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政法军事 > 正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义利观的探究

    时间:2020-08-14 07:55: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儒家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一家,在百家争鸣的局面下产生了自己学派的思想。西汉以后,儒家的义利观随着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而传播开来,儒家义利观作为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基于此,通过梳理儒家义利观的演变过程,分析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当今社会的指导和启示,总结利用传统儒家义利观思想指导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儒家义利观;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8-0179-02

    义与利,何为重?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史上存在已久的一大争辩,早在孔子以前就有“义”和“利”这两个概念。义,表示人们行为的伦理范畴,可以理解为人们所做出的行为是否正当的道德要求,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伦理仁义。而利,相对于义来说表示人们生活的物质范畴,可以理解为私利和利益。儒家义利观作为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关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分配的一个重大问题,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普遍存在着的问题。

    一、儒家义利观的演变过程

    (一)义利观的确立阶段

    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由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的时期。这个时期社会动荡,礼乐崩坏,各诸侯国开始摆脱西周宗法礼制的束缚,互相攻伐,各自为政,国家由统一走向分裂。在这种大变革、大动荡的特有环境下形成了众多的思想流派,他们热烈争辩,著书立说,阐述各自的思想和政治主张,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就是这些学派中最有名的一家。

    1“义以为上”

    孔子将“义以为上”作为面对义和利时最重要的选择标准,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假如选择利而不顾义,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不应该“放于利而行”。所以,孔子认为需要通过“见利思义”的方式来实现“义以为上”的目的;孔子曾提出:“君了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可以看出,“义以为上”是孔子义利观的评判标准[1]。

    2“舍生取义”

    到了战国中期,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观点,进一步从人性本源上论证重义轻利,并提出“舍生取义”的观点来对义进行了充实。孟子认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是对孟子义利观“舍生取义”这个观点的典型表达和诠释。因此可以得出“舍生取义”是孟子主张在义利不可兼得之时应该作出的选择。

    3“先义后利”、“以义制利”

    战国末期的荀子认为义和利二者是人之常情,在重视义的同时也要重视利。他认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但是,荀子在实际践行中,对义和利二者,认为还是要把义放在第一位,所以他又提出:“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荀子又说道:“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从个人角度的以义为先,大至一个国家,那就是“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1]。荀子和孔子关于义与利的观点大体相同,都是把义放在首位,且荀子的观点更为鲜明。

    4追求私利是人的本能

    人的天性本能是表现为满足私欲的思想,以这个为前提人们就会选择重义而轻利,这就是孔子的义利观。从孔子、孟子的言论可以看出,在儒家义利观确立阶段,在承认私利必然存在的前提下,提出了“先义后利”的准则,并允许在符合义的要求下去追求利。

    (二)义利观的发展阶段

    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奖励耕战到清朝对农业的重视和对海外贸易的限制,重农抑商这个传统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是占据主导的,因此体现在道德上就是重义还是重利的不同。特别是自汉武帝开始,儒家思想正式成为了思想文化领域的正统思想,但这时的义利观与孔孟时代的却不完全相同。董仲舒希望通过推崇儒学来巩固中央集权,加强汉朝的统治。他认为:为了满足自己内心需要从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这是不利于国家利益,所以他采取绝对化的义利观。他认为,一个讲道德的士人君子,不应该去谋利和计功,因为那只是为了维持生计,应该将利看淡[2]。

    (三)义利观的倒退阶段

    两宋时期,特别是南宋,由于政治上的积贫积弱,这时候体现在思想文化上的是一种虚伪,虽然孔孟的儒家思想还是占据主导,但程、朱的理学思想已崭露头角。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宋王朝,各种商贩的大量出现,传统的义利观出现松动,而以程颢、程颐为代表的宋代理学家主张将义和利绝对对立起来,把义利的关系歪曲了,让它们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大儒朱熹则认为:“义者,天者之所宜也;利者,人情之所欲也。”他的意思是所谓义,就要顺应天理;所谓利,就是满足人的私欲。他还认为天理存在则人的私欲就会消除,如果人的私欲胜利了则天理就会灭亡,应当“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宋代的义利观被认为是自汉唐以来最大的倒退。

    (四)义利观的复兴阶段

    明清时期商人和知识分子的边界逐渐模糊起来,有一大部分家族是世代经商,还有许多商户陆续涌现出来,这样慢慢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此时的人们已经不再避讳谈论“利”,这严重冲击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义利观。清初思想家颜元研究了历代义利观学说后,认为董仲舒和程、朱将孔孟的义利观歪曲了。他指出,董仲舒的观点严重地背离了孔孟的学说本源。他更加厌恶和痛恨的是宋代理学的义利观,批评朱熹的人性论主张。而且他还猛烈地抨击八股取士,认为这是造成大量无用书生的根源所在[2]。这个时期对于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已经开始抛弃汉唐以来的义利分离观点,再次主张义和利结合的观点,此时的儒家义利观进入复兴阶段。

    二、儒家义利观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影响

    (一)重公抑私的法律观念

    在统治者的领导下,重义轻利的观念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标准,对义务的重视超过对权利的重视,集体利益比个人利益更优先。随着对重义轻利的道德宣扬,慢慢演变成公权力的扩张;随着对个人义务的突出,则慢慢演变成对私权利的限制。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公抑私和重义轻利是紧密相联的。义所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利,主张公利主导私利。义所代表的是皇帝,是族长,是大我;而利则代表着臣民,是族员,是小我。同时,公表明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追求,私表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3]。实际上,公是由统治阶级维护的一种等级政治秩序以及体现并维护这套政治秩序的道德目标,而一切阻碍这一目标实现的思想、行动等皆为私。

    (二)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儒家强调义,目的是要建立和维护以“礼法”为规范来调整伦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儒家义利观就是将对伦理道德观念的追求置于对物质文化的追求之上。但是,孔子要求人格的成长和道德的修养,而这种要求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必须这样做。然而由于现实社会不平等的客观存在,所以对权利义务的规范也必然发生倾斜。重义轻利的观念经过统治者的利用和改造,逐渐变成了一种法律上的单项权利义务。

    (三)诉讼是舍弃道义而追逐私利的行为

    把克己和美德放在首位,提倡追求道德的自律、个人修养和人格成长,而个人天生的欲望和私利都应在道德的要求之下。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动机普遍是追逐私利或物质利益(通常是金钱或其他财产)而并不是义,这样会被人们认为是一种离经叛道的行为,与孔子提倡的义利观南辕北辙。当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人们的正确态度应该是,通过克己自省进行自我检讨,适度地做出让步和妥协,而不应该追逐个人私利、主张自我的权利,更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按照“讼为争财”的说法,无讼的前提就是不争,假如没有诉讼纠纷,这就完成了先人努力想实现的理想。于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之处就是将法律的适用变成了教化训诫,无讼的理想变成为息讼努力,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人际关系中和谐理念的真实内涵[3]。

    三、儒家义利观对当今社会的指引和启示

    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个朝代的政府主张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而在当今大力发展经济、大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却成了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物质领域取得了显著进步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不断前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道德领域却出现了很多令人担忧的现象。人们重新将义与利的问题作为议论的焦点,并给它赋予了新的时代含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本身是没有错的,它也是作为经济主体活动的主要目的,但追求利益的行为和形式要是正当的。但是个别商人、个别企业,以坑、蒙、假、骗等违法方式,不择手段地去获取经济利益。由此看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巨大利益给人们的道德水平带来了巨大冲击,一些负面观念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等趁机暴露出来,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而儒家明确反对不当得利,这就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在市场经济中以正确的方式追求利益。儒家的义利观使人们遵守法律内化为一种有意识的习惯,走向法治社会的态度也会更加主动,也就更加容易形成现代化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治精神。

    总之,一方面要使人们正当利益的需求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适度地去追求利益。不仅要重视传统和历史上的重要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作用,而且要更加注意学习和借鉴其中对现代社会仍然有积极意义的部分。

    参考文献:

    [1]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张晋藩.中华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相关热词搜索: 儒家 义利 中国传统 探究 法律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