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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比较研究

    时间:2021-01-22 16:06: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程雨燕

    摘   要:在疫情引发社会关注和中央关切的背景下,广东率先通过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然而,通过广东、香港和澳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三地立法在特色鲜明的同时各自存在不足,并且彼此缺乏合作,无法体现粤港澳大湾区立法的先进性和协调性。因此,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可以从相互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要求两方面入手,提炼梳理出国际化、优质化、现代化、区域化和城市化五大价值取向。而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也理当从引入国际视野,传承岭南文化,创新治理手段,协调湾区合作和凸显城市特色五个方面加以对应完善。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F3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20)04-0048-08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招致的巨大灾难引发人们对食用野生动物的深刻反思,社会各界开始重新审视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问题。《求是》杂志刊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该文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总书记依法防控重要指示的集中概括,特别强调公共卫生的法治保障,提出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正是在社会关注和中央关切的背景下,中央及各省、市随之积极展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改废释相关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88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历经2004年、2009年、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一次修订,目前已经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紧跟中央立法动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3月31日率先全面修订《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东野保条例》)。但是,一部单行法的出台并不表示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完结,相关立法既存在自我完善的提升空间,也存在大湾区背景下粤港澳三地彼此调适的拓展空间,因此笔者尝试通过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比较研究为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发布《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经1997年修正后于2001年被《广东野保条例》废止,《广东野保条例》出台后经历2004年、2012年1月、2012年7月三次修正,以及本次修订。广东省内广州、深圳和珠海三市先后出台过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章。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早于1992年即发布《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共19条,平均3-5年修正一次,历经1997年、2012年、2015年三次修正,最终于2019年被废止,直至2020年3月通过《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广州市政府在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分别于2004年、2007年制定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暂停经营利用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的通告》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但是后者规定“禁猎期为5年。自2007年7月1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实际上因为超出期间而已经失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经过2018年、2019年二次修正,直至2020年3月被《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废止。珠海市政府于1998年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办法(1998)》,实施十年之后被废止,直至2020年3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具有起步较早、覆盖面广和反应迅速三大特点。一是起步较早。在疫情引发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高潮之前,除广东之外,全国只有青海、辽宁、江西、黑龙江、江苏省,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直辖市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只有苏州、长春两个设区的市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即《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2018)》、《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2)》;另外有些市则是结合本市保护重点,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某一具体领域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如《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2019)》、《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2019)》、《本溪市野生鸟类保护办法(2006)》、《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2005)》等。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尽管出台时间晚于青海、辽宁、江西三省,但是修订次数却远远超过三省;省内各市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也明显早于全国其他地市。这表明广东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大省一直以来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二是覆盖面广。一方面,广东省内多达三市出台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在其他省份并不多见;另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的内容较为丰富,既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综合性规定,也有禁止经营利用、食用野生动物,野生鸟类保护的专门性规定。这是由广东作为对外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之地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尤其深圳和珠海,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享有经济特区立法权,也更加注重结合本地特点立法。三是反应迅速。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广州、深圳和珠海于同一天通过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的修改,在反应能力方面展现出一致的快速高效。

    (二)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香港于1976年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保护范围包括“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巢和蛋。“受保护野生动物”由该条例附表明确列出:哺乳类包括蝙蝠、灵长属(猴子等)、穿山甲、箭猪、松鼠、鲸属(海豚、鲸鱼、小鲸)、红狐、果子狸、七间狸、五间狸、水獭、鼬獾、豹猫、儒艮、黄麖;雀鸟类包括所有野生雀鸟;爬虫类包括龟鳖属(海龟、鳖、龟等)、缅甸蟒蛇、巨蜥;两栖类包括香港蝾螈、香港瀑蛙、卢文氏蛙;昆虫类包括黄扇蝶。该条例规定除获得特殊许可外不得狩猎或故意干扰、管有或控制、售卖或输出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明确了限制进入地区,禁止在指明地方喂饲野生动物,并规定相应的罪行和罚则,物品的处置等。

    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特点十分鲜明。一是注重在动物保护的全景视野下保护野生动物。香港的动物保护立法较为完善,除旨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条例之外,还出台了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旨在羁留和处置流浪动物的《动物羁留所条例》,旨在管制“对活着的脊椎动物”进行实验的《动物(实验管制)条例》,旨在加强动物及禽鸟检疫与疾病预防的《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并且适用范围都涵盖了受饲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二是本地化特征突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附表所列出的“受保护野生动物”仅涵盖本地野生动物。三是野生动物保护主要通过先全面禁止,再凭借特别许可证个别放开的方式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特别许可证的申请和取消方式,并且规定即使获得特别许可也不得以禁止的方法和工具狩猎。四是稳定性较强,相关立法普遍出台数十年之久而具有延续性,例如出台于1911年的《动物羁留所条例》已有百余年历史,再经过历年修订和增补不断完善。这是由香港法律沿革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条例”是香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的本地法律,因而根据1997年《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决定》在清理去除与基本法抵触的内容后大部分予以保留。五是“非人类中心”视角,即不仅仅是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还从维护动物福利角度保护动物。例如《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为了使动物保持尊严并免受痛苦,甚至规定鸟笼底盘的构造“须足以防止任何一个笼内雀鸟的粪便掉落在另一个笼内的雀鸟上”。六是规定细致、可操作性强,例如为了保证《动物羁留所条例》不因权利义务不对等而难以实施,专门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动物羁留所费用规例》,明确规定了不同种类、不同体重动物的相应羁留费用。

    (三)澳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澳门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没有出台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于2017年出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以下简称《执行法》),该法是1986年于澳门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配套法。《执行法》规定如无符合该法要求的证明书,禁止进行公约各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对外贸易,包括进口、出口、从海上引入、再出口等,明确了申请获得证明书的要求以及须提交的文件;禁止进行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本地贸易,尤其是以商业目的购买、建议购买、出售及建议出售,以及为牟利目的而使用;规定公约各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圈养人和培植人、剥制师、占有或持有的科学机关都必须进行强制登记和更新;明确了澳门相应管理机构、科学机构的职权;以及相关的监察和处罚制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澳门特区立法会于2020年5月细则性通过《动物防疫法》法案,作出知悉申报、防控措施、强制检验和免责条款等动物防疫方面的系列安排,旨在通过完善动物检疫监管体系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并促进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

    澳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特点在于:一是强国际化,实现了国际公约的内部转化,以规范本地区国际贸易的方式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与其世界贸易中心的国际地位相匹配;二是弱本土化,地域性特征相对不明显,这是由其地域范围不大,本地野生动物保护关系并不复杂的实际情况所决定;三是重一体化,依据公约要求将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活的动物植物和死的动物植物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执行法》中提及的“物种”是指任何动物或植物的物种或亚种,“标本”则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四是细操作性,相关的规定极为严谨细致,便于执法工作人员直接操作。

    二、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应有价值取向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在开放程度和经济活力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区域之一,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面也应当发挥支撑引领作用。然而,通过广东、香港和澳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相互比较,可以发现三地立法在特色鲜明的同时,却各自存在不足并且彼此缺乏合作,尚未能够体现粤港澳大湾区立法的先进性和协调性。因此,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可以从相互借鉴先进立法经验,以及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要求两方面入手,提炼梳理出国际化、优质化、现代化、区域化和城市化五大价值取向。

    (一)国际化

    粤港澳大湾区是国际一流湾区,其中广州、深圳是国际大都市,香港、澳门的国际化水平则更高,始终需要深度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国际合作的共同基础以及国际竞争的裁判依据都是国际规则,从而粤港澳大湾区未来的国际参与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东及香港、澳门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接轨程度。广东遵循中国加入并且未申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香港、澳门则已经把国际条约纳为本地区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回归前加入的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大部分国际条约,也包括回归后中国缔结并决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国际条约,以及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国和香港、澳门地区适用的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有《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等。因此,粤港澳大湾区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保持一致,将国际标准与本地传统和实践相结合后予以衔接并内化,从而呈现国际化价值取向。

    (二)优质化

    粤港澳大湾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打造优质生活圈为目标,其“优质”内涵根据湾区经济发展水平已经不再局限于物质层面,而是在精神文化层面寄托了更多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因此《粤港粤大湾区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特别提出塑造湾区人文精神。湾区人文精神是文化自信引领下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即粤港澳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岭南文化傳统。岭南文化开放包容、独具魅力,包括大量的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关的饮食文化,《纲要》曾专门指出“支持香港、澳门、广州、佛山(顺德)弘扬特色饮食文化,共建世界美食之都”。饮食文化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岭南饮食以其取料博杂特异而闻名于世,早在汉代就记载有吃蛇之风:“越人得髯蛇以为上肴”[1]。有的学者认为是开放创新的文化心态造就了岭南饮食选材的博杂;有的学者认为是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造就了岭南“异馔”饮食,“人类社会的饮食生活,尤其是区域社会饮食生活的形成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态环境这一因素”[2];也有的学者认为是便利的海上交通和频繁的对外贸易促成了岭南饮食习惯兼收并蓄的包容性。总之,岭南饮食特色的形成有其历史必然性和文化合理性。因此,粤港粤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适当考量岭南饮食文化传承,让湾区居民在物质生活满足的同时可以追求更高品质的文化需要,从而呈现优质化价值取向。

    (三)现代化

    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发展大格局及“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既是中国连接世界的桥梁,也是世界观察中国的窗口;既要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也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更要传递好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并作出未来工作部署。“制度体系”指一系列制度安排;“治理能力”指实现这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创新供给、管理实施等方面的水平;“现代化”则以民主之治、科学之治、文明之治及规范之治作为衡量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要在新时代全面推动形成开放新格局,更好发挥好桥梁和窗口作用,就应当在区域建设过程中率先对标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则需进一步作出合理制度安排,并以民主、科学、文明、规范的方式贯彻落实,从而呈现现代化价值取向。

    (四)区域化

    粤港澳大湾区旨在形成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区域一体化,以香港-深圳、澳门-珠海、广州-佛山组队联合为引领,以深化港深、澳珠合作和广佛同城为路径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进而提升湾区整体实力和全球影响力。深度区域合作的关键是经济合作,但是能否成功则最终取决于能否跳出行政区域分割,在体制上打破壁垒,进而在要素流动、市场准入等方面实现有效互动和充分协调。因此,深度区域合作首先是法治合作的实现,区域法治适度统合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一国两制三法域,区域法治合作只能是“适度”统合,但仍然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在国家法治大方向的指引下加强融合借鉴,为区域经济发展扫除制度障碍;另一方面,通过区域法治的先行先试为国家法治提供创新变革样本。正如学者指出“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互为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3]。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作为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也必然需要从区域法治适度统合的层面加以考量,从而呈现区域化价值取向。

    (五)城市化

    粤港澳大湾区是世界级城市群,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为发展的核心引擎;以大多跻身全国城市GDP百强的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六市为建设的重要节点。大中型城市与农村、山区、荒野等区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必然大相径庭。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极高的城市化水平,区域中适合野生动物生存和栖息的空间逐渐缩小,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顺应世界先进城市潮流必然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使城市具备由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构建而成的稳定平衡的生态系统。因此,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而有所侧重,从而呈现城市化价值取向。

    三、大湾区背景下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路径

    结合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国际化、优质化、现代化、区域化和城市化五大价值取向,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理当相应予以完善。

    (一)引入国际视野

    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引入国际视野,在维护生物安全、国家安全的理念下,结合打击野生动植物种非法贸易的国际要求保护野生动物,把野生动物保护上升到国际战略高度。一是尝试借鉴澳门《执行法》经验,细化国际条约于广东具体实施的操作方案。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普遍缺乏与国际条约相配套的执行法,国际条约的国内转化往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公约》决定”予以概括性接受,或者在某些相关法律中规定除声明保留条款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总之都是较为粗线条的规制方式从而明显不足。广东不妨在粤港澳大湾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国际化的价值取向下先行结合广东特色和大湾区需要作出相关规定。二是尝试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合作条款。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津巴布韦考察野生动物救助基地时特别强调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合作。广东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较为活跃,广大市民自肇始于广东的非典事件之后生态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从而具备较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群众基础,同时广东的国际合作交往频繁、涉外因素较多,可以更好的以国际接轨的方式履行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义务。三是尝试将野生动物与野生植物统筹保护,因为野生动物與野生植物在资源价值上具有同等重要性,在保护方法上具有相互融通性,而广东省目前仅有《广东野保条例》,无论是省还是下面各市都未出台野生植物保护法规。野生动植物统筹保护有浙江和湖南两种颇具代表性的模式。浙江同时具备《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但是两部法规的效力层次不一样,前者是地方性法规而后者是地方政府规章,从而在实施保护时无法完全一致。湖南则直接二合一出台《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笔者建议广东可以尝试湖南模式以真正顺应国际趋势实现野生动植物一体保护。

    (二)传承岭南文化

    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不至于过度阻碍岭南饮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广东野保条例》被称为广东“史上最严”,全面禁止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在内的除家畜家禽之外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违者将至少被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州、深圳、珠海亦一致作出相应禁止性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防止因人类食用野生动物而导致的疫病传播,从而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但是,这必然影响岭南饮食文化中的食材选取范围,此时还须处理好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地域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关系。一方面,公民饮食一般由习惯或道德加以规范,习惯和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但不是所有道德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法律在道德引导方面需要保持谦抑,因为“道德有属于私人的方面”[4]。另一方面,岭南文化需要传承的同时更要不断发展,岭南文化本身即蕴含与时俱进的巨大潜质。上文提及岭南饮食文化形成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于开放的心态、独特的环境和频繁的贸易,而这同时论证了现代岭南人改变食用野生动物习惯的可行性——传统饮食文化并非一层不变,亦完全可以在开放心态和国际趋势的引导下顺应生态环境变化的新要求作出适当改变,从而在传承岭南饮食文化的同时赢得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处理好以上两大关系的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笔者认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非常必要,但是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在涉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时有所保留。目前相关立法的保留范围仅限于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仍然失之过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最初依据《畜牧法》第12条制定,旨在重点保护珍贵、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从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都不能等同于可食用野生动物白名单,无法涵盖新兴的特种养殖动物。随着人工养殖技术的不断提升,某些陆生野生动物经过长期驯化和选育其食用已经十分安全和普及,在促进养殖产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丰富了老百姓的菜篮子。笔者建议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适当扩大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保留范围:一是可以借鉴香港《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验,完善许可证制度,通过严格规范的行政许可对某一野生动物驯养的实际情况、食用安全性和普及性进行考察,一事一议予以个别放开;二是以《畜牧法》第12条为依据,在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充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种方案既可以分别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其共通的前提是:必须开展深调研摸清家底,准确了解广东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以及驯养繁殖产业状况;必须实现许可证和名录的科学动态管理,确保及时更新,以及一定范围和期间的公示;必须不断提升检验检疫的科技手段有效防止动物疫情的传播。

    (三)创新治理手段

    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融入新兴的生态环境治理手段,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是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赔偿到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因破坏生态造成的动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动物栖息地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交易、食用等行为不仅影响物种保护,也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理应向资源破坏者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广东野保条例》第39条因此创新性的规定:“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是并未与《办法》充分衔接,例如《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是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而《广东野保条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却是“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又如《广东野保条例》尚未提及《办法》特别强调开展试点,并且已经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引入立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二是完善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过渡政策实现补偿到位。《决定》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广东在全省禁食野生动物的后续工作部署中则提出“依法合理补偿”。但是,笔者建议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一步将补偿标准提升为“依法充分补偿”,唯有如此方能保证政府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达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三是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监督到位。依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及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55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中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结合广东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写入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条款,通过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构建野生动物保护的多元监督体系。

    (四)协调湾区合作

    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遵循区域协调理念以顺应粤港澳大湾区合作趋势,从而涉及纵向、横向和广度、深度的不同层面。一是要加强省与各市之间的纵向立法协调。从历年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沿革来看,并未体现省级立法与市级立法之间的相互关联。例如此次广东各市立法均直接以《決定》为依据,并未提及《广东野保条例》,从而无法体现效力和内容的衔接关系,为省市执法实践埋下隐患。二是要加强珠三角九市之间的横向立法协调。一方面,已经出台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各市在结合本市实际,突出本市特色的同时要尽量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除早就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广州、深圳、珠海三市,其它六市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后也已先后拥有“环境保护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应当根据需要积极考虑将野生动物保护列入立法计划。三是要加强全景视野下动物保护的广度协调。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下将动物保护视为一个整体予以系统性关注,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不仅要与上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协调,还要与《渔业法》、《农业法》、《森林法》、《传染病防治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中野生动物保护内容保持一致。例如《广东野保条例》第10条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疫工作领导和防疫体系建设的规定,就是与动物防疫规定相衔接的适宜尝试。四是要加强珠三角九市与香港、澳门之间具体制度衔接的深度协调。珠三角九市与香港、澳门分属不同法系却贸易交往频仍,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必然会产生制度衔接问题,需要通过调研加以搜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指引。例如上海就曾经发布《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经香港中转进境动物皮毛和食用水生动物中转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经香港中转进境动物皮毛和食用水生动物……还须按照以下相应要求办理其他手续……”。

    (五)凸显城市特色

    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尤其是城市化水平极高的珠三角九市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凸显城市特色。一是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例如珠三角九市曾先后被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成为全国首个“国家森林城市群”。而“国家森林城市”的本质是城市特色的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包括森林生态屏障和服务,绿色生态廊道和水网,城市生态绿核和文化等方面。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事关野生动物生境的改造和保护,从而应当在相关立法中将二者结合予以考量。二是注重协调城市环境中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一方面,应当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过度干扰,在城市指定区域禁止投喂和不当引入野生动物,预防疫病传播或生物入侵等风险的发生。例如香港曾于1999年发布禁止在附表范围内喂饲任何野生动物的公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野生动物对人类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合理引导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点及繁殖数量,避免噪音扰民、动物伤人或飞鸟撞机等情况的发生。三是完善城市野生动物园的动物权利保护。很多城市为了满足市民亲近自然、旅游休闲和开阔视野的需要建有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内的动物往往被视为旅游资源而缺乏充分的保护,面临活动空间不足,游客违规滋扰,动物表演虐待等福利问题。笔者建议应当以打造野生动物微栖息地的理念实现动物园环境丰容;借鉴香港立法经验出台防止残酷对待动物的法规;同时加大宣传提升市民动物福利意识。

    参考文献:

    [1] [汉]刘安.淮南子[ M ].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120.

    [2] 夏方胜.环境史视野下的唐代岭南饮食生活研究[ J ].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18(01):120.

    [3] 戴小明.区域法治研究:价值、历史与现实[ J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01):87.

    [4]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0.

    (责任编辑:罗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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