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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可赞与期盼

    时间:2020-11-10 03:48: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鲁芹

    摘要 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布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立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稿发布后,各位有志之士及税法的爱好者纷纷献言献策,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基于此,笔者再谈《意见稿》的可赞与期盼,以此作为向大家学习的笔记。

    关键词 《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可赞;期盼

    《意见稿》对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税制要素作出了种种规定,进一步遵从税收法定法则,明确对涉及税收基本要素的具体规定仅能由国务院制定。《意见稿》在增值税改革成果吸收、章节体例设定、信息共享共治等方面均有良好的成果表现。

    一、《意见稿》的可赞之处

    (一)统一起征点制度,纳税人不再划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意见稿》提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月销售额10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季三十万元(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纳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起征点(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适用)两套政策并行的税改路径,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纳税申报都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惑。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时曾说:“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经常代开发票的居民个人,可以主动去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用起征点制度替代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严格划分纳税人,能更好地便利税收征管,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明确“单位”“个人”的含义,即“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明确三档税率,征收率为3%,以“计税期间”替代“纳税期限”

    大家看到,这次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条例》中原来规定的税率进行了一定的整合,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适用税率整合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等货物的适用税率整合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的适用税率为6%,稳定不动。并且确定增值税征收率只有一档3%,这样,从形式上固化了增值税降低税率的改革成果。这样来看,近期增值税税率减档的希望基本不可能,当然特别是今年疫情大流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财政也负担不起。明确了征收率就是3%,5%的征收率也会自然消失。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这是一个亮点,是真正服务企业的改革精神,从而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征求意见稿还将“纳税期限”变更为“计税期间”,把“十五日”明确为“申报纳税期限”,使“计税期间”与“申报纳税期限”的法律意义更加真实。

    (三)不但统一增值税征税范围,而且扩大了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出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一档,这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就变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其中,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合称为“应税交易”,并在《意见稿》第八、第九条对应税交易、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当中有具体表述。因此,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这样表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根据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归属于“金融服务”,但“金融商品”无法归属于“服务”或“货物”等概念中,因此,将“销售金融商品”从“金融服务”中单列更体现概念的准确性。“应税交易”贯穿始终,在其后第二条发生应税交易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第十一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第十六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计税依据、第三十三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等都有其踪迹。

    (四)混合销售视同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

    大家知道,混合销售和视同销售在实际工作中是一对非常讨厌的概念。《意见稿》明确:一是混合销售《意见稿》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销售额,否则,从主适用税率。二是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而36号文也规定了3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而在《意见稿》中,合并为“视同应税交易”,且仅列举3种具体情形与条款,视同应税交易的意思是没有形成交易的,被视同应税交易。共有3类:一是做点心的企业把点心当福利发给员工,要视同增值税应税交易纳税;以及做饮料的个体经营业户把自己的饮料喝了,要视同增值税应税交易纳税自然,喝几杯也没人知道。二是做点心的企业和做饮料的个体经营业户把点心、饮料无偿送人,也要视同增值税应税交易,当然用于公益事业不纳税。第三点没有举例。众所周知,《意见稿》也对“视同应税交易”留有充分空间。视同销售的范围缩小了,但不排除一部分会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出现。同时,《意见稿》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况从“视同应税交易”中除外,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导向,也涵盖了我国目前的增值税部分免税政策。

    (五)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范围扩大了

    由于现在对增值税管理施行“以票控税”,抵扣进项税额使用的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实施细则和36号文均对增值税扣税凭证明确规定,发票是最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这次《意见稿》未使用“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使用“抵扣凭证”,说明发票并非唯一的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凭证。这次将有关规定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等进行整合,对增值税可抵扣有效凭证不再限于“发票”,较好地解决了目前扣税凭证混乱状态。同时仍然规定下列经济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非正常损失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二)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三)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五)其他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对《意见稿》的期盼之处

    虽然大家对《意见稿》的满意度高,感觉相当清凉,但仍有期盼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众盼已久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愿望未能看到

    如果保留13%,那就要把9%降到6%,因为降税容易增税难,如果把13%并入9%,我国财政一时恐难以承受,伟大的“中国梦”急要庞大财力的支持,不过好在增值税征收率统一成3%,也算是减并了。

    (二)所谓的视同销售有些地方不明确

    《意见稿》第十二条删除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这等于告诉大家,如果是无偿的,应该可以不视同销售,有偿的应该照章纳税。比如企业食堂是收费,应该按餐饮服务交增值税了,希望明确;同时加入因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有点笼统,最好能區分征收征用后的用途。

    (三)将持续经营下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写入法条

    对于企业在各类资产重组整合过程中,以置换、合并、分立等形式,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从而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征管便捷性。

    (四)征收管理方面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在实际工作中,总有好多人不理解,为什么税务局管收税,海关也收税。笔者建议增值税法定稿时直接明确由税务局和海关共同征收。当然,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及时共享给税务征收机关。

    (作者单位为莒南县石泉湖水库管理所)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Z]. 2019.

    [2] 于家臻,王兆立.税费计算与缴纳[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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