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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现状与展望

    时间:2020-10-08 08:00: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介绍了粤港澳律师合作的现状及成果,分析了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还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提出了对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发的对策。要抓住“先行先试”机会,大胆突破制度障碍;改变陈见,加深认同;律师应加强对异法域法律的学习;继续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互动。促使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深度开放。

    【关键词】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现状;展望

    一直以来,广东凭借毗邻港澳的优势,成为国内经济发展领域的排头兵;港澳也依靠紧邻广东的优势,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一系列政策的推动,特别是内地与港澳先后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和《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粤港澳一体化进程又一步加速,合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城市区域”,这是新时代粤港澳的重要共同目标。

    在此背景下,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已成必然。三地律师间的合作迎来了前所未有机遇与挑战。了解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现状,剖析三地律师深度合作的障碍,有助于把握进一步开放的方向,促进粤港澳整体合作与发展。

    一、粤港澳律师合作成果丰硕

    伴随着粤港澳区域整体合作的不断深入,三地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取得的成果显著,主要体现在:

    1、合作形式渐趋多元

    由于粤港澳之间地理位置接近,人员来往密切,对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客观要求早已有之。较为早期的合作形式主要体现为相互转介案件、互聘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等。1992年,我国对外开发法律服务市场,互设办事处或分所渐成气候,司法部首批12家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其中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州设立办事处。截至2012年11月底,香港驻内地的律师行代表机构共有113家,其中驻广东19家,在香港设立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共12家。[1]随着CEPA的签署,联营成为三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合作的新形式。联营有助于整合不同法域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为彼此提供合作便利,因而获得一些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青睐。但由于条件限制,目前尚未普及,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组成的联营单位仅6家。除此,更多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正应运而生。譬如,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深港法律服务中心在空间资源上为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提供了便利。三地间相互学习交流也日趋普遍。2000年,香港律师会推行律师专业发展计划,粤港律师得以被互派到对方驻所实习。在日趋多元的合作中,粤港澳律师业正向着人力、场所、信息、市场等多种资源共享的方向迈进,既适应了服务对象的需求,也为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合作条件渐趋宽松

    粤港澳分属不同法系,异大于同,各自对己方法律服务市场的保护及对异法域律师进入的种种限制仍客观存在。CEPA及其九个补充协议对合作条件的限制逐步放开,除了补充协议五和补充协议七未直接涉及法律服务市场外,其余均有涉及。条件放宽的表现主要为:一是设立代表处方面,居住期限要求放宽。CEPA附件四对香港律师事务所内地代表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由原来6个月缩短为2个月,同时取消广州、深圳设代表处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补充协议三进一步取消居留时间要求。二是联营方面:在人数方面,原本要求内地所专职律师不少于20人,补充协议三取消内地所专职人数要求。在地域方面,补充协议二中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仅能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补充协议四对此不再限制。在内地所成立年限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要求内地所成立满3年,补充协议六将广东省的内地律所成立年限降至1年。在内地所的数量方面,补充协议九允许港澳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3、港澳律师在内地的业务范围逐渐放宽

    CEPA附件四中,联营组织中的港澳律师及内地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港澳人员在内地只能从事非诉讼业务。补充协议三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补充协议八规定将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但未进一步明确。

    4、三地律师行业协会及管理部门对合作更为关注

    在港澳,律师业实行行业自治,律师会承担着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在内地,律师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共同管理。近年来,三地间律师管理部门的互动密切,座谈会、互访、研讨会等多样化的交流形式不断涌现,昭示着律师业合作走向深入。例如,2005年7月广东省律师协会与香港律师会签订了《促进粤港法律服务发展合作协议书》,为两地法律服务业合作打下基础。在广东省律师协会网站,我们可以看到,仅2012年组织的相关调研、座谈已达3次。

    二、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存在的不足

    时代机遇与政策推动为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带来契机,在取得多项令人欣慰的成果同时,我们也不无遗憾的发现,不如人意之处依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律师资格不能互认

    我们认为,资格互认是实现律师合作自由化的必备条件。实际上,CEPA第十五条已对“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作出规定,即“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互相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香港前特首曾荫权也曾提到建立“大中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格局。[2]遗憾的是,这一目标至今未能实现,并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在香港地位较高的大律师专事诉讼业务,掌握着丰富的出庭经验与技巧,由于资格的限制,他们身份不被认可,无法在内地充分施展才能,内地同行也因此失去了不少切磋与学习机会。资格不能互认,导致已获一地资格的人员在另一地的业务范围受限,重新考牌照须要高昂的时间、金钱等成本,不少律师望而却步,成为粤港澳律师深入合作的绊脚石。

    2、联营未能广泛推广

    作为CEPA重点力推的一种合作形式,联营并未肩负起其应承担的重任。迄今为止,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数量仅6家。从政策层面看,联营条件正不断放宽,为何效果不佳?问题出在对联营条件的设置上。无论是CEPA,还是《联营管理办法》,都要求港澳律师所在内地已设立代表机构。显然只有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才能符合这样的要求,中小律师所很难具备如此条件。而大所在主观上开拓内地市场的愿望并不如我们想像中的那么强烈,他们更加在乎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大量真正有意向拓展内地业务的港澳律师所属于中小律师事务所,他们不具备上述条件,无法申请联营,只能望洋兴叹。这是制度与现实的严重错位。此外,仅允许设立松散的合同型联营及制度不完备也令不少律师所顾虑重重。

    3、律师业欠缺深度合作

    目前,三地律师间简单、浅层次的合作居多,如介绍客户、咨询、提供法律文本、委托公证等。我们理解的深度合作非常鲜见,即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整合优势资源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并通过稳定的收入分配机制分享收益。究其原因,主客观因素均有。主观方面,担心客户资源被抢的消极心理比较常见,关注竞争胜过关注合作。客观方面,制度限制是主因,如前文提及联营条件及形式的限制。以合同型联营为例,因其十分松散,合作方本质上是各干各的,关系缺乏稳定性,易流于形式,难以推广。

    三、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深度开放的障碍

    在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目前的成果与不足仅是表象,对于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而言,更有必要搞清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障碍,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主要障碍在于:

    1、法律制度的差异

    内地属借鉴大陆法系经验的社会主义法系,成文法在社会生活及裁判领域居于主要地位。澳门受葡萄牙法律影响,属大陆法系,回归前后经历了五大法典本土化[3],且地小人少,法律事务相对较少,与内地开放与对接难度较小。香港与内地及澳门法律制度差异甚大。其程序规则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实体规则方面,香港本地法律、英国法律和中国传统习惯法共存,成文法与判例法并用,尤其是判例法居于主导地位,官方认可的《香港案例汇编及摘要》、民间的《香港判例》等收集重要判例均不易为异法域律师掌握。[4]差异化的制度孕育了技能差异化的律师,增加了不同法域律师进入其他法域市场的难度,带来合作的障碍。但这种差异更增加合作的必要性,合作有助于取长补短、适应多样化需求、提供更优法律服务。

    2、制度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港澳与内地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非本地律师的执业范围都加以一定限制,尽管这些限制正逐渐减少。例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代表处及其代表的业务活动将内地法律事务排除在外。再如,修改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能从事内地法律事务”。 自1995年起,香港律师服务业通过立法建立对外开放制度,容许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港经营律师事务所、联营、受聘执业、取得香港律师执业资格等,但对外地律师从事的业务范围同样加以限制,他们仅能从事原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事务执业。

    3、不同市场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一致

    律师从事的是法律服务工作,为经济活动保驾护航。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对法律服务业的需要不同。一般而言,经济活动越活跃,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便越旺。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港澳资本流入广东,其中不乏港澳投资者,他们也带动了港澳律师向内地市场的业务开拓;但内地到港澳投资显得相形见绌,内地律师在港澳业务的开拓相对消极。可以说,这种市场需求的不均衡也是导致合作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因素。

    四、对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发的措施与展望

    1、抓住“先行先试”机会,大胆突破制度障碍

    《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坚持先行先试、重点突破,探索推动主要合作区域和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以点带面深化合作”;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支持广东在对港澳服务业开放中先行先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也明确将珠三角地区定位为“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改革先行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这些政策赋予粤港澳法律服务业的合作以更广空间,有必要积极探索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的措施,以顺应形势发展。以律师资格的互认为例,既然同样作为解决国际纠纷方式的仲裁可以不对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制,诉讼业务亦无必要加个门槛,不妨利用“先行先试”,在珠三角地区率先突破互认资格的限制、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2、改变陈见,加深认同

    由于历史的原因,粤港澳存在制度差别,发展步伐不一,社会经济各领域差异大。发展程度高的一方难免产生优越感,对发展稍逊的一方产生不认同,这种情结不应扩大。在承认差距的同时,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改革开放以来,内地经济腾飞有目共睹,即便在世界经济黯淡的时代,内地仍稳中求进,广东功不可没。近年来,从经济领域的“双转移”发展战略到行政体制、民主法治、社会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新变革正在进行。有理由相信,落后是暂时的。作为广东而言,应客观剖析自身不足,该改则改,该变则变。粤港澳彼此增加包容与谅解、摈弃陈见、加深认同才能走得更远。在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问题上,应秉承最大诚意,逐渐排除合作障碍,提高合作积极性,合作才能走向深入。

    3、律师应加强对异法域法律的学习

    律师职业是“活到老、学到老”的职业,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法规,研究灵活多变的法律服务技巧。在学习中提升服务质量,是律师的成功之道。学习,在粤港澳律师合作中异常重要。实质上,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是律师“再职业化”的过程,加强学习是律师适应这场“再职业化”过程的基本要求。若律师对其他法域的立法与实践完全陌生,合作将无从谈起。可喜的是,为了促进合作,粤港澳相关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高校正不断创造这种交流与学习的平台,许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身也正努力创造学习机会。保持这种良好势头,对加深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大有裨益。

    4、继续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互动

    粤港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均包含行业自治。各地律师协会发挥着牵头指引的作用,同时也为合作创造机会。近年来,粤港澳律师协会的努力有目共睹。我们认为,行业协会的互动可以有更实质性的行动,包括开展宣传、制定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名册、建立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学习交流制度,尤其可以通过共同发表倡议、宣言等形式健全和完善合作制度,给予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持,以突破目前的制度障碍。

    【注释】

    [1]数据来源于香港律师会网站.最后访问日期为2012-11-30.

    [2]黄嘉纯.两地律师业务合作: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律,2007.12.

    [3]华茘.澳门法律本土化历程.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第121页.“五大法典”是指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4]董茂云,杜筠翊,李晓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38.

    【作者简介】

    陈小燕(1978-)女,江苏如东人,汉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陈蓓(1979-)女,江苏南通人,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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