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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时间:2022-12-10 14:35:2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1

      合同号: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

      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 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2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手 机: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 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为提高收购量,在各个国家需要寻找适当的供应商。乙方愿意介绍客户给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成交事项,甲方愿意支付相应报酬。乙方与客户间报价的差价之部分归乙方所有。为了明确各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寻找的供应商,并促成甲方与该供应商签订有关的购买事宜。

      第二条 居间期限:(可不可以是永久的?)

      第三条 佣金/差价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支付办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为甲方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并促成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或直接交易,那么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该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差价:甲方公司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合同编号: 号,客户名称: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 销售价格每吨 元,乙方即获取价格每吨 元的差价.

      (2)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公司发出订单后,与客户签定合同后,以该合同上规定客户发货时间和货物实际到达时间为准,往后计算三天,在该三天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部分。

      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支付办法为: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有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 壹千 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

      2、在乙方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之时,就有关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

      3、甲方应当保证其合约的完整执行,由其引发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应付数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差价金额部分支付乙方指定的账号内,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甲乙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不对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供担保。

      3、乙方对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经济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均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居间范围

      甲方的关联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客户的关联公司为居间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的交易事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部分金额。

      第九条

      第十条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抛开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绍的客户及其关联公司的违约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解除,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就解决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乙方: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3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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