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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的非均衡性及其化解

    时间:2021-02-19 07:51: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总体布局之后,党际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分别发展成为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双重主体,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存在非均衡性。化解这种非均衡性,需要以人民政协界别建设为核心促进政协协商的发展,并由政协协商的发展推动政党协商的发展,最终使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实现均衡发展。

    关键词:民主党派;政党协商;政协协商;非均衡性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7)01-0082-09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体布局与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报告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广泛、多层和制度化是这一表述中的核心概念。广泛是从横向层面出发,主要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和团体等国家机关和党群机构要开展协商民主。在实施协商民主的机构中,人民政协的地位独特,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多层是从纵向层面出发,主要是指协商民主不能仅仅停留在中央层面,中央、地方和基层都要广泛开展协商民主。“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2]广泛、多层有机结合,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结构,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了全方位、全覆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2]77这就形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在此基础上,要使各层各类协商民主实践形成具体制度,在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化。这里有必要把制度与制度化进行相应区分。“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3]“制度分析假定各个组织型构着其成员的行为;而制度化则是指各个组织借此而获得这种影响能力的过程。制度影响其成员的手段包括创设明确界定的角色(例如通过提出期望的方式)、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共享的文化以及控制行为的各种规则。”[4]制度主要是一种行为模式,制度化是要把这种行为模式内化为组织和成员的行为模式的过程。制度化的成果体现在组织和成员的外在行为之中。制度设置易,制度化难。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而言,制度化是要把各层各类的协商民主制度融入各种政治实践和政治过程中去。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了总体布局。这个总体布局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提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对这一总体布局进行了深化、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1]528《决定》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明确要把协商民主渠道扩展到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之中,并从协商的范畴、内容、性质和领域出发,把协商形式区分为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五种形式。对协商形式划分的优点在于进一步对协商民主做了深化、细化和具体化,缺点在于区分度不够,存在部分协商形式的内涵不清晰、外延相互包含的问题。《决定》从整体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认识的进一步发展。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进一步论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体布局。他指出:“要拓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2]77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都是政治协商渠道,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划分呼之欲出。2015年1月,《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2]293。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概念正式提出。2015年6月和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政黨协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的制度化发展要求,对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的形式、内容、程序和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总体布局的逐步推进和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认识的逐步加深,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概念正式诞生。

    在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总体布局之前,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并未被完全区分开来,而是被统称为“两种协商形式”。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政治协商具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统称为党际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即人民政协政治协商[5]。这两种协商形式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主体的协商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体布局通过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协商民主拓展到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党协商主要聚焦于政党政治领域,强调政党关系;政协协商主要聚焦于国家与社会领域,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拓宽了协商领域,丰富了协商形式、协商内容和协商层次。总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体布局推动了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产生,推动了政治协商从两种协商形式向政党协商、政协协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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