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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功能释放与历史变迁考察

    时间:2021-03-21 08:10: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民族习惯法历经了早期辉煌、近现代衰落、当代复苏的功能释放与历史变迁过程。由“草根”阶层组成的熟人社会仍然是民族聚居区重要的社会组织模式,土家族、苗族习惯法体系所蕴涵的情、理、法协调机制能够解决多元法律文化冲突的实际问题,因此在民族地区如何引导民族习惯法发挥积极功能、消除负面影响并最终将其纳入国家法制建设的轨道,是民族地区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功能;变迁;“草根”社会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2-0052-07

    在湘西,不仅仅是大山里的土家苗寨,包括县城州府所在地,国家制定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土家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以及家法族规杂然相处,共同对湘西广大的城镇乡村的社会关系及民众行为起着调控约束的综合作用。为了真实客观地描述阐释习惯法的历史变迁过程,笔者首先对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的早期调控功能进行案例分析,再回顾国家政权强力渗透时期民族习惯法功能的衰落和萎缩,从而比较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习惯法异常活跃的表现,最后展望少数民族习惯法变迁和发展的前景。

    一、调控与影响

    “习惯法在早期社会的法律调控中地位显赫,无论是在民事上抑或刑事上,这段时期都可以被看作是‘习惯法权威’的年代”。由于湘西土家族、苗族习惯法直接产生于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并且在民族分布的“大杂居、小聚居”格局中互相融合、吸收、互补以及作为一种地区法律文化世代传承,凝聚着土家族、苗族人民的心理特征、智慧情感和价值认同,因此它的行为规范模式在当地社会中有着高度持久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巨大权威性。在社会组织、经济生产、婚姻财产、刑事犯罪、祭祀礼仪等各个领域,民族习惯法对当地社会的长期调控及其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

    1 苗族习惯法的长期调控功能

    湘西苗区历史上一直被称为“苗蛮之地”、“生界”和“苗疆”,近代基本处于原始社期或阶级社会初期阶段,有着历代传承的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的习惯法规。各村寨的寨老、理老、族长都是从德高望重、忠厚正直、秉公执法的民众中经过多次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他们享有很高的威望,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对于苗族内部来讲“榔款”是其政治、经济、法律的一个综合体,是苗族社会结构的一种主要形式。

    榔款的功能有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榔款”的对内功能主要是通过款规来体现的,违背款规者要受到惩罚,惩罚的方式,轻者,赔礼道歉;稍重者,罚款、道德谴责;再重者,有除籍甚至逐迁,不允许留在原村寨生活。在处罚时若有不服者可请“神判”,即在祖先神灵面前发誓诅咒等。“榔款”的对外功能体现在反抗封建王朝的民族歧视、经济压迫、维护民族生存方面。“1795年,清乾嘉苗民起义在以凤凰腊尔山为中心的湘鄂川黔交界地区爆发,石三保、吴八月等苗族领袖利用“榔款”组织联合四省边界数百个上千个苗寨的人民举行起义,反抗清王朝统治阶级。”由此体现了“榔款”组织空前的凝聚力和权威性。重大历史事件往往影响民族的习俗习惯,从而形成社会历史背景深厚的民族习惯法。清乾嘉苗民起义给湘西苗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方方面面带来剧烈的震荡,形成了区域性特定对象之间的传统禁忌,直到今天仍然深刻影响着苗族某些村寨的婚姻习惯法。“石三保被俘”和“私藏傅鼐”就是其中两个典型的例证。

    [案例一] 清乾嘉苗民起义后期,湘西永绥厅(今花垣县)黄瓜寨义军首领石三保与保靖水田河东北的哄哄寨头目龙子贵有交情,于是打算亲自前往联络他。不料龙子贵已暗中降清,他假意拥护石三保当“苗王”,将石诱骗至一名叫“岩对岩”的险地,带领清军埋伏在此擒获了石三保到县城领赏。当时水田河一带几十个苗寨闻讯哄哄寨龙子贵出卖了苗族义军大头领,便倾寨而出与哄哄寨仇杀。据调查,哄哄寨因出卖石三保与水田河一带苗族人结下了大仇,直至解放前夕,两地均不许通婚开亲。

    [案例二] 凤凰厅同知傅鼐在清军主力北撤以后留任苗疆,负责全权处理苗疆“善后事宜”。他对“红苗”政治上实行同化政策,军事上残酷镇压,故苗民对他恨之入骨。一天,傅鼐带小股清军被乾州厅阳盂寨、永绥厅岩锣寨一带的义军击溃追赶,慌乱奔逃至永绥厅麻栗场沙科寨,义军把寨子团团围住,包围了三天三夜,由于沙科寨寨主出于私心包庇他,偷偷将傅鼐藏在牛栏里使他侥幸躲过而逃脱。史有记载:“既而群苗率众来争,鼐率乡勇深入,苗大集,环之数重,以奇计突围出。”所谓“奇计”显然是指傅鼐躲在牛栏一事。此后,沙科寨与阳孟寨、岩锣寨就结成了死对头,一直到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人们仍然互相不往来。更不允许男女通婚。

    2 土家族习惯法的长期调控功能湘西土家族聚居区由于受土司直接统治,虽然其社会发展程度相对比苗族聚居区发达,但民间事务历来由房族长辈和地方绅士共同按习惯法管理。调解民间纠纷的一般程序是由一方当事人发红帖,邀请公认为“德高望重”的人评理。通过评理,裁定理输的一方必须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为了严肃起见,有的地方还以吃血酒盟誓的方法,人人表示:严守规约,不得违犯。要把所决定的条条款款写在大木牌上,或刻在石碑上,立于村内当道醒目处,以昭示村内村外军民人丁遵照执行,谁若违犯,决不姑宽。土家族山寨实行的习惯法规约内容繁多,主要有封山禁林、维护地方安宁、定款护秋、议收桐茶、草标禁约、防火防盗等等。”

    在湘西龙山、永顺等土家族地区,宗族意识、家族观念比较强烈地反映在争风水或“破风水”以及婚姻关系中所体现的“打人命”或“讲命案”等问题上。体现在婚姻关系上的宗族意识,主要反映在出嫁的大姓女子明显受虐待时,族人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我某氏人不是可以随便任人欺负的”等想法,替其出面申冤。当然,能够去“讲命案”或“打人命”的都是当地的大姓巨族,“小姓因宗族或家族势力小,是不敢去的,即使去了男方家族也不会把他们放在眼里,闹不出什么名堂,结果还有可能吃更多的亏。”

    [案例三]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永顺县瞿家寨一名瞿姓女子,嫁到周家寨一干部,因她无生育,又是农村妇女,姓周的瞧不起她,把她折磨死了。瞿家寨的全寨老少一齐出动,到周家去讨公道,对周家进行一次大洗劫,然后派人到政府上告,直到给姓周的判刑方才罢休。可见,每当不同宗族的村寨与村寨之间发生冲突,同寨的族人会在族长的主持下,根据族规商议对外解决方案,全体族人团结得如同一股绳。一致对外,而绝不会计较以前有何冲突。

    [案例四] 1997年,湖南龙山县苗市镇搓乍里一个嫁到邻近湖北来凤县白福司镇舍米湖村的向姓女子因病亡敌,女方家里硬怀疑是该女子丈夫谭某的嫂子下的毒,于是,女方娘家包了三辆农用车浩浩荡荡带着90多个向氏宗族成员来到谭家,要求查办凶手,血债血还,并请法医进行尸检。当法医证明其死因非他人陷害的结果后,又杀了他家两头猪,牵走一头牛,才善罢甘休。

    上面两个事例虽然都属于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但在湘西土家族地区一直时有发生,证明“讲命案”或“打人命”习惯法的不良影响面较宽,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因此折射出

    更深层面上的传统宗族意识及其习惯法在历史时空的遗留。

    二、压抑与等待

    1 近代国家政权的强大渗透对民族习惯法的压抑

    明清以降,习惯法在乡村所起的秩序基础作用只在于乡村的自治。然而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加强对乡村的渗透控制却改变了这种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天翻地覆”的变化,突出表现在改土归流以后的湘西地区,清王朝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法文化与西南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发生激烈碰撞,“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伦理观、法理念和不同习俗的冲突。朝廷将土司控制的西南民族地区改由国家州县流官辖治,推行国家法的力度逐渐加大,习惯法调整适用范围因国家法的外力压制而有所缩小。”乡村权威型公共事务习惯法逐渐被冷落,使地方公共事物习惯法功能被压缩到极点,因为乡民之间的交往、乡土社会的秩序处于国家政权越来越强有力的影响控制之下,乡民无论在意识上还是行动上都归属于国家,使习惯法得以生存的文化土壤越来越贫瘠。

    谭必友认为,以傅鼐为首的流官群体以湘西乾嘉苗民起义善后治理为契机,推动了苗疆社区的近代重构运动。苗疆多民族社区获得了自己的近代新生命。摆脱了其与外界之间延续了上千年的“冲突与合作”的历史宿命,湘西各民族走上了一条“和平共居”的社区发展新路。月笔者对此观点持质疑态度。因为傅鼐多次下令禁止苗族“椎牛”活动,严禁凤凰厅腊尔山、永绥厅吉卫等“生苗”区组织“合款”、“合鼓”等民间活动,同时利用百余里“边墙”为界,把土民和客民(土家族人、汉族人)与苗民强行隔离开来,然后又以汉族儒家文化对土家族传统文化实行改造,动摇了土家族、苗族习惯法赖以生存的乡土传统秩序的基础,从而压抑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清王朝法律的磨合。所谓“和平共居”不知从何谈起?我认为这是民族习惯法在湘西地区遭受的第一次重创。

    民国时期,土家苗寨的保长、甲长作为国家政权的最基层乡村政权的负责人,大都来源于当地并长期生活在湘西这个“山高皇帝远”的特殊环境里,是否国家权力在他们的执行中已经呈现某种程度上的变形?是否习惯法这种“地方性知识”还隐藏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支配他们处理与政治脱钩的事务?这些都有可能,但无可逆转的是习惯法的逐步萎缩。毕竟,它丧失了传统权威体系的支撑,也得不到新的官方的支持。新的乡村精英在接受国家正统意识的灌输后,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压抑本民族传统文化意识来张扬国家正统意识形态。

    [案例五]解放前,湘西泸溪县小章乡大章寨、小章寨一带苗族头人、族长张清栋,他既是当地大土豪、大地主,又是读过几年私塾的文化人,因此,张清栋在地方公共事物和家族管理方面有很大权威。张一直不允许寨上青年人讲苗话,还要外出读书的族人也不能填报苗族,要求他们填汉族。他严禁族人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还规定赶牛人不准让牛在村寨里拉牛屎,要用撮箕随时接住。张认为苗族历来受官府汉人歧视,他作为苗族上层人物为了提高自身极其家族的社会地位,生怕国家正统权力排挤他,社会轻视他,故有意淡化疏远苗族意识和风俗习惯。

    上述事例表明,近代以来,国家政权的渗透与民族文化的融合一直相伴相随。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社会急剧动荡,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原汉文化、湖湘文化的迅速传播和国家正统文化教育的强势冲击,使得湘西苗族、土家族地区的法制也在与湖湘宗族文化、中原法制文化接触、交流、融合,而融合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聚居与婚嫁。在聚居过程中,中原文化日益深入少数民族民众中间,使他们乐于接受这种先进文化。因此,苗族、土家族传统法文化在文化变迁过程中,偏离了自觉发展的轨道,传统习惯法不同程度地吸收了国家统一法制和儒家伦常观念的元素。

    2 文革“破四旧”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冲击,使习惯法在压抑与等待中生存艰难

    象民间传统文化所经历的命运一样,少数民族习惯法所遭受的第二次打击是在文革时期。建国后的二十七年间,农村历经了土地改革、清匪反霸、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公社化、大办食堂、大办钢铁、大办水利、解散食堂、自留地、小包干、小队核算、社教运动、四清、文革、农业学大寨、建设大寨县等等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政治运动,国家权力强力渗透并直接控制乡村,它摧毁了旧有的乡土秩序,建立普遍规则统治,使习惯法作为一种旧封建陋习被清除。国家权力对乡村事物的干涉已使宗族的权力大受限制,习惯法的维持已渐成问题。事实上,民间宗族组织执行习惯法的功能在国家权力的渗透和社会动乱的冲击下,也逐渐式微。

    [案例六] 1970年,湘西地区双季稻种植获得了丰收。在花垣县民乐公社抗隆寨,苗族群众常年用红薯、包谷作主粮,难得遇上一个稻谷丰收的好年成,寨子里的石姓房族长辈出面邀约了附近几个寨子,打算正月初八“还傩愿”庆丰收,正月十五“接龙”祭祖,玩狮子打苗鼓。到了大年三十这一天,家家户户都杀年猪打糍粑,办了好酒好菜,准备过一个热闹年。谁知公社大清早就来人传达上级指示,说要大家过一个革命化的春节,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铺张浪费、大吃大喝,还规定大年初一全寨所有大人小孩集中到一起吃各家自带的“忆苦餐”。事过多年,当时的大队支书石邦远对还此事记忆犹新:“本来想丰收了,吃得饱大米饭了,照我们苗家老规矩热闹热闹,哪晓得上头不让搞,初一吃什么‘忆苦饭’,害得大家空欢喜一场”。

    案例六说明,文革期间的传统习惯法在严峻的阶级斗争形势赋予的

    “破四旧、立四新”手段威胁下,急剧萎缩退让,处境艰难。频繁的政治运动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乡村秩序冲击了湘西土家族、苗族习惯法赖以生存的民间传统文化基础,乡村共同事务无疑全在国家政权的控制下,旧有共同秩序被完全替代。尽管如此,民族习惯法这株在民间生长了几千年、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盘根错节的“大树”不可能被文革飓风连根拔起,更不可能自生自灭,它在压抑中等待“春风吹又生”,等待枝繁叶茂的时机。

    三、生机与活力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一个令人眼花缭乱的变革时期。这样一个时期,你可以用‘中国’或‘转型时期’或‘法治’这样的大概念抹去一切差别,但是你不能用这些概念本身来解决任何问题。”中国社会巨大的变迁可以看作是政治权力和法律控制体系重构的过重构的过程。随着当今民间对传统文化记忆的恢复,习惯法权威呈一定活跃复苏态势,明显地影响了制定法的运行。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习惯法在日常工作、协调社会关系等方面产生了特殊影响,同时也使其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和营养丰富的土壤。

    1 苗族习惯法空前活跃:干预影响行政决策、婚姻纠纷、乡镇工作等领域。

    [案例七] 李华1992年作为外地高中教师把关人才引进湘西自治州,调入花垣县一中工作。两年后,他经人介绍与苗族女青年石香结婚。1996年,李华被学校派遣到吉首大学进修。在此期间与同班女同学杨某往来密切直至发展为恋人关系。1998年,李华欲甩掉石香与杨某结婚,欺骗妻子说,学校要集资建房了。我俩办个假离婚手续可以多得一套房子,老实巴交的石香表示同意,二人很快离了婚。李华马上就与杨某结婚了。为解决两地分居问题,李华费尽周折找到州里领导在杨某的调动报告上签了字,只等

    过县里领导这一关了。他原以为十拿九稳的事却没有通过。事后打听才知道,开会讨论时有几位苗族领导干部表示,李嫌弃我们苗族妇女,人品不好,这样的人要解决分居问题,照我们苗家老理就是不能办。有趣的是,那个签了字的州里领导知道情况后,也考虑到苗族习惯法的特殊影响,不再过问调动的事。

    [案例八] 2002年,有一个凤凰县两林乡外出打工的吴姓苗族青年,背着妻子在外包了二奶,妻子是附近一个寨子的,女方家里亲族出面要讨说法,两边闹得不可开交,家族几乎要械斗。于是两个寨的长辈出面进行调解,最后商定由男方家赔偿女方家9千元,还由计划生育工作队出面扒了男方家一间厨房以示惩罚给女方家出气,最后双方都能够认可这一处理结果。

    [案例九] 2008年春节前夕,花垣县长乐乡有户村民因雪灾冻死了一头牛。牛的主人来到乡政府报案,却没有碰上一个乡干部,只留了一个守大门的老公公在家。他还看见黑板上写了一个通知:明天副乡长某某结婚,在县城请酒,所有干部都前往帮忙,村民如果有事过几天处理。按当地苗族风俗。结婚是大事当然所有人都要去帮忙凑热闹,所以,该村民对乡政府“唱空城计”没有意见,认为那是应该的。可是上级下来检查救灾工作的人发现了此事,马上通知乡里主要领导回来值班,在全县大会上该乡镇受到严厉批评并通报。有些人不以为然,说什么:“吃喜酒,一寨人,我们苗族老规矩吗,平常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主要是人不走运,偏偏碰上了雪灾。”

    从上述三事例看到,在今日的湘西自治州城镇乡村每个角落,国家制定法仍不能覆盖一切社会生活层面,民族习惯法在土家苗寨乃至县城州府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这里民族习惯法的影响力无处不在,与现代民族社会日常生活如影随形。案例七说明苗族传统文化、思维方式对民族干部的影响根深蒂固,从而不自觉地采用习惯法的方式处理问题。案例八则充分显示了现代苗族社会习惯法仍然对婚姻领域及其纠纷发挥着关键作用,国家法无能为力的时刻,习惯法就粉墨登场了,往往扮演着“和事佬”的角色。案例九提醒我们,在农村工作中借助习惯法功能推动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解决具体问题是灵验的,在公共事件非常时期、应急状态下仍然把习惯法摆在前面必然要出大问题。同时也体现了习惯法对农村日常工作的负面影响。

    2 土家族习惯法生机盎然:伴随着乡村人口城镇化流动在举办红白喜事的人情往来中。

    [案例十] 彭芸是永顺县某局会计,她自1985年参加工作以来最忙的时候不是发工资、做报表,而是单位职工婚丧嫁娶办红百喜事那几天。每当事主家办“正酒”这一天,按当地请客风俗,全局多数人可以不上班要去帮忙(用领导的话说帮忙就是上班)。每个人必须听从“总管”吩咐,统一安排,就象在单位听从领导安排工作一样。总管则叫人贴上一张红纸,上面安排非常具体,主要分:总管、厨房(菜厨、饭厨)、上菜(端盘、撤桌)、上酒上饭、回菜、洗碗打杂等,来帮忙的人分工明确、一目了然。彭芸总是和主人家的一个近亲被安排“坐礼簿”,她的职责就是登记收礼帐目,主人家亲戚收礼钱。她一边非常熟练地跳开“36、24”两个号码按顺序登记礼簿,一边留意周围的同事,她发现,那些平日在单位上班懒懒散散的人在这里反而勤快起来了,忙里忙外张罗。“正酒”这天领导也必须亲自到场送礼。表示对职工的关心,否则,连这点老规矩都不熟悉的领导,在湘西人心目中就不算什么好领导。2007年仅一年中,彭芸“坐礼簿”帮忙二十多次,人情往来送礼金15700元。(湘西地区民间习惯把自家办酒席分为“正酒”和“帮忙酒”两个阶段,正酒专指请客主家请贴上所写的正式请客的那天,宾朋满座,场面隆重,主人舅家人到来才能开席。“总管”是土家簇办红百喜事的关键人物,一般由主人家指定亲朋好友中精明能干、见过大场面的人担任。土家人历来勤俭节约,办酒席的剩菜剩饭从餐桌撤下来时要分类处理,以免浪费,此处理过程叫“回菜”、“坐礼簿”是主人家指定的专门坐在门口对来客送礼记帐收钱的人员。湘西土家族苗族均认为36:~24是不吉利数字,故送礼时登记顺序36号、24号作空号,跳开不登记。)

    [案例十一] 2001年,在龙山县烟厂当临时工的向四妹跟本厂工人田二宝自由恋爱,双方商定阴历十月初八结婚。婚礼当天,四妹邀请小姊妹彭某、李某二人当伴娘。伴娘送新娘刚进男方家门就碰上村里几个后生迎上来,开始是言语挑逗,动手动脚,有人一把抓住彭某就要亲嘴,另三个人也乘机拉住李某抬起来“打油”(举起双手双脚上下晃荡),闹了半天又叫嚷新嫁娘做的花鞋垫、红包在彭某、李桌身上藏着,于是将她俩挤到新房墙角乱摸乱揉,还扯烂了彭某的内衣,彭某稍加反抗,就被人扇了耳光。事后第二天,彭某感到羞辱难忍,一气之下回家喝了一瓶敌敌畏,幸亏被人发现抢救过来。于是彭某的叔伯弟兄、亲族一百多人包车到田家寨“讨公平”,有人还带着砍刀、钢钎、棍棒等武器,吓得那几个闯祸的躲在红薯洞里不敢出来。双方僵持约四个小时后,经过两个村子的重要人物劝解,田家寨派人到肇事者家里杀了两头猪、四只羊、十二个鸡,由村委会出面请来械斗的一百多人大吃大喝两顿,并向彭某亲属讲好话赔礼,才把事情了结。

    分析上面发生在现实中的活生生的事例,可以明显感受到土家族习惯法的强大生命力。一方面,案例十反映了“草根社会”、“熟人社会”在日常人情往来中对习惯法特有的互助功能的需求,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希望人际交往圈子在人情往来中扩大的心理。就乡村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而言,“非国家空间”及其价值系统和规则体系作为一个制度性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充分重视这个“草根社会”或“熟人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资源及其能动性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案例十说明目前居住工作在民族地区县城、州府所在地的人们由于大多数从小生长在农村,是因为毕业分配、招工招于、组织调动、进城打工、个体经商、婚嫁等各种原因才生活在县城以上的城镇,几乎每个人追根刨底都是“乡里人”而不是“城里人”,所以他们构成的民间社会只能是以“草根”阶层为基础,以熟人圈子为人际关系网络,习惯法左右衡量着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传统公认的标准。案例十一体现了某些不良婚姻陋俗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展示了习惯法在解决民间纠纷、械斗过程中充当的特殊角色。为什么上述场合国家法一直没有出现?在此不得不借用苏力先生的一句话作解释:“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相关的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

    四、变迁与发展

    “要识别一个民族,并不只是依据一个集团的人民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所共用的一套制度的横断面,而是依据一种制度体系在不断变化中的发育过程。”通过上述对湘西两大土著民族土家族、苗族习惯法历史演变的分析,可以发现民族习惯法历经了早期的辉煌、近现代的衰落、当代的复苏这样一个变迁的历史过程。聚族而居、熟人社区是中国乡村的主要社会组织模式,湘西地区就是这样的典型。有的学者认为,“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

    “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目前大部分民间法、习惯法研究学者都把研究对象仅仅锁定在农村,特别是偏远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这几乎形成一种定势。其实不然,在开发地区经济背景影响下,出现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人口流动大趋势,湘西地区每个城镇居民社区都有大量农村人口流动并融入城镇生活,就是这些来自土家苗寨的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最熟悉信任习惯法,他们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者、习惯法传统的守护者。应该注意到,时至今日,所谓“铜不粘铁,苗不粘客”、“客边人信不得”等苗族传统守旧观念仍然在湘西苗族社会占有一定市场,许多土家山寨依然把“有饭吃,有年猪杀,有酒喝”作为追求的最高生活目标,认为“种田为吃饭,喂鸡为油盐,养猪为过年”是天经地义的经济规律。

    土家族、苗族关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民族习惯法往往是令人称绝的多姿多彩,又处处流露着对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某地方惊人细腻的遗产原则研究,往往是另一地方的婚姻限制以及又一地方之地权。但是,以其法律,或干脆说‘民间法律’即风俗,风俗即使用,而使用即王权为假定一个已然崩溃的应该与事实的轨道一它所代表的,其实是错误代表的,是一种当地的司法意识,一种社会和谐,即外来所谓秩序观念Rechtsstaat”乡村治理涉及大量繁杂事务,计划生育、粮款征收、架桥修路等不过是一部分,诸如泼妇骂街、不孝敬老人、撒泼耍赖、基本风尚、纠纷处理等等,这些依靠传统乡村自治解决的繁杂事务往往处于民族习惯法的“中心地带”,为现代法律体系所鞭长莫及。分散在湘西各地的土家族、苗族习惯法对于本乡本土这种超稳定性的熟人社区而言,不仅蕴涵着人情、天理、国法,而且有着自我救济和自我修复的功能。“传统的中国人保有敬天畏地的神圣境域,对自然和谐与包括自身在内整个世界抱持爱怜心情与悲悯态度,在求将现世善做人为文安排的努力中赋予历史以人文意义,于对人事的温习中温暖了人生。”少数民族习惯法体系所蕴涵的情、理、法协调机制能解决社会冲突的实际问题,切中要害,为土家族苗族当事人所心服,这样的法才能活在当地人心中。布朗认为,“功能是指局部活动对整体活动所作的贡献。一个具体社会习俗的功能,是指它在整个社会体系运转时对整个社会生活所作的贡献。这个观点意味着任何社会体系多具有某种和谐性,称之为社会体系功能和谐性。”根据布朗的“社会体系功能和谐性”的理论,分析相关的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资料,我认为,由“草根”阶层组成的熟人社会仍然是民族聚居区重要的社会组织模式。如何引导民族习惯法发挥积极功能、消除负面影响最终纳入国家法制建设的轨道,促进民族传统社会的秩序重构、寻求不同社会控制之间相互协调的可能和途径,对于法治秩序的建构具有重要的运用价值,对于民族地区未来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责任编辑 周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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