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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监管工作方案模板

    时间:2020-12-03 14:03: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和《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规定,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切实做好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四)经区农业农村局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区农业农村局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决定》和乡村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要求和程序。

    (二)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管理,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在本区域从业的乡村兽医的备案和事中管理,监督乡村兽医在备案区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在其他县备案后到本区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更变其备案信息。对不执行备案制度,不按规定备案的乡村兽医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决定》颁布前取得的乡村兽医登记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前往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五)区农业农村局应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六)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乡村兽医的培训,重点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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