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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技术与方法

    时间:2021-12-06 15:08: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并案侦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常规的重要的侦查措施之一。是指通过信息交流、分析判断、现场勘查、案情分析、初步侦查等方法和措施,认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发生的一系列案件,有许多共同之处,可能是同一个犯罪分子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于是把这些案件串连起来,一井组织专案侦查,进行由此及彼,由一案挂多案的一种侦查措施。可以实施并案侦查的条件很多,如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作案工具及手段方法,遗留痕迹特征等。[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并案的方法大体有三种,一是以人串案,“人”可指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也可以指被害人的特定性特征;二是以案串案,即几起案件类型相同、情节相似;作案目标、作案手段、作案过程有共同点。三是以物串案,即依据物证串案。根据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赃物等与案件有关物品进行串案;根据当前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的一些特点,犯罪分子大流窜、跨区域、连续作案,集盗、抢、杀人、放火等罪行于一身的特点。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注重串并案侦查,并敢于、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学会辩证思维。

        发展的观点和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基本观点。这两个观点为我们准确、及时、大胆地实施并案侦查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一、并案侦查是实施中发展的观点

        犯罪分子并不是生来就是罪犯,他有一个成长、成熟的过程,其自然特征或体貌特征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而改变。另外,犯罪分子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其生理、心理、习惯有相对的稳定性,其作案手段和方法会形成一种定势,有相对稳定的犯罪活动规律,但是犯罪分子特别是惯犯、累犯,他们在每一次作案后必然会有一个恢复心理平静、调整心理状态、揣摸作案手法、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他们为了提高下一次作案成功的把握性,增强逃避打击的能力总是尽量地克服一些心理定势,有意制造假象,干扰侦查视线。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国际间交流的进一步普遍和加深,犯罪分子犯罪方法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如某一犯罪分子在前几年采用踹门入室,“白日闯”盗窃作案,今天随着防盗门窗的普及,犯罪分子不得不研习技术开锁以达到作案目的。禁绝已久的毒品犯罪改革开放以后又死灰复燃,犯罪分子受高额利润的诱惑,由原来的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变为毒品犯罪。如果一犯罪分子在前几年还只是小偷小摸的话,今天变成持枪抢劫、杀人越货的江洋大盗并不足为奇。犯罪的心理状态、方法手段等都有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犯罪分子在每一次作案得逞后,其犯罪欲望不断加强,主观恶习不断加深,犯罪能量步步升级。这本身就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可见,无论是从案件还是案犯来看,都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在侦查实践中要注意运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案件和案犯,成功地进行串并案侦查。

        二、并案侦查实施中联系的观点

        事物的相对稳定性体现了其自身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我们认识和区别事物的基础。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同一的,案件必然在某方面具有同一性即案件的不变性特征,这是串并案侦查的基础。不论是以人申案、以案串案还是以物串案,串的是“案”,案件与案件串起来的根据是案件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存在于案件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环节中、通过认真细致地现场勘查,综合系统地分析判断,结合已经掌握的犯罪情报资料,找出案件之间的相关联的痕迹物证、手段方法、侵害目标、时间地点、主体特征等串案因素,这些相关联的因素是相对稳定的,依此进行串并案侦查并非难事。目前就串并案侦查中容易忽视的一个因素是案件之间的外在的联系。许多案件之间可供我们实施串并案侦查的相关联的稳定性的因素极少,本来应该申案分析、并案侦查的却没有实施,往往使我们错失破案良机。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没有完全相同的两起案件。侦查人员不仅要善于发现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还要善于发现案件之间的外在联系。

        首先,要敢于善于跨案别实施并案侦查一些惯犯、累犯为了逃避打击,学会了许多反侦查伎俩,作案前化装改变性别形体,使目击者难以描述体貌特征;现场伪装破坏,遗留的有价值的相对稳定的痕迹物证极少。有的犯罪分子在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匿藏。为了增加作案能量,有效逃避打击,往往要用盗抢来的钱款购买枪支弹药。案别不同,地区跨度大,很难实施有效的并案侦查。但是我们的思维是可以超越任何界限的,通过认真系统的案情分析,快速及时的信息反馈,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运用辩证思维,发现案件之间的串联条件,实施并案侦查是完全可能的。

        其次,犯罪分子虽然经过周密的谋划准备,但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情况。此时,犯罪分子可能会改变初衷,其结果是预谋的和已经实施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案件。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不能只就案论案,要及时、全面掌握犯罪动态、犯罪信息,熟知犯罪情报资料,作到耳聪目明,头脑中要始终有专案意识。对于任何显性或隐性的蛛丝马迹要高度重视,“上纲上线”,不可轻易放过,错失良机。如某一派出所抓获一个人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派出所的同志并没有轻易就案论案,因为在该地区不同时期连续发生几十起入室强奸妇女案件,影响极大。干警大胆假设,果断地将该犯罪嫌疑人向入室强奸系列案件上“靠”,结果一举侦破了此系列大案。 审问得知犯罪嫌疑人尾随一单身妇女准备入室强奸,恰巧该妇女从后门出去了,犯罪嫌疑人便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盗窃财物。

        随着犯罪情报资料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对新形势下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的认识的不断深入,随着侦查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对并案侦查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案件在思想上和认识上的辩证思考。并案的思路进一步拓宽,通过勘查现场、现场访问;通过敌情交流和技术交流会议;通过分析检索犯罪情况资料;通过专门的调查研究;通过协查通报和通缉材料;通过区域性联防协作等方法串并案侦查,有效遏制刑事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笔者认为这也是“大刑侦格局”构想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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