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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时间:2021-03-22 07:52: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近三十年,虽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受长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的阻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仍然令人堪忧,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公信力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构成原因分析与研究,提出了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关键词: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

    一、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一)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范围有待明确与加强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时,因其历史文化传统习惯与汉族人民有所差异,故国家政策及法律明文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在某些领域存在协商变通的地方。比如湘西苗族地区的婚姻习俗就与我国婚姻法存在冲突,在当地对婚姻习俗的认可远大于我国制定的婚姻法。如何促进司法改革,增强司法公信力是需要与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进行调适的。

    (二)法治文化严重缺失

    中国历史以来遵循的儒家思想根深蒂固,造成了社会公众的“官僚本位的法律思想”,使中国现今的本土法律传统还保持着一定“公权力文化”特征。民族地区地处偏远,信息蔽塞,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方面发展都相对落后,对法律缺乏信仰,对司法的认识仍受限于“人治”和“私权至上”的理念,作为司法公信力生长土壤的法治文化更是严重缺失。

    (三)宗教信仰凌驾于司法公信之上

    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汉族虽然人口众多,自改革开放以来宗教文化“复兴”,各类宗教均有显著发展,也不乏信众,但是由于受到其他文化冲击较大,且宗教信仰活动分散,社会影响较小,不足以构成汉族传统文化的核心。与汉族相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人口比例大,宗教文化氛围浓厚,一个民族的宗教意识和宗教感情融入到民族文化中,能够增强一个民族的社会凝聚力,扩大一个民族的社会影响力,与此同时,群众对宗教的信仰和敬畏与法律一样有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功能,因此,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对其法治建设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

    (一)影响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经济原因

    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据笔者了解,该地区地处山区,深受大山阻隔,经济发展落后,该地区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来自农村的当事人占了70%,由于地处山区,交通极为不便,耗费的司法成本高,办案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在此种情况下,让法官在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做出选择,法官也只能做出折衷处理,在不影响社会稳定、不引起群众上访、避免案件发回重审的基本前提下,对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似乎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忽略或省略某些环节,司法公正便无法得到保障。

    (二)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人才队伍缺失严重

    民族地区一般地处偏远,经济发展落后,交通通讯不发达,办理一个案件耗费的人力物力远远大于汉族发达地区。同时,由于工作条件艰苦,经济待遇差,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导致人才断层流失严重。特别是司法改革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高风险、低收入导致大量法官选择辞职,继而从事低风险、高收入的律师行业。

    (三)民族地区信访机制错位损害司法公信力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传统制度,其设计理念和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拉进政治国家与社会公众的理当不存在的距离。近年来社会公众信访总量一直高位运行,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涉访人数众多,不按合法正当渠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一方面反映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不信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信访机制及制度的不完善,权力交织的事实有时不仅不会促进事情的良好解决,独立地位、司法作用难以体现和发挥。

    三、民族地区司法建设的完善

    (一)大力发展民族经济,增加司法投入

    把发展民族经济作为第一要务,根据各民族经济发展特色,分类指导,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基本出发点,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改善民族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节约办理个案所需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提高办案质效,为了满足偏远贫困山区及牧区老百姓的诉讼需求,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支出经费纳入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民族地区审判工作开展所必要的业务经费,为司法为民提供物质保障。

    (二)正确处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矛盾和冲突

    现实的发展已然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民族法律条例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习惯法作为调整当地少数民族公众行为规范的一支力量,其与国家法实则存在“法适用”的冲突方面,我们的目的是要考虑二者共同存在、一起发挥作用下的相互关系,以期得出较好的策略,实现和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加強民族地区司法队伍建设

    树立司法权威,提升法官形象,提高司法公信,都必须先加强法官职业素质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知识过硬、经得起人民群众考验、广受群众拥护的少数民族司法队伍。从制度上设计和提高法官地位,提高法官职业的成就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这是建设一支能够担当时代重任的民族地区法官队伍的必要之路。

    (四)完善信访机制,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信访制度作为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制度,其民族属性和现行政治意义不可或缺,其发展完善的根本途径就是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改革信访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信访机构职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有利益诉求的群众依法信访,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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