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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九霖新书《地狱归来》节选

    时间:2020-10-10 07:56: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航油事件十数年之后,事件的核心人物陈九霖携新书《地狱归来》再度进入大众视野。书中披露了大量中航油案件在新加坡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的细节,陈九霖本人也对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诸多质疑。本书也为我们更全面的了解中航油事件,提供了更多的视角和线索。

    《地狱归来》预计在近期公开发售,《能源》杂志在征得作者陈九霖及中国经济出版社同意之后,特在本期首发刊登《地狱归来》部分章节。

    欲加之罪

    在普华永道的调查报告还没有对外公布之前,新闻界的一个朋友私下里告诉我说,新加坡报业控股集团已经邀请PWC召开了关于调查报告的说明会。在那个会议上,有关人员已经告诉在场的人士,说我是主要责任人。因此,报告一出,新加坡媒体便将矛头直接指向我,而对报告(执行总结)第125条的结论,即各个层次都犯有严重错误,则进行了淡化处理。

    至此,仅就新加坡而言,已有至少三个不利因素,一步一步地把我推上审判台:

    (1)在当地一家很有背景的律师事务所的安排下,中国航油董事会仅仅中止了我一人的总裁职务,而这一安排改变了中国航油集团于2004年12月28日党政联席会议(新加坡那家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列席)的决定。该决定是:我仅被中止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涉及期权亏损的两名交易员、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风险管控主任、财务部主任、会计经理均被立即开除。

    (2)如前所述,我在尚未开始调查时就遭被捕。新加坡媒体连篇累牍地渲染中国航油亏损事件并把我本人作为主要的攻击目标。

    (3)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的大卫·杰乐就像一个跳梁小丑,在这方面起了兴风作浪、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又源于一次他到访中国航油要求赞助被拒而公报私仇。

    在以上大背景下,我深知我受到指控(甚至坐牢)是终将发生的事情。这个预感终于在2005年6月7日应验了!

    那天下午,我和朋友一起打高尔夫球。商业调查局来了三个人在我家中等我。他们并没有给我出示什么信,只是要求我跟他们去商业调查局。

    当时,我不知道谁会被通知到达那里。当我到达时,发现几个调查室里(包括走廊)都挤满了人。除了调查人员和一些便衣的警察外,我还发现时任航油集团总经理、中国航油董事长荚长斌,中国航油董事顾炎飞、李永吉,财务部主任林中山也在那里。大使馆三名官员和边晖也都在场。

    林中山正在审讯室和一个警员写着什么,其他人则都聚在一起。我到后主动和大家打过招呼,接着便被警方要求去一个单独的审讯室。

    调查官Ecir Chia给我一堆写着密密麻麻文字的A4打印纸。他将这些打印好的文件摊在我的桌前后,对我说:“陈先生,你被指控了,一共指控你15条。现在我奉命向你逐条宣读。”

    他读完所有15条指控后,指着其中一页纸下方的一段文字,对我说:“请你详细阅读这段话,每条指控的下边都有这段话。”

    2005年6月7日夜,在新加坡警察总部5楼商业调查局,当我看完用英文写成的15项指控后,顿时怒火填膺。这是因为:我对所指控的事项,在调查中已经做了大量解释,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是无辜的,然而,监察机构却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顾事实地指控我。

    于是,我拿起笔当维权武器,在每一项指控文件上,首先写出我的内心感受,即我对该项指控十分气愤,接着,我又以事实证明该项指控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莫须有的罪名。

    刚刚写完我对全部15条指控的不满意见后,我的律师便赶到CAD。我将我的不满情绪和15条指控的大概内容以及我的反驳意见向律师们做了简短的通报。

    做完这些工作后,我发现我的同事、大使馆领导等都已离我而去。

    调查官却对我说:“陈先生,你被捕了!”就这样,我被强行地送往警察总部的地下拘留所。第二天又被转送到女皇镇候审监狱,直到6月10日在交付了200万新加坡元的保释金之后,才被保释。

    不公正的审判

    新加坡调查与监察机构在重要事项上,表现出极端的不专业和不负责。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证实,他们办事先入为主,我行我素,强权、主观因素极浓。从宏观上看,他们没有注重当事人的动机、意图和案发时的客观环境;从微观上讲,他们忽视重大的事实和关键案情。

    除此之外,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加坡的调查与监察机构重证词与口供,轻证物与原始文件;而且,他们接受某些被调查人的事后解释,而忽视最重要的原始证据。

    中国航油亏损案其实并不复杂。主要脉络是:两名资深的交易员建议并操作期权贸易出现账面亏损后,公司依据专业意见进行处理,希望避免或减少亏损→在账面亏损额增加时,公司请求控股股东支持;控股股东支持的一个措施是出售它在公司中所持有的15%的股票以筹集资金→控股股东放弃原定支持方案,决定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中国航油亏损案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亏损问题;二是出售股票问题(即配股筹资补充保证金)。

    亏损问题的关键在于,期权交易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贸易业务,因此,公司选派两名业务能力很强的专业人员操作,并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书面授权。

    至于配股筹资问题,其关键因素是:它是中国国有股,而非个人股,因此,只有得到集体决策之后,才能出售;售卖股票必须签署售股协议,而我本人不是协议签署人;售股资金全部归入国有上市公司,没有任何人从中渔利。

    即使脉络如此清楚,在我于2004年12月从中国返回新加坡协助调查时,新加坡当局仍于机场便拘捕了我。那时,对我的调查尚未开始。就亏损而言,贸易员没有被捕;就配股而言,协议签署人也没有被捕。这不是事先就已确定让我当替罪羊又是什么?这不就是有关当局先入为主吗?

    我在中国航油亏损案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始终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亏损,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点,中国政府有关机构也多次向新加坡方面做出证明。大量的书面材料都证明了我的这一善良动机与意图。

    在整个调查期间,直至在法庭上,新加坡有关当局都不仅没有充分考量我的这一良善动机,相反,却将其扭曲为“为了隐瞒亏损”。

    关于这一意图,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书面陈述与口头问话,自相矛盾,让人啼笑皆非。在呈报给法官的“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中,检控方毫不含糊地证实,实施挪盘的意图在于挪后盘位并提高售价,以便避免或较少损失。这是书面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该“事实陈述”由一名资深的副公共检察官在法庭上当众宣读。可是,在第二次庭审时,同一名检察官却当众告诉法官说,挪盘的目的是“为了隐瞒亏损”。

    检察机构这种自打嘴巴的举止,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是漠视我的真实意图,是扭曲我的良好动机,是没有专业知识,还是有意歪曲事实、让我背黑锅?

    对于中国航油发生的巨额亏损,我始终痛心疾首。我也承认,我犯了严重的判断性错误和用人错误。所谓判断性错误,指的是我认同了公司交易员的建议与意见,我也认同了公司外专业公司的咨询意见,我还认同了世界上21家石油与金融企业于2004年年初对国际石油市场的预测。所谓用人错误,指的是我误判了纪瑞德和卡尔玛两名重量级交易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我过分相信了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制衡机制与专业精神。

    然而,我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违法意图。公司所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事项,都是因拯救公司、保护全体股东利益而起的。

    在陈九霖看来,新加坡司法机关罔顾事实,“蛮横地将公司的生意失败说成是故意操纵市场、恶意扰乱新加坡的金融市场秩序。由于他们的这一基调,法官在其判决词中也深受影响,简单、懒惰地重复了这一不实之词。他们之所以这么定性,是因为生意失败不构成违法,而故意操纵市场和恶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则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新加坡司法机关从各个方面给予陈九霖压力。甚至为陈九霖辩护的律师,都不免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

    没有“贵人”相助

    在整个案件中,我先后用了两个律师团。之所以称为律师团,是因为我所使用的不是一个律师。第一个律师团的律师出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第二个律师团的律师则由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

    第一个律师团的律师,曾陪同我出席过几次调查会。

    后来,当发现许多人把责任推给我(尤其是案件中包含政治因素)时,该律师团的律师告诫我说:“陈先生,要找贵人帮助啊!不要单靠法律手段。”

    之后,我寻找到实力更雄厚的第二个律师团,至今我仍然记得黄锡义律师在我与DLA签署完协议后对我说的那句话:“陈先生,从现在起,律师方面的事就交给我们处理吧!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帮助你!”

    我们与法庭确定在2006年3月8日进行法庭抗辩。律师团一直为我准备庭辩,在我的脑海中丝毫没有认罪的概念。

    当时,律师团还指示我准备抗辩预演,即设想法官或检察官询问各种问题时,我应如何回答。我为此也信心满满地准备着。

    然而,就在2006年3月5日,即预定庭审之前的三天,黄律师却在一次庭审预备会上,吐露了一个令我吃惊的消息。

    大约在上午10:00,黄律师突然对我说,他于前一天和Desmond Ong(王大忠)及Nicholas 律师一起,与检察官们开了一次会。在会议上,检察官们要求我放弃打官司,改为认罪。对此,我立即反应说:“那是他们的意见。他们这么要求是因为他们想尽快结束本案。我们只能根据我们的案情做出决定,怎样对我们有利,我们便怎么办。”

    这时,黄律师神情凝重地对我说:“陈先生,检察官说,如果你不认罪,在庭审中输掉了任何一个指控,都会要求法官判你10年或以上的监禁。你共有15个指控。”我立刻回答黄律师说:“That is a blackmail!”(这是威胁)

    黄律师严肃地对我说:“如果检察官想这么做的话,他们是办得到的。你知道,地方法院的任何一名法官,都有权判你终身监禁!”我生气地说:“他凭什么判我终身监禁?”

    黄律师说:“我不是说法官会判你本人终身监禁,我是说在你的案子中,有的指控有输的风险。检察官有权随时修改指控。”

    这是我事先了解过的,然而,在那个会议上,当此话由黄律师说出口时,我感到不寒而栗。

    我问他:“如果我被迫认罪,我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黄律师说:“检察官开出的价码是2-6年。但是,可能最多为2年半。我们于1月和检察官、法官在审前会议上曾讨论过判你2年,但你不接受。现在因为林中山先生已接受了2年的刑期,你可能不得不接受2年半,因为你是他的上级。”

    我于是接着话题说:“我们不是一直准备庭辩吗?你为什么现在又建议我接受认罪呢?”黄说:“我们的确是一直在准备庭辩,也有信心。但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林中山原来答应和我们一同抗辩售股案,但现在他已改变了主意。”

    我说:“那又有什么关系呢?”黄律师说:“他已将许多责任推给你了。”黄律师叹了口气后对我说:“他们有后台,你没有。”听到这里,我打了一个哆嗦,感到不寒而栗。难怪我的两个律师团以及其他很多朋友和国际友好组织,都毫无二致地多次告诫我要找贵人支持,至少不要让人从背后捅刀子或落井下石!

    黄律师的话的确说到了我的痛处。我指望的律师们也断了我的后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感受到的一系列压力曾让陈九霖觉得:律师们或者其他所有的有关人员与机构,都希望他立刻认罪坐牢,以便马上结束中国航油的整个案子。然而,事后他再度回想起,也许当时既不打官司又不认罪,而是采取拖延的软办法,也许对他会是个好方案。

    因为在他认罪之前,另外受到指控的4名人员都已陆续认罪,他的案子不结束,整个中国航油的案子就会拖延下去。由于案件背后牵扯到政治因素,中国和新加坡方面都想尽快结案,有意拖延的结果,可能迫使其中的一方找他谈条件。毕竟,在陈九霖看来,事实对他更为有利。

    案件背后的政治因素

    从律师楼出来后,我感到一阵阵的心酸,也觉得眼前一片黑暗。我的腿有好几次都迈不开。但是,我还是极其沉重地一步一步走向停车场。我拿出手机给一位律师朋友打电话。按这位律师朋友所说的地址,我到了他的律师楼。我们交谈后,他对我说:“如果能请英国女皇律师,你可能会打赢这场官司!”

    我喜出望外地说:“那就帮我请英国女皇律师吧。

    然而女皇律师高达70万新加坡元(约350万人民币)的收费让我望而却步,这对我这个工薪人士来说无疑是个巨额数字,而在此之前,我已经给别的律师团支付了巨额律师费,我并不知道那笔资金能否追回或何时能够追回。

    俗话说,饥不择食。我们老家有一句类似的说法:没有吃的,萝卜白菜也是正粮。由于以上背景,我只好继续使用以黄律师为主的律师团。既然不得不这么办,那当然就得接受他们的专业建议,即从已经准备了近8个月的无罪辩护改为认罪。虽然说我有一万个理由不愿意这么做,我又有什么选择呢?请想象:当将军正要突围时,他的军队劝他投降,还能指望强逼他们上战场打胜仗吗?

    2006年3月6日,黄锡义大律师再次对我说:“陈先生,你决定认罪了吗?再晚了,我怕来不及了。拖下去的结果,我担心认了罪却减不了刑。”

    黄锡义作为资深律师,加上一个为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庞大的律师团队,不仅没有为我提出这样的咨询意见,反而向我施压,促使我认罪。我当时便有一种强烈的感觉,我已四面楚歌。即使那些本应帮助我的人和机构,都受到有关方面的影响,站到了我的对立面。

    在法官尚未定刑之前,中国网易互联网就评论说,陈九霖可能要坐3-4年牢。也还是在我尚未被指控之前,曾经被邀对中国航油期权贸易进行检查的黄明教授的一个朋友,即现任职武汉大学的朋友,曾打电话给我说:“黄明告诉我,如果不出意外,陈九霖会坐牢3-4年。”她说这话时,PWC 的调查报告还未出笼,刑事调查也尚未结束。如果不是早知道另有安排,黄教授仅凭其了解的公司期权盘位,怎么会知道我要坐牢3-4年呢?

    所有这些信息,都预示着有一股力量在背后推我背黑锅、代人受过。而法官并非是自己断案,而是在执行司法之外的安排。这个安排不言而喻,便是新加坡方面政治的安排。

    冤案不能得到解决,我便为了家人而多次申请到监外服刑,以便与家人团聚。这本是有关当局建议我申请的,可最终却一再遭到拒绝。最开始当局只是说我不合格,并没有解释理由。当我的律师于2008年8月13日再次去信说明,从法律上讲我合格时,监狱当局于9月5日回信解释说,因为陈九霖是外国人,有可能在释放后被要求离开新加坡,因而不合格。可问题是,这是早于2006年4月就已经解决过的事,当时已经认为不存在问题。

    得到这封回复信后,我的两个律师于2008年9月16日十分无奈地告诉我:“从法律的角度看,你符合监外执行计划的条件。只是因为政治原因才没有让你享受。”

    如果是政治原因就干脆说是政治原因好了,又为什么要伪装一个法律上的所谓不合格呢?由此推之,我被判坐牢本质上就是打着法律幌子的迫害!

    我又问律师:“你们判断,是中国方面还是新加坡方面的原因不让我出狱呢?”

    律师说:“两者都有。但中国方面的确联系过新加坡方面。确切地说,是新加坡拒绝了你的申请。”我于是想,律师的评价也适合于我的整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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