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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堂

    时间:2020-10-09 08:00: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

    王天松等六十余人,是分别来自四川、重庆、广东、江西等不同地方的农民工。他们于1991年5月至2004年5月先后应聘到东莞利兴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从事模具、仓管等不同T作。2005年11月2日,该公司老板携款逃逸,公司停产。

    2005年11月5日,我接到员工代表余代中等人电话,称公司老板逃逸,还尚欠员工工资百万余元,希望我们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60余名员工推荐余代中等5人为诉讼代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周立太律师及唐毅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律师办案差旅费25000元,案结后,按实际赔偿数额的15%支付律师费。签订合同时交纳的25000元在應交纳的律师费中予以扣除。办案所需差旅费山律师事务所承担。

    接受委托后,我们于2005年11月9日即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王天松等人工资及相关补偿金14万余元。

    我们认为,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经济补偿余讣发基数及工资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便支持当事人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王火松等人70余万元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

    经过我们一年多的艰苦努力,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最终得以全部执行。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王天松等60余名当事人于2007年8月15日上午赶到东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赔偿款。得到诉讼代表的通知后,律师事务所即安排深圳分所则务人员谭英建前往东莞法院,协助各当书人领取执行款,同时收取约定的律师赀。

    在法院分发款项的现场,各当事人应领取的款项全部由法院及相关人员划拨至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并未分发现金。王天松等60余名当事人全部领到赔偿款以后,即各敞五方,对于律师所派去的财务人员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应收的律师费请求根本不予理会,当事人应当缴付的7万元律师费化为泡影。

    重庆周立立太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分所主要面向全国范围为居于弱势的民工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要是输了官司,就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未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赢了官司,得到赔偿款项,他们就会拿了钱就开溜,至于社会提倡的什么诚信、道德全然不顾。

    对于那些输了官司就投诉的农民工,我不想做什么评价,而对于象王天松等人这样拿了钱就开溜的当事人,我只能说真是他妈帮畜生!

    匿名网友

    在网上看了广州日报对周律师的采访,觉得律师收费合情合理,但是风险代理的确是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了很大压力。我也是此次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为没有及时给付律师费,我深表歉意,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最后,我会全部结清的。

    该打周立太屁股

    笔者跟周立太非常熟悉,对于老周痛(辱)骂民工。一点也不感到奇怪,他本来就是十分感性的人。

    民工到底该不该受骂,不是我这里想探讨的问题。我想说的是,老周作为一位名律师,居然会受民工的欺侮,而且受尽欺侮之后,居然只知道用痛骂或者说辱骂进行发泄,让人感到有些不以为然。

    我认为,应该打老周屁股。作为知名的律师,应该知道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但类似的事情事先却不难避免,老周完全可以在委托合理合同中约定,代理费在劳动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在民工申请执行之前,老周完全可以同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报道中所举的案件中,老周完全有这么做的机会。事实上,老周甚至可以要求将委托代理合同公证,劳动裁决或者法院裁决生效后,老周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办法,譬如打官司之前,请民工的什么人担保等等。

    老周说,民工拖欠他的代理赞达500万元之多。我估计这一数字是有水分的,但即使只有100万元,也足以说明老剧的窝囊了。而且派财会人员与民工一起到法院,企图当场收取代理费,民工拿到钱后却扬长而去,确实是够丢人的。老周简直成了民工中的民工。

    只求奉献不求回报的人,是应该得到精神上奖励的,但老周也是一个平常正常的人,和我们人多数人一样。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他为社会作出更多的无私奉献。老周起诉当事人,或者辱骂民工当事人,实际上是好事,是社会应浚接受的,因为,他只是想回归“自己”。

    英雄身后善款归谁?

    今天下午,我应邀参加法制晚报第五期法律圆桌。本期法律圆桌任TOM网访谈室召开,本期讨论的话题是:英雄身后善款归谁?

    新闻点击:桂林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刘发龙在执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社会各界给英雄奖励和捐赠了一笔善款。然而,英雄的妻子和大哥等亲属为了善款的分配争执不下,要对簿公堂。

    圆桌话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刘发龙亲属的捐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这些款项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依法该如何分配?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个人捐款,有了这方面的纠纷,应依据什么原则来进行处理呢?

    我的观点:正义乃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表现为法律应追求某种完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秩序,在任何民事活动中,法律应保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没有任何理由而将他人财产转移给别人。正如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不可把捐款于慈善事业的事情延迟到死后,因为假如把这件事正当地考虑一下,就可以看出,这样做的人实在是慷他人之慨,所花的乃是别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从适用条件和合理性评价角度,募集捐款余额不能适用一般信托财产余额的处分规则,即不应当把捐款余额首先归受益人及其继承人所有。

    目前我国社会慈善组织不够发达、对慈善资金监管的力量薄弱、对公众募款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社会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民问慈善组织很多,对慈善资金有多利机制监管、对公众募款有法律规制严格。例如在英国,任何人都可以组织成立志愿组织,但是获得统一“慈善号”就需要申请并接受慈善委员会的监管;对于公众募款,有关募款主体、募款行为、募款关系等的法律法规繁多细致,像街头劝募、登门募集、电话、信函、网络、义演等不同募款形式都有专门的法律详细规范。

    爱心对于我们的社会至关重要,但是依靠爱心来保障慈善事业是危险的。在社会慈善需求和慈善力量迅速增长的时候,我们更需要加快制度建设,不让爱心再哭着捐款,哭着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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