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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政治参与:“软肋”与“疗治”

    时间:2021-01-25 08:01: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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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政治参与是当下中国的“大事件”,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如何将网络政治参与上升到更为高级的网络民主,是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巨大机遇和挑战。当前中国网络政治参与存在两大致命“软肋”,即无序化释放和代表性质疑。“疗治”网络政治参与的“软肋”,需要官民合作构建一种以理性化网络政治参与为本质内容的网络民主,政府要做网络民主的推动者,网民要认真对待自身的网络义务。

    关键词:网络政治参与;“软肋”;“疗治”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7—06

    互联网对现代社会发生着全方位的深刻影响,其作用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层面,也体现在对人类政治的巨大影响方面。自1994年中国加入世界互联网以来,在国家和社会各界的联合推动下,中国互联网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近20年来,随着互联网事业的深入发展,一种与现实空间迥然不同但又对现实世界发生影响的虚拟空间,已经在中国横空出世。虚拟空间对中国政治的最大效应表现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政治参与形态的诞生,即公民借助于互联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从技术可能性上来说,网络政治参与包含了一系列现实政治参与所不具备的优势,如参与的低成本、自由性、平等性、便捷性,等等。但是,从当下中国的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态势来看,技术可能性并没有顺利地转化为应有的政治理性,网络政治参与的实践形态并没有如理想模型显示的那般美好。因此,笔者分析了当下中国网络政治参与的“软肋”,希望通过这种探究,寻求出“疗治”这种“软肋”的路径。

    一、网络政治参与:在乐观期待与谨慎怀疑之间

    (一)被乐观期待的网络政治参与

    国内多数学者对网络政治参与报以乐观和期待的态度。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互联网对民主政治的贡献在于使公民参与获得了技术手段,网络技术能改善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网络技术能提高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网络技术能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有学者认为,虚拟网络政治空间里新型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出现,弥补了现实政治生活中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不足,提升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减少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时间和金钱乃至知识成本,拓宽了政治参与方式的新渠道,实现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快速连接和沟通。①另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虚拟的政治世界,消解了权力控制,并使弱势者得以发声。②有学者注意到网络政治参与的反腐败功能,认为互联网的反腐败效应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新气象。③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政治参与对中国政治文化变迁已经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网络政治的兴起推动着中国政治文化向参与型政治文化和现代公民文化转变,推动着中国政治文化更加倾向于理性、温和与客观,更加倾向于民主、公平与透明。”④还有学者将网络政治参与上升到网络民主的高度,认为网络民主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⑤更有学者认为:“互联网不仅可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而且也可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的实现开辟更为广阔的前景。”⑥

    (二)被谨慎怀疑的网络政治参与

    相对于持乐观期待的态度而言,另外一些学者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前景持谨慎怀疑态度。有学者从网络技术的国家垄断性、网络民主投票的可操纵性、网络民主的不平衡性等方面指出了网络技术对民主的负面影响,并分析了网络技术发展导致的网络技术帝国主义问题。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试图借助网络政治参与达到一种民主状态实际上有点“异想天开”。有学者认为,民主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状况。而网络作为大众传播的一种媒介技术,并不能产生社会民主。网络媒介对实现社会民主有促进或阻碍作用,这种作用的性质及发挥程度取决于网络控制者的利益和要求。那种认为可以通过普及和发展网络技术实现民主的想法只能是“电子乌托邦”。⑧旅美学者周永明认为,网络技术既可以促进民主进程也可以成为维护非民主政体的工具,问题的关键是看技术如何地被使用。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网络的力量在中国政治变革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实际上是被夸大了,因为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安排,它的实现需要,是政治架构上的实质性变革。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认为,互联网虽然是引领中国政治变革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但是互联网实际上同时对国家与社会进行技术性赋权,互联网在中国具有一定的政治自由化功能,而政治民主化则不是互联网政治所能完成的任务,中国互联网政治的前景实际上取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还有一些学者指出,网络可能带来网络专制和政治不稳定等问题。⑨

    从总体上看,只有少数学者表达了对网络政治参与的谨慎怀疑态度,大多数国内学者都对网络政治参与持一种乐观期待态度。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有关网络政治参与的讨论总体上还停留于理论探讨阶段,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实际情况缺乏更加深入的具体化分析。

    二、网络政治参与的“软肋”:无序化释放与代表性质疑

    当下中国的网络政治参与有两大致命的“软肋”:一是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化释放,二是网络政治参与的代表性质疑。造成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化释放的基本原因是虚拟空间自我规范机制的或缺,而无序化释放的结果是网络政治参与的潜在价值难以发挥。网络政治参与的代表性质疑则涉及到网络民意的真实代表性和参与不平等问题。

    (一)无序化释放:自我规范机制的或缺

    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化发展主要表现为网络讨论的质量较低、网络舆论暴力蔓延、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扩散、网络舆论的非法操纵等四个方面。

    1.网络讨论的质量较低。网络空前地为民众创造了自由、便捷、平等的表达空间,这在许多国人看来是在中国生长出哈贝马斯式的理性公共领域的希望和曙光,因为这种公共领域在现实空间的构建似乎是遥遥无期的。但是,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网络的优越条件并没有带来哈贝马斯式的公共领域,相反,网络讨论的质量是比较低的,更多时候,网络讨论的非理性化色彩非常浓厚。其具体表现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公共性关怀有限。网络虽然在理论上为公共讨论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理想空间,但网民似乎对公共性话题的讨论兴趣并不太大。⑩二是缺乏严肃认真的交流讨论。“网络为讨论者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手段:搜索的快捷,拷贝与粘贴的简便,附件和热链接的唾手可得,都增强了为讨论者自己的论证提供支持材料的能力。然而,令人吃惊的是,许多发言者都不提供实际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他们通常把自身的权威作为论证的基础。”三是群体极化现象比较严重。群体极化是指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人们往往会比个人决策时更倾向于冒险或保守,向某一个极端倾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凯恩•桑斯坦认为网络上也存在群体极化问题:“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之所以网络上也会出现群体极化现象,甚至更为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在个体身份模糊的状态下迷失本身,沉浸于一种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另一方面,网络上“意见领袖对网络事件的推波助澜,甚至控制网络事件使之朝着某个预定的轨道发展,尤其是出现了以网络推手和网络打手为职业的群体后”。四是网络讨论中情绪宣泄的成分非常大。网络讨论对于某个公共事件的讨论,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肆无忌惮地宣泄情绪,是一种社会情绪的借机表达。一旦网络议题触犯了网民的道德命题,这时往往事件的真相已经不再重要了。五是网络的语言暴力。网络上充满了谩骂、中伤和恶言相向。

    2.网络舆论暴力的蔓延。在网络上,很多时候网络舆论力量并不是指向公共权力,而是扮演了权力监督的公共职能,成为了一种对网民言行进行教化的“道德民兵”。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社会不轨行为的“私力救济”,但是用之过滥、过度,就会成为一种网络舆论暴力,会造成不当的后果。“人肉搜索”是当下网民发挥舆论力量的杀手锏。针对公共权力的“人肉搜索”往往能够起到权力监督的作用。如,在深圳“林家祥案”中,这位“牛气”的官员的照片上网不久,就被网民人肉搜索出他的真实身份,此后这位“牛气”的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官位不保;南京“天价烟局长案”中,当事人也很快被人肉搜索,随着网友对这位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腐败证据的不断揭发,南京市纪委介入调查,这位抽“天价烟”的局长最终因为腐败劣迹而被绳之以法。但是与此同时,针对私人的“人肉搜索”,用之过度就容易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对他人生活形成严重干扰和伤害。一般来说,“网络舆论暴力”有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3.网络谣言与虚假新闻的扩散。美国学者埃瑟•戴森有一句名言:“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在中国网络公共空间中,网络谣言与虚假新闻的存在对这句话是一个极为恰当的注脚。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山西省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后查明造谣者共5人。其中一位35岁的打工者李某某最先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写成“你好,二十一号下午六点以前有六级地震注意”的手机短信息发送传播,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网络谣言和虚假新闻的出现对网络信息的可信度构成了致命的杀伤,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4.网络舆论的非法操纵。时下对网络民意最为有害的也是对网络公信力打击最为重大的,就是对网络舆论的非法操纵。第一种情况是近年来逐渐兴起一种怪现象,即网络公关公司为牟利通过雇用“网络水军”操纵网络舆论。根据相关报道,目前许多无良网络公关公司已经将经营网络舆论作为赚钱的生意,对网络舆论肆意地进行注水、打扮和编造,对网络舆论的可信度形成了严重损害。据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网络公关业的收益增长趋势稳居整个公关业的榜首,年服务毛收入达到了10亿元人民币。行业调查显示,2008年网络公关收入占整个公关市场比重的6.3%,约8.8亿元。这些网络公关公司的经营手法主要包括删帖和对网络舆论的制造。网络公关公司对网络舆论的制造主要通过雇佣成千上万的“水军”来完成,这些数以千计万计的“水军”由大小头目组织,通过电子邮件和QQ群进行联络,“水军”在接到公司和头目的“指示”之后,通过发帖和跟帖来营造具有倾向性的网络舆论,而公司则以发帖、跟帖数以及舆论效果为标准支付报酬。对普通网民来说,这些由利益驱动的虚假舆论的制造对他们往往是浑然不觉的,以至于普通网民与真相的距离越来越远。更为可怕的是,目前这些舆论操纵已经有跃出商业领域的苗头,网络民意越来越具有“被制造”的危险,而一旦这种由利益驱动的舆论制造程序成为社会强势群体逃避责罚、混淆视听的工具,那么社会利益和公平正义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二)代表性质疑:参与不平等的魔咒

    从政治平等意义上来说,网络政治参与面临的另外一个疑问就是它的代表性问题。这里的代表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网络政治参与的参与主体能够比较对称地代表全体公民;二是网络政治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能力是否呈现一种均衡性的分布。在下文的分析当中,我们发现,网络政治参与在这两个层面上似乎都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在第一个层次上,目前中国网民的结构特征并不能均衡地代表全体公民的结构特征,而在第二个层次上,在那些网络政治参与者当中,不同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少数网络意见领袖往往发挥着不对称的影响力。

    1.网民的不对称分布。近十几年来,中国网民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络普及率已经达到了38.3%。考虑到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中国的网民数已经达到5.13亿人。如果说早先时候网络只是少数人的精英游戏的话,那么现在网络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生活工具。虽然网民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是从网民结构上来看,网民并不能对称地代表中国的人口结构。目前中国网民具有以下典型性特征:男性多过女性;以年轻人为主;主体网民的收入并不高;网民的学历逐渐降低,目前已经以中低学历为主体;学生网民、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网民的大多数,其中学生网民比重相当高;城镇网民大大多过农村网民,城乡数字鸿沟比较严重。所以说,从统计学上来说,网民的结构特征与我国人口结构特征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不过随着网络普及率的不断提高,这种结构上的差异正在缩小。

    2.网络讨论者的不对称分布。网络讨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网络政治参与形式,以网络讨论为例进行观察,我们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了解网民在多大程度上会成为网络政治参与者。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结果,信息获取和休息娱乐是网民最主要的网络使用行为,而与网络讨论相关的电子邮件、微博应用、社交网站、论坛/BBS的网民使用率分别占到47.9%、48.7%、47.6%、28.2%。考虑到中国网民的巨大基数,这些网络讨论类使用行为的使用率即便不是太高,但网络讨论者的潜在数量却是巨大的。2008年,胡泳利用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10发布的《第二届中国网络社区网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的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网络讨论者与普通民众之间存在比较大的数字鸿沟。“网络讨论者在一些关键的统计学指标上与普通民众存在很大的差异。换言之,网络讨论所表达的意见来自那些不像普通民众的个人。与一般人口相比,网络讨论者受到远为良好的教育,拥有更多的财富,更年轻,未婚,更偏向于男性,那些社区中的活跃分子尤其如此。”2009年8月,清华大学谢新洲领导的研究团队,利用益普索市场调查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网络调查。该次网络调查主要关注当前中国网民的网络讨论行为,涉及网络讨论的参与度及其原因、网络讨论的议题分布、政治影响及其后果等。调查共回收了3058份有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9.6%的被访问对象(即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过意见或评论。从网络讨论的群体特征来看,年轻网民、中高学历网民、农民及小城镇网民、学生、在职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低或高收入及未婚网民更加倾向于参与网络讨论活动。如下面表2所示。

    3.网络意见领袖的不对称影响力

    参与网络讨论的网民可以更进一步地区分为一般网民和网络意见领袖。一般网民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只起到应声附和与壮大声势的作用,而网络意见领袖则起到了一种观点挖掘和舆论导向的引领作用。目前中国各大网络论坛都活跃一些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网络意见领袖,这些人的特点是具有敏锐的观察力、独到的见解和观点以及出色的语言和修辞技巧,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有强烈表达自己的冲动”。网络意见领袖在特定网络热点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起到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在特定议题和事件的讨论中,网络意见领袖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或者为了吸引注意力,往往会尽其可能地挖掘更多对特定议题和事件相关的事实材料和有用信息,从而使网络讨论超越“众声喧哗”,使杂乱无章的网络意见逐渐聚合成若干具有一定倾向性的网络舆论。有的网络意见领袖还是一种“实干家”,他们往往并不满足于话语上的表达,有时还会在网络上发起一定的“运动”,有的网络意见领袖还会变身为“公民记者”,参与对社会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比如,2009年“邓玉娇案”发生之后,网友“屠夫”通过网络募捐4万余元,只身跃出网外,千里走单骑,身赴湖北恩施巴东,寻找事实真相。2010年12月25日,浙江温州乐清“钱云会案”发生之后,网上舆论对当地官方认定的事实多有猜疑,网络上发起了四组网友独立调查团,开赴温州乐清调查事件真相。网络意见领袖的存在,说明了网络讨论的影响力分布是极为不均衡的,只有那些具有知识涵养、能说会道、敢于实践的网民才会赢得网络上的话语权。少数网络意见领袖能否代表主流民意,可能大有疑问。除了代表性不足之外,网络意见领袖也面临其他质疑:一是由于网络讨论的快节奏性和竞争性,网络意见领袖发表观点和意见时往往过多地求新、求快,这就使他们表达的意见和观点缺乏深入的思考;二是在具体网络事件中,为了获得尽可能大的舆论影响力,网络意见领袖也可能会尽可能地迎合社会情绪,以引起网友的共鸣和支持,而客观的事实本身则可能退居其次;三是网络意见领袖可能受到商业化利益的侵蚀,成为网络公关公司的“网络枪手”,这时他们发表观点和意见的目的已经不是简单地引人关注,而是蜕变成对网络舆论的操纵。笔者认为,这些担忧很显然并不是杞人忧天。

    三、网络政治参与的“疗治”:构建官民合作的网络民主

    网络政治参与的“软肋”不仅对政治社会秩序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也内在地制约了其自身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疗治”网络政治参与“软肋”别无他法,只能尽可能地寻求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发展,而一旦网络政治参与得到理性化发展,网络民主这种立足于互联网的新型民主形态便应运而生了。但是很显然,完成从网络政治参与到网络民主的转变并不容易,这需要官方和民间共同担负其中的责任,政府需要更多地承担起网络民主推动者的角色,而网络媒体和广大网民则必须要认真对待自身的网络义务,成为网络民主构建的基础性力量。

    (一)政府要作为网络民主的推动者

    政府对虚拟空间的健康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网络政治参与之所以没能展现出更多的政治理性: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自身的放纵,主动牺牲了互联网所赋予的政治行动能力;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因为政府没有能够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引导和培育社会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发展。从网络法制建设层面来看,国家已经构建了比较齐全的网络法制体系。根据笔者的不完全计算,目前国家出台的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就有110余件。对虚拟空间的法律规制是完全有必要的,因为任何自由都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正如莱斯格所说的:“网络空间的自由绝非来源于国家的缺位。自由,在那儿,跟在别处一样,都来源于某种组织形式的国家。”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而言,网络法制体系为其设定了基本的规则、权限和边界,有助于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化释放。但是实际上,政府不但要担负规制网络政治参与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起发展网络政治参与、构造网络民主的政治责任。因为从大的方面来看,互联网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带来的“利”是大于“弊”的,形成的机遇是多于挑战的。

    网络民主的实现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一种需要政府有意“构建”的过程,从自发、野性的网络政治参与到自觉、理性的网络民主之间的转换是需要政府来推动的。很多情况下,学者倾向于将国家视为网络民主的障碍,但实际上,负责任的政府可以成为网络民主的助推器。在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电子民主项目都是由公共财政赞助的,缺乏财政支出,电子民主寸步难行。还有学者的研究发现,官方网络论坛的讨论质量更佳,由政府开设的在线讨论组往往比一般的新闻组的声音更为平衡、谨慎和严肃。还有西方学者指出,公共机构是网络共识进入公共议程的纽带。如果在线讨论形成的网络共识无法进入公共议程,那么这种有益的结果充其量是有限的;而如果在线讨论形成的网络共识能够及时地被公共机构吸纳并形成能够贯彻实施的公共政策,那么在线讨论则会带来一种深度的网络民主。

    对当下中国而言,由国家出手将网络政治参与打造成网络民主具有极大的“政治红利”:一方面,社会的网络政治参与需要得到释放和满足;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尽可能地降低无序释放的网络政治参与对政治社会秩序构成的压力,并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增加更多的有益因素。国家构建网络民主有三个基本的途径:一是确保虚拟空间的基本理性秩序。对于这一点,政府必须果断地打击、压制非法网络行为。二是通过网络平台开放政府过程。这方面要求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开设和运营更多的官方网络平台,并提高网络参与的深度,从既有的信息发布、信息咨询向政策输出转变。三是填平数字鸿沟。数字鸿沟的存在意味着网络政治参与不平等的现实,政府必须借助于公共资源提高互联网的普及率以及弱势群体的互联网使用能力。

    (二)社会要认真对待自身的网络义务

    社会力量是网络政治参与的实践主体,网络媒体和广大网民是构建网络民主最为基础的力量。网络媒体是广大网民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的载体和工具,但是在现实中,网络媒体又不仅仅是载体和工具,它们发挥着诸如行为规范、信息筛选、主题建构、议程设置等网络交流功能,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媒体工作者实际上是规范网络政治参与的重要力量之一。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媒体自身行为和网民行为,但是一些网络媒体仍然受到利益驱动做出不利于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发展的举动。比如为了引起轰动效应,转载、播发一些未经查明的虚假信息,不负责任地对某个事件进行不对称性地关注和报道,雇佣网络枪手影响网络舆论的风向,为了经济利益出卖网民隐私信息,等等。实际上,与传统媒体一样,网络媒体乃是社会公器,并且由于互联网信息的无障碍流动,网络媒体的社会公器功能更加突出。网络媒体要担负起构建网络民主的责任:一是要靠政府的监管;二是需要发展网络媒体的协会组织,通过网络媒体协会产生行业监督的作用;三是要靠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良知。

    广大网民是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主体,也是将网络政治参与上升到网络民主的原动力。目前网民将虚拟空间视为自由驰骋的“宝地”,在享受虚拟空间无限自由的同时却没有认真地思考自身对虚拟空间所应负有的义务。实际上,由于互联网将信息传输的成本降至为零,虚拟空间的个人行为的公开化成本极低,个人行为与公共行为的边界正在被打破。诸如微博客等自媒体的发明,已经使网民自身成为一种社会公器。由此可知,在网络时代,虚拟空间中的个人行为其实需要对整个社会担负责任。就如上文所举出的网络谣言案例,一则网民个人编写的谣言,可能使整个社会发生大面积混乱。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在网络与现实已完全交织的今天,个人在网络中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延伸和影响到现实中来。理性使用互联网,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法律和社会普遍道德规范,负责任地表达意见,不做任何损害社会、侵害他人之事,才是网民应有的作为。”网民行为的理性化不仅需要来自政府的“鞭子”,更需要网民认真对待自身的网络义务。

    注释

    ①唐亚林:《网络政治空间与公民政治参与》,《文汇报》2009年3月17日。②刘建军:《网络空间:一个虚拟的政治世界》,《社会科学报》2009年4月9日。③任建明、杜治洲:《网络效应催生反腐新气象》,《人民论坛》2007年第7期。④熊光清:《中国网络政治的兴起与政治文化的变迁》,《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⑤龚维斌:《网络民主正在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人民论坛》2008年第7期。⑥胡伟:《网络民主:机遇与挑战》,《文汇报》2009年11月3日。⑦娄成武、张雷:《质疑网络民主的现实性》,《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3期。⑧彭鹏:《电子乌托邦:网络民主的神话》,《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⑨曹泳鑫、曹峰旗:《西方网络民主思潮:产生动因及其现实性质疑》,《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2期。⑩静恩英、杨励轩:《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考察——以BBS论坛为例》,《新闻界》2007年第1期。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1、214页。凯恩•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出版集团,2003年,第47页。戴笑慧:《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简析》,《新闻记者》2009年第7期。邓晓霞、王舒怀:《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人民日报》2007年8月10日。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人民日报盘点十大网络谣言[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16/c_111782449.htm.党报称网络民意推动民主政治进步[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2/01/c_12833631.htm.[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6年,第4页。京平:《从实名开始,重塑“互联网观”》,《北京日报》2012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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