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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排序版)

    时间:2020-06-24 11:01: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号:1001;

    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3日,收集了2007年7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2014年7月试题] 答:《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行章程》五条,主要特点:
    第一,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废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第二,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
    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2015年7月试题] 答:主要内容:《法经》是我国先秦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传统法典的蓝本;
    (2)《法经》对当时封建社会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7年1月试题] 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2012年7月试题] 答:第一,八议就是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的特权。

    第二,这八种人包括:议亲(皇帝宗室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
    议能(有大才干的人);
    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大官僚贵族);
    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
    议宾(前朝统治者及其后代)。

    简述“八议”的概念和内容。[2019年1月试题] 答:(1)“八议”是指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2)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议亲,皇帝的亲属。

    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简述“七去”的内容。[2010年7月试题] 答:“七去”的内容:无子;
    淫佚;
    不事舅姑(不顺父母);
    口舌(多言);
    盗窃;
    妒忌;
    恶疾。

    简述“十恶”。

    [2016年7月试题] 答:第一,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第二,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简述“十恶”具体内容。[2019年7月试题] 答;
    (1)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

    (2)谋叛,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官阙的行为。

    (3)谋大逆,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

    (6)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

    (8)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

    (9)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10)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2018年7月试题] 答: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

    第二,《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17年1月试题] 答:第一,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第二,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2019年7月试题] 答:(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4)《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咯额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
    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2016年7月试题] 答:第一,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第二,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第三,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简述邓析作竹刑。[2016年7月试题] 答:第一,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所作成文法。

    第二,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

    第三,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驰敞将邓析杀死,但采用了他的竹刑。

    简述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2019年1月试题] 答: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

    其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由于上述方案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 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
    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简述明律是如何打击贪官污吏的?[2010年1月试题]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
    第一,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第二,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第三,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简述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哪些方面。[2010年1月试题] 答:第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制度。

    第二,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禁止人民不得私自出海,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等。

    第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第四,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010年1月试题] 答:第一,法令由一统。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体现了帝制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为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起到重大作用。

    第二,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为指导思想,加强传统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第三,以刑杀为威。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
    三是滥施刑罚。

    简述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2018年7月试题] 答: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第二,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第三,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
    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简述西周的“六礼”。[2019年1月试题] 答: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2018年7月试题] 答:第一,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除天子之外尚有:(1)大司寇,全国中央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第二,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2)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哪些?[2012年1月试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哪些?[2016年1月试题] 答:第一,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第二,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第三,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2013年7月试题]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2018年1月试题] 答:《大明律》规定:
    第一,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第二,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第三,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刑法残酷,如“剥皮实草”。

    明代法律是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2012年7月试题] 答: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深知贪官污吏会激起农民反抗,故严加惩治贪官污吏。

    具体办法如下:(1)对贪赃官吏加重处罚。(2)一般赃罪80贯处绞刑。(3)监守自盗赃满40贯处斩刑。(4)风宪官犯赃加重二等。

    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2009年7月试题] 答:《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第一,“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第二,“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第三,“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明清司法机关的变化。[2014年7月试题] 答:第一,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其职责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第二,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014年7月试题]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019年7月试题] 答:第一,法令由一统。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体现了帝制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为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起到重大作用。

    第二,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为指导思想,加强传统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第三,以刑杀为威。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
    三是滥施刑罚。

    请回答《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2010年7月试题] 答: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没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请解释什么是领事裁判权?[2012年1月试题] 答:第一,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第二,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的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第三,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

    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举例说明。[2016年1月试题] 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试简单说明之。[2007年7月试题] 答:第一,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第二,劓刑。割掉鼻子。

    第三,刊刑。也叫刖刑、断足。

    第四,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什么是《宋刑统》?什么是“刑律统类”? [2010年7月试题] 答:《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宋朝重要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刑律统类”即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的一个变化。

    十恶”。

    [2009年7月试题] 十恶”制度。[2017年6月试题] 答:“十恶”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唐律继承。“十恶”是中国传统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帝制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具体包括:谋反;
    谋叛;
    谋大逆;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试述“八议”制度。[2011年1月试题] 答:第一,“八议”是指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
    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第二,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试述“十恶”的内容。[2011年7月试题] 答:“十恶”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唐律继承。“十恶”是中国传统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帝制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具 体包括:谋反;
    谋叛;
    谋大逆;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2011年7月试题] 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2020年1月试题] 答:第一,主要内容:《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第二,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维护君主专制;
    维护封建等级制。

    第三,历史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及意义。[2011年7月试题] 答:第一,特点: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实际上的责任内阁制;
    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
    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第二,意义:首先,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
    其次,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

    试述分封制。[2020年1月试题] 答:(1)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通常由天子主持,将爵位、田土以及生其上的民人封给诸候。各地诸候、卿、大夫又可以效法国君,再逐级分封,从而划分各级统治区域,建立政权机关。因此,分封制便为奴隶主贵族确定家族,宗族成员的族权、政治权力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2)宗法式分封制渊源于夏,形成于商,到西周统治时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宗法式的分封,天子得以独尊,各奴隶主贵族分治领地,从而建立全国性的统治网络。西周初期通过分封,诸侯从天子那里得到封国,然后将部分土地与奴隶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部分土地分封给“士”。

    试述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2011年1月试题] 答:《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第一,“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第二,“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第三,“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2011年1月试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2020年1月试题] 答: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唐朝的司法机关。[2014年1月试题] 唐朝的司法机关。[2015年1月试题] 答:第一,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上报的疑难案件;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第二,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2017年1月试题] 答:第一,唐高祖武德初年制定《武德律》十二篇。

    第二,唐太宗于贞观十一年完成《贞观律》十二篇,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第三,唐高宗永徽初年编制《永徽律》,并据此编写《永徽律疏》。

    第四,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开元律》,删除过时条款,对个别字做了修改。还制定了《唐六典》。

    第五,唐宣宗编制《大中刑律统类》。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2013年1月试题]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2015年7月试题] 答: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第二,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第三,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
    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唐律”共多少篇?列举全部篇名。[2012年1月试题] 答:唐律共有十二篇。

    篇名依次为:名例;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唐律的历史地位。[2007年7月试题] 唐律的历史地位。[2008年1月试题] 唐律的历史地位。[2016年1月试题] 答:首先,唐律作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传统法典,为唐朝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唐律为唐以后的帝制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漫长的传统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

    再次,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014年1月试题] 答:第一,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第二,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2017年6月试题] 答:第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第二,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第三,刑罚宽严适中。

    第四,罪疑从赦。

    第五,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2012年7月试题] 答: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第三,必须合乎“六礼”的要求。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第四,同姓不得通婚。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2013年1月试题]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试题] 答:第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第二,“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名。

    第三,“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第四,“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战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2009年1月试题]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2013年7月试题]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2018年1月试题] 答: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第三,“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立法指导思想。[2008年7月试题] 答: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第三,行刑,“重其轻者”。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08年1月试题]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13年1月试题] 答: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和历史意义。[2013年7月试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和历史意义。[2018年1月试题] 答:特点:(1)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
    (3)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1)首次以根本大法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
    (3)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与内容。[2015年1月试题]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第一,共7章56条;
    第二,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第三,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第四,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与历史意义。[2015年7月试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与历史意义。[2017年6月试题] 答:特点:(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历史意义: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2014年1月试题] 答:《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08年7月试题] 答:第一,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第二,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第三,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补充资料:
    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

    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

    “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

    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
    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 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2)恢复封建法制,恢复废除的遣刑和笞刑。

    (3)军队会审重于其它审判机构。北洋军阀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主要是军队会审。北洋政府法律规定,军队会审的范围有: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由军法会审裁决;
    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由军法会审处断。这样,它可以审讯所有人员,也可处断一切案件。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答: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3)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
    楚庄王作茆门法。

    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大明律与大诰及其他条例。

    答:《大明律》: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刑事特别法。

    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

    大清律的制定及各部则例。

    答:《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各部则例:主要有《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邓析作竹刑。

    答:(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所作成文法。

    (2)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

    (3)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驰敞将邓析杀死,但采用了他的竹刑。

    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法经》的阶级本质。

    答:(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制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

    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
    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答: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 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
    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
    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
    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答:(1)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土地交给农民使用, 组织大规模的农场或集体农庄,实行集体生产;
    《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富农和祠堂庙宇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然是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答:(1)土地革命前期的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

    (2)土地革命中期的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

    (3)土地革命后期的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1月。规定: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答:(1)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2)规定了刑罚原则:重刑惩治与区别对待、惩办与教育相结合。(3)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4)规定了刑罚种类: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驱逐出境。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答: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 治。

    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汉代通行饮食罪。

    答:汉代指为农民起义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处以斩首。目的是镇压农民反抗活动,维护地主阶级专政。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答: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当劓者,笞三百;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由此发生变化。但又出现新问题:一是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
    二是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因此景帝即位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何为坐嘉石? 答:(1)是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带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

    答:“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关系的集中体现。礼、刑都是西周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规范形式,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行为规范的总称,主要从正面规定社会秩序;
    而刑则是对违反礼制的行为给予处罚。礼与刑两种规范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指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违反礼这种正面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当然,两者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在使用上依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简述“清末变法”。

    答: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法律变革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其二,初步改革法律旧制,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等;
    其三,制定新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等;
    其四,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清末变法”的特点表现为: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一方面仿效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一方面把固守传统、维护“国粹”作为变法修律的实质要求;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
    再次,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过程中一直充斥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清末变法”在客观上具有重大的影响:清末变法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清末变法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清末变法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清末变法开创了中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有利于当时法制的推进,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简述“十恶”、“八议”及“官当”制度。

    答: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十恶”集中概况了严重侵犯国家根本利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重点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起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历经1600余年而相延不改。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
    《陈律》规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等等。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

    答:“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所确立的根据服制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是古代确定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对于亲属关系按服制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晋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实际上是“同罪异罚”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服制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它的具体适用原则是:服制越重,即亲属关系越近者,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服制越轻,即亲属关系越远者,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突出反映,集中体现了古代法典伦理化的特色。

    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

    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简述《大清现行刑律》。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实施的一部过渡性法典,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其主要内容有:改律名为“刑律”,成为专门刑事法典;
    取消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划分总目的做法,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 分属30门;
    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凌迟等残酷刑罚和连坐制度,增加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但它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简述《大清新刑律》。

    答:《大清新刑律》是1911年清末变法修律中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大清新刑律》抛弃“诸法合体”形式,规定罪名和刑罚,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典;
    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分总则、分则两部分;
    规定了主刑和从刑两种刑罚体系,废除了残酷的肉刑方式;
    采用了诸如罪刑法定主义等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等。但是,由于清政府被推翻,改法在公布后并没有在清末实施。但是,《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后来为民国时期所采纳,从而对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和法治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特征。

    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一”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专门纯粹的专门法典。二是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三是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四是采用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缓刑”、“正当防卫”等等。

    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答: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简述《法经》的主要篇目和内容。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害的法律规定;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规定;
    《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
    《杂法》主要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 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部分。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经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简述《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朱元璋以明初乱世和“民不从教”为口实,访周公时的“诰”制定了所谓《大诰》。其内容共四篇,即《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年间公布,共263条。以“明刑弼教”为其指导思想。其特点是,以判例形式出现,带有特别法的性质,是律外之法,也是《大明律》之外的最重要的法律。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简述《唐律》的主要篇目。

    答:《唐律》共30卷,502条,12篇。包括:(1)《名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总则篇,集中体现了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2)《卫禁》维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的内容;
    (3)《职制》规定官吏职守,惩治官吏贪赃;
    (4)《户婚》保证国家徭役来源,维护封建家庭婚姻关系;
    (5)《厩库》维护官有财产不受侵害;
    (6)《擅兴》军队征调、指挥、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保证皇帝控制军队;
    (7)《贼盗》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恶性杀人、害人罪,打击各类盗罪;
    (8)《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方面;
    (9)《诈伪》惩治欺诈和伪造行为;
    (10)《杂律》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的统归本篇,拾遗补缺;
    (11)《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丁、逃奴婢的法律;
    (12)《断狱》关于审判、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的革命性立宪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为:(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重要意义在于:(1)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3)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4)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简述厂卫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厂卫制度是明代特务干预司法的具体表现。其机构先后为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人,严重地干涉了司法工作。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大要案;
    二是监督审判之权。厂卫有审判权,但无判决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厂卫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其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包括: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该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被称为第一次铸刑鼎,又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斗争而被杀,但其“竹刑”却被当时的统治者所采用,成为正式法律;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在鼎之上,公之于众,这被称为第二次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在于:在法律形式上,打破了“先王不为刑辟”的法律秘密状态,开辟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从内容上看,打破了建立在宗法之上的政治 分封制,是对西周礼制的突破,建立了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制。

    简述从“具律”到“明例律”的演变。

    答:“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位于篇末,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法经》中其余五篇为分则。《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九章律》又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确定后,至西晋,《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北齐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一篇,称之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统帅其余各篇。“明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演变。

    答:“名例律”是北齐律以后中国各朝封建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刑罚种类以及适用于整个法典各篇的总的原则,在各封建法典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它是由《法经》的具律发展而来。曹魏律首次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篇首。至北齐律,又把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于全律之首。此后,隋唐律均沿用此体系。至此,正式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中国封建法典的整体水平也由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简述邓析及其《竹刑》。

    答: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后来邓析因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简述国民党时期的特殊刑事法庭? 答:(1)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2)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3)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

    (4)特种刑事法庭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

    简述汉代60篇的主要内容。

    答:汉代立法频繁,其《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计60篇。《九章律》是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9篇,由萧何制定的。《傍章律》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制定的,主要是礼仪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
    《越宫律》是张汤制定的,主要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
    《朝律》是赵禹制定的,是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共计6篇。

    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答: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答: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简述李悝及其《法经》。

    答:李悝,魏国人,是法家学派的鼻祖。公元前五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魏国的情况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简述领事裁判权。

    答:(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2)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3)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

    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战时期,马锡五将共产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创造出来的民主司法的形式。马锡五通过巡回审判,深入群众中,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受到人民的普遍欢迎和赞扬,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为: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简述明朝《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答:《大明律》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完成了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昊元年。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2)洪武六年。到了洪武六年颁布又修订《大明律》,仿唐体例。(3)洪武二十二年。又修订《大明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简述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变化。

    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行刑罚适用从重从新主义原则。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但《大明律、名例律》都规定:只要法令一经颁布,不管犯罪在前在后,一律以新法论处,不得复用旧法。因此,明代为推行重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为从重主义。从而引起了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二是化外人有犯原则的变化。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推断”。抛弃了法律规定的化外人自理原则,以便从重打击可能逃脱的严重犯罪。三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有关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的量刑上加重了处罚。所谓“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危害不大的“轻罪”都减轻了处罚。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答:(1)司法机关的变化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2)会官审录制度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3)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答: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四:增设新的刑罚,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能。

    答: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其职能分别如下:(1)刑部负责审判。并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大理寺负责复核,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责”,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流刑以下,大理寺认为判决得当,刑部则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大理寺复核后,须报请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3)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简述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含义。

    答: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指在“重典治国”原则的指导下,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
    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其根本原因在于,宋代以后社会基本关系发生变化,要维护专制统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工具。通过礼义教化百姓,不如通过刑罚来得有效。明代并非不强调礼义教化,而是改变了强调方式——在国家法典中减轻了刑罚,家族、家长制中的教令权强化,以乡土自治维持礼义,国家把刑罚权交给家长行使。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答:(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简述秦律的“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规定。

    答:“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秦代的两种诉讼形式。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可以分成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公诉,相当于今天的公诉;
    二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所谓“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指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简述清朝的秋审。

    答: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就是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使、通政使等官员共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处理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祀四类。


    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正确,应当处决,奏请皇帝裁决后执行死刑。


    缓决:指情节属实,危害性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者,一般留待下次秋审再行审理。 
    可矜:罪名属实,但情有可原,可免死减等,或者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祀:指死囚之父母老疾,且本人又是独子者,可以免死改判重杖一顿,并枷号示众,使其能免一死,释放回家奉养父母。

    简述清朝的全审制度。

    答: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①九卿会审;
    ②秋审;
    ③朝审;
    ④热审这四种制度。

    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朝审: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简述清代的律、例关系。

    答:在清代法典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则是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或者称为“定例”。清代的法典编纂一般采取律例合编方式。“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并非“案例”,更不是“判例”,并且“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律和例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而且也非常复杂的关系:

    律和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中,对社会关系起到实际的调节作用。


    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


    在不违背“律”所确定的大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充律的不足。


    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以例破律”、“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

    简述清代汇典的编制情况。

    答:清代汇典又称《清全典》或《大清全典》。它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法典,在管理封建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记述了各朝王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康熙23年,为将国家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轨道,下诏仿照《明会典》的形式起草清朝汇典。历时六年完成。清朝计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五部,合称“五朝会典”,又称《大清汇典》。自乾隆开始,清汇典的编篡体例稍有改变,即“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汇典和事例分别编辑。《大清汇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

    简述清律的制定过程。

    答: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与颁行。顺 后三年制订次年颁布。是清入关后正式颁布并通行全国的第一种成文法典。二是《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五年制订颁布。历经两朝近百年修订,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三是清代条例制订。条例不但对律文直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对司法判决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四是《大清会典》的制订。《清全典》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法典。清朝共有《康熙全典》、《雍正全典》、《乾隆全典》、《嘉庆全典》、《光绪全典》五部。五是清代少数民族政条与立法。清代还制订了适用于少数民族居住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税》等平行法规,用以加强中央对民族聚居区的行政与司法管辖。

    简述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但未正式实施。《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共六篇。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简述清末的礼法之争。

    答: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沈家本等人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的礼教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争论的结果最终以法理派的妥协而结束,《大清新刑律》之后附有《暂行章程》5条,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凡属意图谋害皇帝、颠覆政府、通谋敌国、图利敌国以及杀伤尊亲属者死刑仍使用斩刑;
    凡毁弃他人尸首、毁弃尊亲属尸首、挖掘尊亲属坟墓者,最高可处死刑;
    犯强盗罪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4)无夫妇女犯和奸之罪及与其和奸者,加重处罚;
    (5)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

    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

    答: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根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外国侨民为被告的涉诉案件的司法特权,也称“治外法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主要内容为: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不同国家侨民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的诉讼,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简述清末的司法体制改革。

    答案:清末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在1906年官制改革过程中开始进行的,主要的变化有: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同时,在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设立警察机构;


    建立新式监狱,并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政治背景。

    答: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观念的更新,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治文明。

    简述商鞅变法的过程及主要内容。

    答: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一是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全国,励行法治。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一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二是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统一度量衡制度;
    三是按户口增收军赋。

    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商鞅变法是指在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孝公的重用下,于秦国实行变法,对秦国法律制度进行重要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制改革。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改法为律:商鞅对《法经》做了许多重要补充,创立了秦国的法律体系;
    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普遍推行县制,建立中央集权;
    按户口征收军税,实行分户令。


    商鞅的变法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从而使秦国成为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答: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
    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简述宋代的折杖法。

    答:折杖法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仗和脊仗。具体的折换方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仗,依原刑等分别仗七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仗,依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三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仗,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七下至二十下,仗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仗二十下,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得流刑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流弊。

    简述隋唐的“十恶制度”。

    答:“十恶”是隋唐以后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犯罪,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具体包括:谋反:指谋危社稷,谋害皇帝、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指杀郡县官吏、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等行为。内乱:指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凡犯此“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

    简述唐代法律形式。

    答:共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简述唐代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能。

    答:唐代 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法职能。

    具体情况如下:(1)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2)刑部。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负责对地方上报的案件的复核,受理在押犯的申诉案件。(3)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简述唐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案:唐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护皇权、特权以及等级秩序;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
    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其特点为: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简述唐律关于“五刑”的内容。

    答: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基本刑罚。(1)笞刑,即用法定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唐律杖刑分为杖60、70、80、90、100共五等;
    (3)徒刑。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外规定 加狱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代替某些死刑;
    (5)死刑。唐律只规定绞刑、斩刑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答:唐律规定,两人以上犯罪称为共犯,提议者为首犯,其余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不一样。若家长与家人共犯,不管家长是否为提议者,均以首犯论处。表明了立法者加重家长和监临主守责任的意图。对于共犯的处理原则是,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处罚。这个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便于重点打击首犯。但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简述唐律中关于“六脏”的内容。

    答:“六脏”制度是唐朝关于廉正建设,防止腐败的规定。唐律称不法所得为“脏”。它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六脏”罪名的具体内容是:(1)“坐脏”(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
    (2)“受财枉法”(官吏接受贿赂导致枉法裁判的);
    (3)“受财不枉法”(官吏接受贿赂虽未枉法裁判);
    (4)监守自盗;
    (5)窃盗;
    (6)常人盗。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唐律规定了要处以比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简述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答: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是指汉文帝、汉景帝适应形势的要求,进行刑制改革,废除肉刑中的黥刑、劓刑、剕刑(斩左趾、右趾)。


    该改革发端于缇莹上书,主要内容为:汉文帝改革: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改革:景帝继位后,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又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并且规定了笞杖尺寸。


    此次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并没有完全彻底废除残酷的肉刑。但它是中国古代刑罚史上的重要转折,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为隋唐之际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经过此次改革,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已成为刑罚的主体。

    简述西周“三不去”。

    答: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答:(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答: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
    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简述西周时期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

    “七出”是指丈夫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为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但是,妻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丈夫即不能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反映了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实质。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

    答: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是指西周时期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体内容是:(1)纳采:是男方请媒氏向女方提亲;
    (2)问名:是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定婚;
    (4)纳征:是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是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是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

    答:在西周时期,周礼实际上对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答: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
    “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简述西周时期司法诉讼中的“五听”制度。

    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具体内容是:(1)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
    (2)色听:即观察当事人面部表情;
    (3)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
    (4)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
    (5)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有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后世所采用。

    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

    答: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
    若无弟,则传给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接,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答: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①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②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③五行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简述中国的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墨刑:是在犯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剕刑: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日剕,砍手日刖。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答:离婚的理由:七出: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的理由,主要包括:①不孝顺父母,属道德沦丧;
    ②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
    ③淫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
    ④妒忌,影响夫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
    ⑤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
    ⑥多嘴多舌,影响家庭和睦;
    ⑦偷盗,则属背信弃义。义绝: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离婚的类型: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
    ②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
    ③丈夫离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二是奖励告奸;
    三是奖励农业生产;
    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答:1.规定了陕甘宁边区政权组织。

    2.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3.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4.规定了边区的司法原则。

    5.规定了边区的经济建设方针。

    6.规定了发展文教卫生事业。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答:司法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各县设司法处或司法科,军队系统设立军法机关。抗日民主政权的审级制度基本上是二级二审制。

    诉讼制度: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简化诉讼程序,方便人民群众;
    侦查逮捕审判权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统一依法行使;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
    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主要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辩护制度;
    就地审判制度;
    巡回审判制度;
    群众公审制度;
    复核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创设的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调解制度: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工作的原则:自愿、合法、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调解的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机关调解。

    狱政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民事立法。

    答:1.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3.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答: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

    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罪名:
    (1)基本形式:单行条例;

    (2)汉奸罪、盗匪罪、盗窃罪、伤害罪等。

    刑罚制度: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罚金、训诫;
    从刑有没收、褫夺公权。

    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严惩汉奸,打击盗匪,惩治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的犯罪活动,严禁烟毒,惩治贪污,打击其他刑事犯罪。

    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答:基本内容:实行团结抗日;
    推行民主政治;
    促进经济建设;
    发展文化教育。

    主要特点: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
    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级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

    历史意义: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使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李悝的《法经》。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维护君主专制;
    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两汉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即8岁以下80岁以上;
    7岁以下7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80岁以上;
    10岁以下80岁以上。在上述年龄段内 根据所犯罪行,一般处以轻刑或者免刑。(2)关于法律时效问题。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新颁布的法律法令,不适用于颁布前 已经发生的行为。这一原则确立于汉成帝时期。(3)亲亲得相首匿。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 的是西汉宣帝。(4)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认罪,可免除刑罪,但“造意”者虽自告也不能免其罪。(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两汉法律形式。

    答: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律学家的解释如果符合朝廷的需要,往往也被作为断案的依据。

    两汉立法概况。

    答:约法三章:汉朝开国皇帝刘邦在攻进秦都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与繁苛的秦法相比简便易懂,受到百姓欢迎。这是两汉最初的立法。

    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合为九章。这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汉律六十篇: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新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连同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9篇和叔孙通制定的《傍章》18篇,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沈命法》:以严酷著称。规定:如果发生群盗,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而未全部捕获,“二千石”(指郡守)以下一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以严酷著称。规定:凡是统治者认为对他们不满的人,尽管还没有犯罪行动,也要处死。

    《酎金律》、《左官律》:分别为文帝和武帝时期为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而作。

    汉简:两汉律令皆早失传,考古工作者于1983-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其中部分所记为汉律,内有多种律名,这是我们研究汉律比较完整的第一手资料。

    119.两汉立法指导思想。

    答: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方法。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圣的迷雾。

    两汉司法制度。

    答: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为中央常设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的重大疑难案件。

    诉讼制度:(1)起诉: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官吏主 要是监察官吏,负责“察举非法”和“举劾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除谋反大逆外,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2)逮捕和羁押: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3)审理和判决: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读鞫--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4)上书复审:汉代将上书复审称乞鞫,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5)执行:行刑机关--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县、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

    两汉刑名与罪名。

    答:刑名:(1)死刑--亦称“殊死”。汉代死刑主要有腰斩、弃市、枭首。(2)肉刑--汉初仍沿用前代肉刑制度,如墨、劓、宫、笞等。(3)徒刑--沿用秦之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制度。

    汉朝还创女徒顾山之制,即令女劳役刑徒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砍伐山林,从事劳作,以赎抵其应服刑罚。

    罪名:(1)加强专制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阿党与附益罪 --即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中央。僭越罪--两汉诸候、臣下在器用、服饰上各有规定;
    如有“逾制”,即构成该犯罪。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欺谩、诋欺、诬罔罪--对皇帝不忠、欺骗、毁辱、污蔑的行为。非议诏书,毁先帝罪--即不愿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行为。怨望诽谤政治罪--即因怨恨而诽谤政治的行为。左道罪--即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废格诏书罪--即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的行为。(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轻蔑失礼的一切行为。阑入宫殿门罪--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门或殿门。(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方阶级专权方面:大逆无道罪--即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群饮罪--即多人无故群饮的行为。首匿罪--即主谋藏匿罪人的行为。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行为。见知故纵--即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贼盗犯罪必须举告, 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之同罪。监临部主--即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举,否则要同负刑事责任。

    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
    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
    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
    五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其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论述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答: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及主要的宪法文件的制定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流产阶段。袁世凯于1912年制定《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组成国会并组织起草宪法草案,史称《天坛草案》。后为了限制袁世凯当上大总统的权力,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11章。但由于袁世凯的破坏,国会解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及公布便成了废纸。二是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袁世凯组织了“中央政治会议”作为立法机关,后又组织了“约法会议”这个机构,修改《临时约法》。制定出了《中华民国约法》。时称“袁记约法”。共11章61条。这部约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但却为袁世凯实行独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1922年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曹锟为达到当上总统的目的与国会议员之间达成丑恶交易,在“天坛宪法”的基础上仅用一周时间便制定完成的宪法,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颁行的宪法。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独裁统治。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是对《临时约法》的背叛,孙中山针对袁世凯废弃《临时约法》,发动了“二次革命”;
    针对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发动了护法战争。“贿选宪法”出台后,也遭到了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不到一年,曹锟政权垮台,该宪法也成历史遗物。

    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参见名词解释);
    2.编订御制《明大诰》(参见名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论述明代“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特点。

    答:“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 取为奴;
    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论述明代立法思想与《大明律》的制定。

    答:明代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重典治世与礼法并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二是“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
    三是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朱元璋早年就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经过20余年;
    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制定了《大明律》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昊元年《大明律》。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2)洪武六年《大明律》。到了洪武六年又修订《大明律》颁布,仿唐体例。(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余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立法技术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超完善。(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论述明代司法机构变化的特点。

    答: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规定,如果越诉受重罚。三是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论述明代刑罚制度的内容。

    答:明代刑罚制度主要包括四个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死刑制度。明太祖洪武年间,出于重典治世的需要,使用了许多残酷死刑。最突出的是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之上,成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的社会犯罪,并且还有株连九族。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的精神。二是肉刑制度。朱元璋复活了肉刑制度。使用墨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与犯法百姓。更严重的是 ,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使用。明代在“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三是充军刑。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刑原本是死刑贷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末惨于此”的酷刑。四是枷号。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一百斤。枷号到最后不仅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论述清朝的刑罚制度与主要立法原则。

    答:清代的主要刑罚制度。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还在处罚严重犯罪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1)凌迟刑。清代把凌迟刑作为最重的处罚方法,但适用凌迟酷刑的范围比明朝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条13罪。(2)立决与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3)发遣刑。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给驻守边防的官兵做奴仆。(4)充军刑。清代将充军独立于 流刑外,成为正式刑种,其重于流刑,轻于死刑。(5)迁徒刑。将罪犯强制性迁于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得回来。(6)枷号制度。清代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枷号”并示众,以示儆诫。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其立法原则有:一是反逆重罪扩大化。清律承袭了隋唐以来的“十恶”制度,并将“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严的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犯罪,用最严厉的刑罚加以惩处;
    二是继续沿用“*党罪”。在大清法律中又补充了一些条款。尤其是注重限制各旗王与外官的往来勾结,以及官吏之间、官吏与富商之间的勾结,都在禁绝之列。违者最重可处充军甚至死刑。三是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清律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继承了明律“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在加重对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对强盗、窃盗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处罚和镇压。四是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清代统治者除运用法律手段对“异端思想”进行处罚外,还直接承袭了明代的“文字狱”的做法,迭兴文字大狱,将不利于现实统治的一切学说予以禁锢、扼杀。仅乾隆年间就有80多起“文字狱”。同时,对这类案件往往根据文字随意罗织,牵连极广、危害也极大。又因法律无文字狱条款,往往以谋反、大逆案处罚,极为酷烈。

    论述清代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答: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有时皇帝也会亲临。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朝审是清朝是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方式。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所谓“情实”,是指情况属实,适用法律得当,可以下令执行死刑;
    所谓“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犯人再行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处理;
    所谓“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所谓“留养承嗣”,是指在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刑罚后获准留养。作为朝廷极为重视的国家“大典”,会审制度的形式意义重于实质意义。这种会审制度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为一天之内审理上千监候案件,其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但从宏观上看,秋审、朝审仍然可以视为是清朝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悯刑制度。虽然审理过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着重复审的程序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

    答: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
    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 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

    答: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答: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
    《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
    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
    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
    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论述唐律中关于“七出”及“三不去”的规定。

    答: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仍然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其主要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议绝”。(1)“七出”是唐朝继承西周的“七出”规定的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根据“礼”和“令”的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娘家。这种方式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即生效力。出与不出,权利操纵在丈夫的手里。唐律对西周的“三不出”有所改变,它规定,妻如有恶疾或犯有*罪,虽不符合“三不出”的条件,仍可休弃。(2)“议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欧、骂、杀、伤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论述《唐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一是区分公罪、私罪原则。唐律规定,官员犯罪首先要区分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二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唐律中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 提出了四个年龄断分别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原则,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三是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唐律规定,大功以上的直属亲属可以互相包庇隐瞒;
    下人也可为主人隐瞒罪情,并可通风报信;
    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处罚。

    四是自首减免原则 。唐律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主动自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也被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

    五是再犯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
    累犯是指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唐律规定,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对累犯采取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则。

    六是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犯罪称为共犯,提议者为首犯,其余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不一样。若家长与家人共犯,不管家长是否为提议者,均以首犯论处。对于共犯的处理原则是,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处罚。

    七是类推原则。唐朝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其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
    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比较重罪,使犯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

    八是化外人处罚原则。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
    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答: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
    一是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法律思想:
    (1)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 侯国国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
    (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四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明律与唐律的比较。

    答:明律与唐律相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即贼盗及官吏贪污等行为明律比唐律的处罚要严酷的多;
    有关礼教风化方面犯罪的处罚要轻于唐律。

    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农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事镇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朱元璋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不能不是重典。3.宋元以后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明清的司法制度。

    答: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
    (2)地方司法机关--知县、知州、知府都亲掌审判。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
    (3)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小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4)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诉讼审判制度:(1)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2)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结果;
    (3)热审--指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监察制度:(1)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
    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另设六科给事中于六部,监督各部工作;
    (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将六科合并在都察院内与15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从而提高监察效能。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答:(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度。(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禁止人民不得私自出海,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等。(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 答: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
    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南京国民政府的保安处分。

    答:1928年7月1日,中华民国刑法公布施行。之后,由于中国人民反对国民党政府的斗争日益高涨,原刑法不能适应国民党镇压革命人民的需要,于1931年12月开始修订刑法。刑法修正案与原刑法相比,出现很多新变化,这些变化集中到一点,就是国民党刑法日益法西斯化。主要表现是,增加《保安处分》一章。《保安处分》一章规定:对无责任能力的少年犯,置于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对精神病人,置于监护处所,施行监护处分;
    对反抗国民党政府的革命人民,在执行刑罚完毕或赦免后,置于劳动场所,强制工作;
    对同情或支持中国人民革命的外国人,于刑期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等等。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

    答: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1.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院辖市及国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2.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民刑案件,如本人不服,可上诉高等法院。(2)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 法院。高等法院判决的第一审民刑案,如当事人不服,可上诉最高法院 (3)最高法院判决即为终审。3.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可见,第三审仅为“法律审”。

    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
    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答:刑事诉讼立法:(1)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2)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
    (3)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
    (4)保证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
    (5)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原则。

    民事诉讼立法:(1)最大限度地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
    (2)保护外国人的诉讼权利;
    (3)采用虚伪的“不干涉审理主义”原则;
    (4)实行剥削人民的高额诉讼费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
    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
    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
    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
    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
    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
    实行县自治。(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
    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
    实行省、县两级自治;
    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
    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答: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教育制度的法令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1.实行司法独立原则。2.提出废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3.废止体罚制度。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5.实行辩护原则。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1913年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该草案因在天坛起草,故又名《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由于袁世凯的破环,未公布。2.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主要特点: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废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3.袁世凯为了巩固他的皇帝地位,发布制定《中华帝国宪法草案》。未完成。4.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华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答: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奴隶制五刑。

    答: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

    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 、炮铬、醢 、脯、劓殄。

    七去 ”的内容。

    答:(1)无子;
    (2)淫佚;
    (3)不事舅姑;
    不顺父母;
    (4)口舌;
    多言;
    (5)盗窃;
    (6)妒忌;
    (7)恶疾。

    秦朝的作刑包括哪些? 答:(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作。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答:(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份之四多,就要受罚。

    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
    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髡钳城旦舂(5岁刑)。

    完为城旦舂(4岁刑)。

    鬼薪白粲(3岁刑)。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清朝秋审、朝审与热审制度。

    答: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结果。热审 --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答: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 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 强制赎回。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 先购买权。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清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答:(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清律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清律实行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并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禁止盛京民人典买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清律的主要特点。

    答:(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以“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
    保护贵族官僚特权;
    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禁止民人典买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在封建五刑基础上,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罚。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
    二是抵御外侮;
    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
    君主独揽统治权;
    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意义: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如何理解“昏、墨、贼,杀”? 答:这是《左传》昭公十四年所记载晋叔向回答韩宣子关于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的夏朝规定。昏、墨、贼为夏朝的罪名,杀为刑名。“己恶而略美为昏”,即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夺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意思是贪婪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是指杀人而毫无顾忌。

    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立法概况。

    答: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项:(1)增加了篇条,基本上解决了篇少导致的漏罪。(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篇章体例不够合理的状况。(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使得内容简约,而且体例通顺。(4)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皇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条款,这一规定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进一步法典化。(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的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等等。

    晋律:晋朝的法典,晋武帝泰始三年颁行,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释,所以也叫“张杜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20篇、620条。晋律比魏律有进一步的发展:(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4)从晋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等。(5)晋律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的刑罚,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北魏律:北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经过多年编纂、修定完成。《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到了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 理寺。

    这一时期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西晋时出现“登闻鼓”;
    二是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三是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四是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极大,有权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若御史中丞失纠,被免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成就。

    答: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法典篇目也更趋合理。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

    答: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汉文帝除肉刑后,不久又恢复。西魏和北齐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后世多循此制。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参议会选举中国共产党的竞选纲领,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致同意其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有:实行团结抗日;
    推行民主政治;
    促进经济建设;
    发展文化教育。其历史意义是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朝的法律制度立法指导思想。

    答: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把一切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如:商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者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商朝的监狱。

    答: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商朝的主要立法。

    答:(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答: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盗徙封罪”? 答:秦朝的一种罪名。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
    (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
    (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贯彻群众观点。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情况及其影响。

    答: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

    答: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

    答:(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
    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
    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答:清朝相继制定、颁布《苗例》、《蒙古律》、《回疆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

    说明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

    答:清代为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加强中央对民族聚居区的行政与司法管辖,从立国伊始,就在政治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自理民族问题。在政治上,根据需要,对各民族采取不同的下策对蒙古、西藏等民族上层实行拉拢下策对汉族实行安抚与镇压,对其它弱小民族以武力压服为主,安辅怀案为辅。配合其政治上的需要,清朝还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四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此外,还颁布了《理落院则例》,规定了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制度。同时,中央理藩院还专门设有理刑司,专管各族地区司法机关上报案件和审查少数民族死刑案件。从清朝《理藩院则例》等法规所反映的情况看,清朝政论在民族问题上采取的下策是明智而有成效的。就民族立法的深入性、广泛性而言,清朝的成就确实超过前代许多。从历史上看,这些民族性的立法在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为治理多民族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宋朝的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

    答:法律规定的租佃关系。租佃关系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当时地租采取“对分制”或者“四六分成”。

    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唐中叶零星出现土地的典卖,到了宋朝典卖已成为普遍现象,并且被制度化。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典价比一般的卖价低得多。

    宋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答: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撤消审刑院,其职权又归大理寺和刑部。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答:(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宋刑统及其他法律形式。

    答: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其他法律形式有:(1)敕,皇帝特定的事或人随时颁布的诏令。(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答:(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 共12篇500条。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
    规定“八议”之制;
    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8篇500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
    (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
    提高女权;
    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
    劝禁缠足;
    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
    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唐朝的经济立法。

    答:(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间颁布。规定: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
    “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租庸调法”。

    武德年间颁布。规定: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
    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庸;
    调—每丁岁输绢2丈、绵3两等。

    (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唐朝的立法概况。

    答:(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共12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将律疏附于每条律文之后,合在一起称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戣编定。所谓刑律统类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朝的司法制度。

    答:
    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二、诉讼制度:(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三种方式。(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
    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
    “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
    规定回避制度;
    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
    “服辩”;
    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 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三、监狱管理。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
    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唐律的刑法原则。

    答:划分公罪和私罪;
    自首减免刑罚;
    共犯区分首从;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
    同居相隐;
    比况类推;
    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同罪异罚;
    区分故意和过失。

    唐律的主要特点。

    答:唐律的主要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法律条文皆“一准乎礼”。

    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答:(1)关于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
    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

    (2)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答: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土木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答: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此后不断对唐律进行注释,后又编成一部《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律中关于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

    答:唐朝中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也就是“化为人”原则。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化外人”原则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
    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的国家主权,又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大国风度。

    西周的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答: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 答:(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
    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答: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 。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后富贵,不去。

    五、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西周的立法概况。

    答:(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

    (2)吕侯制《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西周的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答:一、所有权: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局面被冲破。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10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得人。

    二、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
    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2)债务契约,西周称为傅别。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书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3)损害赔偿,西周时,奴隶主的土地和奴隶受到侵犯,法律规定要给予赔偿。(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

    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所有权制度。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

    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荒地的开垦,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2)其他所有权,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3)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二、契约关系,西周时,契约关系有所发展。常见的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债契约等。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所谓质就是长卷,用来买卖奴隶和马牛;
    所谓剂就是短卷,用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

    (2)债务契约,西周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傅,即把债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之于契券;
    别,即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3)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而这种关系已为西周政府所承认。

    (4)损害赔偿,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 答: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西周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答:一、西周的司法机关:(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二、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
    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
    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后,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西周的刑名与罪名。

    答:一、罪名:(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西周死刑的执行方法分为两类:一类对公族,在远郊隐蔽的地方缢杀之,以保全奴隶主贵族的体面。另一类对平民处决的方法很多,有斩、弃市、焚等。(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放”。

    (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来自于“坐嘉石”。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为五等。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期限分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三个月不等。

    (6)赎刑。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凡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黄铜600两、1200两、3000两、3600两、6000两。(7)没为官奴婢。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 答: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
    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 答: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哪些不同? 答:(1)法律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2)法律不是靠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3)法律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 夏朝的监狱。

    答: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夏朝监狱的名称又叫“钧台”,也叫“夏台”,传说夏桀曾囚商汤于此。

    夏朝法律的特点。

    答: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

    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

    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立法指导思想。

    答:鸦片战争后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仍然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立法概况。

    答:宪法性文件:(1)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2)《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3)《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4)《内阁官制》,1911年5月颁布。(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宣布施行。

    刑事立法:(1)《大清现行刑律》,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2)《大清新刑律》,沈家本主持制定,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民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诉讼立法(清朝末年,程序法与实体法分开):(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2)《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于1906年完成,采用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但没有颁布。(3)《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未颁布。(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未颁布。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司法制度。

    答: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1)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
    (2)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1)高等审判厅(京师和各省);
    (2)地方审判厅(府);
    (3)初级审判厅(州县)。

    三、检察机关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督判决之执行”。

    司法制度的改革:
    1.第一次区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2.清末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3.确立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标志。

    元朝的司法制度。

    答:司法机关:元朝的司法机关设置繁杂,职掌混乱,互不统摄。

    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宗教机关宣政院掌僧侣的狱讼。

    诉讼制度:大体采用唐、宋制。

    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
    地方设行御史台。

    元朝的主要立法及其主要特点。

    答:元朝的立法概况:
    1.《至元新格》,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即《元典章》。5.《至正条格》,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

    元律的主要特点:
    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2.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3.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折杖法”和“凌迟”入律。

    答:(1)“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2)“刺配之法”,赦免死刑反的代用刑,即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中刺面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

    (3)采用“凌迟”刑处罚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等重大犯罪。宋代正式入律。

    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答:(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并发出感慨:“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愆”。还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 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中国法律的起源。

    答: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答:内容:(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意义: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改革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改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作用。

    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
    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 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一、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共四章21条。内容规定了:(1)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
    立法机关是参议院;
    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2)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后,依据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成立后,就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

    二、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 。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是:(1)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3)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司法机关),行使其统治权。(4)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

    《临时约法》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较,具有的特点:第一、前者规定实行内阁制,后者规定总统制。第二、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第三、为了防止袁世凯破环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第四、增加“人民”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义务、民族政策及外交方针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

    主要内容: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
    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
    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历史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的制定和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并为以后的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因此,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答:“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盗贼重法”,即对盗贼犯罪实施加重处罚的有关规定。

    重罪十条。

    答:“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的统治秩序。

    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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