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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时间:2020-10-07 08:01: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海南藏族自治州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最大限度的满足藏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在加强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海南藏族自治州

    一、民族区域自治简述

    (一)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内涵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政府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解决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的一种基本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主实行的区域自治。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是以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在聚居区实行自治。三是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与特点

    从人口多的民族到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到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挥各民族的积极性,有效的提高民族经济的发展,维护政治稳定,巩固国家统一。三是自治机关的二重性。

    二、海南藏族自治州在保护少数人权利实践中的优越性

    海南藏族自治州为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改善了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状况,显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保护少数民族人权实践中的优越性。少数民族权利既有普遍享有的权利及平等权,又拥有自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即特殊民族性的权利两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对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我国无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是否相同,都应该具有同等的地位,不管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一律平等,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8条规定: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二)海南藏族自治州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由于少数民族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对少数民族的保护体现在: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即充分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信仰和践行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等。海南藏族自治州对少数民族的保护主要表现有:

    1、充分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12条规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人或副主任,委员中各民族均应有适当名额。

    2、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海南州根据结合实际情况不仅制定了《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而且根据自治条例海南州人民广播电台同时使用藏语和汉语播音,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有藏文的报纸、图书和课本。

    3、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保持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如《青海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特别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2006年、海南藏族自治州申报的“藏族拉伊”,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间项目类别。很多藏族民间文化的音像作品随处可以看到。

    4、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海南州制定的《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佛教事务由自治州自主管理。

    三、完善民族政策法律体系,保障少数人的权利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律体系的现状

    我国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善的聚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政策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政策法律体系还存在体系不完备、实用性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

    1.体系不健全

    由于民族区域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发展相对缓慢等原因使得自治权行使的程序机制缺乏,没有一个完整的机构或者程序行使自治权,这样就有可能使得有权力的人或权力机构专断,不能准确表达民意②。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不能适应形势需要的情况,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2005年修改以后都没有修改,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如少数民族教育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等等。

    2.民族区域地方队少数民族的自主管辖的权限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权缺乏具体化规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权限不清楚,地方自主权的规定细化不够,不能有效的实施。国家的指导性过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特性往往被忽视,民族自治地方不能真正的行使自主权。

    (二)在实践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律体系

    1.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制

    首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条例的权力。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由于立法主体受限制,制约着单行条例的制定过程,立法效率低下,使之不能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工作的要求。其次,为贯彻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少数民族人权实践中的功效,必须抓紧制定和修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③

    2.国家加大对民族区域的投入力度。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地大物博,尤其是矿产资源丰富,但是国家在开发的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补偿给予太少。比如,在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兴海县,矿产资源丰富,冬春夏草资源丰富,但是,在大量开采的同时给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企业给予的补偿不多,和国家提倡的政策不相符合。

    3.加大少数民族自主管理的能力,落实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应该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本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运用好立法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该自觉依法行使自治权,借助法律规范约束违反自治权规定的行为,保障自治权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趋势来看,依法行使自治权僵尸自治权行使机制完善的关键④。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注释:

    ①《周恩来选集》下册,第298页。

    ②郎维伟,王允武.中国少数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211.

    ③王允武,田钒平.关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

    ④侯远高,刘明新.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25.

    【参考文献】

    [1]侯远高,刘明新.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23-125.

    [2]郎维伟,王允武.中国少数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155-216.

    [3]徐中起.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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