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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授精的法律思考_人工授精要多少钱呀

    时间:2019-01-24 05:02: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198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名叫罗勃・葛兰姆的企业家,突然宣布要成立一所“诺贝尔精子库”,专门搜集历届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精子,提供给那些愿意生养一个聪明孩子的妇女。
      消息传出,舆论大哗。尽管有人对建立“诺贝尔精子库”抗议和指责,但最终还是获得了较多的支持。谁不想生一个健康、漂亮、智商超常的优秀儿女呢!“诺贝尔精子库”从理论上提供了实现这一愿望的先决条件。
      人类对遗传的神奇作用早就有所认识了。我国晋代大文学家陶渊明以其澄静雅洁的词句留芳百世。然而,他的后代却个个愚笨低能。直到晚年,陶渊明才悟出悲剧的原因:“盖缘于杯中之物”。医学研究证实,遗传、疾病、环境侵害等,都会对精子造成损害,从而贻害婴儿。
      当一对夫妇发现因生殖系统有病,或因其它因素影响而不能生育或可能生育先天性畸型儿时,便会想到求助于新生殖技术。
      人类以人工授精的方法生儿育女,早在200多年前就有了。公元1785年,英国医生约翰・享达从一位亚麻布织造厂厂主那里取得精液,注入他妻子的体内,使她怀了孕。1866年,美国妇科医生马伦・西姆斯以一位捐赠者的精液,在他的纽约实验所里用人工授精的方法,使一位不孕的妇女得以怀孕。
      人类生殖技术的进步,解决了不孕者的苦恼,但也带来伦理与法律等方面的麻烦。
      南非48岁的帕特・安东尼太太有一个25岁的女儿卡伦・费里娅,在生了第一个孩子后,做了子宫摘除术,无法再生育。可费里娅的丈夫却希望再要三个孩子。为了实现女婿的愿望,也为了女儿的幸福,安东尼太太决定替女儿生三个小孩。1987年她生下了第一个由女婿的精子和女儿的卵子体外授精后植入她子宫里长大的胎儿。这究竟是安东尼太太的孙子?还是安东尼太太的儿子?南非医疗协会认为这种“代劳”非常棘手,很难确定谁将是这孩子的合法母亲。
      这桩母亲代女儿生子的新闻十分轰动,各家新闻机构争相前去采访,害得安东尼太太不得不东躲西藏。《伦敦邮报》花了4.5万美元才买下了报道的版权。
      不久之后,美国一家报纸上登出了一则广告:“出租子宫,代客生子,收费1.5万美元。”据透露,登这则广告的是一名年轻寡妇,身体健康,生育能力很强。
      在美国,这种“代客生子”已成为一种行业,有正式的商业登记介绍所,真是令人难以置信。愿意代别人生育者按条件登记,然后让雇主挑选。28岁的罗莉是一个金发碧眼、健康而漂亮的女郎,被一位以色列富商选作“代母”。罗莉说:“他选中我,是他认为我长得漂亮健康,他想让我代孕的孩子长得像我。”
      其实,自从有了人工授精技术,就有人反对,甚至还惊动了罗马教廷。1987年3月10日,梵蒂冈宣布,反对用人工授精方法生儿育女,不管使用的精液是丈夫本人的还是别的男人的。早在1959年,罗马教廷就审判过一宗人工授精案。100多年前,加拿大一名妇女在英国接受人工授精手术,几个月后才让丈夫知道,结果引起一场官司,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为“通奸”。
      使用新生殖技术,首先遇到的是如何确定合法父母。
      通常的法律都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是这个婴儿的合法母亲,其丈夫则是这个婴儿的合法父亲。但是,如果有一对夫妇雇用“代理母亲”为他们生儿育女,谁是小孩的合法父母就很让人头痛。“代理母亲”对自己生下的婴儿是否拥有“母权”?“代理母亲”的丈夫能否成为孩子的合法父亲?提供精子或卵子的那对夫妇能否要回婴儿,成为婴儿的合法父母?如果不孕妇女的丈夫的精子通过新生殖技术使第三者受孕、怀孕,并且生出婴儿,这个孩子的合法母亲究竟是谁?丈夫与这个第三者又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对夫妇的合法婚姻关系还能不能继续维持?对此,许多国家的现行法律远不能回答这些问题。
      遗传学家认为:通过新生殖技术诞生的婴儿可能有五个父母:提供精子、卵子的是“遗传父母”;代理妊娠分娩的是“孕育母亲”;而认领抚养的则是“养育父母”;前两者又可统称为“血缘父母”;后者为“社会父母”。在他们中间,究竟谁能享有父母权利?谁应履行父母义务?
      社会学家认为: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赋予“养育父母”,因为婴儿诞生以后,要成长为社会的人,仅有遗传物质是不够的,最重要的还是后天的物质和精神的培育。这是需要巨大的付出才能实现的。
      有一对美国夫妇,新婚后以冷冻方法将他们的两个受精卵保存在医院里。这对夫妇后来因飞机失事而双双遇难。他们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却无子女继承。有人提出,将他们的两个受精卵植入“代理母亲”腹中养孕,以便出世后继承他们的财产。此事争执了很久,才由法庭裁定可以为这两个“已成为遗孤”的受精卵寻找“代理母亲”或自愿接纳的双亲。
      一些法学家认为:胚胎是男女精卵结合的产物,虽然在血缘上与其生物学的父母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胚胎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与自我意识这些人的本质特征,因此,胚胎不应该具有任何法律权利。这两个冷冻受精卵因而也就不应该享有财产继承权。
      如果丈夫生前在精子库存有精子,当他死后,其妻子用丈夫的精子通过新生殖技术所生下的婴儿,是否享有对已故父亲的财产继承权?这又牵扯到“婚姻”概念。一些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随着一方的死亡自然结束,此时作为继承人的遗腹子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在丈夫死后(可能是1年甚至多年后),女方用亡夫精子生出的孩子在其父死亡时根本不存在,连胚胎都不是,因而不能享有其父的财产继承权。然而,从生物学的观点,亡夫与婴儿又确实是亲子关系,婴儿当然应该享有对其父的财产继承权。对此,法律又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无论是“精子库”,还是“卵子库”对所有提供者、接受者实行永久保密的原则。但是一个相反的问题又提出来了,应用新生殖技术出世的人,其人格和权利要不要受到充分保护?当然是要的。既然法律允许子女有权知道自己的父母,父母也有义务把真实情况告诉孩子。一方面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暴露有关新生殖技术生育的婴儿的秘密,一方面又要维护这些婴儿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这里又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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