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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监管制度

    时间:2020-08-14 08:09: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监管制度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

     (二)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

     (三)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四)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六)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二)监督检查

     根据当地实际,结合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巡查,常年生产企业巡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巡查频率每年1次以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

     (二)例行监测抽样: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日常监督抽样。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四)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

     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局稽查部门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据《云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

     (二)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营禁止经营的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3、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质量监测:每年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商品(食品)质量检测。

     2、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按要求部署开展,及时上报总结报表。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抽样检测: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抽样检测;

     (二)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相关责任科室(队)、市场监管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开展专项针对性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制定检测计划,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计划对所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开展质量监测。巡查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整治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组织实施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的日常抽样检测工作,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配合实施。抽检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

      (三)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量化评定,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大型餐馆及以上《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

     3、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

     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药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药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生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形式

     1、日常巡查: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保健食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保健食品;

      (三)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六)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督促市场举办者履行职责,切实商品交易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xx县范围内,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各类市场,均属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登记事项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市场举办者是否存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情况;

     (三)市场举办者是否按照《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场名称登记每年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实施本辖内的监督检查。

     (二)实地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视情况在十日至六十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进入立案程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应当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二)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市场举办者未按照《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送成交额统计报表、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定性检测等经营管理职责的,责令在十日至三十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分别依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进入立案程序。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期限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应当立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于《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据《云南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监督检查对象

     《云南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格式合同范围。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云南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纳入法定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依法申报备案;

     2、是否存在备而不用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备案标志的行为;

     4、是否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同行为

     (二)监督检查

     1、日常备案审查;

     2、专项督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对备案企业检查,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发布检查文件,部署检查内容;

     (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名单分配在检查时间段内完成检查;

     (三)全程对检查内容进行指导;

     (四)各所报送检查小结和文书;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检查结果,并统计报送检查总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被检查企业构成《云南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企业因合同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法责令退赔等;

     (三)被检查企业拒不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依法在一定级别媒体上予以公告等;

      (四)被检查企业合同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或依检查对象请求予以行政指导;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依法予以对行政相对人书面责令改正等;

     (六)依规定对检查内容予以记载和录入,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八)规划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案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八大类行政违法行为,具体为:1、工商登记行政管理违法行为;2、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3、市场行政管理违法行为;4、商标行政管理违法行为;5、广告行政管理违法行为;6、合同行政管理违法行为;7、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8、违法食品、药品、器械监督管理行为。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各办案单位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局稽查大队;特殊情况可先与稽查大队负责人联系或口头向分管领导汇报,2天内补办书面上报材料,稽查大队在收集信息后,及时将信息报分管领导,不得延误时间。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市场监督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完成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根据各承办机构的权限,确定由承办机构法制员或提交局法规科审核。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经审核后、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局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程序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与告知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员进入下一道办理程序,不一致的由法规科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听证告知三个工作日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员或法制机构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员或法制机构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局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本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要求适用。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有关措施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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