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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时间:2023-09-18 17:07: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信访维稳工作是了解群众疾苦的“寒暑表”,是改进工作的“调节器”,当前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少信访问题得到了解决或缓解,但在新形势下各种矛盾日益突现,群众“三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现实面临“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利不信理”以及蓄意违访、恶意闹访、随意缠访等困境。破解这一困境的密钥就是法治。维稳工作人员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推动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一、干部队伍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问题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机关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机关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工作人员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机关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二是推、拖思想严重。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机关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工作人员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部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工作人员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深刻把握《条例》这一根本遵循,坚持法治思维,打造法治信访。

      (一)依法思访: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然而,一些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贯信奉“搁平拣顺就是水平”,习惯依赖人治思维与人治方式思考处理问题,而非借助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人治思维与人治方式因有权力加持,解决问题“短平快”,表面效果良好,但这种无原则、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法律的思维与方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相符,也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会引发更多矛盾,而且还会诱发更多的人“信访不信法”。

      (二)依法收访:一视同仁,服务到位

      无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是简单还是复杂,工作人员都应当一视同仁做好接收工作并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同时,为了方便信访人信访,信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依法处访:熟知职能,分类处理

      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且予以登记后,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后再依法转送、交办本级或者下级有权处理的部门、村居(15日内)或者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上级信访部门转送、交办但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本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无论是对于工作人员而言,如果不能熟知本单位职能职责,是不可能对信访事项做到依法准确转送、交办和提出异议的。

      (四)依法受访:精准辨析 准确转办

      信访部门以及党委和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对于信访人所提事项,不能不加区分一律纳入信访事项受理,而应进行精准辨析,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社会公德;看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属于信访事项的,还要看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以及所处的情形,等等。对于信访人所提事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再)受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不属于信访事项的;(三)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以及所属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五)信访事项已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且在请求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或者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请求复查、复核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六)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七)信访事项经调解形成调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的;(八)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九)其他依法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五)依法办访:找准病灶,对症下药

      法治时代,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要始终立足各自职能职责,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望”人及信函、“闻”人之声音、“问”人之情况、“切”人之病灶,找准病因对症下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具体而言,各级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或者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或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四)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依法督访:紧盯重点 真督实办

      信访督办是做好信访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督查部门,要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针对性、实效性,立足职能职责,通过网上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视频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等形式,以统筹督办、精准督办、阳光督办、规范督办为抓手,发挥“督”的优势,落实“办”的责任,实现信访全流程督办,推动问题解决、风险化解和信访处置工作的提质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跟着问题抓督办,对重大紧急、疑难复杂、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办,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群众不认可不罢休,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机关、单位以及人员的责任。

      (七)依法息访:刚柔并济,事了心息

      处理信访事项的目标有三个:信结、事了、息访,息访更是处理信访事项的终极目标。然而有的时候,明明信已结、事已了,但信访人总是不息访。究其原因,虽然信已结、事已了,但信访人的心未息。信访人心未息的主因有四:一是信访人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不细,一味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导致产生认识误区。二是信访人心理预期过高过急,对信访处理意见抱有强烈期许,一旦自己的诉求未得到支持,就会心理失衡。三是信访处理意见虽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但在说理释法方面不够充分不够透彻,不能消除信访人的困惑。四是采用的息诉方式方法存在问题,譬如有时对信访人的过分行为乃至违法行为太过于迁就包容,处置不够“刚”;有时态度又很生硬冷漠,对信访人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处置不够“柔”;特别是有时为了息访,主动也好,被动也罢,不得不采取一些“法外息访”的方式,一些信访人因此获得法外利益,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法外息访”带来的更为严重后果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原本老老实实依法依规理性维权的人,受这部分人的影响,不再老老实实依法依规理性维权,而是变为争相效仿。毋庸置疑,息访先要息心,要把准信访人的心结,加强对信访人的耐心疏导和释惑解疑,把他们过高过急的需求引向合理适度的需求,一些一时难以实现的物质需求引向对未来增强信心的精神需求,使他们面对现实,放弃过高过急期望;对具有激烈情绪和偏执行为的信访人,更要多一分热情、温暖和冷静,以缓对急,给足时间让他们把想说的话说出来,把憋在肚子里的怨气发泄出来,使他们的心态得到某种平衡,防止事态向消极方向发展,待他们平复情绪后再做工作;信访处理意见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即便是信访人输,也要让他们输得明明白白而不是糊里糊涂;要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仅仅为了息访而息访,对信访人提出的过分要求,不能放弃原则、也不能轻易退让,更不能采取“法外息访”的方式去息访,对信访人蓄意违访、恶意闹访、随意缠访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通过这些方式方法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信访人的心结自然会打开,信访人息访自然就是指日可待。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

      (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维稳工作措施。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研究矛盾纠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维稳策略,防止在维稳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维稳责任。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四)要真抓实干。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搞稳定工作,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社会事务。

      新时期,我们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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