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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地区林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1 07:55: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

    站在国家法的层面上对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进行调查分析,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从中借鉴习惯法的优势,最终对国家相关林权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黔东南苗族;林权习惯法;国家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6802

    通过对黔东南若干经典的具有苗族代表性的地区开展的调研,例如从江县、锦屏县、雷山县等,收集苗族习惯法,了解当地林权保护的现状。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笔者旨在从黔东南苗族地区林权习惯法和相关国家法实施现状和存在的纠纷、适用等关系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从本质上进行剖析,通过分析与思考,从而提出合理且符合我国实践的完善建议。

    1黔东南苗族概述

    截止2010年底,中国苗族人口9426007人,贵州、湖南、云南、重庆、广西等省(区)等地分布广泛。其中,贵州省是苗族人口最多的省份,达到了3968400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简称黔东南)是全国最大的苗族聚居区。截止2010年人口普查,境内苗族总人数1912016人,占黔东南的42.16%,占全国苗族的2028%。

    贵州省有苗族人口3968400,全国第一,黔东南是苗族的最大的聚集地,而从江县、锦屏县、雷山县的苗族更具有代表性。

    黔东南的森林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又称自然林,包括原始林和次生林两类。原始林是始终未被开发利用的保持原始形态的森林;次生林是后天经人为开发利用但又天然恢复的森林。人工林顾名思义是人为种植并利用的。黔东南的原始林主要集中在自然保护区。全州共有2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到225125.7公顷。其中雷公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为47300公顷;州级自然保护区9个,面积165349.3公顷;县级自然保护区13个,面积14317.9公顷。

    集体林木多属于次生林和人工林,林权保护研究对象主要是这一类林木,林权保护习惯法主要是指这一类林木保护的习惯法,山林在黔东南分布广泛,所以本文将黔东南作为目的地。

    从江县境内地势复杂,降雨丰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其中林地310万亩,蓄积活立木59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高达64%,木材质优价廉。自然优势明显,但由于交通问题却无法显现。因此当地林权纠纷大量存在。

    锦屏县林地133万亩,森林覆盖率高于从江县为72%,蓄积木材约406万立方米,被称为“杉木之乡”,是南方集体林区县也是省内重点林业县,更是贵州林改试点县。产权不明、农民文化水平有限等原因导致林改以来纠纷不断。

    雷山县森林覆盖率达为52%,全县面积的1907%为林地占有,其中草地面积为28%。是现今保持最完好的生态文化净地,也是世界十大森林旅游区之一。自然景观加人文景观结合使之成为热门旅游开发地。在开发与不开发之间,利益冲突激烈,随之纠纷频发。

    2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2.1林权纠纷之自然原因

    林包括林木和林地,林木生长需要依附在林地之上,而林地之所以能被称之为林地,是因为地上被林木所覆盖。林地、林木天然依附在一起,不可分割,而林权中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出了区分,直接造成了现行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很多矛盾。

    贵州全省地貌有四种基本类型,即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被形象的比喻为“八山一水一分田”,天然的地质地貌使得权属划分难度非常大,“田边地脚”容易被忽略,然而这些地方又往往纠纷最集中,黔东南地区民族聚居,苗族更是依山而居,纠纷更是不可忽视。根据地域范围不同,最终产生了省际、州际、县际、乡际、村际、村内林权纠纷问题。

    2.2林权纠纷之人为原因

    在林权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学习借鉴,便出现了产权主体不明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留下了产生纠纷的隐患。

    产权明晰是指所有权的主体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同一产权的不同权能也要有明显的利益边界。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中包括林木财产权和林地使用权。在实际工作中现行法律法规不能使林权明确化,最终造成林权关系模糊,主体不明确等情况。

    林权流转过程中,法律规定林权交易包括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实践过程中,林木可以转让,林地无法转让,但林木、林地不可分割,转让林木必然造成对林地的占有。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全,从而造成林、地纠纷频发。

    林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利益,但实地考察发现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文盲较多,法律意识淡薄,而村干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在利益的诱惑下,滥用手中权力,在村民不知情或者非自愿的情况下转让出卖林权,导致村民“失地”、“失山”,有的甚至签订长期合同,村民“失地”、“矢山”长期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民族地区稳定。

    3正确认识习惯法与国家法律

    3.1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

    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是一个很值得学者去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双重视角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林权问题,希望能通过研究,揭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林权问题上的内在关系。站在国家法的层面上对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进行调查研究,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从中借鉴习惯法的优势,最终对国家相关林权立法提出建议。通过对黔东南若干经典的具有苗族代表性的地区开展的调研,例如从江县、锦屏县、雷山县等,收集苗族习惯法,了解当地林权保护的现状。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

    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居住的部分苗族擅长森林、林木的栽种、培养、利用、砍伐,长期从事森林、林木、林地的相关经营活动。早在19世纪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部分经营性人工用材林业。该行业逐渐形成规模化经营,并且有了一整套完整的商业生产模式,以原木生产为基础,造林、护林、采伐、运输作为辅助性配套措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批实力强大的商业集团。而世世代代定居于此的苗族早在明清时期开始造林植树,世代以林为生,摸索总结出持续发展,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方法和经验。又经过一段时间的制约和引导,这些方法和经验不断规范化,最终形成了苗族地区林业习惯法。有成文和不成文形式,并且都比较丰富。其中关于林权归属也是大量涉及。黔东南地区苗族在长期以林为生的过程中,对可持续发展,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有了深入认识,加上社会上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得黔东南苗族地区森林资源保护效果十分明显。山林保护习惯法不断丰富,相关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林权作为国家法层面的说法,包括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但都是财产权,不包括精神权力和生态利益等。

    3.2黔东南苗族地区的自我解决机制

    黔东南苗族地区的苗族同胞有很多自己的纠纷解决途径,对黔东南地区苗族而言,某些方面要比国家法律法规更有优势,所以合理运用民族习惯法来解决林权纠纷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解决途径的重要补充。

    苗族是一个稻饭鱼羹的民族,种植水稻历史悠久而且拥有传统技术。苗族的稻田都是依山而看,远远望去层层叠起,形成梯田,最著名的加榜梯田更是远近闻名,家喻户晓,甚至成为了一处很好的旅游景观。苗族居所房前屋后,林边路旁只要有很小的一块土地也要被开成水田,种上水稻,以解决非常紧张的粮食问题。

    传说苗族最早迁徙到黔东南地区,是通过“插草为标”来占领土地的,意思是家族将草标插到哪里就占到哪里,插占以后就成了家族的领土。早起由于黔东南地区人烟稀少,相对的土地争议也比较少。随着生产的发展,黔东南地区苗族人口也不断增加,易于种植水稻的比较肥沃的土地渐渐供不应求,随之人们开始把一些林地进行改造,开垦成适合水稻生长的稻田。林地相比耕地而言,距离水源较远,引水困难,而且改造起来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从而导致人口和劳动力较多的家族获得了更多的土地,有的家族田多,有的家族田少,有的家族田好,有的家族田坏,产生了最早的贫富差异,随之矛盾也就多了起来。可耕种的土地几乎都被占了而林地作为潜在的耕地也成为家族之间争抢的主要土地,所以林权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解决林权纠纷成为苗族地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有点地方出现了“议榔”,通过召开“议榔”大会,对纠纷进行解决,而主要方法就是通过苗族村寨中的权威人士如寨老、族长和德高望重的长者进行调解,当然也有自行和解的。这些都是基于苗族淳朴的和谐无争的观念和共同生存的意识。这也是中国特色的调解传统,间接反映了中国爱好和平的优良传统。

    3.3少数民族林权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试

    为了是国家法和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得到更好的调试和变通,特提出以下两点建议。第一点,对于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中规定的认为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和谐的好的地方,国家法可以对其采取适应、融合、过度等政策,在得到检验后,国家可以使其在国家法中有所体现,甚至可以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第二点,对于黔东南苗族地区拥有自己的习惯法这种特殊情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基本初衷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变通性或者补充性法律法规,改变国家法与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的争议点内容,或者给予黔东南苗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变通权利,最终使得国家法与习惯法得到很好地适应和对接。

    参考文献

    [1]胡卫东.黔东南苗族山林保护习惯法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

    [2]罗殿龙.农村集体林权纠纷及法律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徐晓光.法律多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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