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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言尴尬,他15年打了9场亲子官司 尴尬难言

    时间:2018-12-28 04:40: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结婚才6个月的他却突然被告知:妻子怀有了近10个月的身孕!孩子到底是谁的?      喜气未消,疑云乍起,新生儿成了“烫手山芋”   
      1986年9月22日,对于浙江省余姚市低塘镇27岁的退伍军人邵健岳来说是不幸的,他新婚不久的妻子这一天因病去世。邵健岳陷入了悲痛之中不能自拔,整日借酒浇愁。母亲含泪劝他:“人死不能复生,你总不能打一辈子光棍吧!”
      不久,邵健岳的姨妈登门为他介绍对象,姑娘是新兴乡南茶村人,叫赵素仙,现年24岁,她性格开朗,人也长得不错。在媒人的牵引下,他们见了一面。没谈几句话,性情耿直的邵健岳便将“丑话”讲在前头:“我家条件差,我工资又少,你得考虑考虑。”赵素仙一脸无所谓的样子说:“只要人好就行,我又不是嫁给钱……”一席话说得邵健岳心里热乎乎的。初次见面,虽谈不上一见钟情,但邵健岳对赵素仙还是很有好感。随着交往的加深,两颗心渐渐地靠近了。
      1987年1月14日,两人高高兴兴地去镇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月22日举行婚礼,开始了全新的生活。
      婚后的生活温馨而甜蜜,夫妻俩感情甚笃。过了半年左右,邵健岳发现妻子经常恶心呕吐,气色也不好。当时,正值炎夏酷暑,邵健岳以为她中暑了,就带妻子来到镇卫生院。医生诊断后,告诉他:“你妻子怀孕了!已经进入临产状态!”邵健岳听罢很是激动,可是转念一想,又觉得不对劲。他粗略一算,从登记结婚到妻子足月临产,仅仅6个多月时间啊!难道是妻子婚前与别人有染不成?他心里很不是滋味,对妻子腹中的胎儿是否是自己的亲骨肉产生了怀疑。
      1987年7月20日(农历六月二十五日),赵素仙生下个6斤重的男婴。按理说,三代单传的邵健岳喜得贵子理应高兴才是。然而,他却怎么也兴奋不起来,内心像打翻了五味瓶,啥滋味都有。为了不伤害“坐月子”的妻子,邵健岳想等满月之后再对她“兴师问罪”。然而,这种有失男人尊严的奇耻大辱,令他整天烦躁不安,压抑已久的怒火终于在半个月之后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今天,你给我说清楚,这个孩子究竟是谁的?”
      自从生子后,敏感的赵素仙就已经感觉到了丈夫的变化,她知道这都是孩子造成的。听到丈夫的责问,她只是搂着孩子一个劲地哭。邵健岳说:“哭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你不说清楚,那我们只好离婚!”听丈夫这么一说,赵素仙慌了神,连忙跪在地上,声泪俱下地说:“健岳,都是我不好,请你原谅,你不要再提这事了,以后我保证一心一意跟你过日子……”赵素仙的一席话,使邵健岳一切都明白了,他更加怒不可遏:“这一切,你婚前为什么不对我讲,你以为瞒天过海就能掩盖事实真相吗?我再问你,这孩子怎么办?”
      悲悲切切的赵素仙哭着说:“等满月后,我把他送到上海去……”
      邵健岳是个面慈心软的人,虽说“孩子风波”使他们夫妇心生间隙,但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况且,妻子又承认了过错,于是,他便息事宁人地隐忍下来。
      孩子满月这一天,亲朋好友纷纷登门贺喜。一个多嘴的朋友背地里悄悄对他说:“健岳,恕我直言,我怎么看这孩子也像不你,是不是你老婆有外遇?别让她给你戴绿帽子!”满腹苦水的邵健岳只能无奈地低头不语。那段时间,邵健岳被这事弄得焦头烂额,整日生活在愁云惨雾之中。
      本来妻子讲好了满月后,就将孩子送走,但过去大半年了,送孩子的事依然没有动静。
      孩子的出生,成了家庭内战的导火索,两个人常常为此事大动干戈。邵健岳只要一见孩子气就不打一处来,这种李代桃僵,为别人尽抚养义务的事,他无论如何也说服不了自己继续做下去。
      
      未婚有性?婚前无性?前妻拒做亲子鉴定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丑事传千里。不久,邵健岳不同寻常的家事,一时间闹得满城风雨。流言蜚语压得他几乎喘不过气来,他只得整日借酒浇愁。随着家庭内战的不断升级,忍无可忍的邵健岳终于下定决心了断这段噩梦般的婚姻。同年11月,邵健岳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素仙离婚。
      然而,离婚一事远非邵健岳想象的那样简单。1989年1月30日,法庭开庭审理邵健岳与赵素仙的离婚案。邵健岳提出,儿子非自己亲生,因此离婚后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而赵素仙则在法庭上一反常态,一口咬定邵健岳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同时,她还抖出了两个人的“隐私”,称婚前曾两次发生过性关系,第一次是1986年农历九月二十一日,第二次是在同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日。
      面对赵素仙的不实之词,邵健岳当庭予以针锋相对地反击,说他与赵素仙第一次见面是在1986年农历十月初八。
      在婚前是否有性关系这个敏感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的理,连法官也无法断案。无奈,为了澄清事实,邵健岳提议,惟一的办法就是做亲子鉴定。
      开始,赵素仙对此没有异议,可是后来真到了要做亲子鉴定的时候,她却变卦反悔,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
      1989年4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准予邵、赵离婚,同时,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邵健岳虽不承认邵某为自己亲生,但不能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来证明。法院无权强迫赵素仙去做亲子鉴定,因此,无法查实邵某究竟是否非邵健岳所生的事实,他与邵某之间非父子关系的诉讼要求也就不能认定。
      邵健岳面对如此判决,当庭表示不服。1990年10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憋气又窝火的邵健岳拒绝支付3600元抚养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从他每月工资中扣除。随即,邵健岳便一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1991年5月,他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状,要求重审此案,结果未被受理。
      
      旧痕未愈,新伤又添“非生子”状告“亲生父”
      
      面对一次次的败诉。邵健岳百思不得其解,既然赵素仙拒绝做亲子鉴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面对法院的判决结果,邵健岳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因为他不能这样不明不白地去抚养别人的孩子。
      1991年10月,被官司拖得精疲力竭的邵健岳,人生又有了新的转机,他与一倪姓女子携手重新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俩十分恩爱,第二年,女儿的出生又为家庭注入了无尽的欢乐,一度消沉萎靡的邵健岳重新振作起来,颇有一种拨云见月的感觉。
      邵健岳重新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可赵素仙母子的生活却因孩子的长大而日渐捉襟见肘。2001年,已经14岁的邵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生身父亲邵健岳,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600元。
      收到起诉书,邵健岳气愤难平,这个案子已经拖了13年了,他不想卷入这个没有结局的马拉松官司之中。于是,他再次强烈要求双方做亲子鉴定,以澄清父子真实身份。4月30日,邵健岳向余姚市人民法院预交了3500元的亲子鉴定费。
      余姚市法院采纳了邵健岳的建议,多次登门去做赵素仙的工作,让她配合法院去做亲子鉴定。赵素仙先是以身体不适予以拒绝,后来架不住法院的工作人员三番五次“轮番轰炸”,她才不得不勉强答应带儿子去浙江省高级法院做亲子鉴定。
      5月11日上午8点,当邵健岳兴冲冲地来到余姚市法院门前时,只见赵素仙愁眉苦脸地站在那里。她说:“孩子正在上中学,学习挺紧,做亲子鉴定会影响他的学习,对他成长也不利。”她还说:“我是清白的,清白正派的人不用做鉴定,万一闹得满城风雨,这个责任你能负担得起?”邵健岳听后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他不由勃然大怒:“你到底想怎么样?我实话告诉你,如果不做亲子鉴定,你休想从我身上得到一分钱抚养费!”
      2001年7月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01余民初字817号]判决:自2001年4月起,邵健岳每月增付邵某2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该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本院已通过民事判决确定了邵健岳和邵某的父子关系,现被告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否认父子关系存在,故被告理应承担对原告的抚养义务。
      
      诉途漫漫,山重水复九状难辨父子身
      
      邵健岳不服,随即向宁波市检察机关求助。2001年10月15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所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判决有误,特别是赵素仙在本案审理中,以种种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01年11月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此案退回余姚市法院,重新审理。同年12月18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邵健岳再次提出上诉。2002年2月,宁波市中院二审后,其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屡遭败诉的邵健岳决心将这场云遮雾罩的闹心官司拼个水落石出。2002年5月27日,他主动出击,起诉邵某,强烈要求法院做亲子鉴定,以确定他与邵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同年7月23日和9月11日,余姚市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赵素仙以邵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并声称她与邵健岳婚前有过性关系,孩子邵某与邵健岳的父子关系在离婚时就已有定论,做亲子鉴定已没有必要了。
      邵健岳在法庭上激动异常,他说:“不进行亲子鉴定,就无法确定事实真相,赵素仙既然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亲子鉴定,则说明她能举证而拒绝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2年10月14日,邵健岳收到余姚市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推定邵健岳与邵某为非亲生父子关系。
      手捧这一纸迟来的判决,邵健岳感慨万千,多年来的屈辱与折磨一扫而光。那一天,平常滴酒不沾的他,把自己灌醉了,哭得一塌糊涂。
      然而,邵健岳还是高兴得为时过早,2003年1月,赵素仙又上诉到宁波中院,不久,宁波中院对此案做出审理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宁波中院认为,根据同一事实不再重新审理的相关规定,邵健岳在前5次的上诉中,父子关系已经依法得到确认,因此,邵健岳不能就此事再重新起诉。
      接着,余姚市法院又对此案进行了重审,2003年2月8日,该院做出驳回邵健岳上诉的裁定。
      当邵健岳收到第8份裁定书时,他彻底绝望了,悲泪直流。回首15年漫长艰辛的诉讼过程,他越想越弄不明白,他与邵某之间的非亲生父子关系咋就如此难以确认。如今,终点再回起点,是非曲直仍无定论,他不知这个大山一般压在心上的包袱,自己究竟还要背多久。
      2003年5月,所有诉讼途径都已走完的邵健岳,只能选择走申诉之路,他已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申诉状,盼望着能有新的奇迹出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本案中,由于提出主张的邵健岳在提供关键证据方面不具有便利性和主动权,而需赵素仙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赵素仙承担举证责任,即让她做亲子鉴定。假如赵某拒绝,法院可以认定不利于她的事实,即邵某和邵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事实。
      董律师点评: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本案中邵健岳的举证需要诉讼的相对方配合,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做亲子鉴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持慎重和自愿的相对保守志度,具体操作上一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二是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且鉴定材料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予提供,法院不能作出对持有人不利的判决。本案法院显然选择了后者,所以邵健岳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就本案审理时间来说,还不适用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另外,邵健岳2002年10月14日诉请法院得出“判决推定邵健岳与邵某为非亲生父子关系”的结果,最终因宁波中院的判决而空欢喜一场。从民事诉讼程序上说,宁波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如果邵健岳不是选择“主动出击”的重新起诉,而是选择针对宁波中院2002年2月驳回其上诉的判决提出申诉的话,后果则不会是现在这样。
      (编辑/曾丽清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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