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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0-11-10 16:05: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大学生网贷已成为当下高校金融市场中随处可见的现象,在此背景下引发的各类网贷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逐渐上升。大学生网络贷款消费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常的社会行为,并没有对与错,但如果不加以引导、不以法律规制,就容易引发很多安全问题。

    基于此,文章主要从法律视角下对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问题进行了思考,以期借助法律手段实现对大学生网贷消费的合理规制。

    關键词:大学生;网络贷款;网贷消费;法律规制

    一、大学生网贷消费的概念界定

    (一)大学生网贷消费的概念

    “网贷”是网络贷款的简称,是指借贷双方利用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并完成交易、达成货币借贷目的的一种借贷模式,也可以说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大学生网贷,则是以大学生为借贷主体,以网贷公司为借贷对象,凭借款人的信誉进行借贷行为,无须提供担保人和担保物就能获取的贷款。大学生群体具有比较前卫的消费观念,还有一定的财产自主支配权,身后又有家长的财力支持,自然就成为了众多网络贷款平台争抢的客户。虽然校园网贷的兴起使大学生贷款消费更加便利,满足了大学生更高的消费需求,但也带来了很多消费安全问题[1]。

    (二)大学生网贷的特征如下

    1.借款人规模大、人数多

    进行贷款消费的大学生群体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有些大学生因为虚弱心作祟,常常超出自身的经济能力而消费,便会发生资金短缺的状况,网络贷款便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便捷的方式之一。

    2.借款申请条件少

    网络借贷的借款申请条件相对较少,操作流程十分简单,而且是以借款人的个人信誉作担保,并不需要担保人和抵押物,从申请到发放贷款甚至不足半天。

    3.利率高

    “低利率”是网贷平台惯用的宣传手段,但实际上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实际年化利率经过最终测算后发现,普遍都是20%以上,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高4%,甚至比信用卡分期账单的还款利率还要高,与花呗、京东白条等电商平台相比差距则更大了。

    二、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非理性消费的贷款行为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并带动了消费市场的繁荣,再加上互联网以方便快捷为特征的消费模式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消费欲望被充分调动起来了。当大学生自身的消费实力难以满足其消费欲望时,非理性消费的贷款需求便产生。这种非理性消费的贷款行为对于缺乏收入来源的大学生是不可取的,很多的大学生因无法按时或缺乏还款能力从而使自身陷入还款困境中。

    (二) 网贷平台众多,其手续简单、门槛过低

    据相关数据统计,时下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多达两千多家,各种针对大学生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手续简单、门槛过低。大学生只需通过简易的操作便可轻易从网贷平台获取所需资金。网贷平台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颇具吸引力,导致很多大学生因为一时的欲望而不顾及自身实际情况盲目贷款,从而给自身及家庭带来一系列的后续问题。

    (三) 网贷平台审核制度不健全

    很多网贷公司在放贷的时候审核程序过于简单,往往只需要大学生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学生证、学籍信息、驾照等)便进行放贷,而不对贷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规范的审核,从而使很多大学生被冒名贷款。其次是在网贷审核的过程中,贷款的当事人都需要提供身边人的联系信息(如QQ、电话号码、微信等)给网贷平台才能够获取贷款资格,当网贷公司联系不上无力还款的贷款大学生时,便通过贷款大学生提供的联系信息持续性地骚扰非贷款大学生,这种行为迫使很多非贷款大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深受其扰[2]。

    三、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消费观念错位

    大学生网贷问题的产生其根源还是在于大学生消费观念的错位,超前、攀比、跟风等不良消费观念充斥。快捷与方便的网贷便能够暂时性的提升大学生消费能力以满足其消费欲望,从而给各种网贷平台提供了充裕的放贷市场。在当前我国大学校园消费水平下,大学生的生活费能够满足其基本的生活花销,因此消费观念的错位是产生大学生网贷需求的主要原因,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网贷问题。即使是利息不高且合法化的网贷平台在消费观念的误导下也会使大学生背负巨额的还款压力及信用压力。

    (二) 认知能力不足

    首先,认知能力的不足表现在大学生对于自身的消费实力缺乏精准的定位,易产生超前消费、冲动消费、情绪化消费、享乐消费、盲目消费等非理性消费行为。非理性的消费行为使很多大学生盲目选择网络贷款途径来满足其消费需求。其次,认知能力不足促使大学生难以理性识别“网贷行为”危害性及“网贷平台”存在的欺诈性。大学生对还款能力不足产生的危害性欠缺理性认知,从而使自己陷入到网贷的困境中去;认知能力不足的大学生在网贷的过程中警惕性较低,致使其容易陷入到网贷设定的陷阱中去,从而背负高昂的还贷压力。最后,认知能力不足的大学生在陷入到“网贷困境”以后缺乏有效的应对方法,出现问题时往往采取逃避、欺骗、自我伤害等非理性行为来应对,给自身及家庭带来更大的损害[1]。

    (三) 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平台的缺位

    首先,针对此领域的专门法律较为单一,未成体系,相关规定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而且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多集中在法理原则的层面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上信用与网上支付环节上并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立法缺位使相对弱势的大学生群体的“网贷行为”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和保护。其次,我国法律对完全行为人的定义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然而,这种行为能力的划分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
    责任能力对行为能力的影响。有研究认为:
    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人格是不完整的。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已经年满十八岁了,但是他们事实上还是缺乏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大学生群体更易陷入网贷的困境。最后,整个互联网的经济形态正在发生剧变,但其相关的监管理念、监管思路与监管体系却并没有与时俱进,这大大增加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难度,再加行政及社会监管平台的缺位,最终导致了大学生网贷市场的秩序混乱、缺乏行业标准、门槛过低等弊端,导致各种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问题[2]。

    四、加强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在对大学生网贷进行法律规制时,更多的应当是加强对各大网络信贷平台的引导和管理,防止无底线加大额度、诱导过度超前消费,在法律规制中应坚持以行政监管为主,以刑事监管为辅的原则。

    (一)明确监管主体

    校园借贷行业的整顿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工信部门、司法机关、教育部门、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在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是由银监会主要负责的,因此可由银监会负责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前置审批,并监管其业务范围。具体可由银监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同时委托各地支行监管其业务范围;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网贷公司注册管理审查;工信部门负责审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行业协会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校园网贷平台采取“黑名单”制度,对其业务进行惩罚性限制,并协助教育部门将违法违规平台驱逐出校园;公安机关对涉及违反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理。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工商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多层次协调配合的动态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八龙治水”却仍然监管缺位的情况。

    (二)规范监管对象

    第一,完善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提高网贷公司的入市门槛。具体规制是,网贷公司在成立前,必须首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通过后下发借款业务牌照,之后以此牌照为依据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完毕后最后由工信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如果网贷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来进行,其行为就可归入到非法经营的范畴当中,其营业者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从源头对网贷公司实施法律规制,才能大大减少网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在向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的过程中,要对申请贷款的大学生给予严格的审核,确保其资格的规范性,同时,申请贷款的大学生也要适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督促其还款行为。法律应对网贷公司的审核义务进行严格规制,明确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规制网贷平台的放贷审核程序,杜绝贷款门槛过低现象。一旦发现网贷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其审核义务,那么就需要由网贷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应规定被冒名的借款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 执法机关要加大对校园非法催贷行为的整治力度,确实保障借款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网贷平台要进行追债应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例如采取向法院起诉、申請法院强制执行等司法手段,若对债务人采取极端催收方式,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对债务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造成伤害,也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的公安系统也要严格执法,对于破坏互联网金融消费安全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大学生群体正处于消费行为考虑不甚周全的年轻时期,且长期处于相对封闭、单纯的校园环境,对市场风险、自身经济能力特别是个人信用、逾期风险等预判不足,更需要在政府层面、顶层制度设计中加以防范。立法更应该从源头上对相对弱势的大学生起到保护的作用,对网贷平台的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涉嫌违法的放贷行为要设立明确的处罚标准。之前关于借贷方面甚至是网络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多变的情形。为了更好地规范校园网贷行为,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急切需要制定针对校园网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实践的变化会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因此对旧法进行汇编、整改也是当务之急[1]。

    (四)行业自律,社会参与

    社会在治理大学生网贷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首先,对于已有的自律条约要切实落实好,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催收自律公约》,通过这些公约对非法网络贷款的整顿和曝光,倒逼网贷公司严格监管、加强自律,让贷款方式、规模、利率及催款方式、手段等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社会媒介需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网贷问题能成为时下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关键推力还是在于各类社会媒介的曝光,从而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因此各个互联网、电视台、报刊广播等平台的社会媒介要持续曝光针对大学生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的网贷平台,通过舆论压力促使执法部门增强整顿力度及倒逼相关网贷平台进行自我整顿。

    五、结语

    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有效规制需要学校、政府、社会、家长、学生等多重主体共同参与。以大学生网贷消费安全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明确监管主体、规范监管对象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制手段,对网贷平台和借款大学生的行为进行规制,以期大学生网络贷款消费更加安全。

    参考文献

    [1] 吴臻颖.议析校园网贷法律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1):332-333.

    [2] 朱丽莎.高校大学生网贷风险及预防研究[J].时代金融,2019(32):121-122.

    [3]林明惠.大学生网贷消费行为调查分析及引导策略[J].思想理论教育,2017(05):79-83.

    [4] 包艳龙.“校园网贷”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J].征信,2016,34(08):73-75.

    [5] 罗尔男.论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3(21):67-68.

    作者简介:殳勉(1994- ),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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