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创业致富 > 正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微商规制问题研究

    时间:2021-01-17 04:08: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刘璇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微商规模也开始扩大。微商的经营模式被分为B2C模式和C2C模式,前者类似于传统电商,有相应监管及运营机制;后者则由于准入门槛低、消费者不注重权益保护、法律规则不完善等缺乏完善的监管运营体制,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撤回权和求偿权受损。因此要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建立健全微信平台对微商的事前防控与事后救济等,以引起国家重视,完善微商的监管运营机制,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微商;消费者权益;微信社交平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3.060

    1 “微商”的界定与经营模式

    微商发展至今,其概念在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标准。2015年3月10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公布《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对微商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进行了界定。认为广义的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包括运用微信、微博、手机QQ等各种具有社交属性的社交平台和通过使用淘宝、京东、当当等各种不具有社交属性的企业应用终端;狭义的微商则是指在社交软件“微信”平台上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2018年11月,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微商行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指南》,将微商定义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自建平台或其他网络服务以直销、招募经销商或分销模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

    由于微信功能强大如具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便捷的支付功能和通讯功能,导致通过使用社交平台开展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大多都活跃在微信。其中在微信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又分为企业与个人(B2C)模式和个人与个人(C2C)模式。B2C模式主要是一些传统的PC端电商平台、手机APP或实体店铺在微信上建立小程序、开设微店或注册公众号来进行商业活动,这与传统电商并无区别。这类企业或商家相关管理机制相对完善,且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和市场知名度,消费者的权益能获得更好的保护。另外对于像淘宝、京东、当当等这样主要以PC端和手机APP为交易平台的传统电子商务,由于其对交易前、交易中及交易后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套较完备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较好,我们就不再对其进行讨论。我们关注的主要是个人与个人在微信上的交易活动也即C2C模式。这类模式下,经营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展示来销售商品。具体来说就是,经营者注册一个微信号,通过熟人推荐,扩大潜在消费者,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发布有关商品的照片和简介进行宣传以吸引这些潜在消费者,被吸引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微信聊天功能联系经营者咨询商品的详情,双方达成一致后,消费者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交钱后发货”,完成交易。

    2 微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与原因

    微商自出现以来,就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17年、2018年的微商从业者人数已达2018万人和2520万人,并且预计到2024年微商行业的从业人数将达到5200万人。微商不仅从业人数多,而且市场交易规模也大。早在2015年微商市场的交易规模就达1819.5亿元,2016年更是突破了3600亿元。根据微商行业发展的总体态势来看,今后它将一直保持快速发展,这意味着它在我国市场经济份额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对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现有的规制体系跟不上微商行业发展的脚步,导致这一行业秩序混乱、消费者权益频频受损。

    2.1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由于微商采用线上交易方式,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简介来了解产品,而经营者往往会受利益的驱动夸大甚至是虚假宣传产品质量,这就导致消费者得到的产品信息具有片面性。再加上微信不像淘宝,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反馈(好评、差评)来衡量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微信的一些功能,如非共同好友评论不可见,朋友圈可见状态能设置时间限制,也能随时删除个人动态等,常常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此外微信准入门槛低,不要求实名制,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常常不知情,导致消费者后续维权困难,同时也切断了消费者行使监督批评权的途径。第二,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受到威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上缺乏相应的微商市场监管机制,有些经营者受利益驱动会销售假冒、劣质甚至三无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不像淘宝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先行保管支付费用等消费者确认收货无异议后才将支付费用转交经营者,微商通常是由消费者将费用直接转给经营者,经营者收到费用后再发货,这就可能导致某些不法经营者在收到费用后,可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或直接将消费者拉黑、删除,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第三,消费者的撤回权无法行使。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由于微信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前已先行交付费用,即使后来发现商品与预期不符,向经营者主张退货退款,但有些经营者会以商品已经发货或签收拒绝退款,消费者无可奈何最后只能被迫屈服。第四,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第44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致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向商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求偿;在网络购物中,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确定经营者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经营者的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追偿。然而在微商交易中,由于微信社交平台没有准入制度,不对经营者进行审核登记,或实行实名制,微信社交平台可能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给消费者;再加上微信运营商一直將自己定位为社交平台,不承认发生于其内的商业交易往来。这给其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义务提供了借口,让消费者即使不能获得微信社交平台提供的经营者信息,也无法向微信社交平台提出索赔要求。这使已经受损的消费者权益雪上加霜。此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权、公平交易权也受到损害。

    2.2 消费者权益受损且维权艰难的原因

    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且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由于微商大多属于熟人推荐,消费者可能碍于情面或怕麻烦通常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微信社交平台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首先,微信社交平台没有对经营者实行严格的准入资格限制;其次,微商进入微信平台后,其发布的信息,微信社交平台没有进行审查筛选,导致虚假信息泛滥;再次,微信社交平台的便捷支付功能,使得微商交易往来的资金具有直接性,它没有类似于支付宝这样的交易费用暂存平台,以至于消费者在付款后只能完全凭靠经营者的诚信来确交易的完成,这样消费者的权益极易被侵害。最后,微信社交平台的事后救济力度不大。消费者虽然可以像微信社交平台举报、投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但微信社交平台仅采取封号处理举措,这使微商经营者侵权后付出的侵权代价过低,他们完全可以另行注册微信号继续其经营活动。第三,存在法律空白。微信社交平台注重其用户隐私的保护,消费者一般不容易得到经营者的信息去维权;消费者无法从微信社交平台处得到微商经营者的信息,那么其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向微信社交平台追偿呢?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追偿;《電子商务法》也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义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微信作为社交平台,其原始功能并非像淘宝那样是为经营者提供商品交易场所,微信社交平台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或平台经营者,尚不明确。此外,微商作为近几年异军突起的新领域,其是否能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制对象,也无明文规定。第四,行政监管不力。目前行政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大型电商平台、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对微商的监管却异常平静。微商经营者在微信上从事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也不用去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只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即可,这就导致相关部门无法主动对其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通常不在一个地区,消费者在其权益受损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往往可能会因为区域问题导致执法困难。这些因素导致微商经营者常常钻法律的漏洞来逃避其义务与责任,让消费者求救无门,蒙受损失。

    3 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现在微商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说我们已经在传统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传统电商发展至今已相当成熟,它根据网络购物流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形成了一整套“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保护机制。从传统电商的发展历程来看,微商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并不难解决,但前提是要引起人民、社会和国家的重视。要求以下方面:

    第一,消费者要加强权利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深思熟虑,仔细甄别微商提供信息的真伪,在权益受损后要积极维权,避免出现因怕麻烦或碍于情面放弃维权的情况。只有消费者积极维权,才能使微商问题在社会引起关注,否则它永不见天日。国家、社会都不知情又何谈解决呢。

    第二,吸取传统电商的经验,搭建规则健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平台应加强对微商的监控,制定一套既能做到事前防控又能事后救济的机制,如建立事后审查、备案制度,根据用户每日资金往来的数量和规模,区分普通用户和微商,对微商制定一套规则,包括经营者身份审查登记规则、商品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规则、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和平台退出规则等。

    只有消费者和微信社交平台开始重视并致力于解决微商问题,它才能走进公众的视野,才有可能引起国家的关注。一旦引起国家上层的注意,有关微商的法律规则、政府监管和司法救济机制就易构建了,微商问题的解决也就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1]朱娟,胡玉霞.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的构建[J].大庆社会科学,2015,(5).

    [2]张佳丽.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分析[J].商业经济,2018,(7).

    [3]石露.论“微商”的行政规制:基于“登记准入制度”的思考[J].统计与管理,2019,(6).

    相关热词搜索: 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 研究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