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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通用类办公用品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0-11-18 04:01: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XX县通用类办公用品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XX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镇(街道),全县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电脑( 含台式机、笔记本、一体机、平板机)、电脑周边设备(打印机、扫描仪、高拍仪等)、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空调、碎纸机、电视机、复印纸、写字笔、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化X线摄影机、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呼吸机、腹腔镜等。单项商品汇总后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批量集中采购,低于20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照网上商城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实施周期 每年组织2次,分别在4月、10月各实施一次,自发文年度开始试行。

    三、实施程序 (一)采购计划申报备案 各镇(街道)、各预算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配置预算标准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各单位应于采购计划实施前(3月20日、9月20日),将采购计划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于3日内将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采购计划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申报逾期的,列入下一批采购计划。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 县政府成立XX县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办公地点在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局长兼任XX县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中心应当广泛征求采购人、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三)采购结果确认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并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附中标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封存中标样品。预算单位、供应商可在系统查询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信息。

    (四)合同签订 各镇(街道)、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事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

    (五)供货和验收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货。自各单位确认收货之日起10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完成对货物的供货或安装调试。各镇(街道)、各预算单位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填写《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由供应商提交至采购中心备案。

    (六)货款支付 各镇(街道)、各预算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七)合同备案及公开 预算单位完成采购活动后,应进行合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各预算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本单位商品采购监管,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本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提升集中采购规模效应。

    (二)各镇(街道)、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填报和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应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确定的采购数量、品目、配置类别填写,并填写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避免因填报错误而影响供应商按期履约。应指派专职人员统筹负责合同签订、货物交付、验收和资金支付手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不得变更中标产品的基本配置、规格和数量,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

    (三)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采购中心的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依法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要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抽查,做好履约跟踪服务,协调预算单位、供应商之间的供货、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要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体系和采购评价反馈机制,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单位、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四)县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监管,要定期对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批量集中采购要求进行采购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不予支付资金。对规避批量集中采购、未按合同履约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中标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产品存在虚假、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多次受到预算单位投诉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衔接事项 (一)各镇(街道)、各预算单位采购计划外的零星紧急采购,可采用批量跟单采购方式。批量跟单采购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管理。

    1.批量集中采购成交结果及有效期在网上公布。在有效期内,跟单追加采购同一品目货物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金额的10%。

    2.批量跟单采购计划编报方式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编报方式一致。申请批量跟单采购计划需附上情况说明。

    3.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准的批量跟单采购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

    (二)特殊情况下采购设备需报县政府审批后特事特办。预算单位确因科研、测绘、检测等特殊工作,需要购置专用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对部分采购量大、便于设定统一规格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制定通用技术规格,便于批量集中采购,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四)《XX县通用类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19〕X号)停止实行。

    (五)城投公司、水投公司、交投公司、开投公司、XX集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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