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休闲生活 > 正文

    略谈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

    时间:2021-03-21 07:53: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哈萨克族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具有哈萨克族游牧经济特色的习惯法文化,这些民族习惯法文化在婚姻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对哈萨克族人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在国家法律体系范围内,这些习惯法的存在和作用对国家法律的普及和实施也产生了不和谐的影响。

    [关键词]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国家法

    [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62-03

    国家制定的统一《婚姻法》对婚姻缔结、解除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的效力范围涉及于全国各个地方。国家《婚姻法》不可能照顾到每个民族的实际情况,因此,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哈萨克族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中最早从事游牧业的民族之一,早在2000多年前,哈萨克族先民便开始以游牧为生,直至20世纪50年代前,游牧经济仍占主要地位。历史上,哈萨克族曾信仰过萨满教、景教、佛教等,8世纪以后开始信仰伊斯兰教,现在绝大多数哈萨克族都信仰伊斯兰教。所以,哈萨克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在保留了草原游牧文化特色的同时,又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作为社会经验的产物,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对当代哈萨克族人民影响深远,它已经深入到哈萨克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对哈萨克族的婚姻制度起着真正的调控作用。

    一、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表现

    (一)《婚姻法》原则层面上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方面,《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在哈萨克族传统习惯法中,婚姻大事一般由父母包办,子女不具有自主权,而且婚姻具有买卖性质。在离婚自由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俗一般不允许离婚,特别是妻子,离婚权更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即使离婚也不享有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配权等《婚姻法》所保障的各项权利。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婚姻关系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缔结婚姻, 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 排除任何人及组织的干涉。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从痛苦的婚姻关系束缚中解脱出来。按照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一旦婚姻缔结则一般不允许离婚。这主要是受传统习惯的影响,认为婚姻应当谨慎,双方一旦缔结姻缘,就要恪守承诺和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婚姻,而要从一而终。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则, 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哈萨克族受伊斯兰教及历史传统习惯的影响,妇女地位不高,妻子在家庭中只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哈萨克传统社会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阿吾勒组织(氏族部落组织)这一社会组织形式,有利于氏族成员内部共同协作完成牲畜的看管任务,以弥补单个家庭人力的不足。在家庭内,妻子既要承担家务劳动,又要负担生产劳动,但却备受欺压,妻子对丈夫和长辈不得直呼其名,要遵守各种禁忌。

    由于历史、文化等各方面原因,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原则多有不合之处,也和我国《婚姻法》立法目的及立法精神相违背。

    (二)婚姻缔结条件的冲突

    婚姻缔结条件又叫作结婚要件,就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另外,还不得违背法律所禁止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亲属,禁止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自愿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排除了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排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也维护了婚姻的自主权。在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青年男女结婚大多由父母包办,这种婚姻有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买卖性,由对方的财力或实力决定。另外,娶嫁要送彩礼,而彩礼虽然是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而定,但实际上送彩礼的多少也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约数,作为索取女方身价的标准。哈萨克族传统习惯法中的“安明格尔”制度是一种类似收继婚的制度,规定丈夫死亡后,妻子只能嫁给亡夫的兄弟以及堂兄弟。不仅对女性成婚后有此规定,在其成婚前若已订婚,出现未婚夫去世的情况,一般也遵照此规定办理。

    哈萨克族受到伊斯兰教以及本民族传统的影响,结婚年龄普遍偏小。另外,伊斯兰教对于穆斯林结婚年龄也没有明确规定,认为只要身心成熟、理智健全者都可结婚。所以,哈萨克族男女青年初婚年龄在16~18岁并不认为是早婚,特别是女性的初婚年龄更低。《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另外,我国赋予了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变通权,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后,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在全疆范围内贯彻新《婚姻法》。同时,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例和新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制定并颁布了《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补充规定》,将少数民族结婚年龄调整为最低男为18岁、女为16岁。虽然法律对少数民族初婚的年龄予以调整,但是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由于哈萨克族还保留着传统的游牧生活方式,对于结婚年龄并不按照《婚姻法》来执行。

    在禁止结婚的限制方面,《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在哈萨克族人中遵守的婚姻习惯法中的规定是实行部落外通婚制,即允许不同氏族的男女通婚,属同一氏族的男女禁止通婚,即使允许,两人最少也是本部落七代之外的关系才可。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哈萨克人的观念中认为,七代以内都是骨肉至亲,由此不可通婚。

    二、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原因

    (一)经济发展因素

    哈萨克族是传统的游牧民族,畜牧业有悠久的历史。早在2000多年前,阿勒泰草原、准噶尔草原、天山山区和伊犁河流域的广大地区,就是古代哈萨克族部落进行游牧、狞猎和休养生息的地方。其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最基本的特点是逐水草而居,其实质是凭借天然牧场饲料资源进行畜牧生产和再生产。牲畜需根据年内气候、降雪、地形、水源以及草原牧草生长季节性的周期变化而迁徙。这种生产方式不重视长期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短期行为突出。在游牧条件下,人和牲畜都处于流动中,不仅生产不稳定,而且文教、卫生、科技、商贸等发展受到严重限制。

    在游牧经济中,畜牧业是游牧经济的主体,其特点之一是财富积累方面的不稳定性,这是游牧经济与农业经济的重要区别之一。游牧民族大都以牲畜为财富象征,而牲畜却是不耐储藏的有生命的“活物”,属于一种动产,很容易在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或在不断出现的草原生态系统破坏中大批死亡,造成繁荣一时的游牧经济突然崩溃。由此可见,游牧经济是一种十分脆弱的经济,在严酷的自然变化面前很容易受到天灾人祸的破坏。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婚姻成为繁衍后代、为家族提供劳动力的基本手段。如果亡夫的女子离开了本部落再嫁,则意味着劳动力的丧失。另外,因为外嫁可能会带走氏族的部分共有财产,这势必又会造成氏族共有财产的外流,所以就不难理解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会存在以维护家族和部落利益为目的的“安明格尔”制度,以及类似于买卖婚性质的婚姻习俗。

    新中国成立以后,有一部分哈萨克族定居下来,但还是保留着传统游牧民族的习惯和特征,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再加上我国颁布的《婚姻法》对其影响、渗透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现象。

    (二)宗教信仰原因

    伊斯兰教是在哈萨克民族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前,古代哈萨克氏族部落曾先后信仰过在中亚地域广泛传播的几种不同的宗教。这些不同的宗教都在哈萨克族人民的生活习俗中留下了痕迹。

    哈萨克族人民最初崇拜大自然及其自然现象,崇拜诸神。他们在广阔的草原上过着游牧生活,由于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他们在放牧和狩猎的过程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无法理解这些自然现象的奥秘,所以,便通过对自然的崇拜求得牲畜、生命的平安无恙,以及战胜各种灾害、苦难和疾病。例如,哈萨克族人认为火具有驱邪的神力,人畜从两堆火之间穿过可以驱邪;从冬草场搬迁时,要从两堆大火之间穿行而过;在众人面前宣誓也要从两堆大火之间穿过。他们还认为火是家庭救星,所以在哈萨克族结婚程序中,新娘要去祈拜长辈房里的火塘,向火上浇油,年长的妇女要用火烤热手掌,再去抚摸新娘的面颊。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和萨满教教义都在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直到现在,哈萨克族传统婚俗中还保留着一些原始宗教的痕迹。

    公元8世纪,穆罕默德统一阿拉伯半岛,伊斯兰教开始向哈萨克族人传播。8~12世纪,伊斯兰教只是在个别地区、个别部落的上层社会得以传播。到了12~14世纪,伊斯兰教开始在游牧的哈萨克人中广泛传播。这个时期伊斯兰教的宣传刚好和当时哈萨克族人民生活的环境以及以前信仰宗教习俗相吻合。例如,伊斯兰教主张禁绝欲念、经受苦难、顺从命运、“财富和欲念能使人沉沦于罪恶之中,富人升不了天”,竭力抨击纵欲者和权贵富豪,这一点深得民心。另外,他们认为哈萨克古代萨满教信仰的一些习俗和哈萨克族权贵们制定的规则即《哈斯木汗法典》、《额什木汗法典》、《七项法典》规定的伊斯兰教的教义相吻合,所以继续得以保留。因此,广大平民并没有感到过分生疏,就皈依了新的宗教。到了14世纪以后的金帐汗国时期,可汗将伊斯兰教奉为国教,并发布号令普及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在哈萨克族中普遍确立下来。

    由于历史上信仰过多种宗教,哈萨克族形成了受多种宗教影响的婚姻习惯法。按《古兰经》的教义规定,所有穆斯林父母给子女完婚被视为一种义务和权利,而子女不能抗拒父母之命。另外,《古兰经》说:“如果你们认为她们确是信女,那么,就不要使她们再归不信道的丈夫。她们对于他们是不合法的,他们对于她们也是不合法的。你们应当把他们所纳的聘礼偿还他们。”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也存在父母包办、禁止和非穆斯林结婚的习俗。另外,萨满教对哈萨克族习惯法的影响也有一些残余。由于萨满教信奉自然诸神,所以在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表现一般为禁忌方面。例如,未婚的女子不许到婆家串门;女婿到岳父家,坐时腿不能盘,更不得伸直;喝第一碗奶茶时,首先要敬送给岳父、岳母,而岳母要在碗内添点奶茶后,退还给女婿,女婿才能喝;拥抱久别的亲人,用歌声叙述心里话;妇女不能在长辈面前走过,要在背后行走,以示尊敬;年青人不得直呼长辈的名字,儿媳妇不能乘骑备有公公马鞍的马和坐公公的床,公公也不能乘骑备有儿媳马鞍的马和坐儿媳的床等。

    (三)意识形态原因

    哈萨克族在我国完成民主改革、步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后经济上获得了很大发展,一些落后、不良的习惯法也因此丧失了其生存根基。但是,作为意识形态层面的民族习惯法观念坚如磐石,长久以来扎根在人们的内心深处,转化成一种民族意识、民族心理,并通过口传身教,一代一代传承至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使在所依存的根基已经消失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地随之消逝,具有一定的渐进性和滞后性。因此,传统的民族习惯法观念仍旧广泛存在,哈萨克族人民对本民族的习惯法在精神上、心理上、观念上仍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现实生活中遇事则首先按习惯法进行。

    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受到民族成员的一致认同和遵守。因此,作为这一传承、积淀了数千年的制度形态,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短时间内很难消失,而且仍然活跃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巨大的历史跳跃、独特的历史条件、地理环境以及文化素质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原来的社会状况,单凭国家法搞“一刀切”显然行不通。少数民族习惯法在长期的形成过程中,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融入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则之中,凝结着本民族的心理和情感,成为民族意识、民族心理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千百年来世世代代总结、积累、继承、延续的社会规范,少数民族习惯法以其特有的方式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为本民族成员提供一种框架或模式,告诉人们什么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使人们在这个框架中用习惯法的标准对自己、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衡量和评价,并相互影响和协调。此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这种模式与国家法相比,在运作中手段较为简单、易行、有效、经济,更容易为本民族成员所接受,因此,习惯法就有了其生存的土壤。

    三、结语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重要的法,它既没有铭刻在大理石上,也没有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失时,它会使他们恢复活力或代替他们,它会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们说的就是风俗、习惯。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撼动的基石。”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中还是有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着不协调的一面,在制定法功能受限制的情形下,习惯法的存在不仅体现于习惯法自身的价值属性,而且体现于习惯法对制定法的完善或功能发挥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因此,研究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调适不仅对我国《婚姻法》在哈萨克族中的实施有借鉴意义,而且还对我国法律多元化具有补充意义。

    相关热词搜索: 哈萨克族 习惯法 国家法 冲突 婚姻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