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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0-09-19 08:45: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和《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南医大校〔20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江苏省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凡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其他外单位人员来访,并由单位负责人带队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下称“两办”)根据来访内容,组织或安排对口二级单位落实具体接待;来访人员属二级单位或以下的,由对口的二级单位组织接待。需要校领导参加接待的,由两办协调校领导参加。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学校邀请人员除外。凡学校邀请人员由相对应的邀请单位组织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公务接待执行前,接待单位需提前制订接待方案,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表1),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交两办备案后,由接待单位负责具体接待。

     接待结束后,如实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见附表2)报两办审核备案。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明细以及陪同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早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厅局级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厅局级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省内公务接待严禁饮酒。

     在食堂用餐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的接待对象住宿标准执行,住宿费应由接待对象自理。学校邀请人员的住宿费用可由学校承担。同城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接待对象往返学校、住宿酒店、机场车站的交通出行由相关接待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在校内相关场所。公务接待时组织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期间,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取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要求,编制接待任务计划,细化接待人员,根据接待标准和次数,计算接待预算。预算准后,实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中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管理条例。公务接待报销应由各接待单位凭《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经两办负责人审签的《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按规定审签的相关财务票据,及时到财务处报销。

     财务处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票据的审核把关,对报销手续不全或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纪委办监察处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教学研讨、科研调查参照执行。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严格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2.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3.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流程

     附表1:

     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时 间

     主办单位

     经办人

     接待事由

     接待对象信息

     (姓名、单位、职务等,可另附页)

     接待方案

     (日程安排、接待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参加人员和陪同人员、费用预算等,可另附页)

     接待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时 间

     主办单位

     经办人

     接待事由

     接待对象信息

     (可另附页)

     姓名

     单位

     职务

     校内陪同人员

     姓名

     人数

     接待明细

     (可另附页)

     接待项目

     时间、地点

     费用

     共计(元)

     接待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审核意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的接待由其分管校领导审核)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南京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流程图

     学校邀请或收到接待公函

     学校邀请或收到接待公函

     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

     校领导审批

     两办备案

     实施、完成公务接待

     填写《公务接待清单》

     两办(分管校领导)审核、备案

     财务处报销

     (报销凭据应包含: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按规定审签的相关财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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