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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时间:2021-04-16 07:59: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旅游法律及其生态旅游法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我们必须正确评价成效,正视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明确和坚持生态旅游立法指导思想。

    关键词: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之所以存在上述诸多方面的问题,原因在于生态旅游立法指导思想未能明确并得到良好的遵守。为此,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首先最为重要的就是必须明确和坚持生态旅游立法指导思想。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需要不断通过法律制度予以固定下来。

    一、健全生态旅游法律的重要性

    生态旅游立法,是以生态文明、人文环境功用的发挥作为其导向的,生态旅游立法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目前,民间环境保护人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已经广泛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旅游、避免旅游事业的发展给环境生态造成破坏的认识,并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了一些行动,但是,最终还是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此固定下来,才能对目前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状况作出改善。概而言之,必须确立生态文明的立法理念,促进生态旅游和其他类型的旅游以不破坏生态为前提。

    健全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立法较为分散,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体系,法律法规效用的发挥受到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旅游法》等基本法,这和当前我国迅猛发展的旅游事业极其不相适应。和我国的做法不同,国外很多国家对生态旅游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对旅游规划的科学性、旅游线路的合理性、服务机构的资质等均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范。基于此,在当前我国生态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应充分借鉴国外已经取得的良好经验,不断健全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体系。在条件成熟时,尽快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旅游法》,将生态旅游的相关事项在《旅游法》中进行规范,规定对违反《旅游法》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旅游法》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城市规划、自然保护区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构建生态旅游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按照我国现行的生态旅游法律法规体系,生态旅游方面的立法,大部分均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调整,而行政法规通常仅仅对如何报批、审批等程序进行规定,对相关工程进行开发之前的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缺乏必要的评价机制。而基于地方政府实际利益的考虑,极少数地方政府将许多并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旅游项目盲目仓促上马,甚至是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号过多开发自然生态资源,导致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事实证明,在开发生态旅游项目之前,必须按照要求对环境影响因素予以认真测评,如果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旅游项目,要坚决不批准上马,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完善生态旅游行业发展规范。完善的生态旅游行业发展规范,是促进生态旅游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要通过立法途径和由政府制定规章条例的途径,对生态旅游业的市场注入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严格市场注入制度,对经营者之一的旅行社等亦要落实严格准入制度,以保障其在组织民众进行生态旅游的过程中不对当地自然生态造成破坏。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旅游行业机构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先进的国际生态旅游企业认证制度,打造本地具有生态特色、人文特色的旅游品牌。

    实际上,生态旅游也需要相关权威机构的认证,比如,通过专业、权威的部门对生态旅游地的环境、水质、安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构建高效、科学、合理、严格的行业规范体系,大力推行旅游生态标签、标识制度,只有如此,我国生态旅游行业才能真正稳妥地占领国际国内生态旅游市场,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升。不仅如此,其他一切可能导致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项目,均应进行认真严格的评价,否则某些项目的开展必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目前,我国许多旅游景区的不可再生资源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某些项目在这些景区的开展可能会破坏旅游资源。提升生态旅游立法的民主程度。针对当前我国生态旅游立法民众参与程度不高的实际,必须切实提升生态旅游立法的公开化、透明化,让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不断参与到生态旅游立法過程中来,从而使国家制定出来的生态旅游法律规定和政策,能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着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类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何况,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当地居民、周边民众和大型旅游项目的建设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对生态资源、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其通常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在对生态旅游进行立项建设和决策的过程中,以及对生态旅游相关问题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均缺少社会公众的参与。在对生态旅游进行规划之时,当地民众也参与不足甚至不参与,如此做法,十分不利于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当前,需要我们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度,让当地居民、周边民众广泛参与生态旅游立法和规划,实现生态旅游充分考量和平衡政府、社会、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赢”局面。

    参考文献:

    [1]梁国栋.旅游法待解配套制度之困[J].中国人大,2015(02).

    [2]沈晓冲.依法治旅:谱写文明旅游新篇章[J].中国人大,2015(02).

    [3]伯云.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之困惑及对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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