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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清除城市积雪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05 11:33: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除雪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清除积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组织、门前自包、区域管理、分片包干、义务清扫”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嘉部队每年冬季应充分做好清除积雪的准备工作,鼓励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市民积极参与清除积雪工作。

    第五条  成立冬季清除积雪指挥部,加强对清除积雪工作的组织领导。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长城区、市镜铁区、市雄关区、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市建设局、市环卫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清除积雪的具体协调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市环卫局负责冬季清除积雪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清除积雪应做到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
    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降雪,雪停后各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清除,任何单位不得以节假日(双休日)为由拖延或拒绝清除积雪。

    第七条  市气象局应及时向冬季清除积雪指挥部办公室和新闻媒体提供雪情天气预报。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入冬后按照冬季清除积雪指挥部要求加强除雪工作的宣传。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下雪时要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在各单位组织集中清扫时应疏导车辆绕行,保障除雪时车辆通行和清扫人员的安全,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嘉部队应加强对清除积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完成清除积雪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清除积雪管理工作实行区域负责制:

    (一)三区及所辖各社区、镇政府,依据确定的行政区划,按照《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规定,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内的清除积雪工作。

    (二)除雪责任区按“门前三包”的界定范围,并延长至单位院墙四周道路路中心线。若其对面无责任单位的,延伸至道路对面非机动车道;
    对未出租使用或使用主体不明确的沿街商业门点责任区内的积雪,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清除。

    (三)居民小区内的积雪,有物业公司服务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除,无物业公司服务的居民小区由所在社区动员居民清除。

    (四)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广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五)各类集、农贸市场的积雪由市场管理单位或市场开办方负责组织清除。

    (六)公共汽车始发、终点停车场和站点,由市公交公司(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清除。

    (七)供热、供水、排水管网等发生跑、冒、滴、漏形成的积冰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八)建筑拆迁、建设施工工地相邻道路的积雪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清除。

    (九)新华路、迎宾路、体育大道的十字路口、转盘、无责任区的主要道路(一级道路、二级道路)路段的积雪由市环卫局负责清除;
    其它无责任区道路的清除积雪任务,由三区及所辖社区按行政区划组织人员清除。

    (十)单位院内积雪,由各单位自行清除。

    (十一)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点清理的积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树沟内;
    各除雪主体清扫的积雪可堆放在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带内;
    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交通必须外运的积雪和积冰,由市环卫局负责及时清运。

    第十二条  各单位清除责任区内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雪条、无冰包、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并在清除积雪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对在机动车道、缓行道、人行道和公交车站、垃圾箱、果皮箱、公交车候车站、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倾倒积雪者或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者由市环卫局责令责任单位清除。

    第十四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应当使用环保型或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产品,并由城市冬季清除积雪指挥部统一安排专业人员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

    第十五条 除雪责任人可以委托有能力专业除雪单位或企业代为除雪。

    第十六条 对清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不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的不完成清雪任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清除城市积雪办法》(嘉政发〔201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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