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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实际状况及其改革策略分析

    时间:2020-09-06 08:17: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实际状况及其改革策略分析

     摘 要:在基层检察院中,内设机构的设置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并不乐观。因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实际状况及其改革策略进行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先对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对其改革策略进行具体阐述,以此来为业内人士提供相关的参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实际状况;改革策略

      一直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既是我国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检察改革与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同时,由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是检察权配置的基本载体,因此,其内设机构设置必须与行使的检察权相适应。但是,目前从检察机构运行与检察权行使的角度上看,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实际状况并不乐观,存在一系列问题。基于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实际状况及其改革策略进行分析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实际状况

      基层检察院一般是指市、县、市辖区以及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并排除专门和各种派出检察院;其履行的职能为法律监督职能。虽然一直以来我国基层检察院处在不断改革和实践的状态中,但是其内设机构设置的实际状况仍不乐观,存在一系列问题。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标准并不统一,且因其设置过多而导致人员结构和配置出现不合理的问题;二是,部分机构之间的职权缺乏明确的界限,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三是,内设机构的设置并没有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凸显出来,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四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缺乏统一的称谓,从而不利于其规格与级别的确定等等。

      二、完善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策略

      由于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直接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而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并不完善。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策略不断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进行优化,以此来提高其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上文所述问题,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研究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计出以下几点改革策略。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遵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原则

      要完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首先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原则。一般而言,在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设置时应严格遵守如下几点原则:

      1.应样遵循相关的司法规律

      所谓“司法规律”是指蕴含在司法体制中的客观规律。换言之,它是对客观司法事实与现象的总结。同时,内设机构的设置在本质上是对具体职能的再次分配和组合。基于此,在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设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司法规律,以此来确保具体权能再次组合的优化。

      2.应严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

      检察工作规律既是司法办案工作的一种体现,又是国家权力与制度运行的一种反映。同时,我国检察工作主要将诉讼作为中心、法律监督作为主线以及诉讼程序作为载体的。基于此,在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设置时,还应严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以此来使其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3.应确保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正确性和全面性

      在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设置时,还应确保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正确性和全面性,以此来实现法律监督的效果。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应将提高检察机构的法律监督能力作为出发点;其次,还应对各项检察职权进行科学的配置。

      (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权必须分离

      要完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其职权必须分离。首先,应将诉讼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进行分离。其中,诉讼监督职能的权力主要包括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刑事审判监督等,而诉讼职能则主要包括公诉、批捕以及职务犯罪侦查等。要分离这两者的职能,应在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其次,应将案件的管理职能和办理职能分离开来。要实现这一点,应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来专司并制衡监督权、侦查权以及公诉权这三个具体检察职能的运行,并把控好案件的质量关、出口关以及进口关。最后,还应将检察业务和检察事务分离开来。要实现这一点,应设立专门的检察事务部门来承担办案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以此来尽可能地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从而有利于司法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必须凸显其法律监督职能

      要完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在对其进行设置时还必须将法律监督职能凸显出来。根据上文所述原则和职权的分离,可以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如下设置:一是,检控科;其统一行使的职能应包括侦查监督与公诉等部门的职权;二是,职务犯罪侦查科;其统一行使的职能应包括职务犯罪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三是,诉讼监督科;其统一行使的职能应包括公诉、侦监、监所以及民行等部门的诉讼监督权;四是,非诉监督科;其统一行使的职能应包括预防职务犯罪和调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等公务人员的犯罪与违法行为;五是,案件管理科;其统一行使的职能应包括检务督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以及办公室统计部门的职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内设机构的设置是基层检察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其设置是否科学不仅直接影响了检察院行使检察职权的好坏;而且也直接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同时,这还对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地位造成严重的影响。而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中存在不科学和不合理的部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进行解决,以此来不断优化其内设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又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必然存在不足之处。故而,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实际状况及其改革策略进行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群,何结乐.浅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1(30).

      [2]孔璋,程相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

      [3]刘莉芬.论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现状与优化构想[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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