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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新法家思潮略论

    时间:2021-04-17 08:24: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近代中国在内忧外患的情形下,人们努力从中国传统的“异端”思想中寻找救国良方。作为先秦时期的一大显学,法家学说在近代也开始被人们所关注,并形成了一股在思想界流行数十年之久的新法家思潮,许多个人与学派皆受其影响。新法家思潮有着许多丰富的内容与鲜明的特点,例如用现代政治理论对传统法家学说进行诠释,借法家学说来批判时代弊病与重塑国民精神等。对于新法家思潮,是值得去作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的。

    [关键词]新法家;近代中国;传统转化

    [作者简介]王锐,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9

    [中图分类号]KO: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06-0192-08

    久矣!法家之为人所诟病。汉初贾谊总结秦亡之因。将其归之于秦用“商君之术”。司马迁著《史记》。称商鞅为“其天资刻薄人也”,论韩非为“其极惨礅少恩”。宋代大文豪苏东坡著有《韩非论》,断定韩非“敢为残忍而无疑”。时至近代,新儒家代表人物之一的唐君毅先生犹从道德主义之立场出发。称法家为“反人文的思想”,秦王朝之“焚书坑儒,而统制思想、统制言论、戕贼民力的极权政治”皆肇因于此”。然而近代以来,中国遭数千年未有之变局,西方势力入侵,导致国势日窘,国力日衰。人们在纷纷向西方文明寻找救国之策的同时,也将目光转向于中国古代的诸多“异端”思想,以期能觅得救世之良方,于是诸子之学在晚清开始复兴。

    长期以来,人们对近代中国诸子之学复兴这一时代现象有着不同程度的关注。比如“墨学热”就广为学术界所重视,长期致力于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的王尔敏先生就将“近代之墨学复兴”列为该领域可发掘之重要问题之一。相比之下,作为先秦时期一大显学的法家,其在近代中国的种种情况就较为人所忽视。其实,通过对近代思想史文献的绎读。可以发现,在近代中国是有着一股“新法家”思潮的。

    一、新法家思潮之定义

    对于任何一项人文学科的研究来说,使研究对象有一个较为明确、清晰的定义,是十分有必要也是十分重要。定义之明确、清晰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于该问题研究之进行。

    关于“新法家”一词,1936年陈肩天在其所著的《中国法家概论》一书当中便开始使用,他对此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与解释:“近代法家复兴的倾向,并不是要将旧法家的理论和方法完完全全再行适用于现代的中国,而是要将旧法家思想中之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分,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在陈启天出版该书的前一年,常燕生写了《法家思想的复兴与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一文,在这篇文章的结尾部分,他说道:“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常燕生、陈启天二人均为民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党派——中国青年党的主要成员,而常燕生更是曾致力于中国思想史的研究。早在1928年,他便出版了《中国思想小史》一书,在该书的论及先秦学术的部分中,他认为:“法家是古中国学说之最进步者,而法家的钜子韩非尤为集上古学术之大成……他们的思想不但促成秦国的统一,就是西汉二百年的太平郅治也是由法家造成的。”可见,他对于法家的重要性之体会与它的认同之态度是由来有自,并非一时间的仓促之论。因此,“新法家”的观点可以说是由中国青年党的党员们最早提出并赋予其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在他们心目中,是要将传统的法家思想赋予新的诠释,使之与当时流行的一些政治理论如国家主义、统制经济、新式独裁等(其实这些也都是中国青年党政治纲领当中的主要内容)相结合。可以说,法家思想也是陈启天、常燕生思想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正因为如此,学术界论及近代新法家思想时,多将其放在此二人之名下来展开论述。

    除此之外,王汎森先生在其所著的《章太炎的思想(一八六八——一九一九)及其对儒学传统的冲击》一书当中,在论述章太炎之社会政治思想时提出了章太炎的新法家思想,并从“名法之治”与“综核名实”两个方面来讨论,认为法家思想是章太炎政治思想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章太炎基于当时的现实政治状况,对法家思想做了一番新的诠释,而并非完全照搬先秦法家学说的旧内容。比如在王先生看来,章太炎眼中“法治的最高境界是在严格的法律保护下,人人都得以自由发展其个性,从事适合其才性的工作而不是硬性规定每个人应该做什么。”这就具有了很强的近代色彩,与近代的法治主义有相关之处。

    王汎森先生的观点给我们的启发就是,所谓的“新法家”并非只在中国青年党人的论著当中有所体现,而是更广泛的存在于中国近代思想史的一些著名人物与学术流派的思想体系当中。其实,陈启天于《中国法家概论》一书当中论述自己的新法家之主张时,就将之前的思想家对于法家进行认同与褒杨的文字给罗列了出来,期间他详细分析了梁启超、麦孟华等人关于法家的言论。以此展现出一幅法家思想在近代中国复兴的图影。所以他说:“久已潜伏,甚至遭人蔑视的中国法家。到了近代又有渐次复兴的一种倾向,其所以有这种复兴倾向的总原因,不外由于法家的主张,有几分适合近代中国的时势需要。”“法家思想产生于战国时代,今又遇一个世界的新战国时代。自然而然要重行倾向予法家思想。同时新战国时代列强最有力的思想如‘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军国观念’和‘国家经济观念’等等也与旧日法家思想有几分相近之处,更容易联想到法家。”在他看来,新法家是一股由来有渐、在思想界有一定地位与影响的思潮。他与常燕生所做的只是进一步推动这股思潮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并赋予其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与内涵,而并非是其始作俑者。

    在中国近代思想史、学术史的研究当中,往往将具体的某个人归之于某派或某家,这固然有利于人们对于当时思想界的状况进行梳理与分析,并方便于初学者对各个思想家、学者有一个较为清晰明了的认识。例如谈及吴宓,便可将之归于反对新文化运动的学衡派;谈及张君劢。便将之归之于新儒家,等等。但这样做的缺陷之处也至为明显。正如桑兵先生所言,“用条理太过分明的派分法看待学术史,只不过是后人的心术而非历史的实情,过度的简约化在提供清晰得近乎虚假的脉络和泾渭分明的界线的同时,牺牲了大量错综复杂的事实,对于知之不多的浅学者或不明真相的后来人,这样的简约明快或许因为容易把握而变得易于流行,但对于研究者而言,如果循此途径认识历史,结果不免南辕北辙,误入歧途”。比如现代新儒家,据余英时先生的分析,应指熊十力的哲学流派,包括牟宗三、徐复观、唐君毅等熊门弟子。但很多人却将大凡对儒学表示深刻认同随之赋予新的诠释并阐发了儒家思想在现代文明中的重要性的学者、思想家,皆冠之以“新儒家”之名。像贺

    麟、梁漱溟等人就并未声称自己是“新儒家”。所以可见,这种按人头的方式将某某人归之于某思潮或某流派的做法是应该值得人们去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检讨的。

    通过以上分析,关于新法家思潮,我们不必刻意将某某人归之于新法家,以主观的制造出几位“代表人物”。人的思想是非常复杂的。其可能由多种观念与主张所组成,并且其思想内容还有可能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所改变,特别是在近代中国这样各种思潮遍地,各种主义交错杂陈的局面里,则这种情况会更容易发生。梁启超之“以今日之我敌昨日之我”并非是他个人的特点。因此,应该以新法家思想本身为主体,具体分析它在不同时段不同个人或群体中的具体影响。所以,可以这样说,所谓新法家,就是在对法家学说认同的基础之上。从近代的角度出发,以一种新的眼光与思路对先秦法家学说进行诠释的思想流派。而大凡对于法家学说表示认同,并从新的角度赋予法家新的诠释。而且这种经过新诠释之后的法家学说为其某一时段思想体系当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作为自己的主张公开发表或宣扬的个人或学术文化流派,我们均可称其为新法家思潮的组成部分或代表人物。此外,由于作为一种统治方法、行政手段的法家学说在中国历史上往往处于“只做不说”的状态,许多人只是采取其手段而表面上并不对之表示认同,因此,在近代同样具有这种特征的人物我们也可称在其身上体现了新法家思潮。例如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三书》当中,他劝光绪皇帝“远鉴《诗》、《易》之所戒,近鉴俄、土之兴衰。独揽乾纲,破除旧习,勿摇于左右之言,勿惑于流俗之说,立事必有利弊,权其轻重,昕言必有是非,察其迂切,断自圣衷,更新大政”。这与《商君书·更法》篇中商鞅劝秦孝公变法之语非常相似,属于典型的法家式改革观。所以,在康有为的变法思想中,除了公羊学与西学的影响之外,应该还具有不少的法家元素。

    有一点需要辨明,由于法家是先秦诸子当中的一大显学,因此,在一般的中国古代哲学史、思想史、学术史研究当中都不能将其忽略。这种只是将法家置之于学术的视角对之进行客观研究以明其内容与流变的(如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傅斯年的《战国子家叙论》、吕思勉的《先秦学术概论》等等),则不能称之为受新法家思潮的影响。

    最后还需要对“思潮”二字作一点说明。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当中对此曾有一个十分著名的定义,他说:“今之恒言‘时代思潮’,此其语最妙于形容。凡文化发展之国,其国民于一时期中,因环境之变迁,与夫心理之感召,不期而思想之进路同趋于一方向,于是相与呼应汹涌。如潮然,始焉其势甚微,几莫之觉,浸假而涨——涨——涨,而害于满度,过时焉则落,以渐至于衰熄。凡‘非思皆能成潮’,能成‘潮’者,则其‘思’心有相当之价值,而又适合于其时代之要求者也。”他的这段话说得非常生动。不过在认何一个时代,有思想并以传播思想为业的人在人口总数当中所占的比例都不会很大。驰骋于一个长度为30~40年的思想舞台中的人数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判断一个思潮存在于否,不能用大多数国民接受与否作为条件。而一种思想在一个时代里能被不同的思想流派与思想体系各异的个人接受并表示认同,并对其认识“同趋于一方向”,且这种认同持续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那么我们同样可以称其为一股思想界里的“思潮”。近代以来,从清末的梁启超、章太炎到民国时期的中国青年党,到抗战时方兴起的战国策派等等,都对法家学说有着各种各样的关注与认同,而且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之进行了新的诠释。民国思想界的亲历者之一熊十力曾说:“清季迄于民国,知识之伦诵言远西法治者,辄缅想韩非。妄臆其道与宪政有合也。”由此可见新法家思潮在当时的流行程度。

    二、新法家思潮之特点

    在中国古代史上,每逢王朝末世或社会危机来临之时,儒家的治国之道的局限性便很明显的体现了出来。此时许多士人便倾向于采取法家的理论,或严刑峻法以整合社会,或循名责实以整肃政风。以此来制止社会的崩溃之势。身处于东汉末世的崔寔在他的政论当中便鼓吹统治者施行法家之道。他说:“且济时拯世之术,岂必体尧蹈舜然后乃治哉?期于补绽决坏,枝柱邪倾,随形裁割,取时君所能行,要措斯世于安宁之域而已。”北宋王安石变法,晚明张居正改革,皆打儒家之招牌而暗行法家之术,其所持之心态,都与崔寔此言十分相似。近代中国同样是深处于时代危机之中,许多深受传统教育、饱读中国旧籍的士人在思考振衰起微之道时,便会习惯性的想到了用法家学说来救世。正如唐才常所言,“欲救今日吏治废驰,弄文骫法之病,则必治之以申、韩之学。”目睹了民国成立以来政局之黑暗的严复也认为“居今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除却综名核实,岂有他途可行。贤者试观历史,无论中外古今,其稍货强效,何一非任法者耶?管商尚矣;他若赵奢、吴起、王猛、诸葛、汉宣、唐太,皆略知法意而效亦随之。”加之近代以来传人中国的一些西方政治理论,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皆与先秦法家颇有异曲同工之处,于是新法家思潮便在近代兴起。

    近代的新法家思潮,在笔者看来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用西方政治理论来重新诠释法家学说

    从19世纪末期开始,许多具有现代眼光的中国人就开始注意到了中西之间的差距在于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的不同。郭嵩焘出使西方,便认识到了西方国家之所以富强是因为“国家设立科条,尤务禁欺去伪。而又严为刑禁,语言文字一有诈伪,皆以法治之,虽贵不贷”。法治的重要性因此而体现。同样,严复也认为“(西方国家)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细,莫不备举,进退作息,皆有常节,无间远迩,朝令夕改,而人不以为烦,则是以有法胜也”。先秦法家由于主张“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所以,许多人便将之与西方的法治主义相附合,以期有助于在中国宣传法治。

    在梁启超看来,“法治要之不离乎综覆名实、信赏必罚、奋迅振厉、严肃而整齐之。不因斯道而能为治者,未之前闻也。若此者,名之日法治精神。”这便是用法家学说中的为政之道来解释何谓法治。法家之“法治”,多被认为是为君主专制张目,而梁启超则认为,“法家之论,谓人主无论智愚贤不肖,皆不可不行动于法之范围内,此至精之论也。”法家之法,主要是为了限制君主,防止君主权力肆意妄为,这无疑是将法家学说赋予一层现代的色彩。这也与梁启超在政治上认同君主立宪大有关系。

    与梁启超在当时知识界齐名的章太炎特别注意区分“法”与“刑律”之区别。在他看来,前者是政治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保证,“鞅之作法也。尽九变以笼五官,核其宪度而为治本,民有不率,计画至无俚,则始济之以攫杀援噬,此以刑维其法,而非以刑为法之本也。”商鞅变法制定法令与现代国家制定宪法相似。法律在国内政治的重要性不可

    低估,非胶于刑律而已。真正的“法家”与古代社会里的刀笔吏大不一样。

    这种用现代法治主义诠释法家学说的现象,从清末开始历数十年而犹在,1946年底民国政府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决定施行宪政,以博取“法治”之名,当时知识界不乏有对之充满希望之人。1948年,曹谦出版了《韩非法治论》一书,于书中的绪论部分他说道:“国人法治的理义不明,守法的观念不强,亦给败法的以可乘之隙。现宪法已经制定,正待切实推行。宣扬法治的理义,增强守法的观念,为今后厉行法治的初步工作。将我国旧日法家理论,加以整理,采取适合今后国情的部分,与当代新说,现行国策相融合。建立新法家,当有益于法治的推行。”可见新法家思潮是与近代中国人的法治之梦是相伴而行的。

    此外,在近代中国,国家主义、统制经济、新式独裁等政治主张在思想界有着广泛的流行。这些主张的一个总的特点就是将政府的权力集中,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开展各种建设,一切政策皆以国家为本位。法家于战国之际主张集权政治,力主将君主之权力无限扩张,以此来全面制控社会。《韩非子·奸劫弑臣》篇云:“其治国也,正明法、严阵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孤幼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若将其具体的时代背景略去,则此语宛如一段饱含着民族主义情怀的救世济民宣言。因此,不少人也用以上所举的那些主义、主张来诠释法家。如梁启超说道:“今天下言治术者,有最要之名词数四焉:日国家思想也,日地方制度也,日经济竞争也,日帝国主义也。此数者皆近二三百年来之产物,新萌芽而新发达者,欧美人所以雄于天下者。惟有此之故。中国人所以弱于天下者,日惟无此之故。中国人果无此乎?日恶。是何言?吾信中国人之发达是而萌芽是,有更先于欧美者,谓余不信,请语管子。”而作为中国青年党的党魁之一,陈启天素以宣传国家主义为己任。他说:“我们……是将旧法家思想中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份,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作为中国青年党的“理论大师”,常燕生也主张:“法家的思想……的根本精神——一个法治的权力国家——却是今日中国的一付最适宜的良药。”

    (二)借法家思想批判时代弊病

    法家学说是一个具有极强时代批判精神的学派。生于战国晚期的韩非,以其冷峻而深刻的笔调,对当时的时代弊病做了无情而辟透的批判。如他的人性好利论。深刻反映了当时“天下以市道交”的时代风气,他将新兴官僚集团的结党营私、中饱私囊的种种劣行予以严厉的抨击,对于活跃于政界、学界的士阶层,他指出其食古不化、玄虚空洞、不切世用的弊端,这些都体现了法家学派的犀利与洞明。近代提倡新法家的人,同样在其议论主张当中继承了法家学派的批判精神,对近代中国的种种时代弊病进行了深刻的揭示与抨击。

    在《訄书·商鞅》篇当中,章太炎说道:“夫使民有权者,必其辩慧之士可与议令者也。今秦自三良之死,后嗣无法,民元所则效,至鞅之世,而冥顽固以甚矣。后百余岁,苟子犹曰“秦无儒”,此其蠢愚无知之效也。以蠢而无知之民,起而议政令,则不足以广议,而只淆乱是非。非禁之,将何道哉?”这段话与其说是他对古史的评论,还不如说是他在借思古之情,来对当时的民风进行批判。众所周知。章太炎的政治思想中的一大特征就是反对西方的议会制度,之所以反对,除了基于强烈的平等思想外,还有一个原因便是对中国的国民素质不抱信心。在他看来:“汉土之限选,若易行矣,不以纳税为齐。而以识字为齐,计汉土识字者,十人而三,则七人无选举之柄,行之若截削省要者,卒之苟偷一时,势不足以经远;强迫教育实行以后,人人识字,又无奈彼何也。”因为民众素质低下而闹出来的选举闹剧在近代中国政治史上确实是屡见不鲜。商鞅说“民不可与虑使,而可与乐成”,章太炎无疑是继承了这个观点。

    自民国成立以后,政风大坏,国民党中党员变成了党棍,官员堕落为官僚。国民党力行以党治国,将党治体系扩充于大学校园当中,更是制造了一批老于钻营而不学无术的学术官僚。民国的政治风气,大有与晚清相提媲美之处。基于这样的现实,于是就有人重拾法家的批判精神,对这些不良现象进行抨击。

    以善治诸子之学而扬名于民国学术界的陈柱在1933年发表了《中国复兴与诸子学说》一文,在其中他说道:“韩非曰:‘吏之所税,耕者也。而上之所养,学士也。耕者则重税,学士则多赏。而索民之疾作,少言谈,不可得也。’此又岂非预为吾国今日言之乎?今之所谓学者之人,大都身兼数职,尊官厚禄,泽及戚党,或身兼文化机关数委员,年不过议论一二次。而月享厚俸者不知几何人,而或为名誉教授,在学校领年薪者则尤众矣。而辛勤耐苦之士,以实心办实事,乃往往弃而不用,用而欠薪扣薪,亦为所欲为。至于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之农民工民,除享其生活恐慌之苦而外,更无人过问矣。”正如他所言。当时的知识分子群体中的败类不在少数。法家学说自从士阶层兴起之日起便对其所具有的种种弊端进行抨击。虽然它的目的是对士阶层进行打击。以施行思想控制,但它的这种批判精神却能给后人以启示,以此来时刻检视知识分子自身。顾炎武云:“士之无耻,斯真无耻矣。”正是基于此,陈柱才力主“提倡法家之法治主义”。

    另一个借法家学说来批判时代弊病的例子便是抗战期间兴起的战国策派对于官僚政治的批判。这在战国策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林同济身上便很好的体现了出来。他批判了官僚政治所具有的贪污、钻营、败坏民风等不良特征,指出官僚政治对于当时中国政治的巨大危害。对此,笔者已另有文章详论,在此便不再赘述。在他对官僚政治批判之时,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其中的法家学说的影子,韩非说“圣人治吏不治民”,在《韩非子》一书当中的《八奸》《奸劫弑臣》诸篇里,他对于官僚集团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了深刻揭露。林同济批判官僚政治的代表作《中饱与中国社会》一文当中的“中饱”二字,便出自于《韩非子》。犹有进者,在林同济看来,理想的官员应该是“敏锐的感觉一官一职统不是个人功名利禄的对象,乃必须尽忠竭力,做得精彩绝世,使国家得以光耀驰驱于国际之场——这乃是我们官僚传统所需要的基本精神革命”。这种去私为公,为国尽忠的官员形象,不禁让人想起了韩非眼中的理想官吏:“其为人也,坚中而廉外,少欲而多信。夫坚中则足以为表,廉外则可以大任;少欲则能临其众,多信则能亲邻国。此霸者之佐也。”战国策派认为当时为“新战国时代”,法家则流行于战国时代。按照他们所秉承的文化形态史观,前者为后者的文化重演,因此,他们既以大时代中的领潮者自居,那么其言论主张与法家学说有相似或继承之处,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以法家精神重塑国民性

    在近代中国,许多思想家都注意到了中国国

    民性改造的问题,魏源于《海图国志叙》中便强调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明臣有言,欲平海上之倭患,先平人心之积患……去伪、去饰、去畏难、去养痈、去营窟,则人心之寐患祛其一。”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严复痛定思痛,发表了《原强》一文,在其中他明确的指出:“是以今日要政,统于三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将改造国民性视为使中国转弱为强的当务之急。在这样思想风气之下,便有人通过对于法家精神的诠释与弘扬,以期来塑造一种崭新的、健康的、向上的国民精神。

    1909年,梁启超仅用了6天便写成了洋洋6万余言的《管子传》一书。在自序中他说:“一国之伟人,间世不一见。苟有一二,则足以光其国之史乘,永其国之讴思。百世之下,闻其风者,心仪而力追之。虽不能至,而或具体而微焉,或有其一体焉,则薪尽火传,犹旦莫也。国于是乎有与立。夫导国民以知尊其先民,知学其先民,则史家之职也。”基于此,他叙述了管仲于齐国内乱之后由鲁返齐以辅佐齐桓公的史事,之后评论道:“中国人爱国心颇弱,苟不得志于家国,往往北走胡南走越,为敌国伥以毒同类,春秋战国间,爱国之义,比后世犹稍为昌明矣,然以伍员、商鞅之贤,犹不免于此,若后世中行说、张元、张弘辈,更无论矣。管子虽死不受鲁政,此千古国民之模范也。”很明显在这里他是借管仲的事迹来向国人宣传爱国主义的重要性。此外。管仲在齐国变法,使齐国成为当时的一大强国。齐桓公靠管仲的辅佐并借强大的国力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一举改变之前由于内乱所造成的颓势。在梁启超看来,管仲的这种政治上负责的态度以及大有为的精神置诸世界历史,可与克伦威尔、拿破仑这样的一世之雄相提并论,十分值得当时的中国人崇敬、效仿,“昔克林威尔当长期国会纷扰极点之后,独能征爱尔兰,实行重商主义,辉英国国威于海外。昔拿破仑当大革命后,全国为恐怖时代,独能提兵四出,蹂躏全欧,几使法国为世界共主。盖大豪杰之治国家,未有不取积极政策而取消极政策者也。若管子者,诚国民之模范哉!”

    1929年,上海华通书局出版了一本名曰《法家政治哲学》的小书。在该书的自序当中,作者陈烈写道:“我深深的感到——感到一个韩非可以使我们骄,我们也有一个商鞅可以使我们高傲,乃至我们也有一个慎到尽足为我们荣耀。总之,我们中国在春秋战国那个时代,我们的祖先,早已留给我们不少丰富的遗产。期间尤其是法家的政治哲学。他们一方面主循名责实,正名去伪,一方面则切实负责,不顾一切成败毁誉,振刷精神,敢作敢为。所以在这个精神萎靡,风俗偷薄,是非混淆,法令弁髦的中国,我们尤感到法家精神的可贵了,假使在现在的中国,不是法家那样的精神,我们实不足以言求治,亦不能与言求治。”可见,作者是抱着宣传法家精神的目的来分析阐述法家的政治哲学。值得注意的是,这本书的另一序言由国民党司法要人吴经熊所写。而国民党内的重要人物、蒋介石亲信之一的何应钦则为该书题词。这些或可说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于作者所提倡的借法家精神来洗刷恶习、“振刷精神”之主张颇表认同。

    陈启天说:“中国前途之命运,完全存于我国民对于国家之自觉心如何而定。”因此疾呼道:“中国民,国民,魂兮归来!”希望国人能够有一种健康的精神面貌来立足于时代。他主张:“教育宗旨须能唤起国民对于国家之自觉心,与夫国民对于国家之责任心,然后可以养成能除内忧抗外患之国民。”作为对“新法家”之概念有直接系统阐释的人,他很自然的会借助法家人物所体现的精神来作为塑造国民自觉心的榜样。在《商鞅评传》一书中,他认为商鞅“为秦而死,为法而死”,忠于国家,忠于理想,这种精神是十分可贵的。在他看来,商鞅“眼光敏锐,能认清时势的需要”,“主张坚决,能战胜实际的国难”,“气魄伟大,能担当革新的事业”,“天才超特,能做出确实的功效”,因此足以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政治家。商鞅身上所体现出来的时代责任感与坚毅豪迈的魄力,正是陈启天所宣传的教育理念的一个良好的历史素材,更是处于“新战国”时代的中国民众的一个鲜活的学习榜样。

    战国策派所力倡的时代精神当中同样具有着法家的原素。林同济主张在抗战时期应提倡一种新的伦理观。他认为:“一切的公德,一切的政治德行之中,忠为第一。所谓忠者,不是古代忠于君或忠于朋友的忠。忠于君或忠于朋友的忠不免含有五分私德意。大政治时代的忠,绝对忠于国。唯其人人能绝对忠于国,然后可化个个国民之力而成为全体化的国力。忠是国力形成的基础,形成的先决条件。”林同济认为,这就是在“新战国”时代中所应具备的伦理准则。他用了韩非的“当今争于气力”一言中的“争于力”来形容这个时代的特征。先秦法家历来主张去私为公,大凡属于为一己之利益的“私德”的行为的皆表示强烈反对。而林同济这段话中所举的忠于朋友、忠于国君都属于传统儒学所主张的观念。在记载商鞅言行的《商君书》当中,明确表示了儒家所重视的“礼乐”“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商君书赏刑》)。法家对儒家一直持反对批判的态度。司马迁称商鞅治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史记·商君列传》)。这个战国时代的实例更是可为身处“新战国”时代的林同济提供很大的借鉴。此外,林同济还提倡“力”的人生观,他视“力”为一切生命的表征与本体,而“力”与“战”结合,便是要整个民族培养一种好战的性格,一种不惧牺牲的勇气。这与商鞅变法之时的秦地民风非常相似,“是父兄、昆弟、知识、婚渊、合同者皆日:‘务之所加,存战而矣已’。夫故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死者不悔,生者务勤……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由此也更可看出,林同济用了法家“争于力”的概念来描述20世纪的“新战国”的特征绝非偶然,而是对法家学说有所吸收。

    以上便是笔者所总结出来的近代新法家思潮所体现的特点。当然,作为一个在思想界、学术界流行数十年之久的思潮,新法家所具有的特点远远不止于这些,并且受新法家影响的人物也远远不止上文所提到的那些人。它还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的深入挖掘。并且以上所举的三个特点,也非是独立存在而彼此间毫无关联,而是彼此依存、相互为用的。本来对于历史进行强行的条分缕析,归纳总结出若干特点,就很可能因主观的介入而使史事失真。因此,在研究当中就更需要一种整体的视角对之来进行综合分析。此外,在思想史研究当中,很忌讳将分析变为颂扬,对一种思想只是顺着提倡者的思路走,看到其“有利”的一面,进而指出其进步意义、时代意义,甚至于现实意义,仿佛每一种思想深处都蕴含着无限值得后人继承与发扬的优良传统。古人写“行状”、“墓志铭”,多对逝者只褒不贬,将其尽量塑造成“完人”,今之不少思想史研究也多类于此。所以对于新法家,更需要的是以一种冷静的态度对之进行剖析与反思。比如不少人将法家学说与西方法治主义视为一物,这种诠释方法是否准确,中西政治文化之间就真的如此相似吗?近代不少学者研究诸子之学时将其与西方思想进行比附,例如用墨家比附社会主义,道家比附无政府主义,庄子思想比附进化论等等,这种研究方法所造成的古人学说“失真”的现象是非常明显的,新法家是否也承此弊?又比如借法家学说来批判官僚政治。殊不知中国官僚政治之形成与发展,法家居功甚伟,而法家厉行权力集中、思想控制,这样更无人能对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官僚们进行有效的批评、监督了,如此一来,官僚政治之弊端岂不是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些也都是值得人们去深入思考的。

    三、余论

    20世纪初期,《国粹学报》的创始人之一邓实曾说:“呜呼!西学入华,宿儒瞠目,而考其实际,多与诸子相符。于是而周秦学派遂兴,吹秦灰之已死。扬祖国之耿光,亚洲古学复兴,非其时邪。”中国近代思想史上,除了“除旧布新”之外,更有着“返本开新”。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席尔斯认为,传统对于现代人的影响非常之大,它极强的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新事物的形式与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度存在的事物,并且以这些以事物为出发点和方向。新事物吸取了存在于他们之前的某些东西。”近代中国的大多数知识分子都深受传统文化教育,对许多传统典籍皆烂熟于胸。因此,当他们面对西方文明之时,会不自觉的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分析方法去吸收与看待。所以,分析各种传统思想在近代的影响与作用。可以有助于拓宽研究的广度、加强研究的深度,以此展现出一幅更丰富充实的中国近代思想史的图景。如果说新儒家是从保存中国之所以为中国的“国性”角度出发,对于传统饱含着温情与敬意:墨学热是基于人们对于“平等”、“社会主义”、“科学”这些新思想的渴望,那么近代新法家则是人们从传统的治国之道出发,将其视之为一种医治近代中国病症的良药来看待的。龚自珍诗云:“何敢自矜医国手,药方只贩古时丹。”这很适合用来形容法家学说在近代中国的境遇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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