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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黔东南苗疆“姑舅表婚”制嬗变研究

    时间:2021-03-25 09:21: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姑舅表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婚姻陋习之一,指姑姑的女孩必须嫁给舅舅的儿子,这是近亲结婚方式。它源于母系氏族社会“舅权”关系,曾在许多民族盛行一时。《国语·鲁语下》云:“古之嫁者,不及舅姑,谓之不幸。”[1]192《礼记·坊记》:“昏礼,壻亲迎,见於舅姑。”唐代朱庆馀的《近试上张籍水部》诗云:“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姑舅表婚”这种近亲婚配的不良遗传后果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同姓不婚,惧其殖也。”[2]349“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64众多先秦文献均说明我国古代人们已充分认识近亲结婚对繁衍后代的危害。如《幼学琼林》云:“同姓不婚,周礼则然。”[4]93上古的同姓必为同宗,而后世的同姓则不一定有血缘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就删除了禁止同姓为婚的规定。但直到清代以前,贵州黔东南苗疆区域“姑舅表婚”制的近亲结婚不仅昌盛不衰,而且被该地苗族、侗族人们视为习惯法强制实施。《镇远县志》载:“清江婚嫁,姑之女定为舅妇,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5]清代李宗昉《黔记》亦云:“姑之女必适舅之子,倘舅氏无相当子孙或无子,故有女必重贿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舅舅,终身不敢嫁也。”[6]清代以后,根植于黔东南苗疆几千年的“姑舅表婚”这一婚姻陋习迅速得到遏制,这些变迁与国家社会的各种权利、汉族人口的大规模入迁、儒学教育的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汉族人口的大规模入迁

    清代以来,清政府改变了历代以来对黔东南苗疆的羁縻政策,加强了对黔东南苗疆这块“化外”区域的控制。雍正六年(1728)至雍正十一年(1733),张广泗对黔东南苗疆进行了大规模军事征剿,致使黔东南苗疆人口锐减,如《张广泗奏苗疆善后事宜折》云,“新疆内地,凡经附逆之寨”, “有十去其一二者,有十去五六,并有十去其七八者”[7]225。《古州杂记》亦载:“古州……计苗民四百五十四寨,计户七千有奇。”[8]彻底打乱了“姑舅表婚”制的男女数量平衡,使“姑舅表婚”制的实施受到严峻的挑战。同时,大量汉族人口入迁改变了黔东南苗疆的人口结构。据《黔南识略》记载:“(黔东南)客民的分布情况为:古州厅为1267户,清江厅为593户,台拱厅为214户,八寨厅为724户,丹江厅为1261户,都江厅为466户。”[9]据《黔南职方纪略》载,黎平府“屯所之户,明初军籍十居其三,外来客民十居其七,今日(指道光年间)皆成土著,与苗寨毗连,已各交好往来,睦邻之道,例所不禁。”[9]黔东南苗疆出现苗族、汉族杂居并受汉民族文化影响的状况,“(苗民)与汉民错处,朝夕观感,其性情嗜好、礼文法度之间,必渐知仿效”[10]227。黔东南部分地区开始采用汉姓,改变了过去“有族无姓”、“有名无姓”或“以苗为姓”[11]989的状况,古州之西苗就出现了“谢、河、马、罗、卢”[9]383等汉族姓氏,已被汉族人唾弃的“姑舅表婚”近亲结婚制也必将逐渐为苗疆人们拒绝。由于苗汉民族长期杂居,且苗族“绝户田土,实为繁多”[10]225,不少舅家因战争已成绝户的姑姑之女自然可以摆脱“姑舅表婚”制度的束缚,导致了苗族、汉族人民之间通婚而风俗习惯相互影响,即“渐结亲串,日久相沿、浸成异俗”[12]163。汉、苗民族长期混杂居住,互通婚姻,其各自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相互影响,特别是汉民族的优秀文化逐渐被苗疆人民接受,儒家“同姓不婚”等相关禁止近亲婚配的准则也逐渐为黔东南苗族人民认可。苗民也渐渐汉化,台拱厅“内辖既久,蛮俗渐更。今男子多有汉装者”[13]。光绪年间,古州厅的地方官多次发布告示,禁止“舅家不得强娶甥女”,不准男女青年“行歌坐夜”[14]219。康熙五十六年(1717),黎平知府又发布文告曰:“男女订婚,必出两家情愿,凭媒聘定。不得执以姑舅子女必成婚,及籍甥女许嫁,必由舅氏受财。凡姑亲舅霸、舅吃财礼,梗阻婚姻一切陋俗,从今永远革除。”可见,黔东南“姑表舅婚”制度在汉民族人口大量入迁后,在汉民族文化伦理观、价值观的潜移默化之下由贵州苗疆少数民族中的部分知识分子自觉加以改革实现的。

    二、清代黔东南儒学教育的发展

    马镛先生说:“在中国封建时代,每当朝代兴替之后,统治者总是要振兴文教,也就是乱世重武,世治则用文。清政府作为一个文化相对落后、人口较多的多民族国家政权,要成功地统治广大汉族和众多其他民族,没有文化教育方面的出色统治,也是绝对不行的。”历史上的苗族虽然曾经有过自己的文字,但是后来堙没了,人们多在木头上刻以各种划纹以表示不同的意思,民间的借贷等契约关系也多用此记载。如《贵州通志》:“俗无文契,凡称贷交易刻木为信,未尝有逾者。木即常木,或一刻,或数刻,以多寡远近不同,剖而为二,各执一,如约时合之,若符节也。”[15]49历代以来,黔东南苗疆被视为“苗蛮穴处,言语不通,不知礼义,以睚眦为喜怒,以仇杀为寻常,……盖苗蛮重视货物、轻视性命”[16]的“化外”区域。“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人也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17]111清政府认识到黔东南苗疆时常变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苗民不识礼教,即“推原其故,由于不解汉语,不识文字,无人导之也”[18]。为了从根本上废除黔东南苗疆“姑舅表婚”“行歌坐月”等原始的婚姻陋习,保证苗民的优生繁衍,必须解决苗族与汉族言语不通的问题,必须让黔东南苗疆人们学习汉字、说汉话,了解并熟悉汉族的先进文化。所以,自康熙以来,清政府开始在黔东南苗疆推行文化教育政策。如责令流官必须熟悉儒家礼义规范,创办义学、书院,允许苗民参加科举考试等措施以强化儒学教育。如康熙年间,贵州巡抚于准就提出:“欲永绝苗患,必先化苗为汉,除令薙发缴械外,欲令其习礼教、知正朔,先自知读书,能汉语始。”[18]535田雯在《请建学疏》中亦云:“事窃惟全黔边徼,遐诹民苗杂取,礼让未兴,剽悍成习。……臣忝抚黔,以敦崇学校为先。盖学校之关系,乃风俗人心之根本。”[19]48积极创办学校、书院。如雍正八年,黔东南苗疆各地设有义学67所之多,其中镇远4所,岑巩2所,天柱2所,锦屏1所,黎平8所,从江6所,雷山3所,剑河1所,台江1所,麻江1所,丹寨1所,榕江10所[20]。同时,鼓励苗族童生入校学习,“使其幼小即入学教之读书识字,使通汉语,数年之间,苗民解文字语言,则知识渐开”[18]。于学校教育中强化儒教礼教思想,“每处义学,俱先将《圣谕广训》,逐条讲解,俾令熟读,然后课以经书”。希望“久而久之,咸切观感上念,陶以文教,消悍顽,于苗疆治理不无裨补”[21]562。“候数年之间,有稍识文义者,即送该管申学政衙门考试……准令学臣不必入在向定苗籍之内,只就此新附苗人子弟中酌取一、二名,以风苗众。”[22]293乾隆中期以后,因受汉文化长期影响,部分苗民逐渐汉化。诸如“(苗民)今亦渐通汉语,改穿汉装,读书识字”[23]。“(黎平府)府属苗有六种,洞苗向化已久,男子耕织诵读,与汉民无异,其妇女汉装弓足者与汉人通姻;花衣苗、白衣苗、黑脚水西苗近亦多剃发读书应试,惟妇女服饰仍旧习旧俗。”[24]通過对苗民进行儒学教育,使苗民逐渐认识到“姑舅表婚”这种近亲婚配的危害性,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明媒正娶的必要性。乾隆年间,台江县反排地区的苗族头人养应猫等人通过议榔的方式对“回头钱”(即姑舅婚的赔偿钱)作了改革,规定舅爷钱为三两三钱[25]167。余上泗《蛮峒竹枝词》也将“姑表舅婚”视为陋习,称:“深涯巨壑久相延,礼义乖违陋俗然;姑女定为舅家妇,无儿还索外甥钱。”[26]95康熙五十六年(1791)立于今锦屏县文斗乡的“恩垂万古碑”云:“圣朝教化已久,诸无异于民,而独于婚姻尚未改变夷俗者,或舅掯姑甥,或姑霸舅女;或男女年不相等,另行许嫁,则聘礼总归舅氏。此等陋习,殊勘痛憾。今据文斗、尧里等寨民姜延干、李宗梅等禀请给示,前来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府属人等知悉:嗣后男女订婚,必由两家情愿,凭媒聘订,不得执以姑舅子女必应成婚,及藉甥女许嫁,必由舅氏受财。于中阻扰滋事致于控告,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无违,特示。”在学校教育的推动下,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凭媒聘娶的儒家礼教思想开始深入人心,“姑舅表婚”这种婚姻习俗逐渐被苗民唾弃。

    三、国家法在黔东南苗疆的渗入

    从雍正六年(1728)直至雍正十一年(1733),张广泗对黔东南苗疆经过五年的军事征剿和招抚,把黔东南生苗区全部纳入清廷版籍之內[27]71,并在该地区强制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清代的国家法就开始移植于黔东南苗疆,对苗疆苗人民危害统治秩序的案件一律依照《大清律例》予以制裁。雍正三年(1725),《大清律例集解附例》修成,其中就有部分有关苗民的条文,规定苗民有犯军徒流罪者,一律根据大清律定罪,再折枷重罚,苗民犯死罪者也必须按大清律审理。苗族“杀人、伤人赔牛”的习惯法被明令禁止,通过制定条例,明确了对这一民族地区一切刑事案件的管辖权[28]57。清代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还纂入了专门针对苗疆的“苗例”20多条。这些专门针对苗疆的条例绝大部分是根据皇帝有关苗疆的谕旨或地方官关于苗疆的奏议而制定的。如乾隆元年(1736)上谕:“苗族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异,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诉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至有与兵民及熟苗关涉的案件,隶文官者仍听文官办理,隶武官者仍归武弁办理,必秉公处理,毋得生事扰累。”[29]100此条例于乾隆五年编入《大清律例》,成为治理苗疆的法律准则。同时,清政府还规定:中央政府委派的流官均必须知晓并熟悉《大清律例》,流官世袭也必须先入学校学习儒家礼义和《大清律例》,否则,没有世袭流官的机会。流官普遍以当时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观念对待苗疆民族的“姑舅表婚”制度,并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以儒家文化和《大清律例》为标准移风易俗。乾隆年间,地方官曾多次提出要立法以严禁苗民习俗,并在施政过程中逐步把改变苗民习俗做为己任,即所谓“欲治其性,先破其俗,欲破其俗,则惟使之变汉而已”[30]。嘉庆十一年立于今锦屏县文斗乡的“千秋不朽”碑文云:“‘尝思守正理者,则必受天庥,行邪道者,则必遭王法。’是故子曰:‘必也正名乎有。’子曰:‘君子务本。’圣贤已先训之矣。况我等地方久沐王化,习读诗书,而岂有不明返本归源之道乎!兹因以前嫁娶种种陋弊,请示已禁革,若夫爱结亲,固已遵从。而定亲礼及过门礼,明则顺之,暗则勒索,与夫干犯伦常等等,屡生滋扰,大非所宜。为此,众等齐集重勒,免杜后患,以静地方云尔。是为序。”在婚姻上,主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礼从简、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等,这些与国家《婚姻法》基本上没有冲突了。

    四、清水江流域林业贸易的空前繁荣

    清代雍正年间,随着张广泗以武力开辟黔东南苗疆,设置“新疆六厅”,开通清水江航道,打破苗疆“生界”与“熟界”交通阻绝之窘境,把黔东南苗疆完全纳入朝廷的直接管辖范围以来,清水江流域的林业贸易迅速繁荣起来,促进苗、汉、侗等多民族人口的杂居状态开始形成,黔东南苗疆的“姑舅表婚”婚姻陋习受到了严峻冲击。

    1.多民族人口杂居,多种文化交融。明正德九年《武宗正德实录》载:“工部以修建乾清、坤宁宫会计财物事宜上:请(以)尚书李鐩提督营建,升湖广巡抚右都御史刘丙为工部右侍郎兼右都御史,总督四川、湖广、贵州等处采取大木……”黔东南苗疆清水江流域木材材质优良,朝廷对采木事件也极为重视,这则史料就是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启动事件。并特准清水江的卦治、茅坪、王寨三地轮流进行木材批发贸易,此后一百多年,不仅“皇木”采办源源不断,而且内地汉族商人纷纷来此介入木材贸易。“自清平(今剑河)至茅坪(今锦屏)二百里,……商贾络绎于道。”[13]因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规模的扩大,外来汉族商贾为了经商之便自然谋求在清水江沿岸定居,推动了苗汉民族杂居格局的发展,跨文化的婚姻事实也越来越多,多种文化之间相互交融。千百年来,清水江流域在婚姻上所崇尚的“姑舅表婚”为主,“男不外娶,女不外嫁”封闭式婚姻体制自然被打破。

    2.贫富差异较大。雍正年间,张广泗借助朝廷力量开辟“新疆六厅”,并开通清水江河道,给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创造优越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外地商人蜂拥而至,极大地促进了该地木材贸易的发展,也促使清水江流域居民贫富差距增大。据光绪初年编纂的《黎平府志》载:“黎郡……杉木则遍行湖广及三江等省,远生来此购买。在数十年前,岁可卖二三百万金,黎平之大利在此。”[24]瑶光、文斗等处姚继周、姜志远、“李三千”等都是有名的木材贩运者,身家上百万金,并成为该地权贵,左右着木材市场,获取巨额利润。“姑舅表婚”制中的“背带财礼”已经没有约束力了。同时,汉民族一夫多妻习俗及汉民族婚姻政策的潜移默化,“姑舅表婚”因此得到遏制。如今剑河县城东南50公里的《永定风规》石碑载:“嗣后男女婚娶,遵照定例,必由两家情愿,请凭媒妁,发庚过聘。不得效法苗俗唱歌聚会,并舅家强娶。需索舅公礼、娘头钱,及强娶滋事。如违,重咎不贷。各宜凛遵毋违。”这些记载表明,汉民族婚姻习俗已经渗入苗族婚姻观念之中,“姑舅表婚”已被强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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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贵州凯里学院教授专项课题(编号:JS201403)。苗族侗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2016年专项课题(编号:XTYB1621)。

    ★作者简介:陆跃升,凯里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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