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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公路领域有了“基本法”

    时间:2021-01-28 20:10: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丁忆南

    2020年5月15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条例》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各主要领域,并全方位构建了当前和今后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的制度框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浙江全省公路总里程已突破12万公里,公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实事的同时,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的目标对公路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有公路法规体系已无法满足我省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作为我省公路领域的“基本法”,科学设计了公路工作制度,展示了“重要窗口”的先进理念,较好地满足了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推进交通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推动智慧公路建设,首次对公路数字化管理作出规定

    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在交通数字化智慧化上走在前列,打造覆盖全域的现代智慧交通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从引导交通运输部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角度出发,紧扣“互联网+监管”、数字政府转型要求,在推进公路数字化管理、构建现代智慧公路网等方面作了规定。例如,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值得一提的是,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数字化。这也是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公路数字化管理作出规定,必将为公路管理开辟一条可视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新途径。

    完善农村公路相关制度,将村道纳入调整范围

    农村公路在全省公路总里程中占比约为90%,其中村道占据全省公路将近一半里程,与我省1800万农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我省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目前在建设、养护和管理方面还有不少突出问题,如缺乏强制性的建设标准和等级要求,养护责任不够明确,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的巡查、涉路施工活动管理等不够规范等。

    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公路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助力乡村振兴,《条例》将村道纳入调整范围,对农村公路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村道用地落实原则,规定村道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担、合理补偿的原则自行落实。二是强化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要求和建设标准,规定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三是结合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四是加强对村道的保护和管理,明确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及划定程序,并对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管理作了规定,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坚持生命至上,首创高速公路免费拖曳制度

    公路通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路畅通既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更有利于提高通行效率。

    《条例》高度重视公路安全问题,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和畅通的理念体现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各个方面。例如,严格控制国省道交叉口数量,规定在国省道的一级公路设置交叉口的,原则上应当选用主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等方式交叉;规范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明确公路限速等交通禁令标志的增设或者变更权限、程序和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制性设立“高速公路免费清障救援”制度,规定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临时停放,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高速公路服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准则,对故障和事故车辆免费拖曳有助于有效保障高速公路主线安全畅通,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的风险,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多措并举,四方面入手治理超限运输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超限运输不仅造成公路特别是公路桥梁的损坏,致使公路养护频率增加,使用寿命缩短,运输能力下降,并且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

    《条例》从联合治理、源头治理、科技治理、信用治理四个方面入手,強化政府领导,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完善非现场执法程序,建立超限运输治理长效机制。一是健全联合治理机制,交通运输与公安部门各负其责、信息共享、联动执法;二是规定源头治理机制,列入重点货运源头名录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加强对货物装载单位的源头监管;三是推进科技治理机制,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的法律效力和程序,并创新推行全省联网办案,全省任一治超窗口均可处理案件;四是构建信用治理机制,运用信用等手段对违法超限车辆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

    规范新增车道收费,破解难点问题

    我省收费公路多为90年代后建设,车道较为狭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收费公路车流量不断增加,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收费公路新增车道的需求十分迫切,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对新增车道收费问题作出体系性规范。

    《条例》明确了收费公路新增车道项目的收费政策、投资主体和相关要求,规定收费公路需要新增采用经营性收费模式的车道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业主单位,投标人的投资回报率、经营年限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组成事项,现有车道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这一突破性规定,较好地处理了新旧车道业主单位的关系,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维护道路通行人合法权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窘境,将推动下一轮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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