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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党向执政党华丽转身: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根基

    时间:2021-01-25 07:58: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从路径依赖的视角看,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华丽转身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根基。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中,民族、国家与政党关系理论的创新正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形成的核心内容。摆脱自然法权思想这一西方政治文化民族特色的困扰,依据中国政治文明的历史传统以及中国悠久的多民族史实与现实民族关系政治格局来处理执政党、国家与民族之间关系,成功走出了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新中国政治实践是对“政党政治”文化的重要创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成功实践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关键词:民族;国家;政党;自然法权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4.014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4-0073-04

    2014年9月,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65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1]。简言之,从路径依赖的视角看,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共产党完成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华丽转身,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确立,使中国民主政治实践步入了新的时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自然成为国家民族工作实践的主要动力与核心内容,即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社会角色的转换,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根本与基础。准确理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民族关系、民族工作中地位与根本性质的转变,对于正确理解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丰富内涵、科学定位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核心问题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与创新中,政党理论的建构是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如何处理民族、国家与政党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中,民族、国家与政党关系理论的创新正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形成的核心内容。

    一、新中国政治实践是对“政党政治”文化的重大创新

    关于“政党执政”、“政党政治”等政治现象,如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在《政治学》中所述,政党实是相对晚近的产物,不过是在19世纪早期作为赢得选举并掌握政府权力的政治机器才开始出现的,简而言之,政党是现代政治的主要组织原则[2]273。“政党制度”这一始创于西方政治实践的人类近代政治文明成果,在其孕育形成过程中就深深嵌入了西方政治文化的胎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政党制度同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构成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制的三大支柱,它强调不同政党之间的竞争。政党是为选举(竞选)、为取得权利和控制政府等而建立的政治组织[3]179。在西方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党”的普遍观念为“政党是政治体制内为取得和行使权力的目的而组织的集团”(《大英百科全书》)。“政党通常用来指人们为了取得对政府的控制以制订政策,从而在观点上和行动上或多或少统一起来的团体”,“是为争取选民投票支持它所提名的候选人而高度组织起来的集中统一的团体”(《新时代百科全书》)。“政党是这样一种组织,它通常是通过它所指出的候选人担当公职,以达到控制政府机构之目的。政党有很多形式,但他们的主要职能都是相同的,这便是,提供担任政府职务的人员;组织这些人员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以及在个人与政府之间起桥梁作用”[3]179—180(《哥伦比亚百科全书》)。“政党是为赢得执政权力(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的人们组织而成的团体”,“政党的目标是赢得政治职位并掌握执政权(但小党更多是利用选举获取宣扬理念的平台而非赢得权力)。政党是由正式成员组成的组织化团体,从而与较广义和分散化的社会运动相区别”[2]294。总而言之,西方政党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在民主基础上获得执政权力的问题。其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或执政的合法基础)与代表性(或执政的权利来源)。西方政治理论的这些基础性问题,隐含着西方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遗迹,展示了西方政治文化鲜明的民族特色。

    所谓执政者执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其历史渊源在于西方政治实践演进所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特别是在黑暗的中世纪,历经漫长的基督教神权的统治,长期宗教神权的社会地位高于世俗政权的政治实践,孕育形成了西方政治文化中“君权神授”传统。即在西方这个普遍信仰宗教的社会中,世俗王权的执政地位只有获得宗教神权的加冕认可才具有合法性;经历欧洲启蒙运动之后,占主导地位的“君权神授”思想虽让位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生而平等”,并最终过渡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政治思潮,但西方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则始终植根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权思想。简言之,西方民主政治基础上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虽然以所谓“主权在民”原则为基础,或以民主为中介将政党(包括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相分离,但西方政党执政这一新的政治文明成果的精神实质并未摆脱从人类社会之外寻求执政合法性来源或政权基础的历史传统与政治逻辑。

    综观世界政治文明中宗教神权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在西方基督教文明区,受长期“君权神授”的神权政治背景的影响,形成宗教神权的社会地位高于世俗政权的类型;在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区,从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一手高举《古兰经》、一手拿剑统一阿拉伯地区起,就创立形成了宗教神权与世俗政权相统一的政教合一体制的传统;在中国长期统一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则使世俗政权在政治实践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其社会地位绝对高于各类宗教神权。因此,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并非政党政治文明普遍面临的根本问题,执政文化的政治特点因国而异,所谓“人生来具有的神圣不可剥夺的人权”等自然法权思想,“人权”基础上的民主及代议制、政党竞争执政等仅为西方政党政治的民族特色。

    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执政者执政地位的确立,始终以社会政治实践中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现实结局为基础,或接受与认可政治实践博弈的社会现实的思想占主导地位。从秦朝大一统时期(公元前209年),在“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一朴素政治思想号召下发动农民起义开始,“胜王败寇”社会政治心态长期流行,形成了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即执政者从政治实践中建立自己的执政基础,创立并努力维护其执政地位,尽力掌控执政权力。执政者通过社会动员、新的社会政治秩序的建构与维持等政治实践的奋力拼搏最终登上执政舞台,以自证其具备治国理政方面的综合能力或实力。简言之,中国政治文化的历史传统不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认可来确立执政者的执政地位,而是通过政治实践博弈,最终有能力登上执政舞台的优胜者,依政治实践结果自证其治国理政的实际能力,从而确立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执政地位。当代社会的国家治理是实践特色非常鲜明、综合性极强、风险与复杂程度极高的社会管理活动。通过政治实践博弈最终登上执政舞台,这一制度性选优机制使国家执政权力置于自证其真正有社会治理才能者的掌控之中,无疑是确保国家社会政治秩序持续稳定发展的可靠途径。西方多党竞选执政思想传入我国以来不时有人鼓噪其优势,甚至以此诟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基础。实际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以及新中国的政党制度创立,恰恰是对近代西方政治实践孕育形成的政党政治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其优势在于通过真实的政治实践,执政者自证其执政才能与智慧,政治实践博弈的结果同时也将执政权实际置于优胜者的掌控之中,使制度性选优机制真实可靠;竞选执政中各政党鼓噪其执政宣言、迎合选民意趣以获得的认同与支持,在政治实践中从宣传执政宣言博得选民支持,到将政治主张在实践中变成现实往往有一定距离,因此,通过竞选选择的执政者其治国理政的才能不一定真实可靠,往往蕴含欺骗性的政治风险与危机。

    新中国的成立,政权建设虽采用“政党执政”这一近代政治文明成果或执政方式,但建立的政党制度却继承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历史传统,成功实现了将中国传统的中央集权制与政党执政的创新性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力量及其社会组织体系在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壮大,最终步入执政舞台创立了新中国;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向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仅完成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华丽转身,并通过建立中央集权与人民民主相结合的国家政权体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党管干部”这一国家政权体制的根本原则,党的组织体系也同时转变为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结构,从此牢固确立了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不容动摇的核心地位与领导地位。与西方自然法权为基础人人均享的民主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依据国家政治舞台上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现实格局为基础,以获得执政地位的执政党划分“人民”政营的标准为界,确立享有民主权力的主体范围与权力的内容。这一成功的政治实践对政治文明创新的理论意义在于打破了西方政党理论中党与国必须以民主为中介相分离的理论逻辑预设,从而摆脱了西方政治文化的民族特色,创立并成功实践了具有中国政治文化特色的政党理论,使政党政治文化更接近或更能真实地反映政治生活实践的现实状况。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及其所确立的政党制度在整个政治制度的核心地位,这也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志。

    上述关于“执政合法性问题”,无论是以西方自然法权思想为基础的政党制度,还是新中国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政党制度,所涉及的问题仅是执政权力来源途径问题或执政权力获取方式问题。执政者无论以何种途径与方式最终登上执政舞台,真正决定执政者获得执政权力的核心问题,在于执政者的社会动员、社会政治秩序的建构、维持与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与实力,即执政者获取与掌控执政权力的实际治国理政能力。

    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成功实践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如何摆脱自然法权思想这一西方政治文化的民族特色,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与创新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近年来,不仅我国政党理论发展受制于所谓执政党执政地位合法性理论、党与社会关系代表论等自然法权及其理论逻辑预设干扰,自然法权思想这一西方政治文化胎记也困扰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实践与创新。核心问题在于对民族法权基础的认识与定位。如当论及民族平等、民族法权的法理基础时,一些人往往会援引《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4]。但这些民族、民族法权思想显然是以西方自然法权思想为核心内容,似乎民族具有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自然权利,并且国家主权应然地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中国履行上述民族法权的相关规定时,自然只能依据本国的政治思想、法律文化以及中国悠久的多民族史实与各民族现实的政治格局,而并非简单的受制于国际社会。因此,民族与国家、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中,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已经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其思想基础在于形成了与中国政治文明相适应的民族法权思想——国家主权高于民族权利的原则。摆脱了欧洲早期的民族主义(也被称为政治上的浪漫主义)将“民族”看成是人类的自然分类,即每个民族都通过自己的卓越品质给自己一个标识,每个民族都通过历史的世代相传而实现自我延续,每个民族都享有自我决定事务的地位,每个民族在归并自己所属国家的问题上享有天然的道义的权利;反之,每个国家也应当是由恰当的民族通过团结一致而组成的自然的、有机的统一体。在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思想中,“民族”被当成“主权的核心”来看待[5]。摆脱了在启蒙运动中神权旁落后,将社会之外的自然法权推崇到至尊地位理念的困扰。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进程中,从国内各民族之间社会政治联系的现实状况出发,确立了协商建构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各民族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范围或国家权力资源在民族间的共享关系。这都是以中国现实的民族关系格局为基础,并非以民族应然享有的超越现实社会关系之外的抽象的自然权力为基础。简言之,中国这块疆域自远古传说起就有众多民族繁衍共生,至秦汉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统一多民族的国情就成为中国历史的常态。因此,国家的政治疆域从不以某个民族或某个民族生存的地域为基础,疆域的范围只以社会政治博弈中形成的政治势力集团开疆拓土的国家治理能力为基础。只是到了近代,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受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与启发,将民族作为重要的政治资源,以国内各民族共同的命运这一时代性主题进行社会动员,才建构起了包含国内各民族在内的大中华的概念,将中华民族构建成了统一的政治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立,随着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各民族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制度的创立与实践,不仅将各族人民建构成为了具有高度组织化的统一政治实体,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实施也进一步加强了各民族长期交往形成的紧密社会经济联系。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以“社会政治关系博弈的现实格局”为基础,是指执政者在国家治理中处理民族关系,必须从民族政治关系现实状况出发施展其国家治理能力与智慧;不能将“博弈”想当然地等同于执政权力处理民族关系施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如我国《宪法》中“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即是各民族在民族政治关系博弈中,对社会地位平等追求的政治实践成果。这一政治理想目标确立为宪法原则,就尊重与涵盖了无论大小所有民族的普遍愿望,反映了执政者在国家治理中的政治能力与政治智慧,并非是对什么超越社会现实的自然法则的依从。因此,依据民族关系现实状况所建构的民族政治治理规则、民族法权均是民族政治关系博弈的结果。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成功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创新的核心内容在于对政党、国家和民族之间关系方面,建构起了具有中国政治文明特色的政治框架与理论逻辑。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各族人民的民主为基础创立的国家政权体系是中国当代政治文明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对现代政治文明重要的创新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民族特色,它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参考文献]

    [1]本刊评论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J].求是,2014(20).

    [2][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第2版[M].张立鹏,译.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

    [3]王惠岩.政治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吴仕民.中国民族理论新编: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80.

    [5][荷]叶普·列尔森.欧洲民族思想变迁——一部文化史[M].周明圣,骆海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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