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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食三只鸟,竟被判刑?

    时间:2021-01-29 08:00: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黄江涛?林艳婷

    2019年10月,被告人邓雄伟向梅州兴宁市洪记鱼网店购买了40张捕鸟网。同年11月7—8日,邓雄伟到蕉岭县新铺镇三坑村南背坑山场挂捕鸟网23张。11月10日,邓雄伟到南背坑山场现场捕捉了3只鸟,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经查,被捕获的3只鸟为灰背鸫(俗称“黄肚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鸟纲雀形目鹟科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为单只300元,3只鸟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雄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雄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雄伟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同时,根据上述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被告人邓雄伟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邓雄伟应当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邓雄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雄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邓雄伟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该行为还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请求被告邓雄伟赔偿破坏国家野生动物的损失并登报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缴纳了900元賠偿款。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邓雄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雄伟应当赔偿破坏国家野生动物损失人民币900元,被告邓雄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就其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以案说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的背景下,对野生动物进行狩猎并食用的行为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正式生效,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案被告人邓雄伟认为捕食几只小鸟是一件无伤大雅的小事,却没想到该行为会触犯法律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无论大小都应当受到保护,一只小小的“黄肚底”也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在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司法保护作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加强此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打击猎杀野生动物不法分子的信心。

    本案被告人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生态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后,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致歉声明称:“对自己的过错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此,本人特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表达真挚的歉意,保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此声明警示世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法成本高,切勿心存侥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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