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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暴政:蒙面人的自由行动

    时间:2021-04-18 07:55: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 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把互联网视为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渠道,认为网络公民社会业已形成。然而,由于大众民主参与具有通向暴政的管道,网络社会具有网络人虚拟匿名性、网络信息的无法认证,以及网络社会的感性和暂时性等特征,以至于网络公民社会只是一种“公共领域的幻觉”,是虚幻的乌托邦。

    关键词 网络暴政 民主参与 信息传播

    作者 王向民,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博士。(上海:200241)

    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把互联网视为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渠道,认为网络社会必将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改善和对政治权力的监督。这种观点有其现实基础。首先,网络在当前社会舆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媒体和网络论坛以及即时聊天工具成为“发现事件”的重要途径,“公共事件”的酿成,无不与网络媒体的跟进报道,甚至与网民的个体发源传播紧密相关。其次,较之严格的传统媒体信息控制和较弱的制度性政治参与渠道,网络开辟了一个新的言论管道,匿名性保护了政治社会言论的相对自由。再次,较之现实中的政治强势,网络社会的发展似乎成为“社会倒逼政治”的重要阵地。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似乎印证了某些学者的乐观看法,即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网络社会,甚至形成了网络公民社会。

    审慎的态度,要求我们在乐观的同时保持一分清醒与反思。网络固然能够破除传统民主参与在地理、人口、成本、便利等方面的障碍,能够在技术手段上实现大众性直接民主,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检视数量民主和网络民意的价值。换言之,蒙面人的网络自由行动并不必然达致网络公民社会,因为它有可能带来网络暴政。

    民主直通暴政的管道

    如上所述,网络公民社会的提出及其预期功能是与民主政治愿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然而,研读西方政治思想史却发现不绝于耳的批判民主的思想传统。苏格拉底之死的思想史经典叙事,表明城邦民主与哲学家的内在紧张。此后,苏格拉底的继承者柏拉图、色诺芬、亚里士多德等一直对民主持批判态度,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君主制或贵族制,民主制只不过是最不坏的政体而已。

    古希腊思想家的观点奠定了此后批判民主的基调,随着柏拉图主义和亚里士多德主义在中世纪、近代政治思想中的阐发与变种,民主制似乎从来没有得到过好名声。即使到了19世纪,帕灵顿还说:“姑且考虑一下大辩论中被踢来踢去的权威们吧。除了马基雅弗利、瓦泰尔、普芬道夫、孟德斯鸠等大家外,还有著名的英国理论家霍布斯、哈林顿、弥尔顿、锡德尼、哈利法克斯、休谟和布莱克斯通。对民主派来说不幸的是,所有这些伟大人物都反对民主理想。”[1]就历史时段而言,对民主的批判,近代以前表现为“审判雅典”,近代以来表现为对“多数暴政”的警惕,当代政治科学则得出“民主悖论”的观点。[2]

    通观思想家们对民主政治的批判,主要维度有三:价值批判、主体批判和程序批判。程序批判是技术工具性问题,此处不表,本文集中讨论价值批判和主体批判。对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说,民主虽然能够促进自由和平等,但是,民主往往落脚于数量平等而不是比例(比值)平等,使自由平等失去节制的公民德性,从而也损害了真正的自由和平等。这种数量平等的原则,亦即民主制的多数决定,在近现代政治思想家那里往往被视为批判性的“多数暴政”。从某种角度说,民主的政治价值在于“它使自由成为可能”。然而,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却说:“如果我们仅仅依赖于民主政制的存在来维持自由,那么自由的存续便无甚机会了。”[3]

    自从托克维尔发现民主的浪潮铺天盖地不可遏止而试图加以规制(但不是弃绝),尤其是二战以降的民主政治成为各国竞逐的政权合法性基础以来,再行讨论民主的价值功能似乎显得不合时宜。那么,就民主的主体参与者而言,古往今来思想家们的批判也并不示弱。思想家们对大众主体不信任,他们认为群众天然有一种对精英的敌视和对坏分子的膜拜,从而使最好的领袖、杰出公民往往被放逐或者遭到残酷对待。

    近代思想家往往以法国大革命的参与主体为例,说明数量平等或数量民主导致“多数暴政”。法国史学家米什莱将法国大革命中涌现的群众领袖称为“既无名字、又无性格,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幽灵”。托克维尔也指出,“民主专制制度”虽然能够繁荣昌盛,但是,“在此类社会中绝对见不得伟大的公民,尤其是伟大的人民”。法国思想家勒庞指出,民主制下的大众就是“乌合之众”,在组成群众的过程中,个人丧失了“理性”,他们更易于接受“暗示”,并“相互传染”、轻信,进入“无意识状态”,群体易变、冲突又急躁,群体情绪夸张而单纯,偏执而保守,大众具有盲目性和盲从性,他们无法自觉地识别精英,反而会被别有用心的领袖人物所吸引,群众天然需要依附振臂一呼的领袖。

    倘若说勒庞的主体分析还是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中的大众的话,熊彼特则把研究对象扩展到常态政治生活中。熊彼特认为,报纸的读者、广播的听众、一个党的党员“也非常容易逐步发展为心理学上的人群,形成疯狂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试图进行理性争论只会煽起兽性”。这样的大众进入政治领域后,“第一,即使没有试图影响他的政治集团,典型公民在政治问题上往往会听任超理性或不合理的偏见和冲突的摆布……第二,无论如何公众心理过程中的逻辑成分越弱,合理批评以及个人经验和责任心所施展的合理影响消失越干净,而某些另有企图的集团的机会越多”[4]。

    显然,在民主的批判者看来,大众无法胜任“立法”或者“决策”的历史任务。在民主制下,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权利会被滥用,义务则会缺位,责任心和有效意志的缺乏,更使个体无法无天,滥施“自由”与“权利”。这就是民主通向暴政的管道,也是网络民意无法与现实民主对接的重要缘由。

    网络社会的个体与信息

    乐观的学者认为,在强势国家政治权力面前,网络社会的扁平化和匿名参与,成为个体与社会对抗政治权力的重要管道和载体。从民主参与的角度看,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直接民主。卢梭认为,直接民主的适合范围是小国寡民。“小国寡民”暗含几层意思:首先,这个共同体是身体在场性的“熟人社会”,公民都是具体实在而不是抽象虚构,是熟识人而不是陌生人,因而其民主行动必然是既能实施权利同时也受到义务监督的行为,也必然是一个负责任的个体;其次,这个共同体是信息均衡、有着一致共识的共同体,因为其地理小人口少,而能够实现信息的准确、完整,能够被其成员消化,从而能够做到深思熟虑。然而,这两个条件是当前网络社会所不能实现的。

    网络人是虚拟的蒙面人。互联网用户的交互功能,建立在TCP/IP协议之上,人们通过电子邮件、讨论组、网络论坛和各种网站传播信息,而TCP/IP是一些虚拟地址,它取代了社会身份的认证,隐藏了信息与传播者、受众之间的现实关系。而且,在网民与信息发布者(网络群体或者媒体)之间也是匿名的,网民随聚随散,时常处于游离状态。匿名性体现的是一种陌生人关系,信息无法认证,因而将信息从对人的现实意义中剥离出来。“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它遮蔽了信息来源的身份特征识别标志,就结果来说,即使是一条狗随意在网络上打出一些乱码,其效用仍然会被认为是网民的自由言论。现实中的人是“关系的综合体”,是社会资本的载体,现实人际交往的持续性以及在场性和共识舆论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对等结构。匿名性以及数字化的交互性,分解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统一,使发言者具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应的义务责任和监督。因此,网民更容易变得自由过度,不负责任,规避义务,头脑稍有狂热,便激情四射,肆意文字,丧失审慎。

    近年来,由于人肉搜索而造成“铜须事件”和“90后女生打人事件”等网络群体性事件,引发“网络哄客”、“网络暴民”的讨论,无不显示出人们对网络蒙面人行为的担忧,更显示出网络蒙面人与现实公民的差距。网络哄客、网络暴民恰恰因应了熊彼特的观察,他认为,责任心的减弱和有效意志的缺乏使普通公民对国内国际政策普遍无知,并缺乏判断力,其行为迟钝,思维缺少理性,以至于“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他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水平上”,成为政治上的“原始人”。在熊彼特看来,政治事务越来越专业化,“许多生命攸关的重要决定不具有公众可能以低廉代价在空闲时候加以实验的性质”[5]。

    民主参与的媒介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息,然而网络信息多数是无法认证的信息。固然现实生活中的信息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控制,信息的传播往往受到把关人的认证。就个人来说,传播的信息会通过人际关系、熟人网络、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而受到认证和监督。然而,网络交流互动之主体蒙面人的匿名性,导致他们发布信息往往不具有义务责任感,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经常出现删减、修改、断章取义、望文生义等传播内容,导致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不负责任的信息传播和更利于谣言形成的传播路径,使得网络上尽管存在海量信息,然而却无法求证,网络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遭到质疑,大量未经证实的转载信息、垃圾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充斥网络,降低了受众判断的支撑点。无法认证的信息,更容易使受众得到“想象”和“暗示”,轻信并相互传染,进入“无意识状态”,最终信仰谣言和别有用心的领袖,从而成为勒庞描述下的“乌合之众”。

    更为让人担心的是,网络也经常被商业或政治权力所控制或制造。据统计,2009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庞大的网民数量,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从而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即“网络推手”。有观察者指出,一些大的网络公共事件,如2004年的“木子美事件”,2005年的“芙蓉姐姐”事件、陈易“卖身救母”事件,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8年汶川地震的“王老吉”事件等,背后均有“网络推手”的影子。在“网络推手”的推动下,公共事件中的网民主体性并没有得到张扬,而是被制造出来加以商业利用或成为单纯的泄愤。

    网络参与的虚假性可能由于其人多势众、多数决定原则而造成没有敌人的多数暴政。托克维尔曾以美国为例警告过多数暴政的可怕:“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6]在中国“平民愤”的传统政治文化下,“民意汹涌”事件的解决往往会背离法治而屈从民意。

    蒙面人的网络公民社会是否形成

    网络崛起引发了学术界的纷争。乐观者认为,互联网超越国家、政府和政党的控制,对政治传播以及公众舆论表达和构成的性质,提供了一种革命的潜力。甚至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开启了一个以网络公民为中心的‘电子民主’的新纪元”[7]。不可否认,网络改变了现实世界的某些权力结构。首先,它制约了统治权威操纵信息流的行为。现实统治权威往往利用媒体和信息控制达到垄断权力的目的,而互联网代表了一种对抗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能力,以及对抗政府、政党和传统媒体企图界定和保护现状的权力。媒体和信息都从传统传播渠道的扭曲特征中解放了出来。互联网是媒体和政党尚未能设置议程或控制讨论的参照系。尤其是其数字化的信息传播,使得交互传播缩短了信息源与受众的距离,具有直接和便利的特征,从而为哈贝马斯关于言论自由和信息构成公众舆论的公共领域提供了可能。[8]

    然而,在笔者看来,作为一种现实,也许我们会认为互联网已经构成一种网络社会,但是作为有意义的价值建构,断言网络公民社会已经形成似乎还为时尚早。

    首先,互联网由于自身的自由性质,其自由信息源的资源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互联网缺乏对内容的编排控制,其信息可能是错位的信息,信息不足、推理不周、捕风捉影、风闻言事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而形成诽谤和宣泄,乃至谩骂和人身攻击。就积极性而言,它也只是方便了人们彼此之间的通讯联系,为超越地理和政治边界的个人主义提供了场所,而没有拓宽讨论的范围,也没有增加讨论的深度。

    其次,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导致言论和行动出现无主体、无责任的结果。而且,蒙面人的行动往往是游移的,他们只是由于某一兴趣或问题而聚散,这导致网络参与者无法形成与共享价值相一致的共识和解决冲突的方案,而沦为情绪性的发泄,通过这些虚拟的场所固然可以形成共同的舆论和集体行动,但它们与媒体和政党这样的传统行动者无涉。反而由于他们“看不见的人”的身份,使其更倾向于以暴易暴地解决问题,而不是理性稳妥地解决问题。以暴易暴的行为方式,是“复仇”主题的内在结构,其行动逻辑和思维方式只是“权力者的更替”,而不是实质性的进步。

    再次,公民和社会的标准在于理性而不是感性。然而,网络言论却不会因为自己观点的肤浅而受到规训和惩罚,长期的网络自由批评会导致感性力量主导网络的局面。这显然不是公民社会所应具备的。公民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不是感性的集合,而是对客观现实分析后得出的理性结果。同时,网络人随聚随散,意见群体虽然易于形成,但群体构成却富有变化,并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这样一种感性的、暂时性的人群结构并不是良性社会的特征。

    因此,蒙面人的网络公民社会只是一种“公共领域的幻觉”,是虚幻的乌托邦。

    参考文献:

    [1]沃浓·路易·帕灵顿. 美国思想史.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244.

    [2]佟德志. 现代西方民主的困境与趋势.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38.

    [3]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北京:三联书店,1997:132.

    [4][5]约瑟夫·熊彼特.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86-388、388.

    [6]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90.

    [7]詹姆斯·卡伦. 媒体与权力.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7.

    [8]希瑟·萨维尼. 公众舆论、政治传播与互联网. 国外理论动态,2004(9).

    编辑 杜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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