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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院对幼童性侵争议判决案说明

    时间:2020-08-29 08:22: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監察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年4月1日

     幼童遭性侵案本院調查報告

      有關大法官被提名人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婉辭提名後,透過司法院新聞稿(發稿日期:100年3月31日)發表聲明表示「監察院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乙事。按本院調查幼童遭性侵乙案,調查意見「前言」即已敘明,審判獨立係屬司法權之固有核心領域範圍,監察權當予以尊重,因相關爭議判決截至本案調查時,仍在上訴救濟中,因此調查報告並未就具體個案認定該等爭議判決有無違誤,僅在調查瞭解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於法制面及實務面運作之缺失,調查意見指出,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受限於被害人之認知、表達、記憶能力與性侵害的創傷影響,司法實務認定事實不易,倘承審法官對此特性未有充分瞭解,心證上易為不利被害人之認定,極易誤判,並請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就法院審理幼童遭受性侵害案件未依法落實專人專業審理有礙真實發現之缺失,以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相關條文,於適用上衍生立法不周之爭議,檢討改善、妥適修法,故最高法院庭長邵曉玲發表聲明所謂「監察院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等語,容有誤解,應予澄清。

      本案調查意見,除了說明兒童遭性侵案件之特殊性,另指出「引發輿論批評之相關爭議判決,因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之特殊性,審判過程倘未詳加探究其中原因,極易誤判,縱未誤判亦難昭折服;又因現行法律構成要件限制,而有法條適用爭議;此外,量刑輕重似有失衡,亦為輿論批評主因」、「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害案件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辦理。惟法院審理兒童性侵案件,空有專庭專股形式,但專業素養恐有不足,欠缺對性侵害被害人身心創傷反應及兒童身心發展之認識,有違專人專業審理之立法意旨」、「兒童性侵案件有賴專業人員協助法院發現真實,避免誤判,惟實務運作情形未能發揮預期成效,針對應否『逐案辦理早期鑑定』或引進英美法上『專家證人制度』等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政策規劃、法制修訂與執行細節,仍互存歧見,司法院、法務部與內政部等性侵害防治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研商解決之道」、「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涉及兒童為性侵害被害人相關條文,於適用上衍生立法不周之爭議,法務部宜廣參各界意見,參酌兒童認知發展情形、性侵害創傷及社會現狀,妥適修法」,俱屬在通案上提出問題、缺失及建議,調查意見中雖提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相關條文有構成要件適用上之爭議,惟並未對具體個案即爭議判決之適當與否作出論斷。

      調查本案之沈美真委員表示,為澈底釐清案情癥結,本案曾舉辦多場諮詢座談會議,徵詢法律、社福機關(構)、醫學及教育等多方領域專家學者意見,發現相關議題在學說及實務上均存在重大爭議,為客觀呈現各方所提問題及建議,已彙整於調查報告中,報告附表並綜整幾起爭議判決案情,調查報告全文置於監察院網站,歡迎各界關心兒童遭性侵爭議判決者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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