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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时间:2021-03-20 08:14: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界定不清、发放或支付不合理,尤其是垄断国企、事业单位等,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严重,《通知》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该问题,从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本文分析了《通知》具体实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调节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通过工资收入福利化达到一定的避税效果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故意压低工资收入并且发放各种补贴等隐性福利,从而少缴税或者漏税,这已经超出了避税的层面,也有悖于税法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加以严格区分,并且制止不合理的避税手段,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据了解,由于今年财政较往年更紧张,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此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2009年全国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许多大型垄断国企,由于效益很好,还通过给员工补充医疗买保险、追加企业年金等方式,增加职工福利,而增支的部分都未纳税。“更为严重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模式,已经造成了很多行业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薪酬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湘泉12月10日作客人民网时透露,我国的收入分配日益呈现出高度不均态势,行业间的平均工资差距接近5倍,部分企业利用职工福利费的发放,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其中,撑大头者无疑是央企。资料显示,在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央企,职工仅平均工资就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行业间收入差距由此可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1)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它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2)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的0.6%,高低差距300倍。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通知》称,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指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交通和通讯补贴从福利费中剔除并纳入工资总额,这其实是个税征收趋紧(更加规范化)的信号。其实根据我国个税有关规定,这部分补贴(如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本来就应该纳入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征税,但是很多单位在代收代征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行不力,或者因为理解偏差,出现了漏税的情况。这次的《通知》是对这些已有规定的强调,而不是首次提出将这些补贴纳入工资总额。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即工资)。

    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为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企业的改革。企业目前仍承担大量集体福利职能的,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三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三、《通知》的争议

    该《通知》一经出台,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主要还是因为大家对它的初衷、作用等方面了解的不够充分,比如很多人就会纠结于这一点:对于福利费用计入工资收入以后,职工是不是可能会多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本人在此就《通知》产生的主要争论予以剖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最后在《通知》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其实,《通知》的初衷主要是剑指隐性福利,明确划分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之后,对原来过分通过工资收入福利化而享受高福利补贴的不合理形式予以纠正,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得以完善。

    不少专家对“补贴入税”表示了肯定。如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现在不少企业钻制度的空子,福利收入很多时候比工资收入还高得多,尤其是电力、石油、通讯、银行等垄断企业的福利收入相当可观。相反是一些低收入群体,他们福利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福利可言。

    也有专家认为,“补贴入税”对中低收入者影响太大,尤其是收入在个税起征点附近徘徊的职工将面临由不交税到交税、由少交税到多交税的转变。例如,如果某职工工资为1500元,交通、通讯等补贴为1000元,改革前他可以不交税,改革后超出1600元起征点的900元就要被征税。

    征收个税,既要防范和杜绝个人分配制度上的腐败和不公平,又要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在此前提下,多数意见认为“补贴入税”的初衷和方向都是好的,但改革颇有点“双刃剑”的意味:虽然弥补了个税征收制度中的漏洞,但也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劫富”不成,反而对中低收入者造成损害。但是,本人认为,这样的改革不可逆转,关键是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能否更多地考虑到中低收入者的感受,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1.对高福利者征税有难度

    实际上很多人最反对的不是“补贴计税”,而是这样的税收最终只落到缺乏“避税能力”的普通工薪阶层头上,那些补贴发得最滥的单位、补贴拿得最多的人却能轻易逃脱税收监控。也就是说,公众并不患“补贴征个税”,而是患不均、患不平等。一般工薪阶层的补贴是很有限的,各种报销也是实报实销,而垄断性国企和一些公共部门形形色色、明的暗的补贴多如牛毛,可监管在他们身上常常失灵。一方面是他们有超强的避税能力,能以各种形式将补贴隐蔽得很好;另一方面是缺乏充分监管。

    另外,这次《通知》所言的规定只针对企业,对于真正享受高房补、高饭补、高交通补助的行政机关,却只字未提。也就是说,并没有触动政府人员自身的利益,其歧视性和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本人建议如下:首先,财政部门应该对一些垄断高企的高福利加大查税力度,这是个税增长的关键;其次,财政部门应该对一些企业主个人的避税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而事实证明,这一部分人税收增长的空间完全取决于执法力度;第三,既然要对福利征税,就不能只针对企业员工,而将官员排除在征收范围内。应该对全国行政机关的饭补、交通补贴和其他不合理的福利进行清查,这才是重点和着力点。当然眼睛盯着官员,盯着垄断企业,工作难度很大,但远比盯着普通民众,对提高财政收入的意义要大很多。

    2.如何照顾中低收入者?

    前文已经提到,“补贴入税”对中低收入者影响太大,尤其是收入在个税起征点附近徘徊的职工将面临由不交税到交税、由少交税到多交税的转变。因此,本人有如下建议,希望能够缓解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压力。

    (1)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同时减少税负。随着改革的深入,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也是必然的趋势。

    (2)进行更深层次的税负改革。中国可以考虑和国际接轨,施行家庭课税制,以家庭为单位来纳税,这样就真正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供养负担。另外,对于高低收入者的福利征税的话,也可以考虑实行不同的税率,高收入者的高福利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后多缴一些税,而低收入者的低福利补贴相对少缴一些税,这样也可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压力。

    四、总结

    在收入分配调控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仅仅是从收入的实现(来源)环节来进行调控的,但是调节收入差距本人认为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上文中讨论的无非是对高低收入者多征税少征税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个税起征点附近的中低收入者,他们在《通知》实行后由不交税到交税,这是一个质的变化,有关决策者是不是对于他们要重点照顾呢?给予他们优惠政策或者是创造增收途径,唯有他们的收入增加了,税负的压力才会减缓。

    另外,本人认为这样的观念也要慢慢地被决策者所接受。国家要做的并非是尽可能地增加税收收入,而是应该尽量还富于民,富民才能强国。通过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提高普通公众收入,将对于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也将真正体现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与决心。同时,要努力健全完善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真正把应该收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收上来,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大作用。

    税收政策的一个核心价值其实就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削峰平谷以促进社会公平,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意味着税收政策要多盯着“有钱人”,多“照顾”中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

    毋庸置疑,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解决这一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过分依赖个人所得税只能使其“难堪重负”,反而限制了其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需要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全方位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来对收入分配进行更为有效的调节。

    参考文献:

    [1]罗祥轩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6/8

    [2]刘素娟: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J].吉林财税,2003/4

    [3]贺焱,理想与现实的抉择——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J].税务纵横,2003/5

    [4]王小燕: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社科纵横,2007/3

    [5]财政部 财企[2009]242号文件,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9/12

    [6]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问题解答[J].财会月刊,2010/1

    [7]秦文娇:解读《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J].纳税&筹划,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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