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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时间:2020-08-03 08:26: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土地使用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7.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17号)。

     二、申请条件:

     1.发改部门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原有建筑修缮改造、智能化等项目可不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发改部门已出具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或片区指挥部已出具投资审定意见函。

     2.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拟建地点、建设依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额、资金来源、申请事项,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材料各1份;

     ——申请报告中应写明本阶段拟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抬头根据申请事项。仅申请办理个别审批事项的,对未申请的审批事项应写明未申请原因。

     ——建设依据,应写明已列入发改委部门XX年第X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或指挥部投资审核意见函)文号。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审批申请表》(1份, 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核对身份(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除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区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水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外),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提交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温馨提示:以下材料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用地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1.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

     2.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四、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的,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由申请单位(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单位(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单位(人)的承诺等对申请单位(人)作出相应处理。

     告知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分局)

     日 期: 年 月 日

     二、行政许可申请单位(人)承诺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分局):

     申请单位(人)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本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本单位(人)保证申请时提交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四)本单位(人)承诺项目选址范围与项目生成协同确认范围一致,若有变化同意用地预审退件处理,并返回协同征求意见;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承诺人(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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