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正文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大全

    时间:2022-12-23 10:33: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大全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省州党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全县各级党组织延伸,向全体党员覆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xx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以及《xx州党委巡察工作方案》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省州党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对党的各项纪律的全面巡察,发现并惩处违纪问题,形成震慑,有效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为全县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原则。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纪委和组织等部门支持配合、县委巡察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坚持围绕“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监督的原则,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xx县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县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县委常委会总体部署,负责研究、安排、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和各职能室负责人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办公室设在县纪委,为县委巡察工作部门,主要承担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成立县委巡察组。设立3个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从纪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组中选配;安排工作人员3-5名,从组织、审计、财政、公安、城建等党委(党组)和各行政业务部门临时进行抽调。巡察组确定固定办公地点。根据工作需要,县财政每年在县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3万元的巡察工作专项经费,其经费实行单列,纳入县纪委专项经费中。

      县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实行组务会议制度,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制度。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按照“一次一授权”和“三个不固定”(职务不固定、巡察的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原则,接到一次巡察任务,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库中随机抽取、临时授权,工作人员随机组合。

      第六条 巡察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州县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大部署;

      (三)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和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负责与州委巡察办的工作沟通,组织、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档案收集等工作;

      (四)拟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审定各巡察组的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五)对党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和提供保障;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察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巡察工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二)制定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汇报巡察结果;

      (四)及时向巡察办报告巡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相关材料和提供有关数据;

      (五)分析、研究巡察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负责本组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八)办理领导小组和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纪党规、政策法规或财务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对巡察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巡察期间,巡察组工作人员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巡察办的共同管理,受本巡察组组长领导。巡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巡察工作职责,服从巡察办和巡察组的管理和监督。不能胜任工作的,巡察组组长可建议进行调整。

      (二)巡察组要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定期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和干部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 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每轮巡察任务完成,由巡察组组长对工作人员从工作、学习、执行力等方面作出书面鉴定,报县委组织部、巡察办备案,并向所在单位进行反馈,作为提拔任用、公务员年终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的考核由巡察办负责。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

      (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所属站、所、中心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二)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察内容。

      (一)是否存在贯彻落实省委和州委决策部署不坚定、领导不力,不严格遵守与十四世达赖集团斗争纪律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遵守《关于党员干部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规范》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拉票贿选、干扰换届等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作风霸道、欺压群众、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以及在征地拆迁、扶贫惠农等工作中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作风问题;

      (四)是否存在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机关党建工作薄弱、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健全、党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七)上级党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八)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时限、步骤

      第十四条 巡察方式。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结合xx实际,常规巡察采取“一托二”的方式进行。即:一个巡察组接到任务后,至少在两个党委(党组)同时交叉开展巡察。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和巡察整改情况,根据授权随时开展。

      第十五条 巡察时限。每个巡察组每年开展常规巡察工作不少于2轮,分上半年、下半年进行,每轮巡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驻点巡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专项巡察时限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巡察步骤。

      (一)召开动员大会,听取被巡察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及遵守党的“六项纪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四风”问题等情况的汇报;

      (二)对班子和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一对一”的谈话方式,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谈话,谈话面不少于在编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

      (四)受理针对被巡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访、来电等;

      (五)列席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

      (六)查阅相关工作资料、财务账目;

      (七)以到村(社区)基层站、所、中心或部门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情况;

      (八)根据掌握情况,可进行开展专项检查,对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工作程序。

      (一)县委工作部署。由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巡察工作。

      (二)制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根据县委常委会要求,巡察办制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向县委组织部提交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名单,组建巡察组,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三)征求部门意见。开展巡察前,由巡察组向纪检监察、政法机关、组织、审计、信访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依照年度巡察工作方案,结合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工作性质,由巡察组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内容、方法及纪律,报巡察办审核。

      (四)发布巡察公告。县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后,要以张贴公告、电视公示、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向被巡察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通报巡察任务、巡察方式、巡察时间、巡察组联系方式、群众举报方式、巡察纪律等内容,接受外部监督。

      (五)州县党委巡察工作联动。对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或其他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要及时向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察办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好本地区专项行动。

      (六)巡察事中、事后动态报告。巡察组组长每周向领导小组组长书面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经巡察组集体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巡察报告主要包括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专项巡察工作内容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整改意见建议等。领导小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或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五)县委及时听取领导小组巡察情况专项汇报,提出具体处置意见。领导小组视情况约谈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派驻综合纪检组组长),督促履行“两个责任”,抓好整改落实。

      (六)问题反馈。经县委同意后,县委巡察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反馈时,综合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参加。

      (七)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全面抓好落实,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巡察办。整改情况报告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呈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应由本人亲笔签名。整改落实中,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承担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综合派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

      (八)跟踪问效。整改工作完成后,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可由巡察组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了解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巡察权限。巡察期间,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巡察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巡察组可直接纠正;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立行立改;严重违纪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

      第六章 线索处置和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线索处置。要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分类处置。对反映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收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后,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结情况书面反馈到巡察办;3个月内未办结事项应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反馈。

      对在巡察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由县纪委指名道姓在全县进行公开通报曝光。

      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和事项,巡察办要建立“四库”台账,加强跟踪督办,实行办结销号制度。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

      (一)巡察结果、巡察整改情况和通报曝光作为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巡察中收到的有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等意见建议,向被巡察党组织及时进行反馈,归入“四库”,实行办结销号制度。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巡察党组织改进工作、提升效能提供依据。

      第七章 巡察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委巡察办和县委巡察组的领导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组长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巡察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况轻重,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除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政法、审计、财政、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有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义务,应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对违反规定不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县委 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