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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可行性的立法分析

    时间:2021-03-27 08:11: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如今互联网强势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QQ、邮箱、博客、游戏账号、网店等网络数字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网络数字资源作为遗产的一种,具有虚拟性、私密性特点,考察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提出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立法等路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数字财产 网络数字遗产 立法建议

    互联网及网络数字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实施时,网络还未像现在这般兴盛,如QQ、博客、游戏账号这些概念也是闻所未闻,因此现行继承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数字信息财产继承的规定。时代的进步与巨变,出现了网络数字遗产继承这样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进入我们研究的视野,且不容忽视。

    一、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基本问题

    网络数字遗产如何界定,首先需要厘清网络数字财产的概念。就目前网络实践来看,网络数字财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数字本身能够反映出财产,如游戏装备、Q币及网店等;二是自然人在网络空间形成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微博、照片、音频等数字资源作品;三是自然人在网上拥有的QQ邮箱、网络论坛等账号信息。这几类在网络空间中,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信息可称为网络数字财产。

    互联网技术的光速般发展与运用,网络数字财产的种类不断涌现并越来越丰富,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征的是:网络数字财产呈现出虚拟性、私密性等特性,以网络数字财产为基础的网络数字遗产,也具有相应的虚拟性、私密性等特性。本文所称的网络数字遗产,是指人类运用数字技术,以网络或网络硬盘等为载体,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于上述载体中的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或精神价值的信息资源。基于此定义,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就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自然人死亡后遗留在网络空间的网络数字财产。展开分析,网络数字遗产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互联网是网络数字遗产的承载空间。众所周知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空间,是现代社会空间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数字化的空间,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空间是网络数字遗产存在的容器。网络数字遗产借助于以网络或者网络硬盘等载体,通过数字形式而存在,具有虚拟性,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车、房等财产。

    其次,网络数字遗产作为自然人在网络空间留下的数字信息,是网络用户(自然人)通过设置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邮箱、微博等服务平台后,产生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一组组数据。因而,网络数字遗产形成,可以看作是网络用户、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共同支配和创造出来的。相信现在很大一部分人都拥有个人QQ、邮箱、淘宝账号,那应该还会有印象,在你最初注册的时候,一定勾选了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网络服务协议的选项,不然就无法完成注册,使用享受相应的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就是通过大家勾选的协议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网络用户填写的个人信息保密,用户享有网络数据的使用权利和接受数字服务的权利,大家勾选协议也有排除他人使用、支配、处分网络用户网络数字财产的权利。继承人若要继承网络用户的数字遗产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基于协议内容的约定及保护用户隐私的考虑,不会提供相关数字遗产的数据,使继承人能继承网络数字财产变得困难。

    二、可继承性的社会基础分析

    (一)继承网络数字遗产的需求将爆炸式产生

    互联网的兴起历程很短,好像一夜之间窜遍世界,QQ号、空间、邮箱迅速渗入大家的生活之中,现行立法未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之中,有因可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内容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的规模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0.3%,超半数的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这样庞大的统计数据可以预见,网络数字遗产在某个阶段,将以我们难以想象的爆炸性的呈现在世人眼前,最先使用和创造互联网的这代人会逐渐老去,逝世后留下的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如何解决,将成为公众的普遍关心的问题。

    网络上搜索相关新闻,网络数字遗产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媒体报道屡见不鲜。例如男友王先生去世后,夏女士想要整理两人来往信件及照片,与腾讯交涉过后,腾讯拒绝告知王先生的QQ密码。又比如2012年7月,皇冠淘宝店主小艾,24岁,猝死,其男友向淘宝网申请继承这家皇冠淘宝店,这起事例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争议的焦点是网店能否被继承。这类报道已经充分体现,当今社会对网络数字财产继承的普遍需求,足以证明现行财产继承规则亟待进行合理的调整。大数据时代对人类驾驭数据的努力提出了挑战,IT业、司法系统无法回避,只能面对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网络数字遗产已开始被继承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司法判决,表明支持网络数字遗产可继承的立场。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目前已经有司法解决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案例。据《新民晚报》报道,一个叫陆明的男子沉迷网络游戏,在游戏中和杨燕结为夫妻,并在杨燕的帮助下获得游戏的顶级装备“屠龙刀”,价值5万元。2009年12月,陆明意外生亡,陆明的配偶与游戏中的杨燕都要继承“屠龙刀”,协商不成诉至法院。2011年初,法院判决两人各继承“屠龙刀”50%份额。法院的判决中,表明法院的在这个案件的态度是:游戏装备作为网络数字遗产可以被继承。此案例为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继承提供了合适的思路和可借鉴的范本。

    三、可继承性的理论基础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类别仅有形物(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中无形的财产权。这两类遗产均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性的财产,而数字形式的网络数字财产与人类的关系与现行财产的认定有异曲同工之处,理应作为遗产被继承。

    (一)网络数字财产的可支配性

    第一,网络数字财产尽管是虚拟的数据,依然和传统民法上的物一样,需要存放空间,网络空间正是用于网络数字财产存放,诸如“屠龙刀”的游戏装备、Q币都需要网络空间来存放,现实和虚拟空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第二,网络数字遗产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可被支配性。网络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虚拟性与数字财产转化为现实财产的现实性,并不绝对矛盾。比如,电子邮件就是信件的变身、博客文章对应着手写日记等,因而网络数字遗产自带物的可被支配性。

    基于以上论述,网络数字遗产完全具有可被人支配的本质特性,物必须有形的存在于一定空间的看法被破除,在科技日新月异的社会,对于物的概念的理解,必然会扩张,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有经济价值的网络数字遗产具有可继承性

    网络数字财产的形成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付出,也就自然的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的利益被法律所肯定,则被认为是财产,网络数字遗产也包含其中。

    首先,对于通过有偿手段取得的网络数字财产,在市场交易价格本身就证明它具有经济价值属性,如前文中提到的价值5万元的“屠龙刀”。有的网络数字财产还可以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获得增值,如一个“8888”的QQ靓号,2005年在淘宝上被拍卖到26万元的高价。参见《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收入后再卖给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2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批复内容直接表明网络数字遗产可以在市场流通中实现增值。

    其次,针对无偿取得的网络数字财产,巧思经营后,也可以培育出经济价值。淘宝店铺只需要用户免费在淘宝上申请就可以获准,在用户花时间和精力的打理之下,店铺等级升高、信誉等级提升,在消费者中间形成极大吸引力,此时网络数字财产则当然地具有了商业价值。

    (三)无经济价值的网络数字遗产具有可继承性

    物能否被继承,除了经济价值的判断,还有一类是具有精神价值也会作为可继承的衡量标准,常见的有照片、求婚录像等等。具有精神价值的物,拥有超越经济价值的巨大精神价值,往往成为当事人寄托特殊情感的重要载体。网络数字遗产是用户的留在网络空间的心血,同样的有寄托感情效能。如逝者生前上传的生活照片、写的随笔日志、与家人朋友往来的邮件等,都会成为继承人寄托哀思和追念故人的寄托之物,如此看来,能够满足网络用户及其继承人的精神需求,在大数据时代显得意义重大。

    无论是网络数字遗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对于继承人来说,都具有继承价值。虽然网络数字遗产存在于虚拟空间,但不能否认它现实的继承价值,具有现实的可继承性,将网络数字遗产作为继承对象,在理论上不存在的障碍。

    四、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75条、继承法的第3条,并未规定网络数字遗产是否可以继承的内容,但却留有可以解释的空间,从以上规定中,我们能够得出的结论是网络数字遗产的取得和继承并不被立法所禁止。不仅如此,《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条例》、《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多承认网络数字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有市场确定价格。虽然规范性文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比较低,但不影响其成为是我国进行立法规范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基础。

    (二)关于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立法路径的建议

    当前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司法保护无直接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要想得以改变,就法律人所知,立法无疑是首选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在完善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司法保护相关规则时,笔者认为有四种路径可供选择:其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对涉及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疑难问题,也可以由最高法院作出具体批复。其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我国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量的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指向确定的保护方式。通过指导案例促使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为立法积累更多地司法实践经验,促使有关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立法的早日出台。其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由最高院对继承法进行司法解释,将网络数字财产补充进“公民其他合法财产”之列,明确将网络数字财产定性为可继承的财产。其四,由立法机关完善现行制定法。2012年立法规划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承法的修改列入规划中,这正是给了立法机关一个好的契机来修改继承法的契机,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借此机会,在我国继承法修改时,明确网络数字遗产的内涵和范围,将可继承的网络数字财产作为遗产写入继承法第3条中继承财产范围内。

    网络数字遗产涉及到网络虚拟空间,数字数据的特点之一是易被更改和删除,因此网络数字遗产继承是一项大工程,我国除了在立法保护上的探索外,还需要加强网络技术的提升,构建起数据保护和防御体系,好好保护网络数字遗产,使得合法继承人有产可继、维权有据。此外,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细化网络数字遗产继承规则,形成一套系统的、用之有效的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处理好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纠纷,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

    [2]刘智慧. 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J]. 江淮论坛,2014.

    [3][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7.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Z].2016.

    [5]赵文明,阮占江.索要去世男友QQ资料遇阻,是否立法保护数字遗产有争议[N].法制日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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