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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研究

    时间:2021-01-01 10:32: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熊浩 兰清清 阮福义

    [摘    要] 股息红利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者负有纳税义务。文章首先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不同的国家对股息红利所得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息;所得税;征收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23. 065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23- 0156- 03

    1      我国现行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政策

    我国把股息税并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所述。

    1.1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2   居民个人(自然人)

    作为股息所得进行征税,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为20%。为了鼓励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持股时间在1个月内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时间1个月以上至1年的,实际税负为10%。

    (3)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一款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3   非居民企业

    (1)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税,同样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通过沪港通购买境内上市企业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纳税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同样实行备案制。

    2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收的征管问题

    (1)内外有别的政策导致境外投资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境内自然人和基金持股1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境外投资者(QFII和沪港通)虽然大部分为机构,但机构的最终受益人仍然是境外自然人,且沪港通中的一部分直接是自然人。除了税收协定规定有较低税率外,其他的境外投资者均为10%的实际税负。虽然实行了协定待遇备案制,但仍然要提供不少的资料,能够享受协定待遇的则又是极少数。因此,境外投资者即使持股1年以上,也不能享受暂免征税的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未能体现国民待遇。

    (2)税务机关获取信息难度大,监管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所得税的税率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办法、申报期限等,支付股息红利和代扣税款主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股东派发,据以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账户名称、持股数、分配标准进行支付股息红利和代扣企业所得税,本年股息红利分配结束后,才能将在册的股东账户名称、持股数、代扣税款划转给上市公司据以申报。对证券机构提供的涉税信息,以及所代扣税款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上市公司不能掌握,税务机关也无法及时审核监控其真实性、准确性。

    (3)源泉扣缴对税收协定待遇享受不同步或不对称。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按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股东账户名称、持股数、分配标准,在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企业所得税。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先由境外投资者按我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向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的退税,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60号)实行备案后,才予以办理退税。

    3      国际做法与借鉴

    3.1   税率比较

    一是一般税率和协定税率有较大差距。如在美国,非居民企业从美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与大多数国家协定税率为10%左右,而无协定的国家则按普通税率即30%进行扣缴。澳大利亚对非居民取得的来源于澳大利亚利润分配的股息,没有协定的按30%,有协定的则按15%。法国对非居民股息的税率,有协定的按5%-15%,没有协定的按15%。

    二是对股息的实行减免优惠。股息作为税后利润,一些国家对此实行优惠政策,免税或有条件免税,目的是吸引更多投资。英国对非居民企业从英国企业取得的股息,视为免税投资收入,不予以征税。俄罗斯规定,对不是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股息红利,一般适用15%的税率。且如果取得该股息红利的机构,连续拥有发放股息企业不少于50%股权达365日以上,则该股息实行零税率的优惠。新加坡从2008年起,对其居民企业分配给股东(不论居民还是非居民)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征税。日本对于分配给非居民的股息,2008年12月以前实行20%的税率或协定税率,而2008年12月以后,则优惠至7%的税率。法国自2007年起,股息适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3.2   征管措施

    (1)源泉扣缴和分类申报相结合。许多国家对非居民采取分类管理、单独申报的方式。美国针对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不同纳税身份,分两种所得税申报单,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使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加拿大对获得股息红利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依然要与居民企业一样,填报税法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日本对非居民取得的股息所得,主要采取自行申报,同时,以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为辅助管理方式。

    (2)立法保证信息获取渠道畅通。在美国,税务机构和银行、保险,以及各企业的计算机联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定期将自身以及发生经济联系纳税人的股息红利信息,适时传递给税务机构。同时,美国法律赋予税务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向各有关方获取一切所需信息的权力,且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保密为理由拒绝提供。机制方面也比较完善,许多涉税信息通过专门渠道自动传递到税务机构。

    (3)税收处罚较为严厉。加拿大对未能按时申报的非居民,将直接处以罚款。同时,对付款人或代理人未履行义务,也将面临税款的10%的处罚,并加收利息。韩国对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扣或未缴税款,税务机构有权查封扣缴人财产,并对未扣缴行为按税款的10%为上限进行处罚。日本则采取附加税制度,未扣缴或申报的税款,政府正式通知缴纳,同时将缴纳未缴税款10%的附加税。

    4      对策与建议

    4.1   适当简化征收政策,增强可操作性

    建议税收政策层面适当进行简化,让上市企业扣缴起来更方便,税务机关审核也更简单。一种方案,持股1年以下的,境内自然人与境外投资者一样,统一为10%的优惠税率,持股1年以上的,全部享受5%的优惠税率。持股时间以派息日往前计算,满1年按1年的政策执行,不满1年按不满1年的执行。另一种方案,以派息金额设置一个起征点,每个股票账户1次派息低于某个金额的部分(如3 500元)不征税,对于超过部分,才按10%的税率征税,不再以持股时间长短来区别对待。

    4.2   建立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掌握信息

    按照总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内容,上市公司需提供境外投资者的若干资料信息办理备案登记,但获取登记信息的唯一渠道是证券交易公司,只有证券交易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次日将股东详细信息向上市公司传递,再由上市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这才能解决了扣缴税款入库和规范办理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备案两个问题,征管和服务进一步优化。因此建议总局联合证监会等有关职能监管部门,从制度上确定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傳递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最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权威和执行力,从信息机制上强化保障,提高工作水平。

    4.3   税务征管系统中应减化办税流程和办税事项

    目前的“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对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的登记、备案以及税款扣缴入库的程序过于烦琐,要求提供的信息、报送的资料达20余项,不仅多而且复杂。因此,建议总局修改和完善征管系统功能,特别是简化备案登记资料信息事项,只要能知道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所得项目、应缴税款即可,区别对待境外投资者的特殊性,切实为上市公司和基层税务机关减负。

    4.4   加大对证券结算公司代扣代缴税款的监管力度

    境外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境外投资者(QFII)的股息红利通常由证券结算公司派发,按税收政策规定代扣所得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所扣税款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又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些都需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上市公司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巡查,加大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处理处罚力度,提醒不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将带来的税收风险,增强证券结算公司的代扣代缴税款意识,提高税法遵从。

    4.5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股息税收管理水平

    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政策复杂,信息获取难,且很多涉及境外投资者,对相关的税务人员的业务要求较高。特别是国际税收管理事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税收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尤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人才参与管理,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税收管理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1]杨默如,李平.美国股息课税的存废之争及启示[J].税务研究,2015(8):114-117.

    [2]李建明,刘晓伟.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上的几大变化[J].涉外税务,2008(11):74-77.

    [3]付树林.关于加强中国国际税源管理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9(7):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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