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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兴小学法制副校长普法教育讲稿

    时间:2020-08-14 08:46: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永兴小学法制副校长普法教育讲稿永兴司法所 何兴华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共七条(七十八条—八十四条),包含下列条款: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二、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小学生,我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6至14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举例: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举例:某学校14岁的学生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超然、大伟的行为就触犯刑法,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三)10周岁-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三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月。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当然生活中我们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仅就我们学校校园里容易发生的案事例来简要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我们简要介绍一下道路上的一些知识。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比如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下的适用《税法》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再比如盗伐林木,二立方以上的构上刑事犯罪,以下的构成行政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及如何处理,也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有事请打110”,“有困难找警察”这种说法也是相对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一)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行法定

      3、罪刑相适应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14---18周岁的人违犯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某派出所办理的一起多人合伙盗窃废铁案件,主犯系成年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判了刑,而其中的从犯均是学校的学生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为了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仅仅给了他们警告处罚,这就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犯罪的以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定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醉酒的人犯罪的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 HYPERLINK "/wiki/%E6%8B%98%E5%BD%B9" \t "_blank" 拘役,并处罚金。中学生守则也规定学生不许抽烟,酗酒。

      (四)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规定:

      1、 治安拘留(1日至15日)。

      2、罚款(1元至1000元,除涉赌、毒、卖淫嫖娼较高外)

      3、警告口头批评不属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的各类还有很多不一一介绍

      刑罚: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2、无期徒刑;3、死刑;4、拘役(1个月至六个月);5、管制(三个月至2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通常为一年至五年,死刑无期的为终身。罚金,没收财产,可独立适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校园里容易发生的不良现象从而引发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 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 (一)旷课、夜不归宿;

     ?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好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法制讲座就学习到此了,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使大家懂得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同时大家回家能够提醒家长依法办事,那么我们的学习目的就达到了,谢谢大家!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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