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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制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

    时间:2020-11-07 15:21:4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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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本土股权投资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组织形式的选择对基金的治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等会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成败,本土基金对组织形式的选择至关重要。有限合伙制作为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在国内发展却并非一帆风顺,监管层抱有的偏见未能消除,一些本土机构的变异实践亦背离了有限合伙制的实质。事实上,从国外实践来看,有限合伙制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重要之处在于其所倡导的合伙文化和精神,这也是决定基金基业长青的内在基因。抛开各种短期利益因素的纷扰,以一个长远的视角来审视有限合伙制的不同之处,深入理解有限合伙制的本质内涵对本土私人股权投资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制;合伙文化;人合;组织形式;高盛

    几年前还只是星星之火的中国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如今已经遍地开花,短暂的历史却带来了高度的繁荣。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动力为中国私人股权投资奠定了长期发展的坚实基础,而一批富有激情和职业精神的投资人,他们怀揣着打造如高盛、凯雷、黑石般本土私人股权投资百年老店的梦想,为中国本土私人股权投资的未来带来了无尽的遐想。

    组织形式对私人股权投资机构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国内外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经验来看,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制将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最优的组织形式,它除了在税收、管理、激励机制等方面能够为投资机构带来明显的竞争力之外,更核心的优势在于,它所蕴含的合伙文化和精神更是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基业长青的灵魂和瑰宝。

    当前,国内包括监管层在内的业内对有限合伙制的认识还存片面认识或抱有偏见,“重公司制轻有限合伙制”的政策环境就可见一斑,事实上,对其所存的异见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对有限合伙制内在的合伙文化和精神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洞察。

    一、有限合伙制在中国的发展

    以1985年9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呱呱落地为标志,我国私人股权投资行业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几度风雨,几度坎坷,经历了前期较长时间的探索后,国内的私人股权投资也逐步走向高速发展道路。

    尽管世界各国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名称各异,制度安排也由于国情而各不相同,但是就组织形式而言,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

    业内对公司制和契约制应更为熟悉,并已有相对较长的实践经验:公司制是根据公司法组建的投资性公司,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既是投资人又是投资决策者;契约制则是以信托契约关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代理投资制度,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反映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间的信托关系。

    而有限合伙制则稍显陌生,有限合伙制即是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根据合伙企业法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角色,其出资一般只占基金总额的1%至2%,但拥有管理权和决策权,一旦投资失败,必须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同时必须放弃对合伙企业管理的权利。

    一般而言,相比于其他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在税收上,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不作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需要合伙人各自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了双重征税,在我国,按照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制企业同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管理决策上,不需要公司制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等多方主体层层审批决定,而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决策机制高效灵活。在激励机制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捆绑,基金管理人能够有出资额对应的收益、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和附带权益,其中,基金收益越多,管理人获得的收益越多,能极大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在约束机制上,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关系到个人责任,基金管理人必会慎重用心经营,最大限度的保证基金以低风险获得高额回报。⑴尽管有限合伙制已经风靡全球,尽管业界对有限合伙制已经有上述较为一致的认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探索期的中国私人股权投资对组织形式的选择仍然存有很大的争议,甚至是一些偏见。

    我国在2007年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但从国内目前的政策落实上来看,监管层对有限合伙制的认可和推动还非常有限,表现在对大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含国有成分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仍然还是以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待。公司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由来已久,其成熟的治理框架为管理层所熟悉和推崇。目前国家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也主要是以公司制为框架建立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态度也是更倾向于支持公司制。⑵而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下,公司制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确实有容易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容易获得政府政策支持、在IPO时容易获得市场认同等优势。

    国家发改委官员也公开称,公司制较有限合伙制的优势在于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充分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因此,公司制股东要退出也很容易,但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要重新签订,然后再重新登记。另外,公司制基金期限能较长,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则面临合伙人之间重新签订协议的困扰。⑶而从实践现状来看,目前,公司制基金是我国本土基金的主体。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9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报告》对私募股权投资(专指PE)领域的统计显示,我国2009年新募集的私募股权基金中三分之二的基金仍选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2009年新募集的PE基金中有四分之一采取了有限合伙制,但较2008年的51.9%则大幅降低。现实中有限合伙制发展并不如意成为了客观事实。

    当然,本土私人股权投资界对有限合伙制的探索也从未停歇,但却不乏坎坷和波折。有本土机构在探索中曾变异般地实践过在有限合伙制中采用了非常模糊的创新,增加投资人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的案例,其中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便是东海创投。

    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2007年7月成立,它是我国第二家有限合伙制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人是8家乐清民营企业、一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了让出资的投资者们顺利过渡并接受有限合伙制,在东海创投成立时便设计了“合伙人联席会”制度,合伙人联席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所有的投资都由联席会议来决定;决策程序是先由基金管理人杰思汉能提供决策依据,然后提交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投票后最终决策,每一笔投资都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签字,最后再交给杰思汉能执行。⑷应该说,东海创投的案例并非个案,其制度设计看似创新但实际模糊不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角色出现了事实上的颠倒,有限合伙人主要参与投资管理,而普通合伙人則沦为了事实上的“打工仔”,合伙制度外衣下并无合伙事实,更为合伙精神的体现,危机在其诞生之日起似乎就已经注定。果然,7个月后,这个具有代表性的有限合伙投资机构分崩离析,宣告失败。投资人与管理人并没有妥善解决明确权责和合理分权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双方的矛盾最终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这也反映出了有限合伙制在中国私人股权投资领域发展中所遭遇的波折。

    二、从美国的实践经验看合伙文化和精神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协调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乃至影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效率。中国私人股权投资业的历史还很短暂,但从国际经验来看,整体而言,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对组织形式选择的格局是:有限合伙制是私人股权投资领域中最主流的选择;公司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发展时间也较长,在经历了几度起伏和兴衰后也依旧存有不小的市场。

    国外的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等其他组织形式格局此消彼长的发展经验又能够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

    以美国为例,公司制是最早出现并成为美国私人股权投资业中的主流组织形式,尤其是在创业投资领域,公司制成为当时创投机构的普遍选择。1946年至20世纪60年代末(第一阶段),公司型组织形式起步并得到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美国第一次创业投资浪潮。

    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有限合伙快速发展时期(第二阶段),税收政策的变化直接推动有限合伙制的快速发展。由于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的不公平税收政策、美国资本收益税的大幅度增长、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极大地限制。与此同时,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法性和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的建立,实现了私人股权投资的良性循环,致使越来越多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进入80年代以来(第三阶段),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又迎来了一个重新恢复时期,1997年美国国税局发布的“打勾规则”,解决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当时又出现了复兴的苗头。⑸上述历史反映的是,从短期视角来看,组织形式的选择直接受到了税收和法律的限制和影响,美国的私人股权投资历史中各种不同组织形式都曾盛行一时。但从一个较长视角来看,在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中,有限合伙制才是最终经受住了考验和实践沉淀的组织形式。数据显示,在美国,有限合伙制在经过很多年的大浪淘沙后,受到了广泛的认可,目前美国80%以上的基金都采用了这种形式,这足以体现有限合伙制的优越性和现实操作性。⑹我国许多学者也都将有限合伙制看作是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⑺再从微观角度来看,国际上最成功、最主流的基金中,有限合伙制仍然还是主要的选择,如黑石、KKR、红杉资本、KPCB等均选择的是有限合伙制,黑石和KKR尽管已经实现了上市,但依旧是坚持着合伙制不动摇,可见其对有限合伙制的忠诚和依赖。

    因此,虽然表面上看税收、法律制度是决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直接原因,但从根本上而言,决定一个投资机构成败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于这家机构的内在基因。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制所蕴含的合伙文化和精神,对一家投资机构的成败兴衰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有限合伙制能够成为美国私人股权投资主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有限合伙制从内在来讲是一种合伙文化和精神,它是让众多优秀投资人凝聚在一起的深深信念,从外在的讲就更多的是体现在激励和管理制度的精心设计上。

    到底什么是合伙文化和精神?从高盛集团身上就能找答案。

    高盛集团成立于1869年,众所周知,它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之一。但不为人知的是,高盛集团实际上是从在华尔街附近地下室从事票据业务的卑微开始,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成为了全球规模最大应力最多也是最受尊敬的企业。而且,相对于几乎所有其他美国、欧洲和日本的金融机构,高盛所取得的牢固市场领导地位,并不是靠南征北伐收购兼并同业获取的,而是在百余年中耐心、执着、有机地成长起来,成为了世界金融史上的一个奇迹。

    高盛的合伙制在它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坚持合伙制最久的华尔街投行。投行沿袭合伙制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其中相当一部分创始人是1830至1840年代移民到美国的德国犹太人。所罗门兄弟、雷曼兄弟和高盛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在这些投行里,一到两名最著名的合伙人管理着整个公司,即便在整个金融界中也举足轻重。这个古老而悠久的制度使得少数卓绝的个人成为一个公司乃至一个时代的代表,反映出金融业务基于人际关系和信用的本质与特征。正是合伙制这种文化基因,使得像高盛这样的投资银行在100多年中,得以将才能最优秀也是流动性最高的业内精英集结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稳定而有效的管理架构。

    高盛的合伙文化最大特色就是把人力资本与股权等利益绑在了一起,两年一次的合伙人选拔像选总统一样认真,数名员工都想成为1200名中层中的一员,1200人又个个想成为300名合伙人之一。这种合伙文化就像一个大磁场吸引着每个聪明因子为高盛的安危与荣辱赴汤蹈火。⑻1996年时高盛为了保持这一文化内部否决了一次上市机会,在高盛的历史上,已经多次否决了这样的动议,高盛员工非常清楚,合伙文化是促使他们成为世界一流投行的核心动力,他们坚持认为合伙制是其胜利的源泉,他们对合伙制充满了信任和依赖。

    尽管1998年8月,高盛最终还是改组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高层管理者制定的扩展计划需要公开的股票交易以获取相关业务,从而结束了合伙制的投资银行历史,但这种合伙文化仍然得以保持。

    高盛合伙文化成为了华尔街传诵的经典,合伙文化的精髓具有普遍性的意义。而在国内,由于国内市场经济及金融行业发展历史并不长,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文化不成熟,合伙制的实践少之又少,最近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里频频出现的高管跳槽的情形即反映出了合伙文化的缺失,更凸显出了合伙文化的可贵。风物长宜放眼量,要推动合伙文化的普及和深入人心,要在打造一家经得起历史和风雨考验的本土私人股权投资百年老店,无疑,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引入和实践有着无可替代的意义。

    三、理解有限合伙制的精髓,有限合伙制才是最佳选择

    正如前文所述,尽管有限合伙制较其他组织形式的差异及其优势十分明显,但不可否认的是,受到当前法律、税收制度、LP市场成熟度等客观环境的影響,国内业界在对有限合伙制的探索遭遇了较大的压力和重重波折。

    但有限合伙制需要正确对待和深刻理解它的内涵。尽管外在环境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认识和理解并不能仅仅只停留在这些表层因素或短期利益上,一家投资机构是否能够长期立足于世、能否成为百年老店更取决于基金内在的基因。从笔者的实践经验和对行业的理解来看,有限合伙制既是一种高度契合私人股权投资行业“人合”需求的组织形式,它能满足私人股权投资业务运作的内在要求,又是培育和传承合伙文化和精神的最佳载体,因此,它才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最佳的组织形式。国内监管层和一些业内人士恰恰是过分执着于法律、税收制度等外在因素及短期利益,而忽略了这些蕴藏在组织形式内深厚的文化基因。

    1、有限合伙高度契合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合”需求

    企业是利益攸关者的集合体,各个利益攸关者依靠资本的力量和人身信赖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即所谓的“资合”和“人合”。但与其他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是,私人股权投资有着高度的“人合”需求。

    私人股权投资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对技术和智力要素的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它的业务涉及“融、投、管、退”四个业务环节,同时,由于被投资企业大都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且信息披露少,也特别需要投资人在投资决策前进行审慎调查和严格筛选,只有依靠基金核心管理团队高度专业化的技能、丰富的产业金融复合经验和广阔的资源渠道而开展业务。因此,私人股权投资业务高度依赖着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能力,相比于资金的聚合,对人才聚合的要求显得更为重要。

    因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架构的设计势必以“人”为本,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机制都应该紧密围绕着“人合”的需求来制定,以灵活的制度服务于核心团队能力的彰显和激情的释放,而非以机械的制度简单粗糙地将人集中在一起。

    再看有限合伙制,它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是强“人合”性弱“资合”性,也是所有组织形式中最契合私人股权投资需求者。其人合性体现在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高度信赖基础上,将不同合伙人的能力、资源凝聚成一个共同发挥功效的利益集合体。

    更为可贵的是,它通过制度设计让合伙制的文化和理念深入到组织体系的运作中,将相互信赖、合作共赢的文化基因渗透进了基金的日常事务中,这种合伙文化拥有着无比强大的生命力,推动着基金生生不息的成长。

    2、有限合伙保证投资人与管理人既“统一且独立”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从行业发展的外在客观规律和基金运作的内在要求来看,必须保证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既独立且统一”的实体。

    独立是指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在管理权、决策权上有独立的权力与责任归属,管理人有独立的投资理念不受投资人影响。

    投资理念是反映投资机构投资个性特征、指导其正常开展分析、评判、决策、投资行为的价值观。投资理念之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就如同人的灵魂一般重要,它是一个机构必须笃信的教条,系统性地指导着基金生存发展的战略,同样也是基金需严格恪守的纪律规范,只有在纪律的规范和约束下,才可能有效施展其专业的价值创造能力。投资理念是一种价值观、一种信仰,缺失投资理念的投资只会变成是实质性的投机行为。

    正如同巴菲特能靠价值投资理念名扬海外,获得“一代投资大师”的美名一样,投资理念是投资机构成功的基石。从国外著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来看,各个机构的投资理念都不尽相同,但共通之处是它们独特的投资理念为其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比如在投资战略方面,红杉资本是将早期投资及高成长投资作为投资主要方向;黑石集团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基于资产重组的收购为基金盈利的主要模式,数十年来,这样的投资理念一直坚持未变,成就了它私人股权投资大鳄的美名;KKR则是将大型并购交易作为其独特的投资方向……这些都是成功投资机构坚守其投资理念的体现。可见,每个投资机构笃信其投资理念,并将其传承延续,才可能造就一个名垂千古、基业长青的伟大投资机构。

    显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只能由管理人来缔造,并附着其身上传承延续。因为投资人的背景、风险偏好不尽相同,每个投资人都对投资理念的认知会有较大差异,难以形成统一风格并加以传承延续;而管理人本是依靠共同认知而集合在一起的整体,已形成了认识高度统一的团队。而有限合伙制正是保障管理人投资理念的独立性,不受到投资人的影响和干涉的最佳组织形式,也是承载和传承投资理念最佳途径。

    正因为此,有限合伙制严格区分投资人与管理人,是投资理念传承延续的最佳载体。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双方是在同一个平台上,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干预已经尽可能降到了最低。基金的核心事务全部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不仅投资理念,管理人的决策权、管理权、控制权的独立性同样得到充分的尊重,也意味着其专业能力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为管理人提供了施展投资才华的广阔空间。

    “统一”则是指,一方面投资人与管理人是利益诉求上高度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到了合伙法的严格保护;另一方面,基金的投资理念在不断传承和延续中形成纵向统一,延续其的核心竞争力。

    投资人和管理人尽管都是独立的主体,但它们的利益诉求却是高度一致,都是为了寻求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这种统一并不仅仅是各种要素的共处和联系,對规则、秩序的遵守,更是一种和谐共生的结果。实现统一的过程就是不同主体的相互融合,彼此融合成有机的系统,产生1+1>2的效果。

    从法律上来看,有限合伙制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以合伙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全面性和严谨性大大胜过普通的合作协议,该制度为双方构造了一个紧密的统一体。有限合伙制还通过团队利益的统一、激励机制的科学性、合伙精神和文化来保障投资机构的统一性。

    另一方面,投资理念作为基金的核心,在运作时应保持战略方向和运营管理的一致性,有限合伙制很好地保证了投资机构的投资理念通过管理人的稳定来传承和延续。比如在同一个品牌和平台下,黑石管理着许多子基金,都叫黑石基金,各种子基金尽管在投资人构成、投资策略方面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但却在核心的投资理念方面得以延续和传承。

    国外知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百年历史都验证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独特的组织制度能满足私人股权投资机构“独立且统一”的诉求,以此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团队的影响力延续。而反观公司制、契约制都有巨大的缺陷,很难达到保障“独立且统一”的诉求,公司制有统一性缺独立性,契约制则有独立性却缺统一性。

    公司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有统一性却无独立性。公司制基金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便是管理人能力和权利会受到很大制约和干涉。公司制基金中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又通过董事会来控制着管理团队,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公司法》等严格规范,统一性很强,但基金核心管理团队完全不具备独立性的制度条件,管理权和决策权受到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约束,独立性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必定受到股东等的制约和干涉。

    此外,过多的层级也使得核心投资团队在进行投资时畏手畏脚,无法充分发挥其投资才能,核心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得不到充分的尊重。

    再看契约型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它有一定独立性却又在统一性上有重大缺失。从契约型基金架构就可以看出,投资人的资金所成立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两个独立实体之间是信托契约关系,相当于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但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独立性也没有有限合伙制明显,管理权限混淆不清;且管理人对基金的控制力很弱,两个独立实体间的统一性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这种契约关系与法律体系严格规范下的有限合伙制相比,保护力度不足,基金难以成为一个高效运行的统一整体,可延续性也较强差,统一性上存重大缺失。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制让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独立且统一”的内在要求浑然一体,最适合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而公司制将逐步淡离市场,契约制则会长期存在但不会占有主流地位。

    3、客观理解有限合伙制在中国遭遇的现实挑战

    虽然国际私人股权投资领域中有限合伙制得到了高度的认可和广泛的实践,但是,我国对该组织形式的探索仍然还只是起步阶段,尚存诸多不成熟之处。

    一方面,政策环境尚存差距,理解认识不全面,在其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怀疑或质疑,甚至在监管层、业界都出现了一些反对有限合伙制的观点。

    另一方面,国内私人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有限合伙制的探索中,也出现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变异做法,这些探索也遭遇到了很多挑战。东海创投的案例便是遭遇有限合伙制在国内遭遇挫折的一个案例。

    东海创投的问题甚至今天在许多基金中依旧存在,该如何客观认识这种状况呢,这些现象是否又意味着有限合伙制在中国并不具备现实土壤呢?

    从法理上来说,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投资人以变异的形式来参与了投资决策的管理,事实上,这已经和有限合伙人的定义和初衷相违背,名义上的有限合伙人变成了实质上的普通合伙人,由此变异出的组织形式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制。

    我国目前还缺少成熟的有限合伙人阶层,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产生的第一代企业家,大多数是创业家,他们作为出资人往往倾向于亲力亲为地参与管理决策甚至控制,这种思维惯性延续到了股权投资领域,当这些企业家成为投资人时,由于缺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没有认识到有限合伙制度的精髓在于出资人与管理人的职能分离,没有认识到有限合伙制契合私人股权投资“独立且统一”的特性,因此造成了有限合伙制施行中委托代理关系不彻底的特有情况,这并不能成为鼓励的方式。

    而据笔者了解,东海创投的挫折也并非只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投资人和管理人本身对双方本身就存在信任度不足、理念认知上的差异等多种其他因素集合在一起造成了不愉快的结局。但国内诸如赛富、鼎晖等具有实力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其有限合伙制完全遵从法律要求和国际惯例,亦同样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综合来看,国内各方对有限合伙制的认知和政策环境正在不断改善,本土的LP市场也正在成熟,这为有限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一些地方政府为大力推动和发展私人股权投资业,拉动经济增长及结构转型,也对私人股权投资给予了很多的支持,并从配套法规方面对有限合伙制开了绿灯,税收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比如个人 GP 的征税标准虽在很多地区仍未明确,但在上海和天津地区已陆续得到了明确。

    而笔者也注意到,随着近两年有更多人在实践中对有限合伙制进行了更加广泛的探索,有限合伙制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通过一定时期的培育,中国的有限合伙人市场将更加成熟,为有限合伙制的广泛发展做好铺垫。

    总而言之,本土的有志之士如果志在致力于打造世界頂尖、传承百年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就一定要以有限合伙制作为制度保障,它骨子里融入的合伙制精神和文化精髓将成为企业发展生生不息的动力。

    参考文献:

    ⑴《理性看待有限合伙制的确立——基于我国法律环境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成璨,《人力资源管理》2009年7月第7期

    ⑵《国有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 吴江,《中国集体经济•财税金融》2010,05(下)

    ⑶《PE监管:合伙制与公司制之争》 国际金融报2008年7月9日 李卫玲

    ⑷《我国PE“合伙人联席会”制度受考验》 中国证券报 2008年9月22日 林喆

    ⑸《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比较与变革研究》,刘亚莉,《生产力研究》No.20.2008

    ⑹《基于优化视角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研究》,费威,夏少刚,《财经问题研究》,第10期(总第311期) 2009年l0月

    ⑺彭丁带,《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7月1日)

    ⑻高盛:最后的赢家,(美)埃迪里奇著,王智洁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张扬,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英国阿斯顿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金融专业);博士后。现就职于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国际金融室,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基金,资本市场,国际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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