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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0-11-14 05:10:0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陈科宇

    摘要:为了减少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的方法,归纳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加害人再犯风险高、被害人年龄低龄化、熟人作案比例突出,以及被害人中留守及智障儿童比例大的特点,同时提出了社会预防与刑罚预防相结合,建立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等措施,形成“刑罚预防—社会预防”的二元预防体系,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强奸犯罪;未成年人;实证研究;二元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1 提出问题

    强奸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危害社会稳定性。而近年来,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强奸、猥亵未成年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较大,不少地方比例高达60%,这还不包括由于“犯罪暗数”未被公安机关获知的潜伏犯罪。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及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我国中部H省2016年至2019年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为基本研究样本,通过对该地区此类犯罪数据的分析,总结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征,剖析犯罪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建议。

    2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

    2.1样本研究

    将通过对H省2016年至2019年间办理的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强奸犯罪”“H省”“未成年人”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案例,最终从343个搜索结果中筛选出30份符合本选题研究的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作为研究样本。

    2.2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2.2.1加害人再犯风险高

    根据研究发现,实施强奸犯罪的加害人往往存在着儿童性虐待等倾向[1],这使得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通犯罪具有更高的再犯率。美国司法部曾经做过一项统计,发现强奸犯罪的加害人在刑满释放后三年以内的再犯率是其他犯罪的4倍[2]。

    在实证研究中此结论同样可以得到印证。在这30个样本中,其中犯罪行为人对一人实施两次以上或对两名以上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共计15起,占案件总数的50%,其中被告为再犯的为2起,占总数的6.67%。其中侯某强奸案中,侯某曾因犯强奸罪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一个月内又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多次实施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再犯風险高的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群进行一定的防范。

    2.2.2被害人年龄低龄化

    根据样本统计显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裁判文书中明确列明受害未成年人共计33人。其中,被害人不满6周岁的共计2人,占比6.06%,最小的刚满5周岁;6到14周岁的共计28人,占比84.84%;14周岁以上共计3人,占比10.71%。由此可见,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犯罪,被害人多集中于6周岁至14周岁。分析其原因在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人性生理特征发育相对成熟,同时又缺乏必要的性自卫能力,因此成为犯罪人员的首选对象。

    从加害人作案的场所分析,犯罪行为发生地主要集中于家中及旅馆等临时性隐蔽性较强的场所,两种情形占比分别为66.67% 和10%。因此,我们在预防犯罪的时候可以就以上场所加强防范。

    2.2.3熟人作案比例突出

    在强奸未成人犯罪中,熟人作案比例最为突出。在此次样本中熟人作案共计24起,占比为80%,通过数据统计发现,威胁未成年人性安全的最大因素就是未成年人身边的熟人,其中包括继父母、亲戚、老师、邻居、网友老师,其中邻居的占比最高,占比23.3%。熟人作案比例之所以突出是因为加害人对被害未成年人行为习惯比较了解,甚至知道其父母在家的作息,而未成年人却对犯罪人缺乏警惕性,使犯罪人非常容易接近被害人,并能够通过哄骗、利诱、言语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侵犯[3]。如王永光强奸案中,王永光与被害人一家为同村邻居,知道被害人的父母白天在外上班被害人经常一个人独自在家,便多次以做游戏、吃零食送玩具、看电视等理由,哄骗被害人到他房间中实施强奸行为,因被害人年龄小不知自己被侵犯,王永光强奸行为长期未被发觉。

    2.2.4留守及智障儿童比例大

    此次样本中有四起案件的被害人是留守或智障儿童,占总比例的13.3% 。H省位于中原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因此许多年轻的夫妇选择外出务工,将其未成年子女交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照料。共同生活人因能力有限或疏于监管,导致被害人被侵害之后,监护人没有及时发现,加上许多加害人大多会采用威胁、哄骗等方式,让被害人不敢言说或无人可说。此外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也是犯罪人的重要目标之一,大多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精神发育迟滞,丧失性防卫能力,因此对于犯罪人而言是易于得手、安全性极高的犯罪目标。如马某山强奸案中,作案人发现被害人精神发育迟缓,没有监护人的看管且不易被人发现,便心生歹意,采用诱骗的方式与之发生关系。

    3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所反映的社会问题

    3.1法律意识的淡泊

    首先,从加害人角度来看,许多加害人错误地认为,在未成年人恋爱期间,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属于正常情侣间的亲密行为,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如王某某强奸案中,王某某(15 岁)认为自己与女朋友(13 周岁)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没有反抗就不构成强奸犯罪。其次,从受害人角度来看,多数的被害人性安全知识淡泊,而加害人则通过哄骗、游戏等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而甚至存在受害人在遭受性侵后,仍不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被侵犯,更不知道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例如李某甲强奸案,李某甲多次通过做游戏,带小朋友看视频为由带被害人回家与其发生关系,事后也经常会“奖励”小朋友5元、10元不等的金额并告知小朋友不能告诉其他人。

    3.2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突出

    H省地处中原地带,外出务工的人口众多,许多家庭都是父母一方甚至多方在外打工,留下爷爷奶奶来照顾小孩。父母有时一年才回来一次,以致监护人缺乏与未成年人的有效沟通和对其的管理教育,导致被害人被侵害后也毫无察觉。例如刘某甲强奸案,刘某甲(15周岁)的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平时有爷爷奶奶和其他亲戚照顾,直到案发才引起监护人的重视。

    3.3网络乱象引起新的危机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青少年生理、心理尚未发育健全,缺乏性保护意识,更容易在虚拟世界迷失自我,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主要情形有一些罪犯以交友、约会为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严重犯罪。在苗某某强奸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就是通过网络认识,苗某某以网友见面为由欺骗被害人来到家中,实施强奸犯罪。

    4 预防和减少强奸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构想

    4.1传统刑罚预防的贫困

    无论如何,刑罚“威慑效应”的存在难以否认,然而“边际威慑效应”却相当有限,即防止犯罪不可没有刑罚,但假如只是单纯地提升刑罚强度,则是收效甚微的[5]。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刑罚威慑的基础建立在理性选择之上,当犯罪的收益高于预期惩罚时,犯罪人有实施犯罪的“激励”,而这需要完全信息、完备理性的理想状况,但现实世界却充满着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甚至非理性。第一,众多犯罪人根本不曾读过《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知道刑罚强度轻重,仅依赖于自己的主观猜测或对同类案件的感觉。第二,他们并不知晓惩罚概率是多少,仅有一个估计值或估计区间。第三,行为经济学也发现人们常常以为自己比别人更幸运,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不利后果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6],而到犯罪中,便体现在低估自身面临的惩罚概率,进而低估了预期惩罚。第四,常习犯、职业犯在从事犯罪行为中,早已磨平了对预期惩罚的敏感性。第五,犯罪心理学研究提出,冲动是最有可能增加实施犯罪风险的人格特征,而人们在冲动时便不会再仔细做“苦乐计算”。

    预期惩罚等于惩罚概率与惩罚强度之乘积,就我国而言,缺的并不是惩罚强度,而是“社会控制失灵”严重地限制了惩罚概率的上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會结构的耦合度不高,脆性较大,社会运行机制不稳定,处在不断转换的过程之中,这一时期的社会控制显得更为复杂”[7]。不止于此,刑罚威慑还面临着“刑事司法漏斗”,这源于当我们从犯罪数量(漏斗顶部)挪移到被投入监狱的犯罪人数量(漏斗底部)的每一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数量上的巨大减少。未被判处有罪,止步于刑事司法过程中途的,其中存在确实无罪的,但不可避免也有因疑罪从无、存疑不起诉或根本未能破案,而成了犯罪暗数的。

    漏斗效应的潜在意义就是,“对所有的犯罪而言,对漏斗底部犯罪人和犯罪的关注,仅仅产生有限的效果”[8]。假如国家要令犯罪暗数中的更多犯罪人受刑罚处罚,就需要更大规模的监狱;再往前追溯,令更多犯罪人受刑事审判,也就需要更多的法官、更多的公诉人;而令更多的犯罪人进入起诉、审判程序,也需要多的犯罪侦查人员等等。

    综上,“刑事司法漏斗”是所得收益的形象,而成本则更像是一个无底洞,也正是因此,“更需要关注的是漏斗的顶部而不是漏斗的底部;必须更多地关注预防犯罪而不是犯罪后的控制”。为此我们提出了刑罚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在原有的刑罚预防体系下,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登记制度。

    4.2建立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

    鉴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及上述传统刑罚预防的贫乏,我们将预防此类犯罪的目光从传统的事后预防转移向事前的拦、截、堵。因此,我们建议建立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将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予以登记,对其采取特定权利资格限制措施,必要时向社会特定群体公开其身份信息。此举措能够加强对性犯罪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减少其犯罪机会,使社区公众及时了解居住地周边存在的性侵犯罪人员情况,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成瘾性”犯罪人员再次强奸未成年人。

    4.2.1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制度

    从刑事立法规范层面看,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作为特殊受害人的刑事立法保障给予的关注略显不足。实证研究发现,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高以及熟人作案的特征比较明显,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者刑满释放之后的信息登记制度,加强防范,以减少累犯的发生率。

    建立强奸犯罪者的信息登记制度,需要各个单位的共同配合。可以在犯罪人刑满出狱以前,测试他们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把加害人划分为不同级别并登记信息,其中包括一些基本信息、家庭关系以及出狱之后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登记人再犯可能性的大小,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与登记人见面。该登记的信息采取有限披露制度,社会公众无权查阅,仅特定公众群体有权查阅。登记机关应及时对发生变动的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加害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跨地域活动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局进行报备。

    4.2.2采取有限披露模式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域外主要国家普遍接受并建立了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其主要分歧点在于是否在何种程度上对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进行公开。就我国而言,目前仍处于熟人社会,熟人间的相互“监控”往往对性犯罪人形成普遍的压力和监视。如果实行信息全面公开规则,有可能会导致犯罪人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甚至可能因此做出过激举动报复社会。因而我国应采取“有限披露”模式,向特定的范围特定的群体循序渐进施行有限度的公开或通报。根据再犯风险评估结果,对于罪行较轻的人员,仅履行登记义务即可,无须公开个人信息;对于罪行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具有较高再犯风险的,可以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提醒公众提高警惕,预防强奸犯罪的发生。

    4.2.3特定权利资格限制规则制度

    特定权利资格限制规则即通过限制法律赋予犯罪人的特定权利,剥夺其行使特定权利或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例如不能从事幼师、保姆等案件发生率较高的工作),增强对犯罪人不利的规范性评价,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如韩国自 2008 年开始对刑满的强奸罪犯人佩戴“电子脚镣”[9]。在我国,强奸未成年犯罪人员特定权利资格限制规则制度,是通过设定特殊前科规范增强对强奸犯罪人不利的规范性评价,减少其犯罪机会。但为了让刑满释放的性犯罪人更好融入社会同时也是保护他们的隐私权,要严格明确査询目的,只能针对特定的职业招聘人员去查询相关犯罪信息。

    5 结束语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此我们提出了刑罚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在原有的刑罚预防体系下,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登记制度,通过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对登记的信息采取有限披露,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特定权利资格限制措施,加强社会对性犯罪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形成“刑罚预防—社会预防”的二元预防体系,以减少他们接触未成年人的可能性,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英]罗纳德·布莱克本.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2000.

    [2] 商群.美国“梅根法”:性犯罪数据库[DB/OL].[2018-10-14],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2_06/10/15183829_0.shtml

    [3]  张焕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实证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9.

    [4]  黎世华.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实证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6.

    [5]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

    [6]  沈海平.寻求有效率的惩罚——对犯罪刑罚问题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7]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8]  [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9]  王晓枫.韩国性犯罪启示录[N].新京报,2015-7-12(B02).

    基金来源:2019年度郑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强奸犯罪的三元预防策略—刑罚预防、社会预防和情境预防”项目编号:2019cxcy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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