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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法律问题浅析及解决路径探究

    时间:2020-12-06 04:06:1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目前改革开放开始高速发展和进步,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人们日常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家庭财产的日渐累积,财产的体现方式从既往的存款开始向股票,以及期货方向变化。成功来之不易,财富的积累更是饱含艰辛,所以人们对积累的财产该怎样分配非常谨慎。通常情况下,为了减少对于正常生活的负面影响,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大多会从多角度入手加以考虑,避免给家庭生活水平以及生活环境造成巨大影响,尤其是部分老年人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都会以立遗嘱的形式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 法律 遗嘱 解决

    作者简介:许晶宏,福建省南安市公证处,主任,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88

    一、公证遗嘱概念

    结合继承法中的相关内容,公民在对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分配的过程中,应当参照相关标准,并妥善处理个人财产,制定针对性的遗嘱分配方案。这一过程中,需要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共同参与,作为见证者确保个人财产分配的公平性与公开性。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个人财产分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受继承法的法律保障,公民可结合自身个人情况,选择性的将财产捐赠给个人或公共团体、社会组织等等。立遗嘱形式同样可以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对应的立遗嘱方式,其中包括录音形式、签字形式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最为可靠的当属公证遗嘱,公众遗嘱的法律效应相对较强,公证遗嘱若通过公证处完成遗嘱过程,那么將无法进行变更或撤销,也正因如此,公证遗嘱的法律保障最为完善,法律效力最为显著。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公证遗嘱的可靠性相对突出,确保了遗嘱公证的严谨性。正因法律所赋予公证遗嘱的效力,因而大大提高了遗嘱的完善性与真实性。

    公证机制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体现,在利用公证遗嘱进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将会发挥自身的法律效力,结合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出具公证书以及其他要件,在根据个人要求对财产分配进行优化,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专业优势,给予个人以相应的专业理论支撑,辅助个人完成公证程序,确保所公证遗嘱符合相关法律标准,保障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1]。

    二、公证遗嘱实践问题探究

    公证遗嘱的应用过程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部分遗嘱人不愿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或是遗嘱公证收费较高、遗嘱公证程序复杂等等,以上都是遗嘱公证实践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不仅会耗费遗嘱人大量的时间,同时也会使公证人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

    那为何公证员依旧抵抗呢,主要就是公证的执业风险。试举一例,简要阐述一下遗嘱公证目前存实务在的职业风险以及缺陷。吴氏兄妹的父母共有一处房产,吴氏兄妹的母亲在去世前未能对财产进行妥善分割,从而导致后续遗产继承面临诸多问题。吴氏兄妹的母亲去世三年后,父亲迎娶继母王某,王某在与其父亲吴某结婚以后,通过公证机构对部分财产进行依法登记,某公证机构对房子等固定财产进行登记,公证员提供专业服务,确保遗嘱公证的可靠性与完善性。由于父亲吴某知识水平有限,未能对此次公证遗嘱进行认真校对,从而引发了日后的矛盾。在父亲吴某去世后,其儿女对此表示非常惊讶,不知父亲为何会订立此份遗嘱,除此之外,其儿女还发现公证遗嘱中明确表示部分固定财产仅留给继母一人,且其他人不得强加干涉。吴氏兄妹二人认为,父亲本人是文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所提交的遗嘱原件并不是本人所书写,该行为无疑违背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继承法中明确提出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参照法律规范,对代书遗嘱内容进行优化与更新,同时要确保两人以上作为见证人,并确保见证人具有正常人的行为能力[2]。不仅如此,见证人在见证遗嘱拟定的过程中应确保自身与遗嘱书写者不具备亲密的利害关系,这样方可确保遗嘱内容有效。最后,遗嘱拟定完毕后应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同时要标注好日期。在以上事件发生后,其儿女将进王某上诉至法院,理由为继母王某通过不法手段对父亲的部分固定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侵害。经法院审理后发现公证人员为继母王某亲生子女的朋友,且遗嘱代书人签名只有一个,这样的竞争方式无疑违反了《继承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属无效遗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吴某经公证的遗嘱无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不难看出:(1)王某请来的朋友作为代书人,公证处对该朋友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否尽到审查义务。(2)公证遗嘱在办理时,如遇当事人不会写字的情况,需代书人代书遗嘱是否要遵循《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3]。

    笔者认为,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是两种不同的遗嘱型式。公证遗嘱有着严谨的办证程序,是公证员依据《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所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具有最高效力。而代书遗嘱只是当事人在不违反《继承法》的前提下由代书人、见证人代为起草的遗嘱。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提交遗嘱手稿等材料,公证机构需委派两位公证人员,其中必须有一位公证员,共同办理遗嘱公证,公证人员在审查完材料认为可以受理此项公证后,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代书遗嘱进行打印,当事人对遗嘱内容进行确认后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公证人员还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将询问的内容如实记录,当事人经确认无误后签名。在遗嘱公证办理完毕后,公证机构出具给当事人的是打印遗嘱与公证证词粘贴在一起的公证书,而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遗嘱。可见在办理遗嘱公证当中所称的代书遗嘱仅仅是要向公证机构提交的材料。上述案例的法院判决让人大跌眼镜,但这是真实的,公证机构在一些诉讼中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公证书让某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无理的诟病和怀疑,公证机构没有像法院一样有可遵循的证据规则,这就要求我们公证人要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力求做精、做好第一件公证事项,在不断的摸索中前进。

    公证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办理所有公证事项时都要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要求。真实、合法这是公证行业的底线。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证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人一旦死亡,公证的遗嘱则成为继承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遗嘱受益人拼命地维护公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性,对公证机构都不愿作为以及公证员的懒作为等现象进行分析,主要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公证遗嘱不仅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也会因些许瑕疵而影响彼此双方的利益,从而造成双方的巨大矛盾,不利于人文发展。虽说如此,公证机构仍要做好自我定位,明确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体现严谨性与规范性,尽可能减少双方利益纠纷,大大提高遗嘱公证的完善性与完整性。比如,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均需回避,只有公证人员和立遗嘱人在场办理公证,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公证人员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公证程序的严谨性只有立遗嘱人知道,立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在这时谁又能证明公证人员的上述办证过程呢?现在有许多的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进行了录像,但利害关系人仍然能提出异议,理由是没有其他人来监督公证人员,公证人员收受益人的好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引导立遗嘱人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有的利害关系人甚至动用媒体等手段对公证机构进行抨擊,造成了很多负面的影响。现在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给我们公证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课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如何证明我们公证人员是在依法办证,如何证明我们公证人员已经尽到了法定职责?自证清白是困难的。

    笔者认为:对那些年老体弱,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书写困难的人,以及文盲,前来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除了运用录像等辅助手段的同时,还要引入监督机制,这有点像法律的陪审员制。聘请有一定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譬如律师、司法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到公证遗嘱的办理当中来,全程参加公证遗嘱的办理,通过这种形式,使得公证遗嘱更加具备说明力以及权威性。在实践操作中遗嘱公证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有哪些、需要从哪些方向保障遗嘱公证实施的程序公证和实体公证,都必须进行深入探究,充分做好遗嘱公证,可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建立司法文明以及社会文明,保持社会的稳定以及发展[4]。

    三、减少遗嘱公证正义的相关思考

    首先,公证机构需要根据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并针对遗产分配的相关矛盾进行预分析,在分析过后给予相应的解决建议,引导遗嘱人进行相应的选择,最大程度的减少利益纷争。公证书的拟定过程中需要严格参照公正法,针对常见的争议,将相关利害关系告知于当事人,使当事人意识到其中的严重性以及巨大影响。尽可能本着减少争议的原则,确定遗产分配方案。

    其次,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个人需求对公证文书相关内容进行优化,不断完善遗产公证内容,确保内容的完整性与契合度,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个人需求。如若在遗产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那么此时需要与上一级公证协会及时联系,针对性的进行复核,在复核完毕后,当事人应对公证文书内容认真检验,及时发现其中的漏洞与缺陷,确保复查后公证文书的严谨性与规范性。

    最后,如若当事人对公证文书的部分内容存在异议,此时可针对性的提起民事诉讼,避免日后产生遗嘱纠纷,同时也确保公正内容的严谨性与公平性。值得一提的是,整个过程中都应根据复查程序,确保复查过程的实效性,及时公开复查内容,体现遗产公正的公平竟与公开性。其不但能够确保公证行为的严肃性,同时使当事人感知法律的公平性[5]。

    四、结语

    公证作为一种效力较高的证据形式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而因公证文书引发的争议也呈现上升趋势。我国对如何处理公证争议出台了一些法律和办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却不尽如人意,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以期达到快速有效处理公证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小尘.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4):120-121.

    [2] 秦志强.涉诉信访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探究[J].青年与社会,2019(4).

    [3] 贾鹏.分析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和路径选择[J].职工法律天地,2019(8):168.

    [4] 周巧毅.幼儿园游戏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究[J].信息周刊,2019(50):1.

    [5] 于金兰.论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可行路径分析——手机号码过户引发的思考[J].楚天法治,2019(15):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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