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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论价值哲学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时间:2020-08-23 07:55: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价值哲学研究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深入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第一,需要的客观性问题。我国的满足需要论不同于西方的满足需要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认为需要都是客观的。需要并非都是客观的,以需要都是客观的为基础论证价值的客观性是片面的。第二,需要的合理性问题。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和理论混乱;如果把这种观点的逻辑贯彻到底。在实践上就会产生误导。第三,事实混同于价值及其原因问题。在价值哲学理论中,认为满足需要就有价值,实际上是把事实混同于价值,其思想根源正是快乐主义。第四,使用价值与哲学价值的区别问题。我国一些学者之所以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理论上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用马克思说的使用价值来理解哲学价值。这种理解是不能成立的。从哲学价值的本质来说,价值必定是善的;使用价值则指物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满足需要并非都是善的。从外延来说,使用价值主要指物的有用性,通常指功利价值,哲学价值则不仅包括功利价值,还包括超功利的真理、道德、审美价值等。把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根本原因也是由于使用价值能满足需要,能产生快感,这种看法从思想根源上说也是快乐主义。

    [关键词]客观性

    合理性

    事实与价值

    使用价值与哲学价值

    快乐主义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0)08-0012-06

    一、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客观的

    我国价值哲学中居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满足需要论。我国的满足需要论不同于西方的满足需要论的一个特点是,认为需要都是客观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需要本质上是客观的,它不依主体意志或其他任何意识为转移。”认为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主体需要是客观的,欲望、欲求、愿望是主观的,是需要的反映。从这种认识出发,他们认为价值是客观的。这是我国一些学者坚持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的重要理论依据。

    西方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如詹姆士、文德尔班、培里等都是主观主义价值论者。在他们看来,人的需要、欲望、兴趣等都是主观的东西,根本没必要区分需要与欲望或欲求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例如,培里既持兴趣价值论,又持欲望对象论,也持满足需要论。在培里看来,满足需要也就是满足欲望,他把需要与欲望或欲求都看作主观的东西。所以,在西方价值哲学中满足需要论和欲望对象论都是公认的主观主义价值论。

    我国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认为主体需要全部都是客观的,是为了论证价值是客观的。他们力图坚持价值的客观性。这种主观的愿望是应当肯定的。他们所持的满足需要论坚持价值客观性,这是我国满足需要论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之一而列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的主要原因。他们认为需要与欲望不同,是对的。但认为主体需要都是客观的,则是片面的。需要是主体在自身与外在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具有稳定取向的内在趋势。需要的产生,既受主体内在因素的影响,又受外在因素的影响:既有物质因素的影响,也有精神因素的影响;既有生理因素的影响,也有心理因素的影响。所以主体需要是复杂的,有自然需要,也有社会需要;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要;有生理需要,也有心理需要。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需要不仅是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生理学范畴,也是心理学范畴。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对需要范畴作过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需要层次论。他把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他的需要层次理论,既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要;既有生理需要,也有心理需要;既有客观需要,也有主观需要。他所说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是客观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等则主要是主观需要。这说明,从心理学理论来看。主体既有客观需要,又有主观需要。应当承认,现实生活中的确既有客观需要,也有主观需要。所谓客观需要就是不依主体意志或意识为转移的需要,如物质的、生理的、安全的需要等。所谓主观需要则是指由主观的情感、兴趣、爱好、认识、信仰等因素所引发的,由主体的意志或意识所决定的需要。有些主观的需要,如情感的需要,往往与客观的因素如生理因素有关,但情感的需要并非完全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其自身由于感情上的积淀形成的心理定势具有重要作用。有些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认为:“人的需要本身是客观的,但人的需要的具体内容中有主观的因素,人的需要主要地采取了主观的表现形式,以欲望、目的等观念形式出现”。他们还说,价值“就在于它属于客观的属性相对于主观的需要而具有的‘意义”’。他们所说的“主观的需要”,指“需要的主观内容和主观表现形式”。这些学者也承认“人的需要的具体内容中有主观的因素”。其实,不仅人的需要的具体内容中存在着主观的因素,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既有客观的需要,也有主观的需要。而客观需要也往往采取主观的动机、企图、欲望、目的等形式表现出来,使主体需要更为复杂。所以,认为主体需要都是客观的是不符合实际的、片面的。西方学者认为需要都是主观的,这种看法否认存在着客观需要,夸大了需要的主观性,是片面的:我国一些学者与此相反,认为主体需要都是客观的,不承认主体确实存在着主观需要,则是夸大了需要的客观性,同样也是片面的。这两种看法是两个极端,都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体需要是复杂的,认为主体需要都是客观的,忽视存在着主观需要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武断。以此为基础理解价值,难以确证价值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价值理论的科学性。

    二、实践证明需要并非天然合理

    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观点,是以主体需要都是合理的为前提的。

    我国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认为:“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或能够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在持此观点的学者看来,“能够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就是正价值。很显然,他们认为主体需要都是合理的,满足主体的任何需要都是有正价值的。主体需要是否天然合理?对此人们早有论述。

    我国古代战国时期儒家孟子曾说:“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意即善是合理的欲求,或善是值得欲求的东西。善即价值;欲,即欲求,是需要的表现。可见,在孟子看来,欲求或需要有合理与否之分。只有满足合理的欲求或需要才是有价值的,并非满足任何欲求或需要都有价值。

    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说,未来社会应“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他说要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而不是满足“一切需要”。可见,在恩格斯看来,主体需要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在这里。恩格斯也指出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

    张岱年说:“需要也有高下之分”。“人们都承认,有些需要是比较高级的,有些需要是比较低级的。”他指出追求声色货利、贪财好色的需要就是低级的需要。袁贵仁说:“人的需要并非都是天然合理的,都是必须满足的。有些属正当需要,也就是有利于人和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

    “能够满足主体的正当需要的客体就是对主体有价值的,不能满足或者有碍于正当需要满足的客体就是没有价值的。”“人还有不正当的需要,这类需要一旦得到满足,客观上就有害于人和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特别是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对于不正当需要,不仅不应当满足而且要加以限制。满足不正当需要的是没有价值的,相反,不满足这种需要或限制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则是有价值的。”李连科说:“个体有着复杂的、各式各样的需要。”“按社会价值区分,有合理的、有益的、健康的需要和不合理的、有害的、病态的(如吸毒、卖淫、同性恋等)需要。”

    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给善下过定义,他说:“善被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善,指价值,欲望是主体需要的外在表现。他这里说的欲望实际上包括需要在内,这是在西方学者中习惯的用法。所以,在罗尔斯看来,人的欲望、需要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还论述了善是合理需要的满足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古今中外其他许多著名学者的以上论述,充分说明主体需要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学者杜威就曾批评满足需要论。他说:“享受这些事物,认为是善,并不保证这些事物只会带来善的后果。”他所说的“享受这些事物”,指的就是满足需要或要求。他说满足需要并不保证只会带来善的后果,也就是说满足需要并不一定都有价值,因为满足需要也可能带来恶的后果,所以,不能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

    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因为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是一个全称判断。即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都有价值。但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实际上,只有满足主体健康的合理的需要才有价值;满足不健康不合理的需要则是负价值。所以,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正确的说法是“满足主体健康的合理的需要是有价值的”,这是一个特称判断。把这种特称判断换成全称判断。就会出现“满足主体不健康不合理的需要也是有价值的”这样的价值判断,这显然是荒谬的。可见,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观点,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和理论上的混乱。很显然,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不是一种对哲学价值的科学界定。如果把这种观点的逻辑贯彻到底,就会作出满足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之类黄赌毒等腐朽丑恶的需要也是有价值的荒谬的结论,就会产生误导,就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的健康成长,特别是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见,持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混乱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竭力为自己的观点辩护,他们反驳说,“需要并非天然合理”的批评,在逻辑上难免陷入用价值界定价值的自我循环,因为健康、正当、合理本身就是一个价值概念;而作为这种区分的标准和根据还是整个需要体系。这种反驳,其理由是难以成立的。

    第一,需要是否有健康、正当、合理之分,这是满足需要论本身逻辑内涵所要求的内在前提。满足需要论的内涵是:凡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客体,都是有价值的。这是一个全称命题,这个命题内涵着主体的需要都是健康的、正当的、合理的前提。揭示这个前提是分析这个界定内在的逻辑内涵所要求的,不存在逻辑上的自我循环问题。只有认为“价值是合理需要的满足”,才存在逻辑上的自我循环。但国内并没有人用“合理需要的满足”来界定价值;而且这样界定价值,本身也存在着理论上的困难。因为合理与不合理的确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要解决满足需要的内在矛盾,最根本的是否定满足需要论。

    第二,主体需要是否健康、正当、合理,不是以需要体系作为标准和根据,而是以社会实践作为标准和根据。社会生活实践证明,主体需要非常复杂,满足主体的一些需要,有利于主体生存发展完善,对主体是有价值的;满足主体的另一些需要,不利于主体生存发展完善,对主体则有负价值。例如满足主体黄赌毒之类的需要,对主体、个人、家庭、亲友、社会,都是有害的。社会生活中黄色淫秽书刊音像成为公害,屡禁不止,就是因为一些人有这方面的强烈需要。实践证明,满足一些人的这种需要,对其本人和社会都是有害的,都是负价值。人类社会千百万次的实践证明,并非主体的任何需要都是应当满足的,都是健康的、正当的、合理的,并非满足主体任何需要都有价值。社会实践有力地证明了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所以,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观点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也是有害的。只要实事求是、尊重实践,坚持逻辑一贯性,就会认识满足需要论的理论混乱。

    三、把事实混同于价值。实质是快乐主义

    在价值哲学理论中,认为满足需要就有价值,实际上是把事实混同于价值。区分事实和价值是价值哲学的起点。广义的事实指一切客观存在,包括价值存在即价值事实在内。价值哲学所说的事实,是相对于价值而言,是狭义的事实。事实是实然,是已经存在的东西;价值是应然,是应当存在的东西,是值得享有的东西。事实无所谓善恶,而价值则必定是善的。一种事物能满足某种需要,这是一种事实、一种实然;并非都是应当存在的东西,也并非都是善的。所以,满足需要是事实,而不是价值。认为能满足需要就有价值,就是把事实混同于价值,就是理论上的混乱。

    杜威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当我们说:某些东西为人们所享受时,这是在陈述一件事实。陈述某种已经存在着的东西;这不是在判断那件事实的价值。”他所说的“某些东西为人们所享受”,就是“某种东西满足了某种要求”,即某种东西满足了某种需要。可见,他认为满足某种需要是事实。而不是价值。因为说某些东西满足了某种需要,是陈述一种已存在着的东西,即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价值判断。杜威说:“这样一个命题和陈述某种东西是甜的或酸的,是红的或黑的这样一个命题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也就是说,某种东西满足了某种需要,是在陈述一种已经存在着的东西,是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价值判断。所以,认为满足需要就有价值,是把事实混同于价值。

    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之所以把满足需要这一事实混同于价值,是因为当需要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满足感,即“情绪上的满足”或“占有感觉”,人们就会感到愉快或喜爱,因而就认为满足需要就有价值。杜威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说,在经验主义理论看来,“情绪上的满足占有感觉在传统的经验主义中所占的地位。价值是为喜爱和享受所构成的;被人享受就等于说是具有价值。”他认为,这种理论认为满足需要就有价值,因为在这种理论看来,价值是为喜爱和享受所构成的,即价值是为喜爱和享受所决定的。享受之所以有价值,正是由于受到喜爱;而喜爱则源于感到愉快。归根到底,认为满足需要或被人享受就等于说是具有价值,最根本的是因为满足需要或被人享受能使人感到快乐。这种思想正是西方快乐主义伦理学的思想。快乐主义必然导致主观主义价值论。杜威也看到了这一点。他说:“这种经验主义的理论便竭尽一切可能地强调说价值是具有纯主观特征的。”他坚持认为情绪上的满足就具有价值的西方经验主义价值理论,竭力强调“价值是具有纯主观特征的”。可见西方持满足需要

    论的学者自己也竭力强调其观点是具有纯主观特征的,即彻头彻尾的主观主义价值论。这是因为:“一个关于欲望与爱好的心理学的理论就被认为包括了全部价值论的基础了;在这个心理学的理论中,直接的情感和直接的感觉是两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心理学中关于欲望和爱好的理论,成为这种价值论的基础,而情感上的喜爱与欲望得到满足的满足感是两相对应的。归根到底就是因为满足需要能使人快乐,因而就有价值。所以西方满足需要论者直言不讳地强调他们的观点是纯主观主义价值论,这就不足为奇了。西方满足需要论者的表白,揭露了满足需要论的实质,也使人们看到满足需要论的思想根源。

    我国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之所以无视需要并非天然合理,坚持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就是因为他们实际上认为满足需要能使主体快乐,认为使主体快乐本身都是合理的,都是善的,都是有价值的,因而他们坚持满足需要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西方的快乐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在古希腊哲学中就已经有了。古希腊的昔勒尼学派就认为: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寻求快乐是人的最本质的东西,是人生的唯一目的。古希腊的伊壁鸠鲁也认为,快乐本身就是善,就是生活追求的目的。所以,快乐主义在西方源远流长,是一种古老的观点。英国伦理学家摩尔曾指出快乐主义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即把事实与价值混同。快乐主义认为只有快乐是善的或值得想望的,同时又把值得想望的与“所想望的”混同起来。“实际想望的”不等于“值得想望的”。人们都想望快乐,并不是一切快乐都是值得想望的。摩尔说:“值得想望的东西仅仅意味着应当想望或该想望的事物。”“‘值得想望的’实际上意味着‘这样的东西,对它的想望必定是善的’。”绝不能把“实际所想望的东西”当作“值得想望的东西”。这里的关键在于。价值是“值得想望的”,价值必定是善的。而人们实际想望的并非都是值得想望的,并非都是善的。人们自发地都倾向于趋乐避苦,自发地倾向于寻求快乐。现实生活中,快乐是多种多样的,有使人健康向上的快乐,也有使人堕落的快乐,人们实际上所追求的快乐,并非都是善的,都是值得追求的。

    当代西方伦理学也批判快乐主义。澳大利亚伦理学家J·斯马特认为,快乐主义会导致主观地理解道德。从价值哲学来说,快乐主义会导致主观主义价值论。所以,斯马特竭力使自己的行为功利主义摆脱传统的快乐主义的影响。从这里可以看出,西方一些学者已认识到快乐主义的危害。同时也可以看到,以快乐主义为基础,只能导致主观主义价值论。西方学者之所以认为满足需要论是主观主义价值论,最根本的是因为满足需要论实质上是快乐主义。

    西方快乐主义以个人自我中心思想为基础。西方一些学者之所以坚持认为主体需要都是合理的,坚持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往往是从个人或个人情感出发,以个人为价值主体。这样就会不顾对社会、对人民的不良影响,只要满足需要能使自己快乐,便认为是有价值的。这是西方一些学者认为满足需要就有价值的根本原因。我国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都坚持以人民为价值主体,坚持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相统一,反对西方的个人主义。但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他们也难免受到西方快乐主义的影响,因而在价值理论上接受满足需要论。而快乐主义是人们的本能决定的趋乐避苦的自发倾向的表现,所以满足需要论符合人们趋乐避苦的自发倾向,因而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这是我国价值哲学中满足需要论居主导地位的深刻的思想根源。

    四、不能把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

    我国一些学者之所以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从理论上说是因为他们从使用价值去理解哲学价值,把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这是我国满足需要论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在谈到有关“使用价值”时说:“人们只是给予这些物以专门的(种类的)名称,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这些物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根据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有的学者便认为应“从对象(物)的存在和属性与主体(人)需要的关系中理解‘价值”’。显然,这是用马克思所论述的使用价值来理解哲学价值,实际上是把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这种理解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最根本的是这种理解背离了哲学价值的本质。马克思说:“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使用价值的特点是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但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东西并非都是善的;而哲学价值则必定是善的。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东西都有使用价值,但并非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东西都有哲学价值。

    其次,通常说的使用价值指物的有用性,指功利价值,而哲学价值则不仅包括功利价值,还包括超功利的真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等,哲学价值比使用价值涵盖更广。功利价值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是真、善、美的基础,又是较低层次的价值。哲学价值是功利价值与真、善、美的统一。只重视功利价值,只讲利、只问是否有用,忽视真、善、美,就会急功近利,见利忘义,失去对人类远大理想和崇高价值的追求,就会陷于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正是关心现实利益,关心兑现价值胜过关心崇高理想。把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认为只要能满足需要就有价值,不论需要是否合理,这正是实用主义价值观的特点,满足需要论就是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提出来的。把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认为满足需要就有价值,无法与实用主义划清界限。从这一点说也不能把使用价值当作哲学价值。这里的关键是要真正理解哲学价值的本质。哲学价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地说,价值包括正价值与负价值,包括善与恶。狭义地说,价值指正价值、善。通常说的“价值”或某物“有价值”,这里的价值指正价值、善。人们追求价值也是追求正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必定是善的。价值的本质在于能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生存发展完善,主要是能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义发展完善,使主体、使人类社会更美好。这是哲学价值的本质,是哲学价值区别于其他一切价值包括使用价值的关键所在。使用价值虽然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有用,但并非都是善的,所以不能把使用价值当作哲学价值。

    马克思说: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为什么一些学者把使用价值当作哲学价值?根本原因是,使用价值指事物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能满足某种需要就能引起快感。因而就具有价值。所以满足需要能引起快感,是一些人将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的根本原因。从这里可以看出,把使用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的观点,从根本上说,是西方伦理学上的快乐主义思想决定的。可见我国的满足需要论从思想根源上说是快乐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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