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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区划

    时间:2021-03-25 07:57: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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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乡土历史聚落保护规划的历史以及个人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分析,探讨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区划,提出了一个涵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由文物保护范围——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四级区划组成的保护区划体系。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区划;保护规划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he history of ancient towns’ protection planning and related personal experience,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protection divisions of ancient towns and villages, and put forward a system of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divisions including cultural property protection area, key protection area, construction control area and landscape coordination area.

    Key words:ancient cities and towns; protection divisions; protectio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5-45(5)

    作者简介:姚赯南昌大学建筑系副教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蔡晴南昌大学建筑系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博士

    1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三部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区划的划定。按公布生效的时间排序,第一部是200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虽然其标题只涉及名城,但在其总则第1.0.9条,明确规定“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1];第二部是2007年的《镇规划标准》,其中有专门一章即第13章,标题即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最晚但却最权威的一部,是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三部国家法规和技术规范,均涉及保护区划的划定,但所规定的保护区划体系则各不相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保护区划的规定,见于其第3.2.1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2] 其区划实际上是一个由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组成的三级区划体系。

    《镇规划标准》对保护区划的规定,见于其第13.0.4条,为强制性内容:“……并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3] 其区划也是一个三级体系,但名称则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几乎完全不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保护区划的规定,见于其第十四条第四款:“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4] 其所规定的区划变成一个由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组成的二级体系。

    上述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均在有效期内。它们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区划的不同规定,给基层人员在编制、管理和实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时不可避免地造成困扰。鉴于此,本文拟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区划进行讨论,以期引起重视,形成共识。

    2乡土历史聚落的特征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是一种乡土历史聚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既有许多共性,也有许多自身独特的特征。赵勇先生对此二者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过研究,归纳出聚落类别、聚落形态、聚落规模、文化景观、建筑形态、背景区域、历史沿革、产业结构等共8项主要差异。[5] 就保护区划的划定而言,更关键的可能是聚落规模和背景区域两项。

    就聚落规模而言,历史城市和历史村镇的差异是显而易见,非常巨大的。就背景区域而言,历史城市和历史村镇是完全不同的。由于其巨大尺度,历史城市的背景区域通常都是建成环境;而且,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高速的城市化过程中,历史城市周边的建成环境还在继续扩展。而历史村镇通常边界清晰,和周边的自然环境或农耕环境结合极为紧密。例如江西省广昌县驿前镇,其周边即为大面积农田,由于具有传统的白莲种植业,每到夏季,盛开的莲花与历史聚落相映成辉,构成极为独特的景观(图1)。

    此外,还应注意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乡土历史聚落的关键价值往往不在于单体建筑,而在于其整体历史风貌。历史村镇中不太可能出现能与城市特别是大都市相比的大型建筑和建筑群,建筑质量通常也难以和大量集聚了一个地区甚至是一个国家的财富的城市相比。因此,ICOMOS《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指出,“乡土性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各个地区经由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6]

    上述特征,决定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是一种小尺度的、与自然和农耕环境结合紧密的、需要特别重视其整体保护的乡土历史聚落。这是我们讨论其保护区划的背景。

    3保护区划的历史

    乡土历史聚落的保护在国内外开始均较晚。直至1975年,ICOMOS才在《关于保护历史性小城镇的决议》中第一次呼吁保护“作为农业地区的中心”,以“与较大城市不同”的小城镇。[7] 晚至1999年,ICOMOS才有了《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在我国,阮仪三先生等专家学者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在江苏省周庄镇进行调查,并在1986年编制《周庄总体及保护规划》,第一次在中国构建了乡土历史聚落的保护区划体系,由此揭开了我国乡土历史聚落保护的序幕。在阮先生2001年出版的作品集《护城踪录》中,收录了他自1986年至2000年主持编制的8个历史村镇保护规划。[8]

    这8个保护规划的保护区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时期历史村镇保护区划的构建方式。由表中可见,阮先生构建的保护区划并不完全一致,等级由3级至4级不等,名称也各不相同。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基于对不同历史村镇特征把握的一种反映,也是对保护区划功能作用理解的渐进过程;它同时也说明,历史村镇的保护区划体系是较为复杂的,至少需基于一个三级区划。

    由于国情的差异,西方历史城镇的状况和保护体系与我国不尽相同,但也可以找到类似的保护区划。例如,法国布列塔尼大区菲尼斯泰尔省首府坎贝尔城,是一座拥有1500年历史和6万人口的小城市;其保护区体系ZPPAUP按建筑遗产的密集程度被分为四个不同的区域,分别为ZH(历史地区)、ZA(历史地区边缘)、ZT(过渡地区)以及ZM(占地规模较大的历史建筑)。[9] 其中,ZM显然是一种特别的保护手段;该体系实际上是一个三级保护区划。

    赵勇先生在2008年建议的保护区划也是一个三级体系: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10] 可以认为,这个体系基本反映了至当时为止学术界的一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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