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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行政规制研究

    时间:2020-05-18 03:46: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陈秀萍 黄婉秋

    摘      要:个人大病网络互助是目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个人求助形式,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慈善组织社会救助之不足。实践中,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暴露出诸多问题。应从确立监管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开立专门账户、设立第三方基金会、提高准入退出门槛等方面加强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行政规制,以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关  键  词: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慈善;水滴筹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4-0034-09

    收稿日期:2020-01-24

    作者简介:陈秀萍(1970—),女,江苏盐城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黄婉秋(1996—),女,江苏宿迁人,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近年来,我国虽已建立起覆盖率很高的医保体系,但基本医保包含的重病相当有限,且赔付上限也不高,并不能覆盖重病支出,这样的现实给了个人大病网络互助巨大的发展空间,以水滴筹为代表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悄然兴起。水滴筹于2016年7月正式上线,是为那些医疗资金短缺的大病患者提供免费个人求助的信息发布平台,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熟人社交免费大病筹款平台。[1]2018年5月,民政部指定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水滴筹位列其中。[2]作为崭新的筹款模式,水滴筹利用互联网迅速凝聚公众爱心和力量,为不少身处困境的求助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资金援助。截至2019年9月底,水滴筹已成功为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免费筹得235亿元的医疗救助款,近2.8亿爱心人士支持了平台的救助项目,共计产生了超过7.5亿人次的爱心赠与行为。[3]

    一、由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引发的争论

    目前,公众对于个人大病网络互助的认识较为模糊,很多人认为这就是慈善。在学界,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于个人大病网络互助并无特别法律规定,其作为网络众筹行为应属于民事意义上的赠与而不是公开募捐。实践中,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事件,笔者从中选取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加以回顾:

    (一)“德云社吴帅事件”

    2019年4月8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帅(艺名吴鹤臣)突发脑出血住院一个月,其妻子在水滴筹发起了百万众筹,然而网友对于水滴筹是否提前核实房产、治疗费信息提出了质疑:吴帅在北京有两套房子和一辆车,如此优越的条件还要众筹,这是生病了一分钱都不想花啊?有房有车却勾选了“贫困户”选项,“脸在哪里”,又是如何通过贫困户认定的?2019年5月3日,吴帅妻子通过微博回应说自己发起百万众筹是因为不懂平台规则金额输入错误,两套房子都是公租房无法出售,家中有两个瘫痪病人因此不能卖车。有细心网友注意到吴帅妻子回应微博时使用的手机是华为P30 Pro(售价近6000元)。2019年5月4日,德云社发表声明称众筹百万是吴帅妻子的私人行为,目前德云社已开展内部募捐活动,公司及郭德纲也将提供经济援助。同一天,水滴筹回应媒体称没资格审核发起人的车产房产,勾选“贫困户”系发起人误操作,且平台曾与医院联系,但由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没有办法给出确切花费。[4]对此,网友们纷纷发声:“普通人生病了,十几年的奋斗成果没了。戏精们生病了,直接少奋斗十几年。”“中国人天性善良,而且特别喜欢汇聚点滴力量办大事,进行网络众筹太容易了,所以引来很多苍蝇拼命消费公众的信任和善心,拼命侵占那些本属于穷人的有限资源,只为能让自己过得舒适一点。”“现在很多人生病的第一反應不是拿出自己的钱去治病,而是立刻去网上求捐款,这就是诈骗!他们这些不穷的人拿到了捐款,那些真正的穷人就拿不到捐款了,本该给予贫困危重患者的有限爱心资源,就这么被无耻的小人挥霍掉了。”“可怜的是那些真正有需求的人,真的一贫如洗的人,他们很多时候可能连众筹是啥都不知道,毕竟用的手机都可能是老人机。”……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是新技术行善的创新之举,新技术是能降低求救的门槛,但如果平台不能确保事实底线,那就会提高社会行善的门槛。再有人在平台众筹求救,就将没人信任、没人转发、没人捐款,技术再先进也是白搭。善,有所为,有所不为。必须承认,此次事件已经让“众筹”变“众愁”。

    (二)“扫楼事件”

    2019年12月,有媒体报道水滴筹在超过40个城市的医院派驻地推人员,他们自称“志愿者”,通过“扫楼”逐个病房引导患者发起筹款,对募捐金额随意填写,对求助者财产状况不加审核甚至有所隐瞒,且地推员每单最高提成150元,月收入过万,还有末位淘汰机制。这种“扫楼式”寻找求助者、按单提成的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媒体质疑:以拿提成为目的,为患者筹款提供所谓的便利,是不是把慈善当成了生意?[5]水滴筹官方随即回应称这是部分地区个别线下人员的违规现象,严重违反了水滴公司价值观、准则及相关规定,调查清楚后将给予严惩,同时还宣布暂停线下服务团队服务,整顿彻查类似违规行为。对于此次事件,网友们反响不一。支持者认为:“互联网公益在实现过程中需要线上线下联动,很多三四五线城市的用户对移动互联网的认知有限,偏偏这类人的经济能力又是最弱的。线下团队不仅能让这些使用者及时得到救助,还能增加了用户,这是一件大功德。”“当今社会,无论干什么,要完全脱离商业是不可能的,公益需要通过商业手段来生存和发展。”反对者则认为:“有较大的线下团队规模,按单提成和末尾淘汰机制催逼,仅是个别违规的说法是无法服众的,甩锅给部分地区个别线下人员,更是无法让人看到水滴筹的诚意。”“水滴是个公司,需要盈利,这可以理解;但既然承认水滴筹不是一个盈利模块,就应该保持公益的纯粹性,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帮助。”“水滴掺水,爱心窝心。公众给困厄中的患者捐款,出于自愿和善意,还要基于信任,假如信任受到伤害,谁还会捐款?‘扫楼式筹款、员工按单提成,这些做法的每一次成功,都是对公众善心和好意的消解,是对信任与托付的伤害。”还有网友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依靠公益、爱心、慈善起步的水滴筹是否会变成一种新型传销模式?是否会变成一种诈骗者们的新天堂?是否会变成一种爽一把就死的公益?而到爽一把就死的时候,我们社会的爱心怕真的就被消磨殆尽了,人们再也不会相信抱团取暖,人们再也不会相信相互关心,人们真的会走向麻木不仁。”其实,这次“扫楼事件”最需要反思的,是水滴筹到底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能否有勇气直面自己的问题。尽管水滴筹一再解释他们不是慈善机构,只是搭建网络互助平台,他们不从善款提成手续费。然而在公众眼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就是在做好事,就是应该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明是企业模式缺陷却甩锅给个别线下人员,也就意味着没有彻底的反思和改进。

    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引发争论的原因探析

    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对于一些因贫困而无法救治的人而言不亚于“及时雨”,但少数人通过平台去骗取钱财,透支别人的善良,也使得公众对平台慢慢失去信心。在这里,笔者无意拷问那些“骗捐者”的道德底线,只想从平台的运营着手探寻“是不是真的借不到钱”“真的得了这个病吗”“还值得相信吗”这些质疑背后的真相,以此找回公众不再柔软的善心。

    (一)平台性质不明确

    公益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获取微利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生意则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以水滴筹为代表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将生意和公益嫁接起来,没有生意,就没有公益。公益项目“希望工程”的创始人徐永光对于水滴筹是这样评价的:“用公益的手段做商业,或者用商业的手段做公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目的是要解决社会问题。”表面上看,水滴筹是免费做公益,坚持“0服务费”,连求助人的微信提现手续费都免了,实际上水滴筹的商业价值相当不菲。水滴筹同时也是一个保险代理平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水滴保已和60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售卖80多款保险优选产品,覆盖少儿、成人、老年等各个年龄段,凡在水滴筹参与捐款的人都是平台的目标用户。对于普通人,水滴筹是免费的众筹平台,对于水滴公司则是免费的流量入口,通过水滴筹搭建的高质量、高粘性的客户群为水滴保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流量。对于“扫楼事件”引发的争议,水滴筹CEO沈鹏在回应中强调,有网友误把水滴筹理解成了公益组织,其实水滴筹的核心本质是一个免费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工具。对此,有媒体认为,归根结底,争议的出现是因为公益越了界。众筹平台重视线下推广,是因为他们用公益收割流量,再利用流量推廣自身的盈利业务,比如互助保险和第三方保险代销,以此获取利益。公益可以和商业结合,可公益不能成为生意,公益组织的权限、“竞争”的正当性与合理合规的执行流程等都是公益推进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不能越过专业、道德和法律的边界。[6]从“扫楼事件”的末位淘汰来看,水滴筹显然更倾向于把众筹当生意在做,然而其声誉很大程度来自于慈善领域,一旦善事做砸而砸了自己的招牌,别的生意势必也难以为继。可见,如何重新定位众筹业务和平台所扮演的角色,将决定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接下来往哪走、能走多远。

    (二)资金管理不透明

    作为第三方平台,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求助者的个人求助信息,在成功提现或求助项目存在问题被撤销之前,捐助款由平台保管。巨额资金沉淀于平台,对其如何管理,公众却不甚了了。水滴筹默认的筹款周期是一个月,在此期间被委托管理资金的第三方机构是要付利息的,而利息归平台所有。截至2019年9月底平台已筹款235亿,按照0.3%的活期利率算,每个月平台仅利息收入就十分可观,若是对外投资收益会更高。笔者曾就筹款如何保管问题咨询“水滴筹”人工客服,得到的只是机械的回复:“款项通过微信支付,每次都有微信支付凭证,所以水滴筹的安全性请您放心。”比照近年来发生的“共享单车公司挪用用户押金进行其他投资致使押金最终难以退还”的社会热点问题,不禁会让人产生“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是否也会出现类似情况”的疑问。

    不仅如此,在对筹款后续使用的监管上,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也存在不足。2018年10月19日,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三个规模较大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自律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平台应构建全流程风险管控制度。平台之间应定期会商,互通有无,共建标准,联合加强个人大病求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溯机制,打击防范恶意筹款现象,对涉嫌诈骗、诈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应立即冻结筹款、终止项目、启动核查、协助赠与人依法维护权利,直至向法院起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7]尽管该条款提出要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将捐助款直接提现到求助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求助者自行支配,平台仅要求求助者填写治疗进展并进行网上公示就草草了事。对于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救助的剩余筹款的归属,无论平台《用户协议》还是《自律公约》均未提及。2019年11月6日,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莫先生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筹得15.3万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某隐瞒名下财产,并在水滴筹多个平台进行重复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令莫某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朝阳法院同时向民政部、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滴筹运营主体)发送司法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等,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8]

    (三)信息审核不严格

    《自律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平台应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实行机器智能和人工‘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求助人、发起人有刻意隐瞒、欺诈等违规行为的,直接驳回相关申请。”“人工和智能机器双重审核”“发现违规行为直接驳回申请”,看起来很完美,实际上任何投资都是要回报的,任何生意都是要有收益的,对平台来说,审核严格手续繁琐,成功筹款的人反而少,审核宽松一点有助于筹款。近来媒体关于虚假病例能够顺利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审核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筹背后有代写经历、虚假病历等黑色产业,记者花290元就买到虚假疾病诊断书、检查报告等材料并在水滴筹、轻松筹发起众筹,很快通过审核。[9]水滴筹对此回应称相关病情证明材料通过平台初步审核,但未通过求助人社交网络监督验证及提现公示验证等,无法完成提现。水滴筹创始人沈鹏承认,筹款审核仍有改进空间。

    除在大病真实性审核方面存在漏洞外,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对于求助者经济状况的审核也饱受诟病。《自律公约》第九条规定:“平台应要求发起人尽最大努力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求助人的以下信息:(一)疾病情况;(二)治疗花费情况;(三)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是工资收入、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信息);(四)预期款项用途;(五)基本医疗保障情况;(六)商业保险情况;(七)是否享受低保;(八)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情况。对于以上信息,求助人可自行提供证明材料,也可邀请第三方协助佐证。”然而面对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骗捐”事件,水滴筹对外回应时却表示,审核信息没有界定有车有房就完全不能发起筹款,但前提是要按照平台的规定去提交這些相应的证明材料,平台没有资格去审核发起人的车产和房产,只能要求发起人公示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社会人士可以根据自己判断,选择去帮助他或是不帮助他。这也引发了网友们的质疑:“平台没有资格去审核发起人的资产,如何保证爱心用在了该用的地方?”[10]

    (四)监管主体不明晰

    水滴筹App用户协议第一条“平台服务”提到:“个人大病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的真实性由发起人、求助人自行负责,赠与人需要独立审慎判断,做出是否赠与的决定。”第三条“风险提示”提到:“赠与人清楚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的支持是出于对发起人、求助人的信任及认同。赠与人同意自行承担赠与行为相关的全部风险及法律后果。”“特别提示及确认”提到:“平台作为居间方,并不是发起人、求助人或赠与人中间的任何一方,使用平台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求助人、赠与人自行承担。平台不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个人大病求助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自行解决。”这意味着募捐风险由受助人和捐助人自行承担,平台似乎保持一种第三方中介的立场。其实不然,水滴筹制定的用户协议有甩锅的嫌疑,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对于单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大多数用户在新注册某App时,鲜少会关注到用户协议。平台参与了整个项目筹款全过程,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由谁来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规制?根据《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遴选指定两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并接受了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基金会中心网的退出申请,当前共有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11]如此看来,民政部应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主体。但问题在于:且不说以个人求助为名的众筹平台远不止20家,即便是作为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一的水滴筹,其同时也是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正如水滴筹App用户协议所提到的“个人大病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因此水滴筹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之内,民政部对其监管有“师出无名”之嫌。轻松筹也是民政部遴选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一,经核查其存在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对个人求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对信息真实客观和完整性甄别不够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2月16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就此约谈了轻松筹相关人员,要求其严格按照《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强化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网络募捐良好秩序,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加强审核甄别及责任追溯,切实做好风险防范提示,避免公众将个人求助误认为慈善募捐。[12]只是“约谈”而非“处理”,即可看出民政部这个“监管主体”的地位着实有些不尴不尬。

    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之行政规制

    满载着大众的善意与信任,公益从来都是最能牵动人心的话题之一。个人大病网络互助看起来很美,但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由于涉及的金额往来巨大,平台在运营时如何保障公平公正,防止监守自盗,都存在疑问。尤其是在规则修订方面,有的平台最初以免费吸引流量,之后开始收取服务费;有的平台不断修改赔付门槛和条件,避免分摊过高,导致公众的权益难以保障。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确不是公益慈善组织,但是网上筹款却是公益慈善行为,至少是慈善管理行为,必须遵守慈善公益活动的规则。平台现在最需要的是证明其能够发挥补充社会保障的作用,而不是把责任留给用户,把利润和流量留给自己。鉴于平台面临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之间的权衡取舍,笔者认为,应加强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行政规制,扶优限劣,防范风险,引导和放大个人大病网络互助对社会保障的正面作用,使之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有力一环。

    (一)确立监管主体

    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之所以出现诸多乱象,监管主体不确定是其重要原因之一。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确立了民政部门依法监管公开募捐的主体地位①。个人大病网络互助不是公开募捐,那么可否也由民政部出台《个人大病网络互助管理办法》来确立民政部门依法监管个人大病网络互助的主体地位,这也符合现实中由民政部门管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一贯做法。当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运行过程涉及多个领域,单由民政部门“一柱擎天”难免力有不逮。可以借鉴民政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国信办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发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形式,由民政部、银保监会、卫健委、工信部、广电总局、国信办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如卫健委建立全国性的医院在线平台,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发起者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医疗保障局建立全国性医疗保障备案查询系统,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查询求助者(患者)的身份、医保等重要信息;银保监会将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对接,一旦发现发起者发布虚假求助信息则降低其信用度。此外,由于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拥有自我调节能力,民政部门及其他监管主体应以适度干预、协同治理为原则,给予平台和行业协会一定的自治权。

    (二)明确权利义务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专门立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对其运营行为进行规制。有学者认为,鉴于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应专门立法以保护发起者、求助者、捐助者的合法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平台运营过程复杂,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专门立法并不是解决现存问题的最好方式,成本太高且时机未到。笔者建议,可以考虑修改《慈善法》,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围,特别是应设置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权利义务条款,明确平台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管理权(确保个人大病网络互助有合理的设计及运行方式)、服务费用请求权(确保平台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日常运转),平台承担的义务包括审核义务(在审核信息真实性的同时对发起者预设的筹款金额进行审核)、资金管理义务(避免平台任意支配筹款)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以防止平台滥用权利、逃避责任。这样既能使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行政规制有法可依,又能节约立法资源。

    (三)开立专门账户

    在运营过程中,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获得的信息与求助者、发起者、捐助者相比处于极不对称的状态,即使出现平台将筹款挪作他用的情况,各方利害关系人也无从得知。共享单车引发“押金风波”后,为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于2019年5月9日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六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银行合作(以下称合作银行),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用户已有合作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直接绑定使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可借鉴此办法,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门账户只能办理医疗筹款的提现和平台筹款所得利息的支取,所得利息按照平台与求助者所签协议归平台所有。专门账户由所在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筹款管理情况。一旦发现平台将筹款挪作他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并将情况向公众说明。

    (四)设立第三方基金会

    Watsi,这个以众筹的形式为贫穷国家病人寻求捐助的网站现在已经成为“科技改变世界”的一面旗帜。Watsi不代为保管个人求助筹款,而是由第三方基金会管理筹款、将治疗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等治疗机构并公布筹款的支出明细。在我国,对个人大病求助筹款的使用以及剩余筹款的流向尚缺乏有效的行政規制措施,目前以群众举报为主,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监管为辅。未来,或可参考Watsi的经验,设立第三方基金会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以及医疗机构对接,剩余筹款由第三方基金会参照《慈善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①。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的互助活动属于民事行为,因人数众多,退还筹款实行起来难度较大。剩余筹款除有约定的依约定外,其余由第三方基金会用于其他个人求助事项并向社会公示较为稳妥。

    (五)提高准入退出门槛

    目前,水滴筹、轻松筹等官方认证的网络募捐平台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更遑论大量游离其外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了。为维护个人大病网络互助的各方权益,急需设定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设定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②其实,为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流程,民政部已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技术规范》在“合规性要求”中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ICP许可证书上主体名称与平台主体名称应一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应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并在有效期内,ICP备案证书上主体名称与平台主体名称应一致。平台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级,并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管理规范》在“平台申报”中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申报方应在互联网公益领域或所在行业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或代表性,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方应提供申报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平台申报材料虚假,予以驳回,并对社会公告。在“退出”中规定,获得指定30个工作日后,平台未能提供公开募捐信息服务的,由全国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取消指定并对社会公告。平台每半年接受全国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考核1次。考核未达标,或日常运营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1年内不达标或违规处理累计2次,或产生重大社会负面问题,或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取消指定,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平台若因战略调整或业务变更、拟终止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全国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平台在退出之前,应对捐赠人、慈善组织进行妥善反馈,并移交相关材料、数据和资源。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以上标准设定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准入退出制度,平台准入退出由民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备案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参考文献】

    [1]水滴筹创始人沈鹏:创业路上需兄弟 狭路相逢勇者胜[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itown/2017-04/12/c_136202996.htm.

    [2]民政部關于指定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05/27/content_5294018.htm.

    [3]第二届水滴筹“111小善日”即将开幕 精彩抢先看[EB/OL].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350518630_162522.

    [4]德云社/吴鹤臣/水滴筹渉舆论争议[EB/OL].搜狐网,http://www.sohu.com/a/311915412_99918919?sec=wd.

    [5]人民财评:“扫楼”事件暴露水滴筹模式存在缺陷[EB/OL].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9-12-03/doc-iihnzahi4973126.shtml.

    [6]水滴扫楼筹款风波持续 网络互助在商业和公益间游走[EB/OL].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9/1225/15/F18JO4MI00258105.html.

    [7]王勇.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签署自律公约[N].公益时报,2018-10-23.

    [8]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讼案的法治启示[N].北京青年报,2019-11-06(A8).

    [9]水滴筹创始人谈假病历通过审核:审核有改进空间[EB/OL].新浪新闻,https://news.sina.com.cn/c/2019-05-07/doc-ihvhiqax7123201.shtml.

    [10]再陷“骗捐”漩涡 水滴筹怎么为爱心护航?[EB/OL].腾讯科技,https://tech.qq.com/a/20190507/000524.htm.

    [11]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gongyi/2018-06/05/c_129886761.htm.

    [12]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约谈轻松筹平台[EB/OL].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7-02/17/c_1120482891.htm.

    (责任编辑:刘亚峰)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f Internet Service

    Platform for Personal Serious Illness Help

    ——Take Water Drop Chip as an Example

    Chen Xiuping,Huang Wanqiu

    Abstract:At present,Internet service platform is the most widely used form of personal help for serious illness in China,which can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charity social assistance to some extent.In practice,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Internet service platform.In order to create a good charity atmosphere,we should regulate the Internet service platform for personal serious illness help from the aspects of clear supervision subject,restriction of access and exit,multi-agent coordinated governance,preven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risks,and formulation of rules for the use of personal help to raise funds.

    Key words:internet service platform for personal serious illness help;charity;water drop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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