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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出台始末

    时间:2021-02-11 07:52: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1979年,改革初兴。很多党的优良传统在十年“文革”中遭到严重破坏,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脱离群众、搞特殊化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党的形象。为了整肃党风,邓小平亲自推动出台《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后30多年里,《规定》一直适用,对于抓好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反对高级干部特殊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求加快制定《规定》

    1979年7月,华润公司工矿部一干部给邓小平写信反映,福建、广东一些领导借落实侨务政策为名,行受贿之实,明目张胆地伸手向华侨索取大量物资,还美其名曰“赠送”“捐献”。对此,邓小平深恶痛绝。他批示:“这个问题值得十分重视。对已发生的事件,建议中检委进行调查,对性质严重的,需要严肃处理,以儆其他。但最重要的是,在最短期内,制定出几条必须遵守的章程和纪律。”并提出:“由中检委为首,约集有关部门和粤闽两省同志,开一小会,拟出几条,报中央批准后,立即施行。”10月4日,中央批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

    同时,在邓小平的推动下,1979年下半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参加,起草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邓小平对此非常重视,他几次审阅了过程稿,政治局会议也多次作了讨论。

    11月2日,邓小平在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议上为《规定》做动员报告,严厉批评了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存在的特殊化现象,要求严格执行《规定》,恢复和发扬党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

    《规定》的施行

    1979年11月13日,《规定》和邓小平的报告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一起正式下发到全国县团级,并通过各种形式传达到海内外各界。

    《规定》的内容共10项,对高级干部的住房、用车、食品供应、外出休养、文化娱乐、遗属生活安排等方面做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比如,要求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做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免收房租,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水电费也要根据实际消耗,按比例分摊。

    其中也有具有时代“特点”的规定,比如凡高级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今后一律由个人自理。原公家已经配备的,一律按市价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无偿占用,化公为私。在那个年代,冰箱、电视等物品还是高档用品。

    比如,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比如,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以试用、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零星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規定》下发后,在规范高级干部生活待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摘自《党史博览》 张文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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