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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驯服全球化的药方是否适合逆全球化?

    时间:2021-01-29 00:07: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沈伟

    【摘要】全球化正在遭遇逆全球化,陷入逆全球化陷阱。全球法治和国际治理体系也随之陷入举步维艰和停滞不前的困境。早在全球化盛行的时代,美国国际法学者就有观点认为全球化侵蚀了美国宪法和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并提出驯服全球化的药方。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逆全球化逐渐抬头,全球化遇到重大挫折,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甚至是动摇。本文试图寻找驯服逆全球化的药方,在逆全球化的进程中,理解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治理体系的发展逻辑。

    【关键词】全球化  逆全球化  国际法治  国际治理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2.007

    《驯服全球化:国际法、美国宪法和新的全球秩序》[1](下简称《驯服》)是两位美国国际法学者Julia Ku和John Yoo于2012年出版的著作。彼时,全球金融危机已经盖过高涨的全球化,但从宪法和全球秩序视角审视甚至是批判全球化的国际法著作仍然为数甚少。如今,逆全球化在一些曾经一度积极塑造现有全球化体系的主要国家盛行,再读此书,仍然有所启发。

    驯服全球化的药方

    《驯服》是作者就全球化和国内法之间关系所作的一个保守主义反思和回应。作者认为全球化对美国的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产生了负面影响,并试图发展一种应然的理论,以有效克服国际法对美国国内法律制度的消极影响。

    根据作者的观点,全球化会威胁美国的治理体系和宪法秩序。他们的立场是,美国可以也需要在避免全球化带来的宪法问题和困境的同时,继续获得全球合作的收益。作者尽管为其立场辩解,既无意阻止全球化,也不反对国际社会为推进全球化而进行一系列规制付出的努力,但是对全球化给美国国内法治造成的侵蚀,显然抱有警觉的态度。

    各国经济在全球化大潮中相互依赖的程度与日俱深,使得美国和其他国家加紧對全球经济活动的管控和规制,从而导致国际条约数量激增和国际组织空前活跃。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应该在各国国内立法活动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但是,本书作者却试图为美国政府在全球化过程中强化国家主权寻找依据。他们认为,国际法的爆炸式发展和强势地位必然导致美国宪法政府在国内立法过程中主权被收窄和受制约。越来越多的国际立法,必然意味着在宪法体制内国内立法的减少。他们进而建议推行一套直接的宪法障碍,以确保美国通过的国际法能够受到基本的宪法控制和约束。

    作者站在“便利主义”的立场,为缓和国际治理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张力,消弭全球化和美国宪法的冲突提供了三个路径。第一,非自我执行原则。美国联邦法院应当预设,条约不能由法院自我执行,而是应当在国会接受并且通过执行立法(implementing legislation)之后,才能得到适用并执行。这一路径可以保证美国法院执行国际法已得到国内立法机关的授权,同时也得到了由美国选民选举出来的民意代表的授意。这一路径可以防止国际法扭曲美国宪法和影响三权分立。第二,国际法解释的行政规制。传统国际法应当只有在国会接受并通过立法程序之后才具有联邦法律的地位,而在没有国会立法之前,国会和法院应当授权总统对传统国际法进行解释。此外,联邦法院不能基于外国或者国际判例解释美国宪法,因为这样会将美国的司法主权间接授予外国或国际司法机构。这一路径的消极后果现在已经显现。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传统外交政策制定机制正在瓦解,外交政策制定已非常个人化,导致美国外交政策正在失去连贯性,逐渐偏离原先以推行民主和人权等价值观为中心的轨道。对国际社会而言,美国现行的外交政策已走向不可预期甚至极端的方向,这可能是本书作者未曾预见到的。第三,外交事务在联邦各州的有限自治。美国各州应当有自主权,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当各州的传统义务因为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义务受到影响之时。

    上述路径为那些试图抵制国际法扩张的美国政治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而这种实质上的法律联邦主义也为美国的个别州忽视甚至抛弃国际法义务提供了法律理据。这些路径是否如同作者主张的那样,有助于加强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和法治,还是实为对人民主权和法治的忽视,从最近几年美国现任政府的所作所为中可见一斑。

    全球化议题中的国际治理归根结底有赖于主权国家对国际义务的履行。在美国政治体系中,联邦政府是这一义务的履行者,因为联邦政府是与外国政府进行交往和外交活动的主要主体。本书作者提供的进路是限制联邦法院的权限,转而依赖行政机关(总统)或立法机关(国会),从而使美国主要通过政治谈判或者行政权威参与国际治理,而非法律推理。如此一来,全球化法治在美国的语境中就是国际义务和国内问责制之间的结构性制衡。

    在与全球化配套的全球化治理方案中,全球法治(又称为全球宪政主义)是全球化流派法律学者的主要药方。全球治理依赖法院解释、适用和执行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以便编织国际规则和国际法的跨国网络,使得内国法律制度服从于全球宪法体系。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稀释毋庸质疑。因此,本书作者在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之外,强调所谓的“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即反映人民意志的主权,在美国宪法体系中具体表现为反映人民的意愿。与之相对应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则是不受限制的权力。[2]历史上,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平协议》其实是要求签字国尊重其领土内少数族群的权利,且签字国在国际上行使主权也受到相应限制,自始至终,威斯特伐利亚主权根本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主权。

    逆全球化的摇摆

    如作者预期,在《驯服》出版后不久,全球化就遇到重大挫折,美国行政当局频频出手,阻击全球化。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保守主义、民粹主义和孤立主义回潮,而保守主義思潮尤为盛行。[3]2016年被认为是逆全球化的元年。英国脱欧,美国遵循“美国优先”原则,排斥国际条约、多边外交和国际组织,先后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苏消除两国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中导条约》)、《伊朗核协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巴黎气候协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美国政府还破坏现行国际贸易体系,阻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行,对主要贸易伙伴增收关税,对中国等国通过其国内法发动贸易战。全球化遇到重大挫折,逆全球化趋势已然燎原。

    关于逆全球化的定性和分析学说众多。总体而言,与全球化背道而驰的逆全球化,是一种在资本、生产、市场、文化等方面加强国家和地方赋权及功能的趋势,它降低了各国之间的依赖与融合程度。[4]同全球化一样,逆全球化也古而有之,而且通常与全球化交织在一起,此消彼长。[5]长期盛行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在推动全球化的同时,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新左派、生态主义者、女权主义者、和平主义者在内的反向社会保护运动,亦在对此趋势进行干预,不过在缺乏普通群众参与的情况下被长期边缘化。

    随着20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各种技术要素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信息技术依托下,呈现出高强流动的特征,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更为紧密,全球化快速和宏大的发展态势不仅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物质冲击,而且给人类社会的法律调整模式带来宪政性挑战。[6]在此过程中,世界成为彼此依赖和有机联系的共同体,国际社会也从民族国家为主体构成的总体成为多元化力量主宰的地球村和“全球市民社会”。[7]原本各国面临的国内问题不断扩散,成为跨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威胁和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几次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的震荡成为全球化的主要负资产,引起普通民众的反对、政界的转向和学术界的反思。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仍然余波未尽,全球经济也没有迎来有效的国际治理和期盼已久的全球复苏,相反却陷入了持续的结构性低迷,欧美发达经济体复苏乏力和失业恶化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8]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矛盾仍未得到缓解。逆全球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

    概括来说,逆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保护主义盛行。由于国家内外利益失衡,经济社会问题频现,各国政府都寄希望于通过内外政策调整稳定国内经济社会秩序。主要国家在政策调整过程中追求绝对利益最大化,[9]以自身利益为重,催生了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通过国家安全泛化和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削弱国际规则体系,侵蚀了全球化发展的法律基础、国际机制和法治逻辑。[10]全球化得以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利益优先的主权绝对论让位于主权让渡理论,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合作过程中,基于复合相互依赖[11]而让渡部分主权,使得国际法和国际治理成为可能。[12]在逆全球化的浪潮中,之前的国际法治让位于国际治理,国际秩序从追求国际正义和发展转向克服全球风险,追求全球稳定和安全。在此背景下,以二十国集团(G20)成员为代表的全球主要经济体,在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同时,也纷纷出台和实施各种保护主义措施,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进程放缓。根据英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报告,2008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G20的19个国家成员累计出台贸易与投资限制措施5560项,而同期出台的自由化措施仅为1734项。其中,美国施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多达1066项,居全球首位。[13]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已然成为全球保护主义措施的主要推行者。各种迹象表明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对外经济政策取向已与全球化的要求发生偏离甚至是背道而驰。一国的保护主义措施往往导致他国采取相应的应对甚至是报复性措施,反过来又使得该国采取进一步的保护主义措施。这种政策调整的恶性循环,不仅破坏了各国政策的延续性和可预期性,而且侵蚀了全球化深入发展的环境与根基。

    一体化进程受阻。在多边层面,WTO多哈回合在历经多次谈判后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WTO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多边贸易体制,为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构建世界自由贸易体系、消除贸易保护主义和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体制性基础。近年来,WTO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新的谈判进程停滞不前,上诉机构陷入瘫痪,使WTO难以继续为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提供持续动力。在区域层面,一体化正在经历巨大挑战。在欧洲地区,英国“脱欧”使区域一体化进程严重受挫。2016年6月,英国启动“脱欧”公投并获通过;2017年2月,英国议会下院投票决定支持政府提交的“脱欧”法案,授权首相启动“脱欧”程序。这意味着英国根据《里斯本条约》第50条并正式启动“脱欧”谈判。2020年1月,英国国会投票通过“脱欧”协议,欧盟于2020年1月30日正式批准英国“脱欧”。在亚太地区,美国政府以“美国优先”为主旨、以保护主义为主基调的政策给区域一体化前景蒙上阴影。2017年1月,新上台的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历经六年完成谈判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重新谈判和签订《美墨加协定》(USMCA),替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吸收大量不同于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的规定,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毒丸》条款,又称为非市场经济或中国条款,针对性地排挤和打击中国。这些“退群”行动一方面打破了现有国际规则体系的稳定框架,为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设置了新的制度性障碍,[14]另一方面为本国在全球化进程中获得更大发言权,促进国际组织效率性和适应性提供新的路径。[15]

    全球治理赤字。诸多全球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而且日益严重,显示了全球治理和优化全球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的全球治理体系并不符合民主精神和效率原则。由于狭隘的国家利益,全球治理出现了多个层面的赤字,其效用大打折扣,全球化也因此失去有效保障。当前,全球治理赤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主赤字。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迈进,但发达国家依然在全球治理中处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是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成为规则的遵守者和追随者。同时,国际经济立法主要以实现经济自由化为目标,弱化了对其他社会目标的追求。[16]二是制度赤字。随着形势变化,一些传统全球治理机制的结构和功能需要调整和变革。但是,由于既得利益国家和国家集团的阻挠,这些调整和变革进展缓慢,成效甚微。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拖延和阻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与此同时,一些新的全球治理机制尚待发展完善。三是责任赤字。发达国家享受了全球治理的主要权利,但受民粹主义思潮的影响,在责任面前却尽力推脱。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法弱化甚至消弭国际法的效力。发达国家还以改革为名,试图改变在国际机制和体系中确立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比如,美国试图修改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则,主张对等原则,减少自己在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中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仍无法获得与自身实力相适应的话语权。[17]

    从现代经济的角度看,全球化是必然发展趋势。这是因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来自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的动力在于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则需要市场扩张,而全球化有利于市场扩张,“唯一一種世界规模的自行调节的市场才能确保这种庞大系统的运转”。[18]相反,逆全球化不利于市场发展和扩张。21世纪,传统贸易作为推动全球化的动力正在弱化,但是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已经把世界带到了新技术革命的前夜。新技术提供了拓展世界市场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可能,同时全球化又能带动产品、资源、信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和深度融合,为新技术创造新的市场。全球化的枯竭意味着地方化的盛行,而这不利于技术和经济的发展。[19]

    世界范围的逆全球化,根本原因是全球化的利益未能有效惠及到各国的“草根阶层”。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意大利等国,普通民众层面的民族性转向才是诸国坚持逆全球化的根本原因。[20]发达国家内部利益分配不平衡是逆全球化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自身的政策惯性是逆全球化的直接原因。[21]

    科技革命、跨国公司以及金融资本作为全球化的三大动力在全球化进程中暴露出缺点,成为推动逆全球化的三大动力。科技革命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引发了跨境信息流动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2]跨国公司在拓展全球市场的同时造成国际收支失衡,自由贸易的果实被大企业和寡头权贵独享,弱势群体、中小企业和普通民众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全球化的侵蚀。[23]金融资本在帮助产业资本于全球拓展疆土,为国际分工深化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提供便利的金融资源的同时,也造成了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经济虚拟化、金融市场的过度扩张和动荡、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以及美元化和国际流动性扩张扭曲等全球金融治理的难题。[24]

    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和经济虚拟化进一步削弱了普通民众和知识分子对全球化的认同感。[25]“草根阶层”和精英阶层通过过度政治化的选举制度和民主政治表达民粹主义,一些政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选举活动中裹挟“草根阶层”,为争取获胜不断出台迎合民粹主义的政策。[26]一些后发国家的快速发展和崛起为发达国家推行逆全球化的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借口,也为民众曲解全球化利益分配的逻辑提供可能。[27]同时,在转型中的全球价值链里,服务贸易附加值逐渐提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渐凸显,而现行衡量标准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准确有效评价,借而营造出美国等国在全球化进程中未受到公平对待的话语表述。[28]这些对全球化负面和消极的解读与曲解动摇了全球化所需的多元文化认知和普遍公众认同。

    从制度层面看,全球化的动力是市场,而逆全球化的动力是主权国家的政府。[29]逆全球化本质上是国家主义或者地方主义思潮的回归,是对生产社会化进程在全球范围内演进的否认和重新定义,是通过国家主义对要素跨境流动设置障碍的非市场措施,以国内监管和国内法为包装,目的是将优势生产要素限制在特定的政治区划范围内。[30]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国家主义始终是国内社会生活的最高原则和国际社会的中心原则。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核心就是国家至上主义。在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全球主义,弱化国家主义,极力打造“非本土的自由主义”,[31]推行国际规则和国际治理体系,建立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国际原则和国际组织。[32]发达国家由此确立了有利于自身的规则和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并且反对或者阻挠其他国家对其进行修正或重塑。而在逆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反其道而行之,强调国家主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主权国家绝对利益,寻求弱化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约束的途径和手段。[33]其原因在于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火车头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转向今天的金砖国家和其他转型国家时,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新一轮的经济较量中逐步优势不再,成为“现代化输家”,但是长期以来的“赢家效应”使得他们沉湎于不断受益的状态,无法忍受任何挫折和失败,只能通过逆全球化试图扭转趋势。此时,发达国家一度强调的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发生异变,全球化的制度基础被严重削弱和动摇。

    逆全球化的发展离不开全球化的影响和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共同作用。经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交错、叠加和辕辙本质上是主权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主权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无法达到预期利益时,单边保护措施也成为貌似有效和快捷的利益再分配纠错机制。通过内国法限制资本、企业的自由流动和干预市场运行机制,间接使得国家在经济管制上走向极端化,[34]产生了规制国和“警察资本主义”。[35]逆全球化是一个经济、政治交互作用的系统合力。尽管全球化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但这并不能使资本主义国家跳出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长期以来的“赢家效应”带来一种“赢上瘾”和不能输的负面结果,面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霸权惯性,甚至是霸权任性的权力逻辑下会使得强化国家权力具备国内法上的道德性和正当性。

    逆全球化下,全球经济出现分离的趋势,经济、市场和文化等要素的融合出现破碎化和本地化迹象,世界经济发展面临更多不确定性风险,具体表现在:全球贸易增速下滑,投资增长缓慢,资本流动本地化,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保护主义抬头,技术和供应链的全球化收缩,转而向区域性和地方性发展。[36]更为重要的是,原先维护全球化的国际规则、国际法原则和国际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减弱,无力维系全球化所需要的机制。逆全球化反对政府对外让渡经济主权,复杂化了已有的国际治理体系和国际规则体系,加大了全球治理难度,[37]主要表现在:第一,动摇了现有的多边化体系,加剧了碎片化格局;[38]第二,弱化了全球治理的组织化程度和治理效力;第三,改变了国际治理的法治化进程;第四,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39]

    发达国家以国家单边行动替代多边治理,动摇和破坏现行全球治理体系机制的多边性,增加了治理成本和复杂性,降低全球治理体系的治理效率,是对全球治理“从双边向多边、由区域向全球”发展路径的逆转和倒退。以一小部分国家为主体构建的“小多边体系”正在成型,偏离“新多边主义”,[40]对全球性、区域性问题的治理正在转向于“一对一”的双边框架下有差别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些以单边主义为表征的逆全球化违背了现行全球治理多边框架下的非歧视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等根本原则,增加了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向治理主体多元化、责任利益进一步平衡化变革的难度,对全球治理体系的运行和演进路径产生非正常化的干扰。这些逆行的去全球化努力又强化了意识形态的对立,由“同质”[41]向“异质”再转向。

    在逆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经济治理体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甚至是动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二战后构建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已无力推动更高水平的全球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制度形成和建构的可能性。全球化正在失去制度保障。由于发达国家的全球化退潮,全球治理体系面临着制度赤字、责任赤字和民主赤字等种种问题。而解决这些赤字问题,是令逆全球化转向的制度关键。

    驯服逆全球化的药方

    《驯服》一书开出的驯服全球化的药方是否可以用来医治逆全球化呢?逆全球化的核心问题就是三个“赤字”。摆脱这些赤字的困扰或许可以逆转逆全球化的方向和趋势,将全球治理体系重新纳入全球化的轨道。

    西方国家构建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具有一定稳定性,既是西方霸权垄断的结果和惯性,也是现有治理体系无从优化的原因。传统霸权稳定理论的现实基础是“中心-边缘”的国际关系格局,作为世界舞台的中心,主要西方国家提供金融和安全等公共产品而形成和巩固霸权稳定。[42]但是,“中心-边缘”格局的内部矛盾显而易见,一旦主要国家缺乏国際责任,追求赢者通吃,缺少妥协和让步意愿,失去提供稳定和公共产品的意愿,强调本国利益至上,国际治理就会陷入僵局。[43]

    制度赤字要求在全球治理体系重构中引入新制度,从而形成制度竞争,对现有治理机制形成竞争压力,达到“适者生存”的优化效果。全球治理体系是成本巨大、体系庞大的全球公共产品,既需要大国和发达国家的投入和推动,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和贡献。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逆全球化的政策走向和国家行为,对于中国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既是阻力,也是动力。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下,通过“一带一路”倡议、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和二十国集团等多边合作机制,中国可与新兴市场国家等一道实现新的国际治理体系的制度和规则构建,并发挥更大的建设性力量,推进全球化继续发展,推动全球治理变革。[44]重塑或者优化国际治理体系则需要遵循国际法治逻辑和国际法基本原则,需符合《联合国宪章》等确立的国际法理,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5]各国的国家主权都需要在这一体系中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驯服》中提出的去司法化路径可能恰恰就是全球化所需要的司法化路径。各国的争端需要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国际法院加以解决,将所有国家在贸易、投资和经济领域的争端通过多边体系加以固定和约束,而不是任由单边霸凌或者以大欺小的方式加以解决,避免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出现的搭便车、寡头垄断等行为。[46]

    法治化路径还需要将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原则通过稳定的渠道引入国内法和内国法院,成为国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引和规范主权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制度赤字表现在各国之间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弥合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的差异化。推进更高水平的全球化,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协调主权国家之间的全球化标准。实现经济和制度方面的统一,有利于主权国家推行对全球化政策利好的落实。责任赤字需要有权机构强化主权国家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归属。逆全球化的重要表现是极端国家主义,部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走极端化的国家路线,强化国家机关对跨国经济生活的全方位和高度化干预,比如对他国进行贸易战、强行限制资本流动、干预以规则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跨境交易中无限扩展本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出现了国家安全泛化。[47]责任赤字需要国际组织和机构运用多边机制抑制过度扩张的国家主义,有效约束极端国家主义的行为,以便控制商事主体在跨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和可预期性。[48]各国政府应让渡部分主权,协调统一各国体制和体系以符合全球化标准,从而实现全球经济在制度上的统一。[49]

    实际上,全球化的负面效应并不能通过逆全球化措施得到有效缓解,而是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来解决。因为全球化客观上要求不同国情的国家消除彼此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实现税收制度、监管体系、司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但这与当今世界“民族-国家”(nation-state)体系存在冲突。全球化意味着主权国家将部分主权让渡给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治理体系。但是,民族国家又必须对本国的民众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国际治理体系缺失的责任最终还是要由主权国家的政府承担。[50]欧盟现在面临的债务危机、难民危机和经济发展停顿就是这一怪圈的缩影。面对内外交困,发达国家出现了政治和政策转向,偏离全球化,回归民族国家,更加追求种族、宗教、文化和民族认同,政治体系趋向保守、排外和封闭。解决这一怪圈的进路是需要在修补或优化现行国际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更多吸收主权国家的声音,保障国家主权同时,使每个国家都推行有利于全球化的政策,使得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治理体系能够对主权国家的政策承担责任和发挥作用,建立问责机制。

    解决责任赤字的另外一种可能是使主权国家更加自主和独立,实行自我选择的全球化政策,并对本国民众负责,本国民众利益与全球化之间以本国民众利益优先,实行有限度和有选择的经济全球化政策。这样全球化就有可能根植于主权国家的政治民主制度,政治问责制也就得到保障。[51]当然,这一路径的风险是主权国家陷入“囚徒困境”,全球化或许更有可能演变为逆全球化。但是,在应对方式的三种选项中,即在全面的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制、完全主权化,只能兼顾两个。[52]

    逆全球化的乱象是体制失范。在全球治理的组织化程度和治理效力弱化,国际治理体系呈现碎片化态势的背景下,[53]单边主义替代多边主义,国内法替代国际法,国家主义替代国际主义,国家治理替代全球治理,地方化替代全球化,都降低了全球治理体系的效率,逆转了全球治理体系“从双边向多边、由区域向全球”发展的路径,背离了全球治理体系确立的非歧视、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则,也削弱了全球治理体系中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力和影响力,[54]将国际经济体系和治理机制拉回到“丛林法则”体系。[55]

    民主赤字需要民主机制来填补,二十国集团等平台和机制为弥补国际关系和国际治理体系中的民主赤字提供了可能。[56]但是,对弥补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缺位而言,这些平台和机制仍不充分。是基于现行机制进行改革调整以提升新兴经济体话语权,还是探索新的对话机制和合作模式,是值得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结语:国际治理体系的转向和纠偏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生了较大转向,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全球化转向逆全球化。一般认为,全球化是多边主义、自由主义的,而逆全球化是单边主义、保守主义的。此视角下可以得出,全球化的确发生了逆全球化。随着逆全球化的铺开,其展现出更高水平的经济开放体系。逆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以零关税、零壁垒和零补贴为核心的“三零方案”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属于更高级形态的贸易体系,也有可能是另一种全球化,尽管其范围和规模未必是人们先前理解的所有国家参与的全球贸易体系。第二,多边主义向“小多边主义”的转向。传统意义上的多边主义是全球自由贸易体系或者一定范围的区域体系,而现在美国所推进的美墨加、美日、美欧、美韩之间的协定是双边的、小多边的贸易体系。曾经表象上看到和理解的单边主义其实是一种“小多边主义”,即新的多边主义形式,既不同于多边主义,也不同于单边主义。“小多边主义”在近期中美贸易争端中表现特别突出,比如美墨加协定、美国与欧盟的自贸协定等。通过“小多边主义”的形式,美国的思路是按照其意图,在没有多数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情况下,提升全球化水平,推进全球化议程,达成更高级的全球化。这与中国主张的全球化立场相左,因为尽管形式一致,但实质上不平等,等于发展中国家无力参与“三零方案”等更高水平的贸易体系。第三,国际法治向国际治理体系的转向。国际法治是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强调全球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而国际治理体系强调稳定性,避免系统性风险。国际治理体系不是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研究的对象,而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对象。国际法治向国际治理体系的转向一部分原因在于逆全球化的浪潮和全球化的退潮,另一部分原因是不同国家在不同方案中基于安全和稳定的共识,形成某种共同利益和妥协。第四,主权概念的反转。现有国际经济体系的治理基石是二战后发达国家的主权退让,主权原则让位于多边主义,在此基础上,鼓励发展中国家偏离“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以此换取参与全球经济体系的资格和地位。在逆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的主权出现回潮,通过强调主权原则限制多边主义和全球化。美国反而强调主权的重要性,并且在国家安全泛化的语境中,推进长臂管辖、国内经济法的域外效力和外交保护。中国则在维护多边主义的语境中,倡导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五,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潮起潮落。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政治新秩序一度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治理话语权的理论基础与理性基础。全球化分化了发展中国家集团。一部分先富裕起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出现了异化和差别,争取国际经济和政治新秩序的集团出现了分化和分裂。由于他们在现有国际经济体系中获利和发展的能力不同,所以对主权原则的坚守和对多边体系的接受程度也就不同,结果是,他们对现有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认同程度和参与深度产生差别。此外,现有“布雷顿森林体系”虽根据权力形成,但以契约和条约为基础,建立在规则体系上的治理体系使得成员国通过参与体系而获利,尽管程度存在差异,但拥有获得经济利益的合理预期性,权利也得到机制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中国家得以在现有体系中获利,获得发展。这一转向也弱化和瓦解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诉求。

    上述五个转向说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在法律规则及治理体系变迁和转型维度中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并非简单和线性的非黑即白或者非对即错。这五个转向也表明纠正逆全球化路径的复杂性。学者通过不同视角和维度提出不同的方案,有全球宪政主义方案、[57]全球行政法方案、[58]区域主义方案、[59]全球正义方案、[60]价值创造方案、[61]分配方案、[62]利益分享方案、[63]发展方案、[64]社会法律方案、[65]多元主义方案、[66]道德主义回归方案[67]等。

    《驯服》一书讨论的是全球化和美国宪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显然,这是一种国内法本位主义的方案,也是国内法治驾驭国际法治的方案。[68]尽管其基调是保守主义的,但不能否认,全球化和主权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球化的进程,甚至逆转了全球化的轨迹。有效克服这种紧张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向,既可以通过全球化为价值取向得到舒缓,使得国内法有利于推动全球化;也可以视国内法为取向,舍弃全球化的努力,以国内法为依归。

    《驯服》一书的作者进行了这样的价值取舍,以美国宪法和美国法为目标,力图克服全球化对美国法的影响。对一个设计了国际治理体系的国家而言,也许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取舍,毕竟现行的国際治理体系已经维护了美国的利益,减少国际法和全球化对其国内法的影响是当然的选项。但是,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后发国家而言,如何解决全球化和国内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仍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在逆全球化横行的今天,让国内法全然让位于国际法未必是最优选,因为如今的国际治理体系和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稀释了国家主权,而这种稀释并非全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后发国家的发展。无论是全球化抑或逆全球化都对主权国家的国内法与国内政治体系产生直接的影响。驯服全球化的药方也许亦能为医治逆全球化所用。

    注释

    [1]Julia Ku and John Yoo, Taming Globalizatio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the New World Ord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42][46][48][英]大卫·莱恩、苏珊珊:《全球化的困境与中国方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19年第5期,第164、168~169页、167、169页。

    [3]吴盼盼:《“逆全球化”现象与“新型全球化”的中国方案》,《中国商论》,2019年第17期,第81页;伊丹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全球化的认识与研究》,《全球化》,2019年第2期,第77页。

    [4]伊丹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全球化的认识与研究》,《全球化》,2019年第2期,第77页;杨万东、张蓓:《逆全球化的历史演进与可能走向》,《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1期,第100页。

    [5]杨万东、张蓓:《逆全球化的历史演进与可能走向》,《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1期,第100页。

    [6]陈辉庭:《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法的挑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1期,第45页。

    [7]黄文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辨析》,《法学》,2002年第12期,第17页。

    [8]陈淑梅:《2030:全球化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中国纪元》,《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14期,第58页。

    [9]Duncan Snidal, "Relative Gains and the Patter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91,85, pp.701, 708-712.

    [10]耿玥:《基于改革开放40年回望:试论新型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师》,2019年第9期,第31页。

    [11][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26页。

    [12][美]罗伯特·吉尔平、曹荣湘:《国际治理的现实主义视角》,《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5期,第86页。

    [13]转引自徐秀军:《逆全球化思潮下中国全球治理观的对外传播》,《对外传播》,2017年第3期,第4页。

    [14]除了美国近年来频频“退群”外,以色列也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泰国退出《世界遗产公约》。之前,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和阿根廷等国退出《华盛顿公约》。再早之前,小布什政府撤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签署。

    [15][英]阿尔伯特·赫希曼:《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卢昌荣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16]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中“社会立法”的博兴》,《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148页。

    [17][36]徐秀军:《逆全球化思潮下中国全球治理观的对外传播》,《对外传播》,2017年第3期,第5、4~5页。

    [18]Kar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Boston:
    Beacon Press, 2001, p. 145.

    [19][22][28]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 "Globalization in Transition:
    The Future of Trade and Value Chains", January 2019, p. 9, p. 20, p. 8, https://www.mckinsey.com/featured-insights/innovation-and-growth/globalization-in-transition-the-future-of-trade-and-value-chains.

    [20][30]汪亚青:《逆全球化兴勃的逻辑机理、运行前景与中国方案的政治经济研讨》,《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4期,第61、59页;王泽应、刘利乐:《当代世界逆全球化现象的伦理审视》,《中州学刊》,2019年第1期,第97页。

    [21]宗良、黄雪菲:《新型全球化的前景、路径与中国角色》,《金融论坛》,2017年第6期,第10页。

    [23][47]何力:《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与国际经济法的走向》,《政法论丛》,2019年第5期,第11、8页;刘晔:《新型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管理学刊》,2019年第2期,第12页。

    [24]徐明棋:《论经济全球化的动力、效应与趋势》,《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第34页。

    [25]耿玥:《基于改革开放40年回望:试论新型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师》,2019年第9期,第31页;汪亚青:《逆全球化兴勃的逻辑机理、运行前景与中国方案的政治经济研讨》,《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4期,第59頁。

    [26][32]俞建雄、曹冬英:《全球化钟摆视角下特朗普政府“逆全球化”分析》,《福建商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第17~18、18页;李向阳:《特朗普政府需要什么样的全球化》,《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3期,第46页。

    [27]栾文莲、杜筐:《理性认识和应对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霸权》,《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第60页;李向阳:《特朗普政府需要什么样的全球化》,《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3期,第53~54页。

    [29]黄炬、刘同舫:《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新型全球化》,《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73页。

    [31]何力:《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与国际经济法的走向》,《政法论丛》,2019年第5期,第4~5页;[英]阿尔弗雷多·萨德-费洛、黛博拉·约翰斯顿编:《新自由主义批判读本》,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8页。

    [33][英]大卫·莱恩、苏珊珊:《全球化的困境与中国方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19年第5期,第169页;[美]罗伯特·吉尔平、曹荣湘:《国际治理的现实主义视角》,《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5期,第85页。

    [34]唐庆鹏:《逆全球化新动向的政治学分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第199页。

    [35]John Braithwaite, "The Regulatory State?", in Robert E. Goodin(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Ch 11.

    [37]廉晓梅、许涛:《逆全球化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前景》,《东北亚论坛》,2017年第5期,第69页。

    [38]莫世健:《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第117页。

    [39][54]季剑军:《美国单边主义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影响以及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应对策略》,《兰州学刊》,2019年第1期,第88页。

    [40]邵沙平、黄颖:《新多边主义时代中国国际法的使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30页。

    [41][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43]黄炬、刘同舫:《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新型全球化》,《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74、76页。

    [44]俞建雄、曹冬英:《全球化钟摆视角下特朗普政府“逆全球化”分析》,《福建商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第19页;汪亚青:《逆全球化兴勃的逻辑机理、运行前景与中国方案的政治经济研讨》,《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4期,第64页。

    [45]俞建雄、曹冬英:《全球化钟摆视角下特朗普政府“逆全球化”分析》,《福建商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第19页;王泽应、刘利乐:《当代世界逆全球化现象的伦理审视》,《中州学刊》,2019年第1期,第98页。

    [49]Dani Rodrik, "How far will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go?",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00, 14(1) , pp. 177-186.

    [50]刘晔:《新型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管理学刊》,2019年第2期,第12页。

    [51][52]沈骏霖:《逆全球化现象浅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64页;Dani Rodrik, "How far will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go?",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00, 14(1), pp. 177-186。

    [53][56]俞建雄、曹冬英:《全球化钟摆视角下特朗普政府“逆全球化”分析》,《福建商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第17、19页。

    [55]何志鹏:《国际法治何以必要——基于实践和理论的阐释》,《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第137页。

    [57]Ernst Ulrich Petersmann, 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ism for Multilevel Governance of Public Goods, London:
    Bloomsbury, 2020.

    [58]University of Rome Public Law Institute,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2006; Elisabetta Morlino, Procurement b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Perspectiv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59]Leon E. Trakman & Nicola W. Ranieri, Reg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60]Carlo Focarelli, International Law as Social Construct:
    The Struggle for Glob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61]Donatella Alessandrini, Value Making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Regulation: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16.

    [62]Oisin Suttle,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World Trade Law:
    A Politic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63]Louisa Parks, Benefit-Sharing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Local Experiences of a Global Concept,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20.

    [64]Sonia E. Rolland, Development at the W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65]Amanda Perry-Kessaris(ed.), Social-Legal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ext, Context, Subtext,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13.

    [66]Matej Avbelj, The European Union under Transnational Law:
    A Pluralist Appraisal,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18.

    [67]Jean d" Aspremont, International Law as a Belief Syst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68]Johan D. van der Vyver,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Peter Lang, 2010.

    責 编/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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