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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实践探索与思考——武隆区院内设机构沿革

    时间:2020-09-06 08:17: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实践探索与思考

     ——武隆区院内设机构沿革及改革情况专题调研报告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程晋意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对内设机构改革提出了明确意见。市检察院明文要求落实兴调研转作风促落实行动深化‘新时代、新作为、新业绩’专题调研。武隆院自2005年至今,先后历经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等五个阶段,积极稳妥对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进行探索实践。现结合武隆院内设机构沿革及改革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报告如下(另附表1、2、3、4)。

     一、2004年以前武隆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一)无内设机构阶段

     1949 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内设机构作了规定。1951 颁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县级人民检察署业务机构不分处或科,武隆县人民检察署只设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

     (二)按业务条线设置阶段

     1.内设机构固定设置模式

     1954 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未作规定,但是从1955 年起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检察机关的六项职能,相应设置了一般监督、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等业务机构,设立了办公室、人事政工部门等综合管理机构。

     2.内设机构灵活设置模式

     1979 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1983 年、1986 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继承了1979 年的立法模式。我院内设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职务犯罪侦查局(反贪局、反渎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及检察技术、法警部门等。

     (三)对按业务条线设置内设机构的评析

     按业务条线灵活设置内设机构的模式,由于基层检察院追求内设机构与上级检察机关一一对应,导致基层检察院非业务类的机构所占比重较大,一线办案机构比重下降,分工过细。此外,由于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成为检察办案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导致检察权运行中行政属性过强,没有体现出司法属性。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表面上职责清晰,便于管理,但容易造成机构的庞大、臃肿,官多兵少,甚至出现二人科、一人科的现象。

     二、2005年武隆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机构设置

     2004 年12 月,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武隆县等检察院被确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院,按照“三分”“两定”原则,对内设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渝中区、渝北区设立检察事务部、政治部、检察长办公室、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监察室(后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局)。武隆县检察院当时人员只有40人,设立检察事务部、政治部、检察长办公室、职务犯罪侦查局,撤销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5个业务科室,选任7名检察官,直接对(副)检察长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原5个业务科室的检察权,业务工作由原“三级审批”变成了“二级审批”,强化了司法属性,淡化了行政色彩。武隆县院经多年实践发现,随着案件增多、人员增加,具体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需要同步加强,特别是取消了侦监、公诉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后,部门管理监督职能有所弱化,检察官讨论案件也减少,对管理监督和检察业务水平有一定影响。

     三、2014年武院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的整合情况

     (一)最高检对内设机构整合的架构

     最高检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要求“突出完善组织体系目标,立足建立符合法律监督职能要求的办案基本组织,整合内设机构,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内设机构整合要“以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运行为目标,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明确整合机构要求,核定机构数量和职责”以及“根据检察职能配置,按照突出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的原则”整合内设机构,定下了“大部制”管理的整合基调,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探索指明了方向。

     (二)改革试点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情况

     最高检确定17个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院,涉及六个省市,地市级院3个、基层院14个。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院大都对内设机构进行了“大部制”整合,但整合重点、具体数量、设置名称都不尽相同。如北京市二个区院分别将办案部门整合组建为5-8个“部”,上海市某区院将内设机构整合为“六部一机构”,即刑事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政治部和纪检检察机构;另一区院将内设机构设置为“一局六部”(反贪污贿赂局)。湖北省随州市某区院将整合为综合管理部、案件管理部、批捕部、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与行政诉讼监督部共7个部;某县院将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部。广东省某区院将内设机构设置为“三局一室”:公诉局、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诉讼监督局、检察长办公室,并在检察长办公室下设置五个科。四川省某区院将内设机构整合为“六部二室”模式:职务犯罪侦查部、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两个派驻检察室。重庆市二个区院分别为“一室、二部、四局”、“三部四局”,武隆县院在总结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基础上将机构整合为“三部三局”。

     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全国各地区的检察机关对内设机构进行了不同的整合。吉林省检察机关将三级检察院机关各处(科、室)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合并为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上海市检察院内设业务机构整合先行在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其它业务部门试点。海南省5个司改试点检察院,内设机构从原有的16至18个整合为6至8个。青海省基层检察院40人以上统一整合为6个,40人以下统一整合为4个。贵州省15个基层院,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办公室、政治部、刑事检察局、反贪污贿赂局、诉讼监督局、案件管理局、检务保障局、司法警察大队8个机构。湖北省基层院推行内部整合,设立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业务部门统称为“部”,实行横向大部制、纵向扁平化,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重新定位为“专业平台”和“管理单元”。重庆市三个基层检察院特别是渝北区院、武隆县院,内设机构整合为6-8个不等,综合部门统称“部”、业务部门统称“局”。

     (三)改革试点院内设机构整合简析

     1.“大部制”整合是改革趋势

     从各地改革试点单位对内设机构整合情况来看,大多数试点院都选择了“大部制”的管理方式。虽然内设机构整合的重点各有侧重,如有的试点单位将业务部门、综合部门都纳入整合范围,有的试点单位只整合了业务部门,也有试点单位先选取个别部门整合作为先头探索,并且整合的具体数量及命名也不尽一致,但进行“大部制”机构整合,已经成为改革的大势所趋。

     2.内设机构称谓的命名有所不同

     从称谓上看,部分试点院将机构名称统称为“部”;部分试点院则将内设机构的名称做了相应区分,如上海某区检察院整合为“六部一机构”,广东某区检察院将内设机构设置为“三局一室”,湖北是“局、部”称谓,重庆则是“部、局”称谓。从机构称谓的命名上来看,虽然将内设机构的名称统称为“部”简单明了,但是从称谓上不能清晰区分业务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的特性得不到区分和凸显,且比较单一、与其他政法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也不太协调一致。

     3.批捕与公诉是否合一存在不同见解

     批捕与公诉是否能整合为一个内设机构,各试点院存在不同的见解,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部分试点院设置为刑事检察部、批捕公诉部、刑事检察局等,“捕诉合一”,但称谓不一;部分试点院则分设“公诉部”、“批捕部”,不进行合并。“捕诉合一”试点院也有其相对合理性,首先,侦查监督与审查起诉虽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但同属于刑事诉讼中间环节,从业务内容具有相似性、便于业务考评及行政管理等角度,规模较小的基层院可以探索将二者进行整合(大院无此必要)。一个案件的批捕环节及公诉环节是否由同一个办案组织进行,则属于另一个话题,可试点探索。其次,“批捕”与“公诉”并不能完全涵盖“侦查监督与审查起诉”两项检察职能,而“刑事检察”含义广泛,还包括自行补充侦查权,有一定认可度与熟知度,因此以“刑事检察”为宜。

     4.对于其他部门的设立意见不一致

     首先,是否将履行民事与行政检察职能、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等业务部门进行整合意见不一致,原因在于对检察权的分类存在不同的理解。其次,由于对党务、行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等认识不一致,导致在内设机构的整合方面出现较大差异。“诉监整合”试点院也有其相对合理性,民行、刑事执行、控申等都属于诉讼监督性质,在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基层院可将三者整合为“诉讼监督局(部)”。而党务政工、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管理则属于三种不同性质的管理工作,对从事者知识结构和素能的要求有巨大差异,不能进行简单的合并,以三者分设作为一般原则,也可根据司法行政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原则和基层院规模大小进行适当整合。

     (四)武隆院内设机构整合情况

     最高检确定的17个试点院中县院只有2个,县级市院、区院5个、但全国的县级院则占检察机关的绝大多数。武隆县院当时政法干警专项编制只有63人,因此在改革试点中注重结合小县小院实际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情况,致力于检察权扁平化配置方式、内设机构的大部制管理模式、检察组织运行的多点式办案单元三者有机统一,着力构建职能科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制约、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的检察一体化格局,努力为全国同等规模县级检察院提供参考借鉴。新机构机制运行平稳顺畅、效果比较好。

     1.基于对检察权“横向”二次配置的理解进行内设机构整合

     我国《宪法》将检察权配置给检察院行使,是对检察权的“一次配置”。检察改革对检察官的“放权”以及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相应调整,是在基层检察机关范畴内对检察权的“二次配置”。其中,检察长对检察官进行授权,将检察权向办案一线进行“下放”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的“纵向”二次配置;而根据检察权的类别划分以及司法规律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整合,则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的横向“二次配置”。

     检察权是一项综合性、复合性权力,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不同职能的检察权性质不尽相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职务犯罪侦查带有典型的行政属性,民行、控申等的检察权带有“司法”、“行政”的双重属性。根据检察权的不同属性和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进行相应“分解”,使不同属性的检察权可以得到明确体现和定位,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进行横向“二次配置”,将检察权的不同职能划分到各个内部机构,这便涉及到内设机构的设置和整合。

     对我国检察权的分解与配置,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如从诉讼活动的出发点来看,可以将检察权分为检察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活动监督权,这种观点具有相对合理性;还有学者将检察权分为调查权、追诉权、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等等。按照检察权内在运行规律,以强化法律监督和适应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有利于司法办案、有利于业务归口为目标,武隆县院将检察权的职能分解为三大类:“刑事检察”履行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相应的诉讼监督职能;“侦查”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诉讼监督”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方面的诉讼监督职能。

     2.根据管理职能、检察权分类和机构编制原理整合内设机构为“三部三局”

     “三部”为检察机关综合管理部门,具体为“院务部、政治部、检务部”。院务部是检察政务和检务保障部门,对应办公室、检察事务部等,负责文秘、计财、信息化等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政治部”是检察政治工作部门,对应政治部,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等工作。“检务部”是检察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对应检察长办公室、研究室、案件管理部门等,负责案件管理、监督,以及检察调研、检委会日常工作等。

     “三局”为具体检察业务部门,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与检察权“刑事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三项职能相对应,进行具体的检察业务办案工作。“刑事检察局”对应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和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工作,办案组织通常采用独任检察官形式。“职务犯罪侦查局”对应职务犯罪的侦查部门、预防部门,负责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工作,办案组织通常采用检察官办案组形式。“诉讼监督局”对应原民事行政、监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民事行政、监所、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及相关诉讼监督工作,办案组织以独任检察官为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辅助和补充形式。

     除将内设机构整合为“三部三局”外,另设置了“一队一室”即司法警察大队与监察室,监察室与政治部合署办公,司法警察大队实行组队管理、司法警察作为检察辅助人员配属到业务部门工作。

     “三部三局”名实相符,职责明确、分类清晰、人员规模适当,便于全面履行检察权和检察管理职能,也是基层检察院内部检察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一种探索。

     3.根据机构编制工作原理规范内设机构名称

     检察权是一种复合权力,不像公安、法院等机关那样性质比较单一,因此其内设机构名称难以像法院的“庭”、纪委的“室”那样统一称谓。“三部三局”称谓的部门性质特点比较突出、部门职责比较明晰,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无职责交叉、重复和空白,在基层检察院比较实用,同时也符合高检方案要求、编制原理规定和精简效能原则,有助于突出司法性兼顾行政性。而且,除院务部、政治部(监察室)以外,其他内设机构都与检察业务有直接关系,这种设置也是对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一种探索,且便于人员分类管理。综合部门称“部”、具体业务部门称“局”,基层党政机关、法检两院及军队都在使用,容易理解,也利于与法律监督地位相适应,便于与原有机构承接对应、与上级职能部门协调一致、对口对接。特别是院务部、检务部二者称谓比较贴切规范、名实相符、雅俗共赏,能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门职能性质,符合机构编制设置原理,得到县编委充分肯定,改革试点之初即印发正式文件予以确认。

     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2015年10月,最高检印发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市院在黔江、梁平等部分院改革试点,我院参照执行,但没有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只是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刑事检察局实行“捕诉分开”。2018年2月,鉴于职侦局转隶的实际情况(转隶政法编13人、现有50人),结合工作、领导分工、人员配备情况,根据内设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考虑到上级对内设机构改革尚未正式启动,我院本次没有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仅对内设机构的部份职能进行调整。

     一是刑事检察局所辖的侦监(2名员额检察官)、公诉(4名员额检察官)两个职能分设,分别由两个副检察长分管。实际上,捕、诉二个部门分设,有利于加强侦查监督工作、适应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有利于强化内外分工负责、监督制约。公诉职能包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二是诉讼监督局之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划转为检务部,诉讼监督局(共3名员额检察官)只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员额检察官由1名增加为2名,强化公益诉讼工作;检务部职能增加,但原2名员额检察官数量不变。

     三是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任院务部主任,实际上是院务部、政治部合署办公,人员统筹使用,调整人员分工,解决司法行政事务多人员少、综合管理部门多具体业务部门少的问题,但又保留司法行政人员中层干部行政职数不变。

     五、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思考建议

     中央《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对基层已提出明确要求,全国在内设机构整合方面都积极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重庆市检察机关的改革试点是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内设机构基本上是综合部门称“部”、具体业务部门称“局”,比较名实相符、规范统一、雅俗共赏,值得总结借鉴。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优化整合,应当遵循检察权类别、管理学和编制工作原理,结合检察组织体系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进行。

     (一)坚持内设机构大部式管理模式与检察权扁平化配置方式、多点式办案单元相统一

     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内设机构的整合与检察权配置方式及运行模式改革必须同步进行,要坚持内设机构“大部制”管理模式与检察权扁平化配置方式、多点式办案单元相统一,三管齐下,共同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首先,内设机构“大部制”管理模式,一方面通过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同类项”,可以减少大量行政内勤以及行政领导设置,实现检察人力资源的解放;另一方面通过内设机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内部协调机能,可以实现部门运作效率的提高、工作成本的节约。因此,将原有过于精细化的内设机构进行“大部制”的整合,是基层检察院“集约化”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

     其次,“扁平化”配置方式与传统“科层制”的行政管理方式相对应,其核心内容为减少管理环节,缩减“科层制”管理方式的组织、审批层次,采取分权化的配置方式,提高直接管控触角的延伸,实现管理效果及效率的全面提高。在检察机关,由于司法直接亲历性的要求,“扁平化”管理方式则更符合“大部制”内设机构设置背景下检察权的具体运作。

     最后,形成多点式办案单元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大部制”整合与“扁平化”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第一,“大部制”管理为横向管控模式,通过增加直接管控目标,达到直接管理效果,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要成立多点式办案单元,增加基本办案单元,实现检察长对办案单元横向的直接领导。第二,“扁平化”管理是采取分权化的管理模式,实现管理者灵活的目标管控,在检察机关的实践中,表现为检察长对检察官的授权,形成多点式办案单元,通过检察长对办案单元的直接领导,减少审批层级,体现强化司法属性的要求。

     (二)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基本分类整合内设机构

     检察机关权能可分为二个大类,即检察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按照检察权内在运行规律,将检察权的职能分解为三个基本类别和一个综合业务管理类别:“刑事检察职能”(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职务犯罪检察职能” (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综合业务管理职能”,或者“侦查监督职能”、“审查起诉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和“综合业务管理职能”,或者“公诉职能”、“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含公益诉讼)和“综合业务管理职能”四个业务权能还可根据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细分若干小类,司法警察作为检察辅助人员也可归口于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能可分为二个大类,即检察政务部门和检察政工部门。政务和政工仍可根据需要细分若干小类,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在广义上应属于检察政工类别。特别是按照上述检察权职能的划分、理解,以及管理职能和编制原理,整合综合部门为“院务部、政治部、检务部”,分别负责检察政务、检察政工、检察综合业务,整合具体业务部门为“三局”,综合部门有别于具体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又有别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比较契合基层检察院内部检察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探索实践要求,且有利于人员分类管理。

     (三)遵循机构编制工作原理规范内设机构名称

     机构名称规范属于编制的范畴,并体现检察特色,规范名称应当反映检察业务性质和主要工作内容,名实相符、雅欲共赏、对口对应、上下一体,甚至编制排序上也应规范。具体来讲,既可综合管理部门称“部”(负责人为主任)、具体业务部门称“局”(负责人为局长);也可统称为“部”,负责人称为“主任”;监察室、法警大队、派出检察室按规定设置和规范名称。

     “检务部”为检察业务综合管理部门,“检务”二字可以突出检察业务性质和主要工作内容。从其他单位称谓的横向对比上看,有用党务、政务、军务、警务、审务、村务等称谓,“检务”称谓符合约定俗成、简明规范的表达方式。“院务部”作为检察政务主管部门,与单位性质关系不大,是通常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整个“院”行政后勤事务,称为“院务部”比较适当,也是除检察政工、检察业务之外的“兜底”部门。“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则属于约定俗成的称谓,予以保留。以“局”命名具体业务机构,以“检务部”命名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也可以有效区别具体办案业务部门和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特别综合部门称“部”、具体业务部门称“局”,或者内设机构统称为“部”,在整个检察组织体系中,能够基本做到上下协调一致、对口对应。

     在内设机构编制技术、具体规范方面,一是不宜参照纪委、监委的内设机构一至几部,这样好像有名无份,也不符合检务公开要求,且序号上下级检察院不能一一对应,容易造成混淆。二是应以检察职能为主设置内设机构,不宜以刑法类罪标准划分,不符合编制原理且案件不具有稳定性。三是因职侦转隶,传统的主要业务部门减少,传统的刑事检察即侦查监督和公诉业务应当分设,符合诉讼规律,也是为了加强监督、更好的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四检察技术、司法警察归口司法行政部门有悖于人员分类管理,应归口业务部门为妥。五是机构合并是按照一定标准合并同类项,而不是生拉硬扯;拆分也要按照一定标准拆分,避免棒打鸳鸯散。如诉讼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刑事诉讼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包括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六是在遵循国家机构编制的共性原理基础上,适当兼顾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共性特征的对口对应、协调一致,结合法律监督机关的特点进行。相比较统一称“部”、综合部门称“部”、具体业务部门称“局”而言,“部”、“局”设置更合适一些,为上下对应,最高检的业务“厅”改为“局”也无不妥。

     (四)坚持大部制与各院实际情况相结合调整机构数量及名称

     1.遵循中央改革内设机构的规范要求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对改革内设机构作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要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整合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明确编制50人(含50人)以下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至100人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至200人的一般不超过10个,201人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员额较少的法院、检察院应当设立综合业务机构,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继续保留。基层派出(驻)检察室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另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2.“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及业务部门的思考

     随着宪法修改、国家监察立法、职侦转隶,检察机关不再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但是与刑事犯罪检察职能相对应的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仍然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是否设立专门内设机构,则应根据检察机关的层级高低、基层院人员案件多少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层级高、人员多的上级检察院、人员案件多的基层院可酌情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检察内设机构,人员少案件少的基层院则不必设专门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

     3.“公益诉讼职能”及业务部门的思考

     公益诉讼职能属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范畴,是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业务新的增长点。与刑事检察职能相比,目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业务量并不大,但发展空间潜力大,是否设立专门公益诉讼内设机构,则应根据检察机关的层级高低、基层院人员案件多少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层级高人员多的上级检察院、人员案件多的基层院可酌情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内设机构。总体认为,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慎设、少设或不设,不设的院其职能归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即可。

     法警、技术部门的设置思考

     检察机关法警是“文官”序列的“武官”,数量不多但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辅助作用。省级检察院、人数多的分院基层检察院应保留,进行组队管理,基层院可实行组队管理、分散配备使用。人数少的分院基层院不设置法警内设机构,归口综合业务部门管理,并按照警察单独序列实行警长警衔制管理,职务警衔高的为上级。人员少的分院基层院的技术人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包括通用技术和检察技术鉴定人员不应归口司法行政部门,应归口检察业务综合部门管理,设技术岗位,技术等级或职称高的为上级。

     5.不同规模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思考

     因全国基层院规模大小相差较大,重庆市基层检察院也是40余人至200余人不等。虽然基层院机构与上级院机构不必一一对应、上下一样粗,但对上、对外特别是承上方面还是应当对口对应,以便于工作且不有悖编制原理,并避免职能职责交叉重复。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按照检察权合并同类项、管理职能分类和机构编制工作原理,并适当兼顾机构人员及工作量,以50人基层院规模为基本参照,内设机构设置为“五部”(院务部、检务部、公诉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或“二部三局”(院务部、检务部、公诉局、刑事诉讼监督局、民事行政监督局),分别对口对应检察政务政工管理职能、检察业务管理职能、公诉职能、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侦查监督和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顶层设计需自上而下,改革试点可基层探索。现以“二部三局”为例,就基层检察院的规模大小适当增减必设或选设内设机构问题进行探讨。

     (1)25人以下(含25人)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可考虑采用“一部”(院务部) 和“二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一部”即“院务部”,为检务政务、政工部门,“二局”即“刑事检察局”(对口对应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诉讼监督局”对口对应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人数较少的也可采用“二部”(院务部、检务部)的形式,“院务部”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口对应办公室、政治部;检务部为业务部门,设若干检察官,负责相关具体办案和业务管理工作。

     (2)26人至50人(含50人)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不超过5个,设“二部三局”,“二部”即“院务部”(检察政务、政工部门),对口对应办公室、政治部,相关领导职数继续保留;检务部(检察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对口对应案件管理、检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人民监督办、检察技术、法警大队等。“三部”为具体业务部门,即“公诉局”对口对应公诉、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刑事诉讼监督局”对口对应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局”对口对应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部门。

     (3)51至100人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不超过8个,可必设“三部四局”,“三部”即院务部(检察政务)、政治部(检察政工)、检务部(检察业务综合管理及控告申诉检察),“四局”即公诉局、侦查监督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局。同时,可酌情选设“一局”,如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局等。监察室与政治部合署办公。

     (4)101至200人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不超过10个。可考虑必设“三部五局”,“三部”即院务部(检察政务)、政治部(检察政工)、检务部(检察业务综合管理等),“五局”即公诉局、侦查监督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局、控告申诉检察局。同时,可酌情选设”一局“,如职务犯罪检察局、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局、公益诉讼监督局、研究室等。另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立,不再归口检务部管理。

     (5)201人以上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不超过12个。可考虑必设“三部五局”,“三部”即院务部(检察政务)、政治部(检察政工)、检务部(检察业务综合管理等),“五局”即公诉局、侦查监督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局、控告申诉检察局。同时,可酌情选设”二局“,如职务犯罪检察局、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局、公益诉讼监督局,或折分民事行政检察局为民事检察局、行政检察局。另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立,不再归口检务部管理。

     (6)基层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编配和称谓思考

     综合部门“三部”负责人职务名称为主任,“三局”负责人职务名称为局长,与上级能够对应,比较规范适当。综合业务部门和具体业务局负责人均由检察官兼任,规模较小的基层院,“三局”主要负责人也可由副检察长兼任,副局长由检察官兼任(小院业务局也可不设部门副职)。检务部主任可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副主任由检察官兼任。具体业务局的负责人一般为检察委员会委员。与政治部合署办公的监察室,由政治部副主任兼监察室主任,受纪检组组长直接领导。

     (7)上级院内设机构设置思考建议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既需基层自下而上探索,更需自上而下顶层设计,还需要开门搞改革,将改革置于党政军机构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将检察系统治理体系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考虑,提高政治站位和改革的整体协调性,以更好的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这次内设机构改革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原则,重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减少层级和数量,重点在基层,在基层内设机构改革上更要提高站位,考虑到如何承上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协调、相适应的问题。如,法院系统业务庭、纪委监委业务室能上下一致,但基层检察院称为业务“厅”就不合适,如基层称“部”、“局”,最高检将综合部门和业务厅调整为“部”或“局”也比较简便。

     相比基层而言,上级院主要还是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上下一体、对口对应、统一规范上。地市级院、检察分院应当参照基层院数量规模大小承上启下,酌定内设机构数量,可考虑在必设“三部四局”(50人至100人)基础上增设、选设1—3个部门。省级院可考虑根据规模大小承上启下,在“三部五局、一队一室(法警总队、研究室)”增设、选设内设机构,或在院务部前设办公厅,对应原办公室职能,或者在院务部、政治部、检务部、业务局下设若干处室,取消处下设科的设置。最高检可考虑在现有基础上优化设置,按编制序列依次为办公厅、院务部、政治部、检务部、公诉局、侦查监督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检察局、行政检察局、控告申诉检察局,以及部局下设二级处室。

     附:表1、2、3、4

     表—1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沿革表

     2001年以前内设机构(约40左右人)

     2005年改革试点内设机构(45人)

     2012年内设机构(60人)

     2014年改革试点内设机构(63人)

     2018年反贪转隶后内设机构职能调整(50人)

     办公室

     检察事务部

     检察事务部

     院务部

     院务部(政治部主任兼院务部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兼院务部副主任)

     政治处

     政治部

     政治部

     政治部

     政治部

     (监察室合署办公、政治部副主任兼监察室主任)

     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检察官室

     侦查监督检察官室

     刑事检察局

     (捕诉合一)

     刑事检察局

     (捕诉分开、二个负责人、二个分管检察长)

     公诉科

     公诉检察官室

     公诉检察官室

     职务犯罪侦查局

     职务犯罪侦查局

     职务犯罪侦查局

     反贪污贿赂局(侦防一体)

     集体转隶监察委

     监所检察科

     监所检察官室

     监所检察官室

     诉讼监督局

     (监所、民行、控告申诉检察)

     诉讼监督局

     (民事行政检察2个员额检察官、刑事执行检察1个员额检察官)

     民事行政检察科

     民事行政检察官室

     民事行政检察官室

     控告申诉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室

     控告申诉检察室

     检务部(检委会办公室、案管、控申、技术、人民监督、司法警察并入检务部统一管理)

     司法警察大队

     (无正式编制)

     司法警察大队(无正式编制)

     司法警察大队

     (新增编制)

     司法警察大队

     案件管理科(新增编制,与检察长办公室一套班子二块牌子)

     检务部

     (检委会办公室、案管科、研究室)

     派出检察室

     派出检察室

     表—2

     武隆院“三部三局一队一室”名称说明

     机构名称概念

     指机构基本属性及特殊性综合反映的称呼

     单位机构名称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域名

     重庆市武隆区

     反映管理服务范围及隶属关系

     矢名

     人民检察

     基本属性及工作内容

     格级名

     院

     名称、称谓

     综合管理类内设机构

     “三部”:院务部、政治部、检务部

     “院务、政治、检务”为矢名,“

     部”为格级名

     院务部

     行政管理后勤保障部门——反映机关共性(如国务、校务、院务、总务、部务等)

     对口对应:办公室、检察事务部、计财处、技术处、人民监督办等

     政治部(监察室)

     政治工作部门——反映军队、政法机关共性

     对应对口:政治部、监察处(室)

     检务部

     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反映检察业务基本属性(如政务、审务、检务、警务等)

     对应对口:检委会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研究室等

     具体业务类内设机构

     “三局”: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

     检察职能三大分类:“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为矢名,“局”为格级名

     刑事检察局

     具体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对应对口: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

     职务犯罪侦查局

     具体检察业务—职务犯罪侦查预防

     对应对口: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诉讼监督局

     具体检察业务—诉讼监督

     对应对口: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等

     辅助类内设机构

     “一队”:司法警察大队

     组队管理、配属使用

     “司法警察”为矢名,“大队”为格级名。

     派出类机构

     “一室”:驻仙女山检察室,派驻加巡回检察方式

     “驻仙女山”为派出机构的域名,“检察”为矢名,“室”为格级名

     表—3

     武隆院职侦转隶后“二部三局”

     职能调整情况

     内设机构类别

     内设机构名称或职能调整

     负责人及人员(50人,检察长一正三副)

     司法行政部门(院务部、政治部合二为一为“院务部”)

     院务部(检察政务)

     司法行政人员,占比不超过15%,政治部主任兼院务部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兼院务部副主任,机构职能人员合二为一,领导职数保留。

     政治部(检察政工、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综合业务管理部门

     检务部(案件管理、检委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办、研究室、控告申诉检察)

     检察官2个及检察辅助人员,专委兼任检务部主任。

     具体业务部门

     —刑事检察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局”

     其中1名副检察长分管,编检察官2名及助理3人

     审查起诉部门—公诉“局”

     其中1名副检察长分管,编4名检察官5名

     具体业务部门—刑事民事行政监督部门

     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诉讼监督局

     其中1名副检察长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官2名及助理2名,刑事执行检察官1名及助理3名。

     表—4

     基层检察院“三部三局”

     设置建议说明(以51人为例)

     内设机构类别

     内设机构名称

     职能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行政人员占比不超过15%)

     院务部

     检察政务

     政治部

     检察政工

     (监察室与政治部合署办公)

     综合业务管理部门

     检务部

     案管、检办、技术、人民监督办、研究室、控告申诉检察

     具体业务部门

     公诉局

     审查起诉,含未成年人犯罪检察

     具体业务部门

     刑事诉讼监督局

     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

     具体业务部门

     民事行政检察局

     民事、行政检察,含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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